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6 構造物開挖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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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6 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人孔、集水井、排水溝、公共管線之管溝及契約圖說所示之其他構造物之開挖及裝車,亦包括試挖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 章--袪水 1.3.7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8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9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2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13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3 章--棄土 1.3.1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02316 02316-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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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6 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人孔、集水井、排水溝、公共管線之 管溝及契約圖說所示之其他構造物之開挖及裝車,亦包括試挖等相關工 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 章--袪水 1.3.7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8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9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2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13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3 章--棄土 1.3.1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02316 02316-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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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11)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抽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線之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 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管等,於施工時應依其主管機關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進行工作。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如下。 1.6.1 砂土礫石 02316 02316-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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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 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11)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抽排水、 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線之保護、建築 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 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管等,於施工時應依其主管 機關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進行工作。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 各別之定義如下。 1.6.1 砂土礫石 02316 02316-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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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 kgf/cm2。軟岩、硬岩體積<0.3 m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 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 10 kgf/cm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 kgf/cm2者。 (3) 0.3 m3≦硬岩體積<0.8 m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 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 m3者。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 kgf/cm2,且體積≧0.8 m3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須符合第01725 章規定進行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1.2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量測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高程,以作為施工結算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3.2.1 放樣:基地整平,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承包商應於基地上將構造物、建築物位置照圖示位置放樣,並用小木樁木板將基礎及牆等中線定出板樁,用作標高之準繩,此項標高,必須經工程司覆核認可後,方能開始挖掘基礎。 02316 02316-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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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 kgf/cm 2。軟岩、硬岩體積 <0.3 m 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 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 10 kgf/cm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 kgf/cm 2者。 (3) 0.3 m 3≦硬岩體積<0.8 m 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 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 且體積≧0.8 m 3者。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 kgf/cm 2,且體積≧0.8 m 3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須符合第01725 章規定進行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1.2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量測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高程,以作 為施工結算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3.2.1 放樣:基地整平,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承包商應於基地上將構造物、建 築物位置照圖示位置放樣,並用小木樁木板將基礎及牆等中線定出板 樁,用作標高之準繩,此項標高,必須經工程司覆核認可後,方能開始 挖掘基礎。 02316 02316-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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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同意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挖,承包商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核可。工程司可依據基礎安全之需要,應會同設計單位及相關單位會勘後,以書面指示改變基礎之高程與尺度。 基礎及基槽槽內如無積水或坍土之情形,其基礎混凝土可不用模板,惟因此而增加基礎原定之材料時,超出部分不另給價。如基礎發現岩石、鬆軟土質或其他特殊情形土質時,承包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察看,決定處理辦法,如因此而有更改基礎之深度或加打基樁時,另按「變更設計」處理之,惟挖方單價不再加以調整。 土木工程得依契約項目所列分不同地質計量計價: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 構成物四週之地面,須作成坡度,使地面水不致流入基槽內。如基槽內有積水,應立即用抽水機抽出,在混凝土搗入前,至混凝土凝結期間,不得有水積存。 承包商未得工程司之指示,而將基槽挖至較圖示尺度為深時,承包商應將挖深部分用普通混凝土填高至指定高度,所有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 3.2.3 若為無檔土設施之開挖且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10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5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小型構造物(深1 m 以內者)如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3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 3.2.4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管線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應由承包商事先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5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須按第02220 章及第02252章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2.6 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挖。如02316 02316-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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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同意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 挖,承包商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 報請工程司核可。工程司可依據基礎安全之需要,應會同設計單位及相 關單位會勘後,以書面指示改變基礎之高程與尺度。 基礎及基槽槽內如無積水或坍土之情形,其基礎混凝土可不用模板,惟 因此而增加基礎原定之材料時,超出部分不另給價。如基礎發現岩石、 鬆軟土質或其他特殊情形土質時,承包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察看,決定 處理辦法,如因此而有更改基礎之深度或加打基樁時,另按「變更設計」 處理之,惟挖方單價不再加以調整。 土木工程得依契約項目所列分不同地質計量計價:砂土、礫石軟岩及硬 岩。 構成物四週之地面,須作成坡度,使地面水不致流入基槽內。如基槽內 有積水,應立即用抽水機抽出,在混凝土搗入前,至混凝土凝結期間, 不得有水積存。 承包商未得工程司之指示,而將基槽挖至較圖示尺度為深時,承包商應 將挖深部分用普通混凝土填高至指定高度,所有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 包商負擔。 3.2.3 若為無檔土設施之開挖且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 造物外緣外10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5 之邊坡做為 開挖線;小型構造物(深1 m 以內者)如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 緣外3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3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 3.2.4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 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 管線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應由承包商事先 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5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須按第02220 章及第02252 章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2.6 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挖。如 02316 02316-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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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建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1.5 m 以上,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物開挖,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2.7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採取分段間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物完成後應儘速回填。 