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610 排水管涵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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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610 章 排水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管涵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抽排水、擋水設施或臨時排水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埋設排水管涵所必需之所有開挖、管基墊層、排水管、運送、安裝、接頭處理、回填及壓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2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3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1.3.7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9 第02620 章--地下排水 1.3.10 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1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2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A1001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02610 026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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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610 章 排水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管涵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抽排水、擋水設施或臨時排水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 埋設排水管涵所必需之所有開挖、管基墊層、排水管、運送、安裝、接 頭處理、回填及壓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2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3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1.3.7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9 第02620 章--地下排水 1.3.10 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1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2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A1001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02610 026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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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M198 圓形混凝土排水管及暗管用橡膠接頭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管 (1) 混凝土管尺度及等級依契約圖說規定,並須符合CNS 483 規定。 (2) 混凝土管接頭使用水泥砂漿者,其水泥與砂之比應為1:2。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管接頭應採用橡膠膠圈,並須符合AASHTO M198 規定。接頭橡膠膠圈須外觀平滑、無裂紋、氣泡、孔隙及雜物等缺陷。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全設施 (1) 管溝開挖及鋪設管路時,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標誌,夜間懸掛閃光燈或小紅燈泡,並擺設連續之活動護欄,或固定式圍籬予以區隔,以防人車掉落。 (2) 遇天候不佳,地面水淹沒開挖溝渠時,更應加強防範措施,以免行人或車輛誤墜坑內造成傷亡。 (3) 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1.2 定位測量 02610 026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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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M198 圓形混凝土排水管及暗管用橡膠接頭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管 (1) 混凝土管尺度及等級依契約圖說規定,並須符合CNS 483 規定。 (2) 混凝土管接頭使用水泥砂漿者,其水泥與砂之比應為1:2。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管接頭應採用橡膠膠圈,並須符合 AASHTO M198 規定。