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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高雄市・平台V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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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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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66 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再生瀝青混凝土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配比設計、產製、施工、品管及品質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3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4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5 第02961 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2) CNS 10090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3) CNS 14186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4) CNS 14938 柏油黏度試驗法(真空毛細管黏度計法) (5) 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6) CNS 15359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用再生劑分類法 (7) CNS 15475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8) CNS 15478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552 熱拌瀝青混凝土再生劑 02966 02966-1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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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66 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再生瀝青混凝土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配比 設計、產製、施工、品管及品質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3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4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5 第02961 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2) CNS 10090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3) CNS 14186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4) CNS 14938 柏油黏度試驗法(真空毛細管黏度計法) (5) 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6) CNS 15359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用再生劑分類法 (7) CNS 15475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8) CNS 15478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552 熱拌瀝青混凝土再生劑 02966 02966-1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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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STM D5505 乳化瀝青再生劑 1.4.3 美國瀝青學會(AI) (1) AI MS-2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2) AI MS-20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1.4.4 相關法規 (1)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照「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提報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2)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之審查認可證明文件: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照規定提報有效期限內之主管機關「再生瀝青混凝土廠之審查認可證明文件」,並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3)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 (4) 瀝青膠泥與瀝青再生劑等品質證明文件。 (5)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6) 防剝劑文件:瀝青混凝土中如需摻加防剝劑時,承包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技術文件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1.6 定義 1.6.1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粒料。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簡稱再生瀝青粒料):係為既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挖(刨)除料運回拌和廠打碎後成顆粒狀可再用者。 1.6.3 再生瀝青混凝土:指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配比設計所定比例之新粒02966 02966-2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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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STM D5505 乳化瀝青再生劑 1.4.3 美國瀝青學會(AI) (1) AI MS-2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2) AI MS-20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1.4.4 相關法規 (1)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照「營建事 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提報瀝青混凝土挖(刨)除 料實施計畫,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2)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之審查認可證明文件: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照規 定提報有效期限內之主管機關「再生瀝青混凝土廠之審查認可證明 文件」,並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3)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 (4) 瀝青膠泥與瀝青再生劑等品質證明文件。 (5)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6) 防剝劑文件:瀝青混凝土中如需摻加防剝劑時,承包商應先將防剝 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技術文件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1.6 定義 1.6.1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粒料。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簡稱再生 瀝青粒料):係為既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挖(刨)除料運回拌和廠打碎後 成顆粒狀可再用者。 1.6.3 再生瀝青混凝土:指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配比設計所定比例之新粒 02966 02966-2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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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再生瀝青粒料、地瀝青與瀝青再生劑(依工程個案需要決定是否添加瀝青再生劑)等,經加熱拌和均勻而成。 1.7 施工環境 原地面潮濕或氣溫低於10 °C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膠泥 依配比設計黏度需求,採用黏度分級AC-2.5、AC-5、AC-10 或AC-20 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15073 規定;或採用針入度分級200~300、120~150、85~100 或60~70 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2260 之規定。 2.1.2 再生劑(Recycling Agents):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指示外,應符合 CNS 15359 或ASTM D4552 或ASTM D5505 之規定。 2.1.3 粒料:可分為新粒料及再生瀝青粒料(RAP)二種。 (1) 新粒料:包括粗粒料及細粒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相關章節規定。 (2) 再生瀝青粒料(RAP):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瀝青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應符合下列條件 A. 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 mm(3/4~1/2 in.)、12.5~4.75 mm(1/2 in.~No.4)及4.75 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 mm(3/4~1/2 in.)及12.5 mm(1/2 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B.再生粒料不得含有木屑、鐵線、有機物、黏土、及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C.礦物填縫料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組成 (1)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應由承包商委請經TAF 認證核可之實驗02966 02966-3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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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再生瀝青粒料、地瀝青與瀝青再生劑(依工程個案需要決定是否添 加瀝青再生劑)等,經加熱拌和均勻而成。 1.7 施工環境 原地面潮濕或氣溫低於10 °C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膠泥 依配比設計黏度需求,採用黏度分級AC-2.5、AC-5、AC-10 或AC-20 之 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15073 規定;或採用針入度分級200~300、 120~150、85~100 或60~70 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2260 之規 定。 2.1.2 再生劑(Recycling Agents):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指示外,應 符合 CNS 15359 或ASTM D4552 或ASTM D5505 之規定。 2.1.3 粒料:可分為新粒料及再生瀝青粒料(RAP)二種。 (1) 新粒料:包括粗粒料及細粒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相關章節規定。 (2) 再生瀝青粒料(RAP):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瀝青粒料之既有瀝青混 凝土挖(刨)除料,應符合下列條件 A. 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粒料應打碎分成19 ~12.5 mm(3/4~1/2 in.)、12.5~4.75 mm(1/2 in.