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38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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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38 章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塑膠陰井、塑膠小口徑清除孔、框蓋及其附件之供應、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塑膠陰井、清除孔及框蓋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531 章--污水管線施工 1.3.2 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3 第02536 章--污水管管材 1.3.4 第02537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4)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6) CNS 3551 K6342 工業用橡膠墊料檢驗法 (7)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3556 K6347 硫化橡膠老化試驗法 (10) CNS 3560 K6351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11)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02538 02538-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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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38 章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塑膠陰井、塑膠小口徑清除孔、框蓋 及其附件之供應、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塑膠陰井、清除孔及框蓋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531 章--污水管線施工 1.3.2 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3 第02536 章--污水管管材 1.3.4 第02537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4)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6) CNS 3551 K6342 工業用橡膠墊料檢驗法 (7)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3556 K6347 硫化橡膠老化試驗法 (10) CNS 3560 K6351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11)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02538 02538-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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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NS 4993 A2071 下水道用人孔蓋 (13) CNS 4994 A3082 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 (14) 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5) CNS 8904 A3154 建築用密封材料檢驗法 (16) CNS 9456 A2142 木絲水泥板 (17) 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8) CNS 10757 K6801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之試驗法) (19) CNS 10774 K4080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20) CNS 12776 K697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檢驗法總則 (21) CNS 12780 K697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22) 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3) CNS 13347 K61017 自來水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接頭配件檢驗法 1.4.2 日本工業標準(JIS) JIS K 7113 Testing Method for Tensile Properties of Plastics 1.4.3 日本下水道協會(JSWA) JSWAS K-7 Unplasticized Polyvinyl Chloride(PVC) Inspection Chambers for Sewerage 1.4.4 內政部 (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2)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及施工細則等資料送業主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5.2 廠商資料 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契約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針對各別材料(成品)提出「協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送工程司審核,方得施工。02538 02538-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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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NS 4993 A2071 下水道用人孔蓋 (13) CNS 4994 A3082 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 (14) 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5) CNS 8904 A3154 建築用密封材料檢驗法 (16) CNS 9456 A2142 木絲水泥板 (17) 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8) CNS 10757 K6801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 之試驗法) (19) CNS 10774 K4080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20) CNS 12776 K697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檢驗法總則 (21) CNS 12780 K697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22) 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3) CNS 13347 K61017 自來水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 塑膠管接頭配件檢驗法 1.4.2 日本工業標準(JIS) JIS K 7113 Testing Method for Tensile Properties of Plastics 1.4.3 日本下水道協會(JSWA) JSWAS K-7 Unplasticized Polyvinyl Chloride(PVC) Inspection Chambers for Sewerage 1.4.4 內政部 (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2)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及施工細則 等資料送業主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5.2 廠商資料 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契約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針對各 別材料(成品)提出「協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送工程司審核,方得施工。 