接頭橡膠膠圈須外觀平滑、無裂紋、氣泡、孔 隙及雜物等缺陷。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全設施 (1) 管溝開挖及鋪設管路時,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標誌,夜間懸掛 閃光燈或小紅燈泡,並擺設連續之活動護欄,或固定式圍籬予以區 隔,以防人車掉落。 (2) 遇天候不佳,地面水淹沒開挖溝渠時,更應加強防範措施,以免行 人或車輛誤墜坑內造成傷亡。 (3) 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1.2 定位測量 02610 026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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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清除管溝所經路線地面上一切障礙物,並準備水平放樣板及木樁,依契約圖說規定放樣,始可開挖管溝。 (2) 水平樣板須為平直之木板,其間距不得大於10 m。 3.1.3 開挖準備 (1) 承包商應於開挖管溝前,詳細調查地下埋設物之狀況。如有與契約圖說不符之處,應即通知工程司處理。 (2) 凡跨越街道或沿住戶前挖掘時,應先備妥適當之跨越材料,其強度應使車輛或行人能安全通行者為準。 3.1.4 臨時抽、排水及臨時排水改道 (1) 管溝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適當之抽、排水設施。 (2)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前,該等臨時排水溝,應以合格材料回填復原。 3.2 施工方法 管涵施工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應按下述第一種施工方法。 3.2.1 第一種施工方法:於路堤或整地先填築至管頂上至少30 cm 或自然地面高於管頂上至少30 cm 時,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若有重型施工機具管頂通過,則先填築至管頂上至少60 cm。 (1) 溝槽開挖及管涵墊層 A. 溝槽應開挖至契約圖說及本章所規定寬度、深度及坡度。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有導致排水管產生不均勻沉陷之慮時,則溝槽之開挖深度應會同相關單位勘查決定。 B.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管涵兩側應各挖除一倍管徑之寬度,依工程司認可之透水材料換填並夯實,以確保基礎不致沉陷。如溝槽底為岩盤、卵礫石層、礁(Legde)、堅硬地層(Hard Pan)或為膠結礫石(Cemented Gravel) 等,則應挖深至排水管底下30 cm,02610 026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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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清除管溝所經路線地面上一切障礙物,並準備 水平放樣板及木樁,依契約圖說規定放樣,始可開挖管溝。 (2) 水平樣板須為平直之木板,其間距不得大於10 m。 3.1.3 開挖準備 (1) 承包商應於開挖管溝前,詳細調查地下埋設物之狀況。如有與契約 圖說不符之處,應即通知工程司處理。 (2) 凡跨越街道或沿住戶前挖掘時,應先備妥適當之跨越材料,其強度 應使車輛或行人能安全通行者為準。 3.1.4 臨時抽、排水及臨時排水改道 (1) 管溝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適當之抽、排水設施。 (2)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 方式使水隔離於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 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 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前,該等臨時排水溝,應以合格材料回填 復原。 3.2 施工方法 管涵施工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應按下述第一種施工方法。 3.2.1 第一種施工方法:於路堤或整地先填築至管頂上至少30 cm 或自然地面 高於管頂上至少30 cm 時,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若有重型施工機具 管頂通過,則先填築至管頂上至少60 cm。 (1) 溝槽開挖及管涵墊層 A. 溝槽應開挖至契約圖說及本章所規定寬度、深度及坡度。沿管涵 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有導致排水管產生不均勻沉陷之慮 時,則溝槽之開挖深度應會同相關單位勘查決定。 B.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管涵兩側應各挖除一倍管徑之寬度,依 工程司認可之透水材料換填並夯實,以確保基礎不致沉陷。如溝 槽底為岩盤、卵礫石層、礁(Legde)、堅硬地層(Hard Pan)或為 膠結礫石(Cemented Gravel) 等,則應挖深至排水管底下30 cm, 02610 026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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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度為排水管兩側各加30 cm 寬。 C. 管涵全部或部分埋設於填土路段時,則必須先築路堤再行開挖溝槽。