~No.4) 及4.75 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 mm(3/4~1/2 in.) 及12.5 mm(1/2 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B.再生粒料不得含有木屑、鐵線、有機物、黏土、及有礙本工程之 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C.礦物填縫料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組成 (1)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應由承包商委請經TAF 認證核可之實驗 02966 02966-3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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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辦理。 (2)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應依據AI MS-20 及MS-2 之馬歇爾法辦理,於施工15 天前提出配比設計報告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3) 配比設計報告書除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外,並增加以下規定: A.再生瀝青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40%(對再生瀝青混凝土重量比)。 B.辦理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試驗之瀝青目標絕對黏度,測定溫度為60°C,應在2,000~4,000poises。其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後依配比拌和之回收瀝青黏度試驗,測定溫度為60°C,應不得大於10,000poises。 2.2 設備 2.2.1 產製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檢查基準表」之要求,並取得主管機關之審查認可。 2.2.2 瀝青混合料之運輸、鋪築設備應符合第02741 章及第02742 章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施工應符合第02742 章相關規定。 3.2 檢驗 3.2.1 回收瀝青黏度試驗 (1)再生瀝青混凝土應依CNS 14186 或CNS 14938 之規定檢測其中瀝青之60°C黏滯度檢驗值應不得超10,000 poises;檢驗值超過範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A.若檢驗結果超過10,000 poises 而未逾10,000poises+10% (即介於10,000 至11,000poises 之間),則每超出1%或以上如2%、3%等(百分比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應按該比例扣減檢驗代表數量再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1%或以上如2%、3%等,扣減上限為02966 02966-4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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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辦理。 (2)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應依據AI MS-20 及MS-2 之馬歇爾法辦 理,於施工15 天前提出配比設計報告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 工。 (3) 配比設計報告書除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外,並增加以下規定: A.再生瀝青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40%(對再生瀝青混凝土重量比)。 B.辦理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試驗之瀝青目標絕對黏度,測定溫 度為60°C,應在2,000~4,000poises。其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 設計後依配比拌和之回收瀝青黏度試驗,測定溫度為60°C,應不 得大於10,000poises。 2.2 設備 2.2.1 產製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 檢查基準表」之要求,並取得主管機關之審查認可。 2.2.2 瀝青混合料之運輸、鋪築設備應符合第02741 章及第02742 章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施工應符合第02742 章相關規定。 3.2 檢驗 3.2.1 回收瀝青黏度試驗 (1)再生瀝青混凝土應依CNS 14186 或CNS 14938 之規定檢測其中瀝青 之60°C黏滯度檢驗值應不得超10,000 poises;檢驗值超過範圍 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A.若檢驗結果超過10,000 poises 而未逾10,000poises+10% (即介 於10,000 至11,000poises 之間),則每超出1%或以上如2%、3% 等(百分比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應按該比例扣減檢驗代表 數量再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1%或以上如2%、3%等,扣減上限為 02966 02966-4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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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B. 檢驗結果若逾10,000poises+10% (即檢驗值大於 11,000 poises),應刨除重鋪且由承包商負擔一切費用。 (2) 檢驗頻率規定如下: A.每工程至少一次。 B.數量以15,000m2 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7,500m2 得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7,500m2 時單獨為一批。 C.採鋪設完成後現場鑽心取樣,取15 cm直徑鑽心試體。以隨機抽樣每批抽5 點,混合後辦理回收瀝青黏度試驗。 (3) 不同瀝青混凝土規格材料,應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抽樣檢驗。 3.2.2 其他檢驗應符合第02742 章規定。 3.2.3 工程司或承包商對初驗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要求複驗,複驗依第02742章3.3.8 節規定辦理。 3.2.4 工程司或承包商提起複驗,應於初驗試驗報告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3 現場試鋪 3.3.1 契約圖說有規定時,應先試鋪規定長度之路面,並檢測其壓實度、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3.2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4 保護 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02966 02966-5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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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B. 檢驗結果若逾10,000poises+10% (即檢驗值大於 11,000 poises),應刨除重鋪且由承包商負擔一切費用。 (2) 檢驗頻率規定如下: A.每工程至少一次。 B.數量以15,000m2 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7,500m2 得 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7,500m2 時單獨為一批。 C.採鋪設完成後現場鑽心取樣,取15 cm直徑鑽心試體。以隨機抽 樣每批抽5 點,混合後辦理回收瀝青黏度試驗。 (3) 不同瀝青混凝土規格材料,應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 抽樣檢驗。 3.2.2 其他檢驗應符合第02742 章規定。 3.2.3 工程司或承包商對初驗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要求複驗,複驗依第02742 章3.3.8 節規定辦理。 3.2.4 工程司或承包商提起複驗,應於初驗試驗報告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 3.3 現場試鋪 3.3.1 契約圖說有規定時,應先試鋪規定長度之路面,並檢測其壓實度、平整 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3.2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 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 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4 保護 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02966 02966-5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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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公噸」、「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檢驗及試驗費依相關章節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粒料(含處理)、新粒料、瀝青膠泥、再生劑、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檢驗造成路面孔洞之修補、回填及夯實等,以及為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廠商於辦理請領工程款時,應檢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否則「瀝青混凝土挖(刨)除」及「挖(刨)除料再生處理費」等項目不予計價,俟該文件補齊後再予付款。 4.2.3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裁定減價時,按減價百分率減價給付。 4.2.4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契約圖說及本章之規定,其挖除及重鋪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4.2.5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再生瀝青混凝土 公噸 再生瀝青混凝土(註明厚度) 平方公尺 瀝青透層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瀝青黏層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再生瀝青混凝土檢驗及試驗費 式 〈本章結束〉 02966 02966-6 KCG V4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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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公噸」、「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檢驗及試驗費依相 關章節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 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粒料(含處理)、新粒料、瀝青膠泥、 再生劑、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檢驗造成路面孔洞之修補、 回填及夯實等,以及為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廠商於辦理請領工程款時,應檢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 件,否則「瀝青混凝土挖(刨)除」及「挖(刨)除料再生處理費」等項目 不予計價,俟該文件補齊後再予付款。 4.2.3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裁定減價時,按減價百分率減價給付。 4.2.4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契約圖說及本章之規定,其挖除及重 鋪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4.2.5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再生瀝青混凝土 公噸 再生瀝青混凝土(註明厚度) 平方公尺 瀝青透層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瀝青黏層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再生瀝青混凝土檢驗及試驗費 式 〈本章結束〉 02966 02966-6 KCG V4 2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