02538 02538-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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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A.公司執照。(如無則免) B.工廠登記證。 C.營利事業登記證。 D.同業公會會員證。 E.1 年之內試驗報告。 F.出廠證明書。 G.品質保證書。 H.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使用時) I.產品型錄。(有使用時) J.產品保險單。(有使用時) K.配比設計。(有使用時) L.技術合作協議書。(有使用時)M.授權書。(有使用時) N.細部契約圖說說。(有使用時)O.外壓及軸向強度計算。(有使用時) P.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 ※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含目錄),並於封面、執照、登記證及會員證等加蓋承包商公司大小章※ 1.5.3 承包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判讀。 1.5.4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 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紮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1.6.5 器材之吊放作業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具、吊鈎(防滑舌片)及鋼索等設備之安全性,始可進行吊放作業,吊放作業進行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與禁止人員進入有碰撞危害之虞之作業範圍內,且不得乘載或吊升(降)勞工從事作業。 2. 產品 02538 02538-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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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A.公司執照。(如無則免) B.工廠登記證。 C.營利事業登記證。 D.同業公會會員證。 E.1 年之內試驗報告。 F.出廠證明書。 G.品質保證書。 H.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使用 時) I.產品型錄。(有使用時) J.產品保險單。(有使用時) K.配比設計。(有使用時) L.技術合作協議書。(有使用時) M.授權書。(有使用時) N.細部契約圖說說。(有使用時) O.外壓及軸向強度計算。(有使用 時) P.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 ※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含目錄),並於封面、執照、登記證及會 員證等加蓋承包商公司大小章※ 1.5.3 承包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判讀。 1.5.4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 份送工程司, 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 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 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紮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 並小心裝卸。 1.6.5 器材之吊放作業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具、吊鈎(防滑舌片)及鋼索等設備之 安全性,始可進行吊放作業,吊放作業進行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 方與禁止人員進入有碰撞危害之虞之作業範圍內,且不得乘載或吊升(降) 勞工從事作業。 2. 產品 02538 02538-3 KCG V1.0 2008/03
¶ 表 1
| A.公司執照。(如無則免) | B.工廠登記證。 |
|---|---|
| C.營利事業登記證。 | D.同業公會會員證。 |
| E.1 年之內試驗報告。 | F.出廠證明書。 |
| G.品質保證書。 | H.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使用 時) |
| I.產品型錄。(有使用時) | J.產品保險單。(有使用時) |
| K.配比設計。(有使用時) | L.技術合作協議書。(有使用時) |
| M.授權書。(有使用時) | N.細部契約圖說說。(有使用時) |
| O.外壓及軸向強度計算。(有使用 時) | P.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 |
| ※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含目錄),並於封面、執照、登記證及會 員證等加蓋承包商公司大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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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塑膠陰井 2.1.1 適用範圍 (1) 塑膠陰井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於用戶排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之設施。 (2) 塑膠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等。 2.1.2 規格 塑膠陰井之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及頂部之尺度及許可差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製造,口徑分別為60 cm 及34.5 cm。 2.1.3 材質 (1) ∮600 mm 圓型塑膠陰井: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材料採強化聚丙烯複合工程塑膠,以射出成型製造,顏色為橘紅色8 號;禁止使用回收廢料,回頭料不得超過10%。 (2) ∮345 mm 圓型塑膠陰井: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材料採聚氯乙稀(PVC)或強化聚丙烯複合工程塑膠,以射出成型製造,顏色為橘紅色8 號;禁止使用回收廢料,回頭料不得超過10%。 (3) 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材料採橡膠,顏色為黑色,橡膠品之組成須均整平滑,不得有雜物及巢狀孔,椽膠品上不得有裂縫、損傷及氣泡。 2.1.4 標示 塑膠陰井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用鑄造、刻印或噴塗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污水流向及製造年份等字樣。 2.1.5 檢驗 (1) 抽樣頻率:成品檢查、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等檢驗,依「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所規定之數量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若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不得混用。 02538 02538-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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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塑膠陰井 2.1.1 適用範圍 (1) 塑膠陰井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於用戶排 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之設施。 (2) 塑膠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 等。 2.1.2 規格 塑膠陰井之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及頂部之尺度及許可差等依 契約圖說規定製造,口徑分別為60 cm 及34.5 cm。 2.1.3 材質 (1) ∮600 mm 圓型塑膠陰井: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材料採強化聚丙 烯複合工程塑膠,以射出成型製造,顏色為橘紅色8 號;禁止使用 回收廢料,回頭料不得超過10%。 (2) ∮345 mm 圓型塑膠陰井: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材料採聚氯乙稀 (PVC)或強化聚丙烯複合工程塑膠,以射出成型製造,顏色為橘紅 色8 號;禁止使用回收廢料,回頭料不得超過10%。 (3) 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材料採橡膠,顏色為黑色,橡膠品之組成須 均整平滑,不得有雜物及巢狀孔,椽膠品上不得有裂縫、損傷及氣 泡。 2.1.4 標示 塑膠陰井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用鑄造、刻印或噴塗標明製造廠商或代 號、污水流向及製造年份等字樣。 2.1.5 檢驗 (1) 抽樣頻率:成品檢查、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等檢驗,依「工程材料 檢(試)驗總表」所規定之數量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 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若該組檢驗不合格 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 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不得混用。 02538 02538-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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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塑膠陰井:()內數字表示∮600 mm 圓型塑膠陰井要求值及試驗方法。 A. 外觀:塑膠陰井之各單元組件不能有裂痕及影響組合品質。 B. 材質及成品物性須符合下表之規定。 區分 項目 要求值 試驗方法 抗拉強度(kgf/cm2) 480 以上 CNS 1298 彎曲強度(kgf/cm2) 400 以上 CNS 12780 材質 IZOD 耐衝擊強度 30 以上 CNS 13347 物性 (kgf/cm2) 材質物性由原料廠商提供熱變形溫度(°C) 120 以上 材質證明文件 比重 1.2±0.4 ∮200 mm×4 孔底層+300正面垂直耐壓強度(kg) 12,000 kg mm 墊層+100 mm 墊層+25mm 墊層(陰井組合) 落球衝擊強度 不破裂 球重3.5(5.0) kg,高度100 cm(參照CNS 10757)成品 30%硫酸 ±0.2 mg/cm2以內物性 浸40%硝酸 ±0.2 mg/cm2以內漬 CNS 1298 K3004 40%氫氧化納溶液 ±0.2 mg/cm2以內試10%氯化鈉溶液 ±0.2 mg/cm2以內驗 蒸餾水 ±0.2 mg/cm2以內 (3) 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材質須符合下表規定。 02538 02538-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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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塑膠陰井:()內數字表示∮600 mm 圓型塑膠陰井要求值及試驗方 法。 A. 外觀:塑膠陰井之各單元組件不能有裂痕及影響組合品質。 B. 材質及成品物性須符合下表之規定。 區分 項目 要求值 試驗方法 抗拉強度(kgf/cm 2) 480 以上 CNS 1298 彎曲強度(kgf/cm 2) 400 以上 CNS 12780 材質 IZOD 耐衝擊強度 30 以上 CNS 13347 物性 (kgf/cm 2) 材質物性由原料廠商提供 熱變形溫度(°C) 120 以上 材質證明文件 比重 1.2±0.4 ∮200 mm×4 孔底層+300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kg) 12,000 kg mm 墊層+100 mm 墊層+25 mm 墊層(陰井組合) 落球衝擊強度 不破裂 球重3.5(5.0) kg,高度 100 cm(參照CNS 10757) 成品 30%硫酸 ±0.2 mg/cm 2以內 物性 浸 40%硝酸 ±0.2 mg/cm 2以內 漬 CNS 1298 K3004 40%氫氧化納溶液 ±0.2 mg/cm 2以內 試 10%氯化鈉溶液 ±0.2 mg/cm 2以內 驗 蒸餾水 ±0.2 mg/cm 2以內 (3) 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材質須符合下表規定。 02538 02538-5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區分 | 項目 | 要求值 | 試驗方法 | |
|---|---|---|---|---|
| 材質 物性 | 抗拉強度(kgf/cm2) | 480 以上 | CNS 1298 | |
| 彎曲強度(kgf/cm2) | 400 以上 | CNS 12780 | ||
| IZOD 耐衝擊強度 (kgf/cm2) | 30 以上 | CNS 13347 | ||
| 熱變形溫度(°C) | 120 以上 | 材質物性由原料廠商提供 材質證明文件 | ||
| 比重 | 1.2±0.4 | |||
| 成品 物性 |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kg) | 12,000 kg | ∮200 mm×4 孔底層+300 mm 墊層+100 mm 墊層+25 mm 墊層(陰井組合) | |
| 落球衝擊強度 | 不破裂 | 球重 3.5(5.0) kg,高度 100 cm(參照 CNS 10757) | ||
| 浸 漬 試 驗 | 30%硫酸 | ±0.2 mg/cm2以內 | CNS 1298 K3004 | |
| 40%硝酸 | ±0.2 mg/cm2以內 | |||
| 40%氫氧化納溶液 | ±0.2 mg/cm2以內 | |||
| 10%氯化鈉溶液 | ±0.2 mg/cm2以內 | |||
| 蒸餾水 | ±0.2 mg/cm2以內 |
| 彎曲強度(kgf/cm 2) | 400 以上 | CNS 12780 |
|---|---|---|
| IZOD 耐衝擊強度 | 30 以上 | |
| CNS 13347 | ||
| (kgf/cm 2) |
| 球重3.5(5.0) kg,高度 | ||
|---|---|---|
| 落球衝擊強度 | 不破裂 | |
| 100 cm(參照CNS 10757) |
| 40%硝酸 | ±0.2 mg/cm 2以內 |
|---|---|
| 40%氫氧化納溶液 | ±0.2 mg/cm 2以內 |
| 10%氯化鈉溶液 | ±0.2 mg/cm 2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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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項目 要求值 試驗方法 硬度(HS) 50±5 CNS 3555 常態 抗拉強度 180 kgf/cm2以上CNS 3553 試驗 伸長率(%) 400 以上 CNS 3553 永久伸長率(%) 10 以下 CNS 3553 材質 抗張強度變化率(%) -20 以內 溫度及時間(70±1 °C、22物性 小時) 伸長率變化(%) -30~+10 老化 (CNS 3556) 試驗 硬度變化 0~+7 溫度及時間(70±1 °C、22壓縮 小時) 試驗 壓縮永久率(%) 30 以下 (CNS 3560) 依CNS 10774 方法試驗濁度 1 度以下 (以上橡膠成品須均整平色度 5 度以下 材質 溶解 滑,不得有雜物、巢狀過錳酸鉀消耗量 5 mg/L 以下 化性 試驗 孔、裂縫損傷、氣泡)。餘氯之減量 1.5 ppm 以下 異臭味 無 (4) 全部成品不因抽試或其他試驗合格後而解除承包商之責任,施工過程中如有任何破壞者,均由承包商負責更換。 2.2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 2.2.1 規格 (1)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CNS 2869 FCD500-7 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口徑分別為60 cm及34.5 cm。 (2) ∮60 cm 塑膠陰井蓋,在承受80 t 之靜載重時,不得有裂痕發生,且最大撓度不超過13 mm 方為合格。 (3) ∮34.5 cm 塑膠陰井蓋,以均勻之速率施壓至17 t 以上之試驗載重,靜置1 分鐘後卸去載重,不得有裂痕發生,殘餘變位不得超過3 mm,且最大撓度容許量在6 mm 以下(含)。 02538 02538-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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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項目 要求值 試驗方法 硬度(HS) 50±5 CNS 3555 常態 抗拉強度 180 kgf/cm 2以上CNS 3553 試驗 伸長率(%) 400 以上 CNS 3553 永久伸長率(%) 10 以下 CNS 3553 材質 抗張強度變化率(%) -20 以內 溫度及時間(70±1 °C、22 物性 小時) 伸長率變化(%) -30~+10 老化 (CNS 3556) 試驗 硬度變化 0~+7 溫度及時間(70±1 °C、22 壓縮 小時) 試驗 壓縮永久率(%) 30 以下 (CNS 3560) 依CNS 10774 方法試驗 濁度 1 度以下 (以上橡膠成品須均整平 色度 5 度以下 材質 溶解 滑,不得有雜物、巢狀 過錳酸鉀消耗量 5 mg/L 以下 化性 試驗 孔、裂縫損傷、氣泡)。 餘氯之減量 1.5 ppm 以下 異臭味 無 (4) 全部成品不因抽試或其他試驗合格後而解除承包商之責任,施工過 程中如有任何破壞者,均由承包商負責更換。 2.2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 2.2.1 規格 (1)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CNS 2869 FCD500-7 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口徑分別為60 cm 及34.5 cm。 (2) ∮60 cm 塑膠陰井蓋,在承受80 t 之靜載重時,不得有裂痕發生, 且最大撓度不超過13 mm 方為合格。 (3) ∮34.5 cm 塑膠陰井蓋,以均勻之速率施壓至17 t 以上之試驗載重, 靜置1 分鐘後卸去載重,不得有裂痕發生,殘餘變位不得超過3 mm, 且最大撓度容許量在6 mm 以下(含)。 02538 02538-6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區分 | 項目 | 要求值 | 試驗方法 | |
|---|---|---|---|---|
| 材質 物性 | 常態 試驗 | 硬度(HS) | 50±5 | CNS 3555 |
| 抗拉強度 | 180 kgf/cm2以上 | CNS 3553 | ||
| 伸長率(%) | 400 以上 | CNS 3553 | ||
| 永久伸長率(%) | 10 以下 | CNS 3553 | ||
| 老化 試驗 | 抗張強度變化率(%) | -20 以內 | 溫度及時間(70±1 °C、22 小時) (CNS 3556) | |
| 伸長率變化(%) | -30~+10 | |||
| 硬度變化 | 0~+7 | |||
| 壓縮 試驗 | 壓縮永久率(%) | 30 以下 | 溫度及時間(70±1 °C、22 小時) (CNS 3560) | |
| 材質 化性 | 溶解 試驗 | 濁度 | 1 度以下 | 依 CNS 10774 方法試驗 (以上橡膠成品須均整平 滑,不得有雜物、巢狀 孔、裂縫損傷、氣泡)。 |
| 色度 | 5 度以下 | |||
| 過錳酸鉀消耗量 | 5 mg/L 以下 | |||
| 餘氯之減量 | 1.5 ppm 以下 | |||
| 異臭味 | 無 |
| 抗拉強度 | 180 kgf/cm 2以上CNS 3553 |
|---|---|
| 伸長率(%) | 400 以上 CNS 3553 |
| 色度 | 5 度以下 |
|---|---|
| 過錳酸鉀消耗量 | 5 mg/L 以下 |
| 餘氯之減量 | 1.5 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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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塑膠陰井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業主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5)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其餘細部型式、尺度及規定等詳如契約圖說所示。 (6) 承包商於製作蓋及蓋座前,應先將其產品之細部設計圖及靜載重試驗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上述設計圖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應明確標示尺度。 B. 蓋及蓋座之重量表。 2.2.2 檢驗 (1) 抽樣頻率:球狀石墨鑄鐵件、蓋及蓋座成品尺度、靜載重試驗等檢驗依「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所規定之數量為1 組,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若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不得混用。 (2) 全部成品不因抽試或其他試驗合格後而解除承包商之責任,施工過程中如有任何破壞者,均由承包商負責更換。 2.2.3 保證 (1) 本產品若有涉及侵犯專利或智慧財產權時,應由承包商自行協商並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不得以資料業經審核認可為由,要求免除法律責任。 (2)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在工程保固期限內,發生破裂、翹起或彈跳、產生噪音等,承包商應在業主規定期限內,派員至現場檢修,經研判係製造品質不良,應免費更換符合本規範之良品,並負責賠償所有02538 02538-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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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塑膠陰井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約圖說 所示鑄造,如業主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 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 期。 (5)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其餘細部型式、尺度及規定等詳如契約圖說所 示。 (6) 承包商於製作蓋及蓋座前,應先將其產品之細部設計圖及靜載重試 驗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上述設計圖至少 包括下列各項: A. 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應明確標示 尺度。 B. 蓋及蓋座之重量表。 2.2.2 檢驗 (1) 抽樣頻率:球狀石墨鑄鐵件、蓋及蓋座成品尺度、靜載重試驗等檢 驗依「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所規定之數量為1 組,未達上述抽 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若 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 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不 得混用。 (2) 全部成品不因抽試或其他試驗合格後而解除承包商之責任,施工過 程中如有任何破壞者,均由承包商負責更換。 2.2.3 保證 (1) 本產品若有涉及侵犯專利或智慧財產權時,應由承包商自行協商並 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不得以資料業經審核認可為由,要求免除法律 責任。 (2)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在工程保固期限內,發生破裂、翹起或彈跳、產 生噪音等,承包商應在業主規定期限內,派員至現場檢修,經研判 係製造品質不良,應免費更換符合本規範之良品,並負責賠償所有 02538 02538-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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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之損失,承包商不得以設計圖面經業主審查核可為由,藉詞推諉,且應無條件回收在庫之所有產品,並繳回貨款,該項產品業主爾後不予使用,所有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2.3 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 2.3.1 適用範圍 適用安裝於用戶接管系統清除孔蓋及蓋座之用。 