路堤之填築高度,至少應使管頂上有30 cm 厚之覆蓋,路堤頂寬(與管涵中心線成直角方向)在管涵每側均不得小於4 m,又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V(垂直向):H(水平向)=1:6。 D. 除岩盤、卵礫石層、礁、堅硬地層或為膠結礫石等或有不適用材料之處,或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溝槽應開挖至低於管底10 cm深度,並挖至混凝土管兩側各加30 cm 寬度,或混凝土管兩側各加一倍管徑之寬度,取其較大值。 E. 管涵全長之溝槽已開挖完成,且任何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或岩石層已挖除並換填完成後,應即準備管涵基礎。 F. 管涵兩端各1 m 長須以不透水材料回填並夯實外,剩餘部分應就溝槽全寬,以規定材料回填夯實,管底下回填厚度至少10 cm。 當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墊層材料鋪築於管涵兩側寬度不得窄於契約圖說規定寬度。 G. 當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墊層材料鋪築於管涵兩側寬度不得窄於契約圖說規定寬度。 (2) 排水管安裝 A.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排水管。 B. 排水管安裝完成後,其流水線(Flow Line)高程,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排水管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安裝,排水管插口端(Spigot End)應朝向水流方向,逐節連接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線向及高程準確。於安裝前,排水管兩端應清理乾淨,安裝時應避免在基礎上作不必要操作。各管安裝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入。在安裝時,各管應相互接合及配置妥當,使排水管銜接平順。 C. 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切割以縮短長度;惟經工程司認可後可進行切割,但須施作必要保護措施。 02610 0261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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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度為排水管兩側各加30 cm 寬。 C. 管涵全部或部分埋設於填土路段時,則必須先築路堤再行開挖溝 槽。路堤之填築高度,至少應使管頂上有30 cm 厚之覆蓋,路堤 頂寬(與管涵中心線成直角方向)在管涵每側均不得小於4 m,又 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V(垂直向):H(水平向)=1:6。 D. 除岩盤、卵礫石層、礁、堅硬地層或為膠結礫石等或有不適用材 料之處,或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溝槽應開挖至低於管底10 cm 深度,並挖至混凝土管兩側各加30 cm 寬度,或混凝土管兩側各 加一倍管徑之寬度,取其較大值。 E. 管涵全長之溝槽已開挖完成,且任何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或岩石 層已挖除並換填完成後,應即準備管涵基礎。 F. 管涵兩端各1 m 長須以不透水材料回填並夯實外,剩餘部分應就 溝槽全寬,以規定材料回填夯實,管底下回填厚度至少10 cm。 當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墊層材料鋪 築於管涵兩側寬度不得窄於契約圖說規定寬度。 G. 當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墊層材料鋪 築於管涵兩側寬度不得窄於契約圖說規定寬度。 (2) 排水管安裝 A.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排水管。 B. 排水管安裝完成後,其流水線(Flow Line)高程,應符合契約 圖說規定。排水管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安裝,排水管插口端 (Spigot End)應朝向水流方向,逐節連接至上游入口端,並使 其線向及高程準確。於安裝前,排水管兩端應清理乾淨,安裝時 應避免在基礎上作不必要操作。各管安裝後,管端須加保護,以 防止雜物侵入。在安裝時,各管應相互接合及配置妥當,使排水 管銜接平順。 C. 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切割以縮短長度;惟經工程司認可 後可進行切割,但須施作必要保護措施。 02610 0261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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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便於混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操作孔,應以預製栓塞填塞,並用膠泥(Mastic)或水泥砂漿封閉。所有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膠圈接頭者外,應以水泥砂漿包裹至少24 小時後始可進行回填工作。 (3) 回填 A. 混凝土管安放妥善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溝槽全寬應以契約圖說規定材料回填至設計高程,除管涵兩端各1 m 應以不透水材料回填外,其餘應以契約圖說規定材料沿管涵縱向鋪放,管兩側回填高度應相同。管底下空隙應確實填滿,所有回填材料應每層20 cm(鬆方厚度)鋪放,並應壓實至鄰接路堤之規定壓實度以上。