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7 構造物回填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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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7 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各型構造物、公共管線之管溝之回填及壓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3 第02323 章--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1.6 名詞定義 氣乾:在常溫空氣中乾燥。 2. 產品 2.1 材料 02317 02317-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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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7 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各型構造物、公共管線之管溝之回填及壓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3 第02323 章--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2)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1.6 名詞定義 氣乾:在常溫空氣中乾燥。 2. 產品 2.1 材料 02317 02317-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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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所有填方材料中均不得含有樹根、雜草、垃圾及其他有機物,另屬於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低塑性有機質土(OL)、含有重金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八項重金屬)及相關環保單位管制之材料,皆為不適用材料,不得使用。工程司有權選擇品質較佳之材料用作填方,工程司對於填方材料有疑慮時,依CNS 12387 分類作為判斷依據,所需費用由承包商支應。 2.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及工程司認可外,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應為級配良好易於壓實者,其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 cm。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須符合第02220 章及第02252章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1.2 構造物回填應回填至契約圖說所示計價線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時所有臨時支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 3.1.3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太低時,應均勻加水拌和至可達到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如含水量太高時,土層重新翻起,俟氣乾後重新灑水壓實。 3.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及工程司認可外,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如基礎及地坪直接建築於填土上時,應如規定先鋪以5 cm 厚之清潔細砂,加濕夯實,澆置混凝土前應設置排水小孔,以排除砂內之積水。 3.1.5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 日後或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3.1.6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須同時進行,並使其高度大致相等。如填土祇在牆身之一邊,則夯打時須加注意,不得損及牆身,必要時須加斜撐支護之。 3.1.7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發生滑動推擠作用。必要時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 02317 02317-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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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所有填方材料中均不得含有樹根、雜草、垃圾及其他有機物,另屬於泥 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低塑性有機質土(OL)、含有重金屬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八項重金屬)及相關環保單位管制之材料,皆為不 適用材料,不得使用。工程司有權選擇品質較佳之材料用作填方,工程 司對於填方材料有疑慮時,依CNS 12387 分類作為判斷依據,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支應。 2.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及工程司認可外,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應 為級配良好易於壓實者,其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 cm。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須符合第02220 章及第02252 章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1.2 構造物回填應回填至契約圖說所示計價線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時 所有臨時支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 3.1.3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太低時,應均勻加水拌和至可達到規定壓實度之 含水量。如含水量太高時,土層重新翻起,俟氣乾後重新灑水壓實。 3.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及工程司認可外,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 如基礎及地坪直接建築於填土上時,應如規定先鋪以5 cm 厚之清潔細 砂,加濕夯實,澆置混凝土前應設置排水小孔,以排除砂內之積水。 3.1.5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 日後或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 回填。 3.1.6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須同時進 行,並使其高度大致相等。如填土祇在牆身之一邊,則夯打時須加注意, 不得損及牆身,必要時須加斜撐支護之。 3.1.7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發生滑動推擠作用。必要 時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 02317 02317-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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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未經工程司檢查並同意,回填不得開始。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有承包商工程人員在場監督。 3.1.9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 cm。 3.1.10 構造物回填每層壓實度 (1) 路基頂面下75 cm 以內,每層壓實度應符合以CNS 11777-1 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2) 除3.1.10 (1)之範圍外,每層壓實須符合以CNS 11777-1 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3.1.11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認可之高度後,始可移除臨時擋土設施。 3.1.12 於地質軟弱或填方地區,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應作適當之處理,其工法依契約圖說辦理。 3.1.13 若開挖計價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澆置。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317-1。不同料源即應再作檢驗。 表02317-1 材料及施工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回填材料 土壤分類 CNS 12387 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 cm CNS 11777-1每500 m3隨機選取1個試樣作試驗。 壓實度 (路基頂面下75 cm 內) 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回填每一層面積每200 m2檢驗1 次。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夯實 壓實度 (除路基頂面下75 cm內之範圍外) 02317 02317-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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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未經工程司檢查並同意,回填不得開始。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有承包 商工程人員在場監督。 3.1.9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 於30 cm。 3.1.10 構造物回填每層壓實度 (1) 路基頂面下75 cm 以內,每層壓實度應符合以CNS 11777-1 試驗求 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2) 除3.1.10 (1)之範圍外,每層壓實須符合以CNS 11777-1 試驗求得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3.1.11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認可之高度後,始可移除臨時擋土設施。 3.1.12 於地質軟弱或填方地區,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應作適 當之處理,其工法依契約圖說辦理。 3.1.13 若開挖計價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 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 工程司核可後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澆置。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317-1。不同料 源即應再作檢驗。 表02317-1 材料及施工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回填 材料 土壤分類 CNS 12387 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 cm CNS 11777-1 每500 m 3隨機 選取1個試樣 作試驗。 壓實度 (路基頂面下75 cm 內) 最大乾密度之95%以 上。 回填 每一層面積 每200 m 2檢驗 1 次。 最大乾密度之90%以 上。 夯實 壓實度 (除路基頂面下75 cm 內之範圍外) 02317 02317-3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回填 材料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 cm | 每500 m 3隨機 選取1個試樣 作試驗。 |
| 回填 夯實 | 壓實度 (路基頂面下75 cm 內) | CNS 11777-1 | 最大乾密度之95%以 上。 | 每一層面積 每200 m 2檢驗 1 次。 |
| 壓實度 (除路基頂面下75 cm 內之範圍外) | 最大乾密度之90%以 上。 | 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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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壓實方)」計量,構造物回填依契約圖說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回填計價線間之回填數量計算。 4.1.2 計量方式 (1) 若為無擋土設施之開挖且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時,一般構造物則自構造物外緣外10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5 之邊坡開挖回填計價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 m 以內者)如U 型溝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3 之邊坡開挖回填計價線計量。但如於堅硬岩盤內開挖,則應依工程司指示或按構造物邊緣線外30 cm 垂直開挖回填計價線計量。 (2) 管涵、管溝及暗管之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量。 若開挖回填計價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 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 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以混凝土澆置,並依第03310 章「結 構用混凝土」規定,取厚度為10 cm 之結構用混凝土計量;模板 項目不予計量。 (3) 除另有規定者外,人孔、集水井及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 超出開挖回填計價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1.3 棄土依第02323 章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02317 02317-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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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壓實方)」計量,構造物回填依契約圖說所示整 地線與構造物開挖回填計價線間之回填數量計算。 4.1.2 計量方式 (1) 若為無擋土設施之開挖且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時,一般 構造物則自構造物外緣外10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 0.5 之邊坡開挖回填計價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 m 以內者)如 U 型溝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 =1:0.3 之邊坡開挖回填計價線計量。但如於堅硬岩盤內開挖,則 應依工程司指示或按構造物邊緣線外30 cm 垂直開挖回填計價線計 量。 (2) 管涵、管溝及暗管之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回填 計價線斷面計量。 若開挖回填計價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 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 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以混凝土澆置,並依第03310 章「結 構用混凝土」規定,取厚度為10 cm 之結構用混凝土計量;模板 項目不予計量。 (3) 除另有規定者外,人孔、集水井及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 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 超出開挖回填計價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1.3 棄土依第02323 章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 02317 02317-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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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構造物回填 立方公尺(壓實方) 〈本章結束〉 02317 02317-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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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構造物回填 立方公尺(壓實方) 〈本章結束〉 02317 02317-5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