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05 移植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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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05 章 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移植所用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修枝、斷根、挖掘、包紮、運輸、植穴開挖、定植、樹木支撐及保活等相關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931 章--植樹 1.4 相關準則 1.4.1 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1.4.2 高雄市使用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 1.4.3 廢棄物清理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書 (1) 移植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於運送或移動喬木、灌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以原土包好並保持濕潤,自挖出後運02905 02905-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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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05 章 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移植所用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修枝、斷根、挖掘、包紮、運輸、植穴開挖、定植、樹木支撐及保 活等相關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931 章--植樹 1.4 相關準則 1.4.1 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1.4.2 高雄市使用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 1.4.3 廢棄物清理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書 (1) 移植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於運送或移動喬木、灌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 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以原土包好並保持濕潤,自挖出後運 02905 02905-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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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工地24 小時內應即種妥。 1.7 定義 植栽保活期(即保固期):保活工作應於植栽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保固)期滿為止。 2. 產品 2.1 材料 依第02931 章「植樹」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移植前處理 (1) 樹冠樹枝修剪 植栽應配合樹型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修剪原則如下: A. 所有枯枝、徒長枝、病蟲害枝、纏繞之蔓藤以及喬木主幹離地1 m以下之低分枝均應剪除。 B. 闊葉樹主幹高度應儘量保留。米高幹徑≦19 cm 者,其主幹分枝應保留至少1 m 長;米高幹徑>19 cm 者,其主幹分枝應保留至少1.5 m 長,至細分枝則可視情況修剪,以保持良好樹型為原則。 C. 針葉樹之樹冠以全部保留為原則。 D. 棕櫚科葉片數最多剪除1/2,其餘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1/2。 E. 如為搬運須進一步修剪,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辦理。 F. 灌木修剪之高度及幅度不得小於契約規定規格。 G. 修剪後之廢棄枝葉應於1 日內運離工地。 (2) 斷根 02905 02905-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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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工地24 小時內應即種妥。 1.7 定義 植栽保活期(即保固期):保活工作應於植栽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保固) 期滿為止。 2. 產品 2.1 材料 依第02931 章「植樹」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移植前處理 (1) 樹冠樹枝修剪 植栽應配合樹型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修剪原則如下: A. 所有枯枝、徒長枝、病蟲害枝、纏繞之蔓藤以及喬木主幹離地1 m 以下之低分枝均應剪除。 B. 闊葉樹主幹高度應儘量保留。米高幹徑≦19 cm 者,其主幹分枝 應保留至少1 m 長;米高幹徑>19 cm 者,其主幹分枝應保留至 少1.5 m 長,至細分枝則可視情況修剪,以保持良好樹型為原則。 C. 針葉樹之樹冠以全部保留為原則。 D. 