若為透水材料,須以每層10 cm 鬆方厚度分層回填,並按本節相關規定夯實。 B. 溝槽剩餘未回填部分,應以由挖方區或借土區選出不含過大或凝結之土塊、泥土塊(Clods)或岩石之材料回填。此材料之回填及鋪築,每層仍不得超過20 cm 鬆方厚度,其壓實度應符合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規定。夯實工作應使用夯土機或振動夯壓機為之,管涵兩側之回填材料應保持約略同高。承包商如以細粒料代替選用材料時,應以機械方法夯實至合格為止。 C.若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應以濕潤之細粒料或透水材料分層回填至少達到管中心線之高度及管之兩側至少各50 cm 之寬度,其餘可用選擇材料回填,涵溝全寬按每層20 cm 鬆方厚度回填溝槽全寬。溝槽回填應俟每層完成後始可鋪築次層。 D. 溝槽經回填後,應於管頂再加築至少30 cm 厚或工程司認可厚度之路堤,並應於任何荷重通過管頂以前澈底壓實。所需之覆蓋層包括任何管頂上之填土及再加之路堤,應足以承受在管頂上操作或通過之機具設備之最大荷重。 3.2.2 第二種施工方法:於路堤先填築至管中心高程或自然地面高於管中心高02610 0261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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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便於混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操作孔,應以預製栓塞填塞,並用 膠泥(Mastic)或水泥砂漿封閉。所有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膠 圈接頭者外,應以水泥砂漿包裹至少24 小時後始可進行回填工 作。 (3) 回填 A. 混凝土管安放妥善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溝槽全寬應以契約圖說規 定材料回填至設計高程,除管涵兩端各1 m 應以不透水材料回填 外,其餘應以契約圖說規定材料沿管涵縱向鋪放,管兩側回填高 度應相同。管底下空隙應確實填滿,所有回填材料應每層20 cm (鬆方厚度)鋪放,並應壓實至鄰接路堤之規定壓實度以上。若 為透水材料,須以每層10 cm 鬆方厚度分層回填,並按本節相關 規定夯實。 B. 溝槽剩餘未回填部分,應以由挖方區或借土區選出不含過大或凝 結之土塊、泥土塊(Clods)或岩石之材料回填。此材料之回填 及鋪築,每層仍不得超過20 cm 鬆方厚度,其壓實度應符合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填」規定。夯實工作應使用夯土機或振動夯 壓機為之,管涵兩側之回填材料應保持約略同高。承包商如以細 粒料代替選用材料時,應以機械方法夯實至合格為止。 C.若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應以濕潤 之細粒料或透水材料分層回填至少達到管中心線之高度及管之 兩側至少各50 cm 之寬度,其餘可用選擇材料回填,涵溝全寬按 每層20 cm 鬆方厚度回填溝槽全寬。溝槽回填應俟每層完成後始 可鋪築次層。 D. 溝槽經回填後,應於管頂再加築至少30 cm 厚或工程司認可厚度 之路堤,並應於任何荷重通過管頂以前澈底壓實。所需之覆蓋層 包括任何管頂上之填土及再加之路堤,應足以承受在管頂上操作 或通過之機具設備之最大荷重。 3.2.2 第二種施工方法:於路堤先填築至管中心高程或自然地面高於管中心高 02610 0261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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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時,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1) 溝槽開挖與管涵墊層 A. 在自然地面下開挖溝槽,將不穩定或不適用之材料或岩石挖除及換填。管涵墊層、排水管之安裝以及溝槽之回填(填至自然地表面)等,皆應依第一種施工法之規定辦理。 B. 若依據契約圖說有部分排水管須安放在高於自然地面之位置時,應將排水管兩側各1 m 寬自然地面下之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依上述規定予以挖除,並以路堤材料先行鋪築及夯實至管涵設計中心線高程,然後按第一種施工方法之規定開挖溝槽並鋪築墊層材料。 (2) 排水管安裝 A. 排水管應按第一種施工方法之規定安裝,俟安裝完成並經工程司認可,儘速用借土區或挖方區選出之材料回填並予夯實。回填材料每層鋪築厚度不得超過20 cm 鬆方,並回填至管頂面上30 cm高度,然後續鋪路堤,其寬度(與管涵中心線成直角方向)在管涵每側均不得小於4 m,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V(垂直向):H(水平向)=1:6。 B. 承包商在鋪築及夯壓該部分之路堤時,應特別小心且注意避免超載重量壓於此新築之排水管上。在回填或構築路堤時,如對排水管產生任何擾動或損害排水管之行為,承包商應負全責,對於損害之排水管應挖除並重新予以埋設。 3.2.3 第三種施工方法:接通路權外之私有地或公有地之管涵採用之。 (1) 通常除為安放排水管須開挖其深度等於管外徑1/10 之淺槽外,不須開挖溝槽,惟有時因管涵位置之關係,可能有加挖溝槽之必要。此時溝槽僅開挖至管涵底部及足夠放置管涵之寬度,溝槽底部應依排水管外徑大小及形狀酌加修整,其餘則應按第二種方法之規定辦理。 (2) 管涵溝槽全長開挖完成,並將不穩定、不適用材料或岩石予以挖除02610 0261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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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時,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1) 溝槽開挖與管涵墊層 A. 