2.3.2 材料及構造 (1) 本清除孔蓋及蓋座含有三部分,分別為面蓋、基座及密閉環。 (2) 面蓋及基座:構成材料為聚氯乙烯(簡稱PVC)、耐光劑、安定劑及添加物,不可含可塑劑。 (3) 密閉環:設置於面蓋內側,須有密閉及耐久功能。構成材料為高品質合成橡膠(Synthetic Rubber)或高品質聚乙烯(Polyethylene)。 (4) 顏色:白色、灰色或依業主指示辦理。 (5) 外觀:清除孔蓋內外整體在正常使用狀況時必須無傷痕、無裂縫及無扭曲變形。面蓋之外表面必須有凹凸溝槽之止滑設計,表面圖案設計得依業主要求製作之。 (6) 構造:面蓋與基座之間必須無間隙、無落差。密閉環必須牢固膠著於面蓋內側,不可脫落及輕易取下。面蓋須設置2 組以上之插入孔,以利開啟清疏。 2.3.3 檢驗 (1) 抽樣頻率:抗拉強度、荷重及密閉等檢驗依「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所規定之數量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若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不得混用。 (2) 抗拉強度試驗(JSWAS K-7) A. 截取試驗樣品。 B. 依JIS K7113 抗拉強度試驗方法,以10±2 mm/min 抗拉速度進行。 02538 02538-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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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之損失,承包商不得以設計圖面經業主審查核可為由,藉 詞推諉,且應無條件回收在庫之所有產品,並繳回貨款,該項產品 業主爾後不予使用,所有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2.3 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 2.3.1 適用範圍 適用安裝於用戶接管系統清除孔蓋及蓋座之用。 2.3.2 材料及構造 (1) 本清除孔蓋及蓋座含有三部分,分別為面蓋、基座及密閉環。 (2) 面蓋及基座:構成材料為聚氯乙烯(簡稱PVC)、耐光劑、安定劑及 添加物,不可含可塑劑。 (3) 密閉環:設置於面蓋內側,須有密閉及耐久功能。構成材料為高品 質合成橡膠(Synthetic Rubber)或高品質聚乙烯(Polyethylene)。 (4) 顏色:白色、灰色或依業主指示辦理。 (5) 外觀:清除孔蓋內外整體在正常使用狀況時必須無傷痕、無裂縫及 無扭曲變形。面蓋之外表面必須有凹凸溝槽之止滑設計,表面圖案 設計得依業主要求製作之。 (6) 構造:面蓋與基座之間必須無間隙、無落差。密閉環必須牢固膠著 於面蓋內側,不可脫落及輕易取下。面蓋須設置2 組以上之插入孔, 以利開啟清疏。 2.3.3 檢驗 (1) 抽樣頻率:抗拉強度、荷重及密閉等檢驗依「工程材料檢(試)驗總 表」所規定之數量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 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若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 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 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不得混用。 (2) 抗拉強度試驗(JSWAS K-7) A. 截取試驗樣品。 B. 依JIS K7113 抗拉強度試驗方法,以10±2 mm/min 抗拉速度進行。 02538 02538-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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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試驗溫度:23 °C±2 °C D. 試驗結果: a. 抗拉強度=試驗最大荷重÷截面積 b. 截面積=試驗樣品之厚度(mm)×試驗樣品之寬度(mm) c. 試驗溫度為20 °C之抗拉強度=試驗所得之抗拉強度+ 0.652(T-20) d. T:試驗時之溫度,於5~35 °C均可被接受 (3) 荷重試驗(JSWAS K-7) A. 先置護墊板(材質橡膠)於測試清除孔蓋上。 B. 以載荷機將載荷板(材質鐵板,測試清除孔蓋150 mm 者其直徑為 143 mm×厚度20 mm;測試清除孔蓋100 mm 者其直徑為95 mm×厚 度20 mm)以10±2 mm/min 荷重速度進行直至測試清除孔蓋破裂為 止,其所測最大荷重值。 ∮75mm 荷重 測試清除孔蓋 載重板 立管 200mm 試驗機定盤 (4) 密閉試驗(JSWAS K-7) A. 將測試清除孔蓋安裝入水槽內(如下圖)。 02538 02538-9 KCG V1.0 2008/03
| 200mm | 荷重 | 載重板 測試清除孔蓋 立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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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mm | 載重板 測試清除孔蓋 立管 | ||||||||||||
| 200mm | 測試清除孔蓋 立管 | ||||||||||||
| 200mm | 立管 | ||||||||||||
| 200mm | 立管 | ||||||||||||
| 200mm | 立管 | ||||||||||||
| 200mm | 立管 | ||||||||||||
| 試驗機定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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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將水注入水槽內,水深超過測試清除孔蓋頂面10 mm 處後,維持 1 分鐘,觀察是否漏水。 水深≧10mm 水槽 測試清除孔蓋 立管 (5) 全部成品不因抽試或其他試驗合格後而解除承包商之責任,施工過 程中如有任何破壞者,均由承包商負責更換。 2.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 2.4.1 適用範圍 (1) 依據契約圖說規定,凡使用於後巷水溝蓋或小截流設施蓋等註明為 GFRP 格柵蓋板者均屬之。 (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格柵或蓋板本體、固定 件、框座及其相關配件等。 2.4.2 品質及保證 (1) 實品大樣 A. 承包商於施工前,必須製作擬採用之每種成品的實品大樣,應能 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B. 提送接合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C.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D.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缺點。 E.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 02538 02538-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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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正本。 (2) 本產品保固期限3 年,期限內發生破裂或翹起等,承包商應於業主規定期限內免費更換符合本規範之良品(施工費由承包商負責),及負責賠償意外事故之損失。若經研判係製造品質不良,承包商除依前述規定更換外,並應無條件回收在庫之所有產品,並繳回貨款,且業主將停止使用該製造廠商生產之各項產品3 年。 2.4.3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承包商應將工程司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傷缺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 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4.4 規格 (1) 本產品係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為格柵透空型蓋板或頂層平板花紋暨底層格柵型蓋板,其成品係經由排列纖維、0 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者。 (2) 若為排水功能而設計時,其開口面積應達50%以上。 (3) 若為頂層平板花紋暨底層格柵型蓋板者,應設計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4) 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外,一律為白色或灰色外表。 (5) 其載重考慮如下: A. 人行步道用:包括後巷水溝蓋及小截流設施蓋等。 B. 輕型載重車:包括中小型載客汽車及載貨貨車等。 C. 重型載重車:包括大型載客巴士及載貨貨車或聯結車等。 (6) 本產品應依業主之需求及契約圖說規定鑄印特定標記(Logo),其他功能應包含但不限於: A. 後巷水溝蓋:格柵透空型。 02538 02538-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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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正本。 (2) 本產品保固期限3 年,期限內發生破裂或翹起等,承包商應於業主 規定期限內免費更換符合本規範之良品(施工費由承包商負責),及 負責賠償意外事故之損失。若經研判係製造品質不良,承包商除依 前述規定更換外,並應無條件回收在庫之所有產品,並繳回貨款, 且業主將停止使用該製造廠商生產之各項產品3 年。 2.4.3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承包商應將工程司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 加保管,不得有傷缺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 面至少10 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4.4 規格 (1) 本產品係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為格柵透空型蓋板或頂層平板 花紋暨底層格柵型蓋板,其成品係經由排列纖維、0 纖維塑型、滲 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 擊,仍安全者。 (2) 若為排水功能而設計時,其開口面積應達50%以上。 (3) 若為頂層平板花紋暨底層格柵型蓋板者,應設計簡易工具即可開啟 之功能。 (4) 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外,一律為白 色或灰色外表。 (5) 其載重考慮如下: A. 人行步道用:包括後巷水溝蓋及小截流設施蓋等。 B. 輕型載重車:包括中小型載客汽車及載貨貨車等。 C. 重型載重車:包括大型載客巴士及載貨貨車或聯結車等。 (6) 本產品應依業主之需求及契約圖說規定鑄印特定標記(Logo),其他 功能應包含但不限於: A. 後巷水溝蓋:格柵透空型。 02538 02538-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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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小截流設施蓋:頂層平板花紋暨底層格柵型。 C. 如契約圖說未特別規定型式或細節時,可依設計載重選用符合規格之廠商制式產品。 2.4.5 材料 (1) GFRP 格柵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製程製造。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纖製材質者。 2.4.6 檢驗 (1) 抽樣頻率:成品檢驗依「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所規定之數量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樣品辦理檢驗,若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不得混用。 (2)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附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框蓋與框座於組立後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啟。各部尺度容許差如標準圖所示。 (3) 框蓋部分 A. 表面平整試驗:參照CNS 13206 第6.5 節之方法,測量GFRP 格柵蓋板外邊沿長向之表面平整偏差值,不得超過3mm。 B. 抗曲試驗:參照CNS 12780 以三點抗曲試驗之測定方法,如下圖及表所示。 (4) 後巷水溝蓋:將樣品施加載重(P)至10 kN 以上,不可有裂痕發生,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量(δ)不得大於6 mm,另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20 kN。 (5) 小截流設施蓋:將樣品施加載重(P)至10kN 以上,不可有裂痕發生,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量(δ)不得大於3 mm,另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20 kN。 02538 02538-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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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小截流設施蓋:頂層平板花紋暨底層格柵型。 C. 如契約圖說未特別規定型式或細節時,可依設計載重選用符合規 格之廠商制式產品。 2.4.5 材料 (1) GFRP 格柵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塑膠壓 (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製程製造。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纖製材質者。 2.4.6 檢驗 (1) 抽樣頻率:成品檢驗依「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若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 標記整組剔除,不得混用。 (2)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附著 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框蓋與框座於組 立後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啟。各部尺度容許差 如標準圖所示。 (3) 框蓋部分 A. 表面平整試驗:參照CNS 13206 第6.5 節之方法,測量GFRP 格 柵蓋板外邊沿長向之表面平整偏差值,不得超過3mm。 B. 抗曲試驗:參照CNS 12780 以三點抗曲試驗之測定方法,如下圖 及表所示。 (4) 後巷水溝蓋:將樣品施加載重(P)至10 kN 以上,不可有裂痕發生, 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量(δ)不得大於6 mm,另抗曲破壞強度不 得低於20 kN。 (5) 小截流設施蓋:將樣品施加載重(P)至10kN 以上,不可有裂痕發生, 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量(δ)不得大於3 mm,另抗曲破壞強度不 得低於20 kN。 02538 02538-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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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框座部分:依照CNS 12780 以三點抗曲試驗之測定方法。試片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1.5 kN。 (7) 全部成品不因抽試荷重或其他試驗合格後而解除承包商之責任,施工過程中如有任何破壞者,均由承包商負責更換。 試驗法 樣品高度h(mm) 壓頭半徑r1(mm) 支持工模支點半徑r2(mm) 支點間距(L)(mm) 1<h<4 5±0.1 2±0.2 三點抗曲試驗 4<h≦50 1.5h(最大) 1.5h(最大) 10h(最小) 壓頭PP樣品r1h r2L/2L/2L支持工模BW3. 施工 3.1 塑膠陰井 3.1.1 構件組合 塑膠陰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固定框座用之墊層),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層、中間層、高度較高之墊層、高度較低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 3.1.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在頂端之ㄩ形溝內,妥置一∮4 mm 之止水膠圈(Packing)。