棕櫚科葉片數最多剪除1/2,其餘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 1/2。 E. 如為搬運須進一步修剪,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辦理。 F. 灌木修剪之高度及幅度不得小於契約規定規格。 G. 修剪後之廢棄枝葉應於1 日內運離工地。 (2) 斷根 02905 02905-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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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斷根次數依植物種類、規格而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a.淺根性植栽以及米高幹徑≦10 cm 者不斷根。 b.10 cm<米高幹徑≦29 cm 者斷根1 次,距離定植至少90 天。 c.米高幹徑>29 cm 者分2 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須在第1 次斷根後90 天以上實施,且距離定植至少90 天。 B.斷根前須確定根球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1 次及第2 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20 cm 以上寬度之環溝,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 ~80 cm( 附斷根方法示意圖,圖02905-1)。環溝內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 C.斷根時,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鋸斷,再以刀削平切口。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使斷根切口平滑,以利形成癒合組織並快速長出新根。 D.斷根後,環溝內以砂質壤土回填,以利新根生長。掘出之土壤就地整平。 (3)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應使用藥劑處理,包括於葉面及樹幹上噴施抗蒸散劑以減少植物水份散失;根部切除處應塗抹發根激素,以促進新根生長;並施用殺菌劑或樹漆等傷口防護塗料以防細菌感染等。藥劑須經工程司核可並依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施用。 (4) 斷根後應即依契約規定設立支架以加強支持。如有植株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5)修剪及斷根後,承包商應視天候及植栽生長狀況辦理澆水、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成長良好,俾利進行移植作業。 3.1.2 植株挖掘、綑紮、運送及原樹穴回填 (1)挖掘植株時須垂直地面挖掘,避免損壞根球。 (2)根球之包紮須先以草繩、稻草或其他適當材料包裹綑紮,以免根球破裂根毛受損。椰子類或特殊需求植栽應以草繩、草蓆綁緊包繞樹身02905 02905-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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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斷根次數依植物種類、規格而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 則辦理: a.淺根性植栽以及米高幹徑≦10 cm 者不斷根。 b.10 cm<米高幹徑≦29 cm 者斷根1 次,距離定植至少90 天。 c.米高幹徑>29 cm 者分2 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須在第1 次斷根 後90 天以上實施,且距離定植至少90 天。 B.斷根前須確定根球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 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1 次及第2 次斷根部位,然 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20 cm 以上寬度之環溝,環溝深度視根 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 ~80 cm( 附斷根方法示意圖,圖 02905-1)。環溝內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 C.斷根時,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鋸斷,再以刀削平切 口。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使斷根切口平滑,以利形成癒合組織 並快速長出新根。 D.斷根後,環溝內以砂質壤土回填,以利新根生長。掘出之土壤就 地整平。 (3)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應使用藥劑處理,包括於葉面及樹幹上噴施抗蒸 散劑以減少植物水份散失;根部切除處應塗抹發根激素,以促進新 根生長;並施用殺菌劑或樹漆等傷口防護塗料以防細菌感染等。藥 劑須經工程司核可並依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施用。 (4) 斷根後應即依契約規定設立支架以加強支持。如有植株倒伏或支架 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5)修剪及斷根後,承包商應視天候及植栽生長狀況辦理澆水、噴藥等必 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成長良好,俾利進行移植作業。 3.1.2 植株挖掘、綑紮、運送及原樹穴回填 (1)挖掘植株時須垂直地面挖掘,避免損壞根球。 (2)根球之包紮須先以草繩、稻草或其他適當材料包裹綑紮,以免根球破 裂根毛受損。