在自然地面下開挖溝槽,將不穩定或不適用之材料或岩石挖除及 換填。管涵墊層、排水管之安裝以及溝槽之回填(填至自然地表 面)等,皆應依第一種施工法之規定辦理。 B. 若依據契約圖說有部分排水管須安放在高於自然地面之位置 時,應將排水管兩側各1 m 寬自然地面下之不穩定或不適用材 料,依上述規定予以挖除,並以路堤材料先行鋪築及夯實至管涵 設計中心線高程,然後按第一種施工方法之規定開挖溝槽並鋪築 墊層材料。 (2) 排水管安裝 A. 排水管應按第一種施工方法之規定安裝,俟安裝完成並經工程司 認可,儘速用借土區或挖方區選出之材料回填並予夯實。回填材 料每層鋪築厚度不得超過20 cm 鬆方,並回填至管頂面上30 cm 高度,然後續鋪路堤,其寬度(與管涵中心線成直角方向)在管涵 每側均不得小於4 m,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V(垂直向):H(水 平向)=1:6。 B. 承包商在鋪築及夯壓該部分之路堤時,應特別小心且注意避免超 載重量壓於此新築之排水管上。在回填或構築路堤時,如對排水 管產生任何擾動或損害排水管之行為,承包商應負全責,對於損 害之排水管應挖除並重新予以埋設。 3.2.3 第三種施工方法:接通路權外之私有地或公有地之管涵採用之。 (1) 通常除為安放排水管須開挖其深度等於管外徑1/10 之淺槽外,不 須開挖溝槽,惟有時因管涵位置之關係,可能有加挖溝槽之必要。 此時溝槽僅開挖至管涵底部及足夠放置管涵之寬度,溝槽底部應依 排水管外徑大小及形狀酌加修整,其餘則應按第二種方法之規定辦 理。 (2) 管涵溝槽全長開挖完成,並將不穩定、不適用材料或岩石予以挖除 02610 0261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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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換填後,須將溝槽底修整至大致上與排水管之外緣弧形相同。如有必要,須以合格之材料填塞溝槽底凹陷處,然後將基礎及所填之材料夯壓至合格為止,其基礎未經檢驗合格前,不得安裝排水管,排水管應按第一種方法之規定安裝。 (3) 排水管安裝完成,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應即回填溝槽。回填材料應按本節之相關規定,以每層20 cm 鬆方厚度鋪築並夯實。夯壓應以機械方法或平夯錘,其錘重每平方公分不得小於1 kg,夯壓時,務使管底空隙確實填滿,回填材料應鋪築至管頂30 cm 高度或至設計高程。構築路堤時,其鋪設寬度,在排水管每側均不得小於1 倍之管徑。 (4) 契約圖說規定混凝土管以混凝土包裹時,包裹排水管之混凝土不須粉光。 3.2.4 接管完畢,並經工程司校核認可之管線,應迅速加漏水試驗,並儘速回填,以免因管溝進水而使管件浮動,如在管線未及回填前,管溝浸水,則管線位置坡度應細加檢查,如確無浮動,始得回填;如有浮動,則浮動之管線部分,須拆除重埋,不另計價。 3.2.5 漏水試驗: (1) 漏水試驗前,承包商應仔細檢查所有管線,如發現有可能漏水之處,即應先行修補。 (2) 漏水試驗利用人孔為之:承包商如未能在漏水試驗前超築人孔至所需高度時,應備水桶代之,試驗前先將管溝積水排除,次於低端人孔管口塞以木質塞頭,然後由上端人孔灌水在上端人孔內,水面各高出最高管頂1 m 以上。 (3) 最大容許漏水量,於24 小時內,每100 m 管線每cm 管徑不得超過0.04 m3。 (4) 經漏水試驗發現之漏水處,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或以水泥漿修補之。 (5) 全部漏水處修完後,應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02610 02610-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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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換填後,須將溝槽底修整至大致上與排水管之外緣弧形相同。如 有必要,須以合格之材料填塞溝槽底凹陷處,然後將基礎及所填之 材料夯壓至合格為止,其基礎未經檢驗合格前,不得安裝排水管, 排水管應按第一種方法之規定安裝。 (3) 排水管安裝完成,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應即回填溝槽。回填材料應 按本節之相關規定,以每層20 cm 鬆方厚度鋪築並夯實。夯壓應以 機械方法或平夯錘,其錘重每平方公分不得小於1 kg,夯壓時, 務使管底空隙確實填滿,回填材料應鋪築至管頂30 cm 高度或至設 計高程。構築路堤時,其鋪設寬度,在排水管每側均不得小於1 倍 之管徑。 (4) 契約圖說規定混凝土管以混凝土包裹時,包裹排水管之混凝土不須 粉光。 3.2.4 接管完畢,並經工程司校核認可之管線,應迅速加漏水試驗,並儘速回 填,以免因管溝進水而使管件浮動,如在管線未及回填前,管溝浸水, 則管線位置坡度應細加檢查,如確無浮動,始得回填;如有浮動,則浮 動之管線部分,須拆除重埋,不另計價。 3.2.5 漏水試驗: (1) 漏水試驗前,承包商應仔細檢查所有管線,如發現有可能漏水之 處,即應先行修補。 (2) 漏水試驗利用人孔為之:承包商如未能在漏水試驗前超築人孔至所 需高度時,應備水桶代之,試驗前先將管溝積水排除,次於低端人 孔管口塞以木質塞頭,然後由上端人孔灌水在上端人孔內,水面各 高出最高管頂1 m 以上。 (3) 最大容許漏水量,於24 小時內,每100 m 管線每cm 管徑不得超過 0.04 m 3。 (4) 經漏水試驗發現之漏水處,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將該段管線 拆除重裝,或以水泥漿修補之。 (5) 全部漏水處修完後,應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02610 02610-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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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610-1。 