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凸ㄩ端必須密合,並對妥螺孔。(如有使02538 02538-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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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框座部分:依照CNS 12780 以三點抗曲試驗之測定方法。試片抗曲 破壞強度不得低於1.5 kN。 (7) 全部成品不因抽試荷重或其他試驗合格後而解除承包商之責任,施 工過程中如有任何破壞者,均由承包商負責更換。 試驗法 樣品高度 h(mm) 壓頭半徑 r1(mm) 支持工模支點半徑 r2(mm) 支點間距 (L)(mm) 1<h<4 5±0.1 2±0.2 三點抗 曲試驗 4<h≦50 1.5h(最大) 1.5h(最大) 10h(最小) 壓頭 P P 樣品 r1 h r2 L/2 L/2 L 支持工模 B W 3. 施工 3.1 塑膠陰井 3.1.1 構件組合 塑膠陰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固定 框座用之墊層),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層、中間層、高度較高之 墊層、高度較低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 3.1.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在頂端之ㄩ形溝內,妥置 一∮4 mm 之止水膠圈(Packing)。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凸ㄩ端必須密合,並對妥螺孔。(如有使 02538 02538-13 KCG V1.0 2008/03
¶ 表 1
| 試驗法 | 樣品高度 h(mm) | 壓頭半徑 r1(mm) | 支持工模支點半徑 r2(mm) | 支點間距 (L)(mm) |
|---|---|---|---|---|
| 三點抗 曲試驗 | 1<h<4 | 5±0.1 | 2±0.2 | 10h(最小) |
| 4<h≦50 | 1.5h(最大) | 1.5h(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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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 (3) 將底層之上端和中間層之底部塗均膠液,再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ㄩ端必須密合,對妥螺孔(如須特定之方位,可於已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影響陰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銹鋼螺栓。(如有使用者) (4) 依施工所需,以各種高度之墊層、調整所需之高度,施工之方式同前。 (5) 頂部墊層與同尺度之墊層及其下層之鎖合,宜用M8×100 mm 之六角不銹鋼螺栓或合適長度之六角不銹鋼螺栓,其它各層間之鎖合必須用M8×38 mm 之六角不銹鋼螺栓。 3.1.3 裝設橡膠承口 塑膠陰井與管線銜接處應裝設橡膠承口,橡膠承口尺度須依管線尺度調整,以密合不漏水為原則。 3.1.4 外側回填 塑膠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塑膠陰井產生側移。 3.2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後巷用) 3.2.1 安裝蓋及蓋座前,應配合當地地面或路面之高程,選用適當之墊層調整。 3.2.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墊層上。 3.3 清除孔鑄鐵基座 3.3.1 適用範圍-適於本工程用戶接管前巷道路B1、F1、K1 型接法之清掃框蓋。 3.3.2 清除孔基座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球狀石墨鑄鐵鑄件係以化鐵爐或其他適當之熔爐溶解,並施予石墨球化處理後,以砂模鑄造,其鑄件強度應符合CNS 2869 規定。 3.3.3 清除孔基座形狀及尺度須照附圖鑄遺,外蓋或蓋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字樣(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清除孔基座尺度詳如標準圖 3.3.4 檢驗-鑄鐵蓋強度分為拉伸、彎曲及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等三種,前二種02538 02538-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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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 (3) 將底層之上端和中間層之底部塗均膠液,再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 端,凸ㄩ端必須密合,對妥螺孔(如須特定之方位,可於已開妥螺 孔之邊端,在不影響陰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銹鋼 螺栓。(如有使用者) (4) 依施工所需,以各種高度之墊層、調整所需之高度,施工之方式同 前。 (5) 頂部墊層與同尺度之墊層及其下層之鎖合,宜用M8×100 mm 之六角 不銹鋼螺栓或合適長度之六角不銹鋼螺栓,其它各層間之鎖合必須 用M8×38 mm 之六角不銹鋼螺栓。 3.1.3 裝設橡膠承口 塑膠陰井與管線銜接處應裝設橡膠承口,橡膠承口尺度須依管線尺度調 整,以密合不漏水為原則。 3.1.4 外側回填 塑膠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 塑膠陰井產生側移。 3.2 塑膠陰井蓋及蓋座(後巷用) 3.2.1 安裝蓋及蓋座前,應配合當地地面或路面之高程,選用適當之墊層調整。 3.2.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墊層上。 3.3 清除孔鑄鐵基座 3.3.1 適用範圍-適於本工程用戶接管前巷道路B1、F1、K1 型接法之清掃框蓋。 3.3.2 清除孔基座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球狀石墨鑄鐵鑄件係以化鐵爐或其 他適當之熔爐溶解,並施予石墨球化處理後,以砂模鑄造,其鑄件強度 應符合CNS 2869 規定。 3.3.3 清除孔基座形狀及尺度須照附圖鑄遺,外蓋或蓋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 以凸字加鑄"D"字樣(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清除孔基座尺度詳 如標準圖 3.3.4 檢驗-鑄鐵蓋強度分為拉伸、彎曲及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等三種,前二種 02538 02538-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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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製廠商於製作過程中自行採樣試驗以控制其品質,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則於製妥後由業主人員會同辦理,其試驗方法有拉伸試驗、彎曲試驗及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等,試驗內容及相關規定同前人孔蓋說明。 3.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 3.4.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配合契約圖說規定及現場施工之狀況,先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並整合所有鋪面之材料、高程及尺度等資料後,繪製成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備料製作。 3.4.2 施工方法 (1) 框座安裝:於現場配合施工時,應先按圖示規定之材料及尺度預埋框座。 (2) 水平調整:應配合最後之表面裝修高程調整框座之左、右及前、後水平度,並注意框座接合處之高低差。 (3) 框座安裝完成後,可將GFRP 格柵蓋板主體放置於其設計位置,如有規定應依圖示方法將蓋板妥為固著於框座之繫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塑膠陰井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為量測點,加1 cm(基座厚度)按契約依「座」計量,其餘按契約依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等分別依「個」計量。 