椰子類或特殊需求植栽應以草繩、草蓆綁緊包繞樹身 02905 02905-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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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幹高2/3 處後運送。 (3)植栽運送或移動時須加以保護,以免損及樹皮與枝葉,根部土球須包紮完整並保持濕潤。 (4)植栽移植後所留下之樹穴應隨即以相同材料回填夯實至原地面之壓實度並整平。 3.1.3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 依第02931 章「植樹」規定。 (1) 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斷根時沿欲保留之根球周圍掘一環溝,溝寬20 cm 以上,深30~80 cm,剪掉露出的根。 (2) 斷根後環溝內填入砂質壤土,以利新根生長。 02905 02905-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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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幹高2/3 處後運送。 (3)植栽運送或移動時須加以保護,以免損及樹皮與枝葉,根部土球須包 紮完整並保持濕潤。 (4)植栽移植後所留下之樹穴應隨即以相同材料回填夯實至原地面之壓 實度並整平。 3.1.3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 依第02931 章「植樹」規定。 (1) 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斷根時沿欲保留之根 球周圍掘一環溝,溝寬20 cm 以上,深30~80 cm,剪掉露出的根。 (2) 斷根後環溝內填入砂質壤土,以利新根生長。 02905 02905-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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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分為2 次斷根,則將環溝分成數等分,每次斷根一半。 (4) 斷根後應即依契約規定設立支架以加強支持。 圖02905-1 斷根方法示意圖 3.2 定植 植株運抵工地後應儘速栽種;未於當天栽植時,應擇蔭涼處存放並覆蓋根球,覆蓋材料應隨時保持濕潤。植株自原植工地掘起後,應於2 日內完成定植。 其餘依第02931 章「植樹」規定。 3.3 工作控制 3.3.1 移植數量確認 (1) 承包商應依通知之期限內,會同工程司赴現場將所有須移植植物之種類、規格、數量、原植樁號及其編號登錄於「植栽移植數量表」(詳表02905-1),並經工程司核對簽認後提送工程處備查。移植確認之植栽,承包商應於移植前處理查驗前依編號完成掛牌,掛牌材料由承包商提供。承包商如未辦妥移植數量確認及掛牌,工程處不予估驗及付款。 (2) 喬木規格類別之確認,除棕櫚科植物以幹高(由根際地表至莖尖端生長點之垂直高度)分類外,以米高幹徑(樹幹離地面1 m 處之直徑)為分類依據。雙幹或多幹(無明顯主幹者)之米高幹徑以各幹相加後乘以70%計算。灌木以根際直徑、樹幅與樹高為分類依據。 02905 02905-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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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分為2 次斷根,則將環溝分成數等分,每次斷根一半。 (4) 斷根後應即依契約規定設立支架以加強支持。 圖02905-1 斷根方法示意圖 3.2 定植 植株運抵工地後應儘速栽種;未於當天栽植時,應擇蔭涼處存放並覆蓋 根球,覆蓋材料應隨時保持濕潤。植株自原植工地掘起後,應於2 日內 完成定植。 其餘依第02931 章「植樹」規定。 3.3 工作控制 3.3.1 移植數量確認 (1) 承包商應依通知之期限內,會同工程司赴現場將所有須移植植物之 種類、規格、數量、原植樁號及其編號登錄於「植栽移植數量表」 (詳表02905-1),並經工程司核對簽認後提送工程處備查。移植確 認之植栽,承包商應於移植前處理查驗前依編號完成掛牌,掛牌材 料由承包商提供。承包商如未辦妥移植數量確認及掛牌,工程處不 予估驗及付款。 (2) 喬木規格類別之確認,除棕櫚科植物以幹高(由根際地表至莖尖端生 長點之垂直高度)分類外,以米高幹徑(樹幹離地面1 m 處之直徑) 為分類依據。雙幹或多幹(無明顯主幹者)之米高幹徑以各幹相加後 乘以70%計算。灌木以根際直徑、樹幅與樹高為分類依據。 02905 02905-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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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移植前處理查驗 承包商依契約規定完成移植前處理作業及移植植栽之編號掛牌後,應申請移植前處理查驗。 3.3.3 定植後查驗 (1) 全部植物依契約規定定植完竣後,承包商應於14 天內提送定植竣工報告表(附植栽移植數量表且詳列定植地點)及定植位置圖申請查驗。若未於限期內提送致無法辦理定植後查驗及起計養護期,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 工程司應於收到上述文件後14 天內辦理定植後查驗,依據工程圖說、契約文件詳細核對工作項目、定植位置及實際完工數量,以確定承包商是否確實符合契約規定定植。非因承包商之原因而無法如期完成定植後查驗時,該工程之養護期應自定植竣工後1 個月期滿之日開始起算。 02905 02905-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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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移植前處理查驗 承包商依契約規定完成移植前處理作業及移植植栽之編號掛牌後,應申 請移植前處理查驗。 