表02610-1 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鋼筋混凝土管 尺度、等級 CNS 484 符合契約圖說1. 數量未達40 支與CNS 483 規時應檢送出廠定 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2. 數量達40~200支檢驗1 支。 3. 數量超過200 支時,每200 支加驗1 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排水管依各種尺度及等級之管材在完成位置,沿管頂依實作直線長度計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4.1.3 構造物開挖之定量及驗方: 管溝工程之開挖,除另有契約圖說另規定外,不論為石方、土方或其他地質,一律以平均單價計算之。承包商於勘查工地時,即應判斷可能遇及之地質,估定合理之平均單價,施工時不得再有加價之要求;所有開挖斷面,除契約圖說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邊坡,均按1:0.3(垂直向:水平向)作收方之依據,如因地質關係,加大坡度,而增加開挖數量,不予計價。 02610 02610-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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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610-1。 表02610-1 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鋼筋混凝土管 尺度、等級 CNS 484 符合契約圖說 1. 數量未達40 支 與CNS 483 規 時應檢送出廠 定 及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免送 驗。 2. 數量達40~200 支檢驗1 支。 3. 數量超過200 支時,每200 支 加驗1 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排水管依各種尺度及等級之管材在完成位置,沿管頂依實作直線長度計 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4.1.3 構造物開挖之定量及驗方: 管溝工程之開挖,除另有契約圖說另規定外,不論為石方、土方或其他 地質,一律以平均單價計算之。承包商於勘查工地時,即應判斷可能遇 及之地質,估定合理之平均單價,施工時不得再有加價之要求;所有開 挖斷面,除契約圖說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邊坡,均按1:0.3(垂直向: 水平向)作收方之依據,如因地質關係,加大坡度,而增加開挖數量,不 予計價。 02610 02610-8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鋼筋混凝土管 | 尺度、等級 | CNS 484 | 符合契約圖說 與 CNS 483 規 定 | 1. 數量未達 40 支 時應檢送出廠 及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免送 驗。 2. 數量達 40~200 支檢驗 1 支。 3. 數量超過 200 支時,每 200 支 加驗 1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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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安裝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如承包商自行採用較佳材料代替原設計之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夯實至規定之壓實度,但仍以原設計之材料回填給付。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排水管(註明各種尺度及等級) 公尺 構造物開挖 立方公尺 構造物開挖(含抽排水) 立方公尺 抽排水 式 構造物回填 立方公尺 回填材料(註明材料) 立方公尺 餘方處理 立方公尺 臨時排水改道 「式」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610 02610-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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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安裝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 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如承包商自行採用較佳材料代替原設計之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夯實至 規定之壓實度,但仍以原設計之材料回填給付。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排水管(註明各種尺度及等級) 公尺 構造物開挖 立方公尺 構造物開挖(含抽排水) 立方公尺 抽排水 式 構造物回填 立方公尺 回填材料(註明材料) 立方公尺 餘方處理 立方公尺 臨時排水改道 「式」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610 02610-9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