4.1.2 鑄鐵陰井蓋及蓋座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塑膠陰井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依「座」計量。 4.1.3 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各用戶接管接法型式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依「只」計量。 4.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各排水管溝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依「塊」計量。 02538 02538-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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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製廠商於製作過程中自行採樣試驗以控制其品質,靜載重抗壓強度 試驗則於製妥後由業主人員會同辦理,其試驗方法有拉伸試驗、彎曲試 驗及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等,試驗內容及相關規定同前人孔蓋說明。 3.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 3.4.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配合契約圖說規定及現場施工之狀況,先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 埋設物的位置,並整合所有鋪面之材料、高程及尺度等資料後,繪製成 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備料製作。 3.4.2 施工方法 (1) 框座安裝:於現場配合施工時,應先按圖示規定之材料及尺度預埋 框座。 (2) 水平調整:應配合最後之表面裝修高程調整框座之左、右及前、後 水平度,並注意框座接合處之高低差。 (3) 框座安裝完成後,可將GFRP 格柵蓋板主體放置於其設計位置,如 有規定應依圖示方法將蓋板妥為固著於框座之繫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塑膠陰井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為量測點,加1 cm(基座厚度)按契約依 「座」計量,其餘按契約依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墊 層等分別依「個」計量。 4.1.2 鑄鐵陰井蓋及蓋座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塑膠陰井項目計量外,其餘 按契約依「座」計量。 4.1.3 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各用戶接管接法 型式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依「只」計量。 4.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各排水管溝項目計 量外,其餘按契約依「塊」計量。 02538 02538-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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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開挖、回填及餘方處理等按契約以「立方公尺」計量。 4.1.6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以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試驗等費用,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利使用費、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等在內。 4.2.2 塑膠陰井依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等分別依「個」計價,工作內容包括陰井、止水膠圈、螺栓、橡膠承口等材料之供給,吊裝、接縫止水、螺栓固定等工作。 4.2.3 鑄鐵陰井蓋及蓋座依「座」計價,工作內容除吊放及安裝鑄鐵陰井蓋及蓋座外,尚包括調整高度之調整環施工。 4.2.4 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依「只」計價,工作內容除安裝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外,尚包括調整高度之施工。 4.2.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依「塊」計價,其工作內容包括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及附件等材料之供給,安裝、接縫修飾、平整度調整等工作。 4.2.6 開挖、回填及餘方處理等按契約以「立方公尺」計價。 4.2.7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4.2.8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塑膠陰井 座 塑膠陰井依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 個 鑄鐵陰井蓋及蓋座 座 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 只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 塊 〈本章結束〉 02538 02538-1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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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開挖、回填及餘方處理等按契約以「立方公尺」計量。 4.1.6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 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以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 試驗等費用,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 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利使用費、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等在內。 4.2.2 塑膠陰井依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等分別依「個」 計價,工作內容包括陰井、止水膠圈、螺栓、橡膠承口等材料之供給, 吊裝、接縫止水、螺栓固定等工作。 4.2.3 鑄鐵陰井蓋及蓋座依「座」計價,工作內容除吊放及安裝鑄鐵陰井蓋及 蓋座外,尚包括調整高度之調整環施工。 4.2.4 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依「只」計價,工作內容除安裝承插式塑 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外,尚包括調整高度之施工。 4.2.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依「塊」計價,其工作內容包括玻璃纖維強 化塑膠格柵蓋板及附件等材料之供給,安裝、接縫修飾、平整度調整等 工作。 4.2.6 開挖、回填及餘方處理等按契約以「立方公尺」計價。 4.2.7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4.2.8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塑膠陰井 座 塑膠陰井依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以及頂部墊層 個 鑄鐵陰井蓋及蓋座 座 承插式塑膠類清除孔蓋及蓋座 只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 塊 〈本章結束〉 02538 02538-1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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