3.3.3 定植後查驗 (1) 全部植物依契約規定定植完竣後,承包商應於14 天內提送定植竣 工報告表(附植栽移植數量表且詳列定植地點)及定植位置圖申請 查驗。若未於限期內提送致無法辦理定植後查驗及起計養護期,承 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 工程司應於收到上述文件後14 天內辦理定植後查驗,依據工程圖 說、契約文件詳細核對工作項目、定植位置及實際完工數量,以確 定承包商是否確實符合契約規定定植。非因承包商之原因而無法如 期完成定植後查驗時,該工程之養護期應自定植竣工後1 個月期滿 之日開始起算。 02905 02905-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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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905-1 植栽移植數量表 工程名稱: 調查日期: 移植規格數量總計: 附詳細表共 頁 喬 木 灌 木 規 格 類 別 數 量 規 格 類 別 數 量 ∮>35 30<∮≦35 25<∮≦30 20<∮≦25 15<∮≦20 10<∮≦15 7<∮≦10 工程司 承包商 1. 本表由承包商依通知之期限內,會同工程司赴現場登錄,並經工程司核對簽認後送工程處備查,作為移植數量之確認依據。 2. 承包商依據契約圖說定植完畢,應登錄定植地點並經工程司核對簽認後,以書面提出申請定植後查驗。 表02905-2 植栽移植詳細表 第 頁 編號 植栽種類 規格類別 (∮) 原植樁號 定植樁號 備註 註: 1.群植或列植灌木數量、特殊生長狀況或異動、枯株清除日期或其他必要之說明填入備註欄內。 2.植物規格∮依契約工作項目規格類別標示。 02905 02905-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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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905-1 植栽移植數量表 工程名稱: 調查日期: 移植規格數量總計: 附詳細表共 頁 喬 木 灌 木 規 格 類 別 數 量 規 格 類 別 數 量 ∮>35 30<∮≦35 25<∮≦30 20<∮≦25 15<∮≦20 10<∮≦15 7<∮≦10 工程司 承包商 1. 本表由承包商依通知之期限內,會同工程司赴現場登 錄,並經工程司核對簽認後送工程處備查,作為移植 數量之確認依據。 2. 承包商依據契約圖說定植完畢,應登錄定植地點並經 工程司核對簽認後,以書面提出申請定植後查驗。 表02905-2 植栽移植詳細表 第 頁 編號 植栽種類 規格類別 (∮) 原植樁號 定植樁號 備註 註: 1.群植或列植灌木數量、特殊生長狀況或異動、枯株清除日期或其他必要 之說明填入備註欄內。 2.植物規格∮依契約工作項目規格類別標示。 02905 02905-7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喬 木 | 灌 木 | |||
|---|---|---|---|---|
| 規 格 類 別 | 數 量 | 規 格 類 別 | 數 量 | |
| ∮>35 | ||||
| 30<∮≦35 | ||||
| 25<∮≦30 | ||||
| 20<∮≦25 | ||||
| 15<∮≦20 | ||||
| 10<∮≦15 | ||||
| 7<∮≦10 | ||||
| 1. 本表由承包商依通知之期限內,會同工程司赴現場登 錄,並經工程司核對簽認後送工程處備查,作為移植 數量之確認依據。 2. 承包商依據契約圖說定植完畢,應登錄定植地點並經 工程司核對簽認後,以書面提出申請定植後查驗。 | 工程司 | 承包商 | ||
| 規格類別 | |||||
|---|---|---|---|---|---|
| 編號 | 植栽種類 | (∮) | 原植樁號 | 定植樁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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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植栽槽遷移 移植工程範圍內之植栽槽,承包商應搬遷至工程司指示之地點,搬遷過程中植栽槽若有損壞,承包商應負責修復或按實價賠償。 3.5 養護及保活 3.5.1 移植後承包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狀況,保持其茂盛的樹勢,如發現植物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死亡者,承包商應無條件配合隨時換植補種,以利市容美觀及查驗處理。 3.5.2 植栽工作於全部完成,申請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正式驗收前應將雜草割除且全部植栽應100%存活,方得驗收合格,合格次日起保活12 個月。 3.5.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移植完工後,經申請驗收合格後,付清植栽綠化工程款,並由承包商出具切結書,自綠化植栽工程款內計扣繳40%(不含營業稅及工程保險費、承包商利潤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性品管費等之比例費用),做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並按期報請業主檢驗,檢驗合格後依保活期數比例退還保活保證金。 3.5.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保活期間(12 個月),須負責工程範圍之移植養護,且有2 次以上剪修作業、割草、除雜草及病蟲害防治,並每2 月為1 期1 次報請業主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分6 次退還保活保證金,前5 次各退保活保證金之15%,末次退保活保證金之25%。如檢驗不合格經由業主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而承包商未能改善時,業主得暫停發還保活保證金至檢驗合格後再行發還,承包商不得異議。 