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43 高壓噴射水泥樁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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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43 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噴射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 章--開挖安全監測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現場試灌計畫 (2) 施工方法 (3) 施工機具 (4) 施工步驟 02343 02343-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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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43 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噴射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 章--開挖安全監測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現場試灌計畫 (2) 施工方法 (3) 施工機具 (4) 施工步驟 02343 02343-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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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 (6) 漿液配合比、廠牌及規格 (7) 試驗及其紀錄格式 1.5.3 廠商資料 化學藥液(摻料)無污染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規定。 2.2 設備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 kgf/cm2。 2.2.2 空氣壓縮機..15 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 kgf/cm2。 2.2.3 鑽孔機:15 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 kgf/cm2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應視土質、地下水位及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02343 02343-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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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 (6) 漿液配合比、廠牌及規格 (7) 試驗及其紀錄格式 1.5.3 廠商資料 化學藥液(摻料)無污染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規定。 2.2 設備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 kgf/cm 2。 2.2.2 空氣壓縮機..15 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 kgf/cm 2。 2.2.3 鑽孔機:15 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 kgf/cm 2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應視土質、地下水位及 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 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 下水造成公害。 02343 02343-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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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 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3 項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時,承包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2 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2.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02343 02343-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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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 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 理。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 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 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3 項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時,承包商得提出可達 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 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 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 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 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2 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 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2.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 02343 02343-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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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2.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 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 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3.2.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 kgf/cm2之間。 3.2.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02343 02343-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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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 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2.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 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 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 較高25 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 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 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 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 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 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 所示,並驗證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3.2.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所示經 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 kgf/cm 2之 間。 3.2.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 換開關改成水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上, 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 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 定: 02343 02343-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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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 圈/min。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 kgf/cm2。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 cm/min。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 L/min。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3.2.8 灌漿紀錄 (1) 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配合比。 G. 噴射壓力。 H. 材料使用量。 I. 壓力變化之紀錄。 J.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3.3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3.3.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02343 02343-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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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 圈/min。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 kgf/cm 2。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 cm/min。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 L/min。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 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 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3.2.8 灌漿紀錄 (1) 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 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配合比。 G. 噴射壓力。 H. 材料使用量。 I. 壓力變化之紀錄。 J.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 工程司查核。 3.3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3.3.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 02343 02343-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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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3.2 取樣方法:以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1 個試體,共3 個。 3.3.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頻 率 平均值≧851. 數量未達10 支%設計強度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0~50凝聚性土壤無圍支檢驗1 支。 壓縮強度試驗法3. 數量超過50 支CNS 12384(單軸壓縮強度時,每50 支加試驗) 驗1 支。 高壓噴射水泥樁4. 超過1000 支之 (不擾動原狀試體) 部分,每100 支檢驗1 支。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 支3.4 許可差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 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3.5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 項及第3.4 項規定,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 02343 02343-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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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3.2 取樣方法:以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 位置,各取1 個試體,共3 個。 3.3.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平均值≧85 1. 數量未達10 支 %設計強度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0~50 凝聚性土壤無圍 支檢驗1 支。 壓縮強度試驗法 3. 數量超過50 支 CNS 12384 (單軸壓縮強度 時,每50 支加 試驗) 驗1 支。 高 壓 噴 射 水 泥 樁 4. 超過1000 支之 ( 不 擾 動 原 狀 試 體 ) 部分,每100 支 檢驗1 支。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 支 3.4 許可差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 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 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 1.5°。 3.5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 項及第3.4 項規定,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 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規定辦 理取樣及試驗。 02343 02343-6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不擾動原狀試體) 高壓噴射水泥樁 | 凝聚性土壤無圍 壓縮強度試驗法 (單軸壓縮強度 試驗) | CNS 12384 | 平均值≧85 %設計強度 | 1. 數量未達 10 支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 10~50 支檢驗 1 支。 3. 數量超過 50 支 時,每 50 支加 驗 1 支。 4. 超過 1000 支之 部分,每 100 支 檢驗 1 支。 |
| 成樁率 | ≧90% | 上述取樣之每 1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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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周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棄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設計圖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設計圖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高壓噴射水泥樁(註明樁徑) 「公尺」 〈本章結束〉 02343 02343-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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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 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 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周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時,承包商 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棄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設計圖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 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設計圖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 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 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高壓噴射水泥樁(註明樁徑) 「公尺」 〈本章結束〉 02343 02343-7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