3.5.5 在保活期內,承包商每日應派員巡視,就其需要予以灌溉,防治病蟲害,整理植樹坑位,整修扶正,保護支架設施,維護工地清潔,修剪不良枝葉,剪除清理雜草。發現枯萎須立即依照原規格補植之。承包商於保活期滿,報請業主辦理保活期滿檢驗,移植存活率應為100%,對於上述工作承包商如有未依契約規定執行,於末期保活結束檢驗不合格,其未成活株數應全數補植,並繳交業主相同數量、規格之苗木,其栽植地點由業主指定。 02905 02905-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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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植栽槽遷移 移植工程範圍內之植栽槽,承包商應搬遷至工程司指示之地點,搬遷過 程中植栽槽若有損壞,承包商應負責修復或按實價賠償。 3.5 養護及保活 3.5.1 移植後承包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狀況,保持其茂盛的樹勢,如發現植 物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 死亡者,承包商應無條件配合隨時換植補種,以利市容美觀及查驗處理。 3.5.2 植栽工作於全部完成,申請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正式驗收前應將雜草割除且全部植栽應100%存活,方得驗收合格,合格 次日起保活12 個月。 3.5.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移植完工後,經申請驗收合格後,付清植栽綠化工 程款,並由承包商出具切結書,自綠化植栽工程款內計扣繳40%(不含營 業稅及工程保險費、承包商利潤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性品管 費等之比例費用),做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並按期報請業主檢驗,檢驗 合格後依保活期數比例退還保活保證金。 3.5.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保活期間(12 個月),須負責工程範圍之 移植養護,且有2 次以上剪修作業、割草、除雜草及病蟲害防治,並每 2 月為1 期1 次報請業主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分6 次退還保活保證金, 前5 次各退保活保證金之15%,末次退保活保證金之25%。如檢驗不合格 經由業主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而承包商未能改善時,業主得暫停發還 保活保證金至檢驗合格後再行發還,承包商不得異議。 3.5.5 在保活期內,承包商每日應派員巡視,就其需要予以灌溉,防治病蟲害, 整理植樹坑位,整修扶正,保護支架設施,維護工地清潔,修剪不良枝 葉,剪除清理雜草。發現枯萎須立即依照原規格補植之。承包商於保活 期滿,報請業主辦理保活期滿檢驗,移植存活率應為100%,對於上述工 作承包商如有未依契約規定執行,於末期保活結束檢驗不合格,其未成 活株數應全數補植,並繳交業主相同數量、規格之苗木,其栽植地點由 業主指定。 02905 02905-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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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灌木及喬木移植依契約圖說,分別以「株」計量。 4.2 計價 4.2.1 灌木及喬木移植依契約圖說,分別以株計價。其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材料、表土、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移植前處理、種植、支架保護設施、澆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棄土、撤除、斷根、修剪、定植、藥劑處理、廢枝葉運離現場及處理等及為完成移植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搬運等。 4.2.2 移植後植株死亡超過15%部分加扣一倍契約單價,死亡數量在15%以下時,扣回已給付之契約單價。 4.2.3 承包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灌木移植(註明類別) 株 喬木移植(註明類別) 株 〈本章結束〉 02905 02905-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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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灌木及喬木移植依契約圖說,分別以「株」計量。 4.2 計價 4.2.1 灌木及喬木移植依契約圖說,分別以株計價。其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材料、 表土、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移植前處理、種植、支架保護 設施、澆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棄土、撤除、 斷根、修剪、定植、藥劑處理、廢枝葉運離現場及處理等及為完成移植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搬運等。 4.2.2 移植後植株死亡超過15%部分加扣一倍契約單價,死亡數量在15%以下 時,扣回已給付之契約單價。 4.2.3 承包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 內,不另計價。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灌木移植(註明類別) 株 喬木移植(註明類別) 株 〈本章結束〉 02905 02905-9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