3.2.8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基礎地質認可後,須予整平及壓實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 3.2.9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應先通知工程司,基礎應挖成水平,並掘至最低基礎底面以下,至少30 cm,並予以整平及壓實至最大乾密度之90%始可以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02317 章規定予以壓實。若以上材料替換工法不便採行時,得由承包商提出其他建議工法,經工程司同意後採行 3.2.10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但該堆置地點須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阻礙。 3.2.11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構造物回填之用。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須按第02320 章規定。多餘之材料,須按第02323 章規定處理之。 3.2.12 為考量構造物防止不均勻沈陷,基礎底面下若承載材料堅硬、軟弱不均勻時,承包商應提送適當之處理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施行。 3.2.13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致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後無法夯實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澆置之。 3.2.14 承包商於施工時如須使用炸藥,應經工程司認可,並確實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負責申請、運輸、管理及使用。施工時使用炸02316 02316-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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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建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若垂直開挖最 大深度在1.5 m 以上,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 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物開挖,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 統。 3.2.7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 採取分段間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物完成後應儘 速回填。 3.2.8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 基礎地質認可後,須予整平及壓實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致 超挖時,亦應回填至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 3.2.9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應先通知工程司,基礎應 挖成水平,並掘至最低基礎底面以下,至少30 cm,並予以整平及壓實 至最大乾密度之90%始可以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 02317 章規定予以壓實。若以上材料替換工法不便採行時,得由承包商 提出其他建議工法,經工程司同意後採行 3.2.10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但該 堆置地點須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 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阻礙。 3.2.11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構造 物回填之用。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須按第02320 章規定。多餘之材料, 須按第02323 章規定處理之。 3.2.12 為考量構造物防止不均勻沈陷,基礎底面下若承載材料堅硬、軟弱不均勻 時,承包商應提送適當之處理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施行。 3.2.13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騎樓 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致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後無法夯 實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澆置之。 3.2.14 承包商於施工時如須使用炸藥,應經工程司認可,並確實依照「實業用 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負責申請、運輸、管理及使用。施工時使用炸 02316 02316-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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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而致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3.2.15 抽水或戽水:由任何基礎內部抽水或戽水時,正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24 小時以內不得抽水或戽水。 3.2.1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道時,應保持原有之排水及灌溉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316-1。 表02316-1 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構造物基礎面 壓實度 CNS 11777-1 最大乾密度之每500 m2 隨機90%以上 選取1 個試樣作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此項數量係指契約圖說之開挖計價線,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開挖數量。 4.1.2 計量方式 (1) 若為無檔土設施之開挖且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計價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10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5之邊坡開挖計價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 m 以內者)如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3 之邊坡開挖計價線計量。但如於堅硬岩盤內開挖,則應依工程司指示或按構造物邊緣線外30 cm 垂直開挖計價線計量。 (2)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 (3) 管涵、管溝及暗管之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02316 02316-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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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而致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3.2.15 抽水或戽水:由任何基礎內部抽水或戽水時,正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 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 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24 小時以內不得抽水或戽水。 3.2.1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 道時,應保持原有之排水及灌溉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316-1。 表02316-1 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構造物基礎面 壓實度 CNS 11777-1 最大乾密度之 每500 m 2 隨機 90%以上 選取1 個試樣 作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此項數量係指契約圖說之開挖 計價線,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開挖數量。 4.1.2 計量方式 (1) 若為無檔土設施之開挖且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計價線時,一般構造 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10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1:0.5 之邊坡開挖計價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 m 以內者)如U 型溝、 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 cm 處按V(垂直向):H(水平向) =1:0.3 之邊坡開挖計價線計量。但如於堅硬岩盤內開挖,則應依 工程司指示或按構造物邊緣線外30 cm 垂直開挖計價線計量。 (2)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 (3) 管涵、管溝及暗管之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 02316 02316-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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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構造物基礎面 | 壓實度 | CNS 11777-1 | 最大乾密度之 90%以上 | 每 500 m2隨機 選取 1 個試樣 作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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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致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後無法夯實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澆置之,並依第03310 章規定,取厚度為10 cm 之結構用混凝土計量;模板項目不予計量。 (4) 除另有規定者外,人孔、集水井及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5) 下列工作不予計量 A.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 B.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 C.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及堆土等之挖掘。 D.承包商因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回填之混凝土。 (6) 試挖依「處」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7) 抽排水工作依第02240 章以「式」或構造物開挖(含抽排水)以「立方公尺(自然方)」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或構造物開挖項目內。 (8) 開挖計價體積之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完成整地線之地面為準;超出計價線範圍外之挖方不予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棄土依第02323 章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係按預估地質成分計算之平均單價(不分類),施工時不論實際成分與預估成分有否出入,均不予重新調整。 02316 02316-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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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 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致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 方後無法夯實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 澆置之,並依第03310 章規定,取厚度為10 cm 之結構用混凝土計 量;模板項目不予計量。 (4) 除另有規定者外,人孔、集水井及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 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5) 下列工作不予計量 A.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 B.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 C.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及堆土 等之挖掘。 D.承包商因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回填之混凝土。 (6) 試挖依「處」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 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7) 抽排水工作依第02240 章以「式」或構造物開挖(含抽排水)以「立 方公尺(自然方)」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 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或構造物開挖項目內。 (8) 開挖計價體積之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完成整地 線之地面為準;超出計價線範圍外之挖方不予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棄土依第02323 章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 在內。 4.2.2 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係按預估地質成分計算之平均單價(不分 類),施工時不論實際成分與預估成分有否出入,均不予重新調整。 02316 02316-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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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係按預估地質分類「砂土礫石」、「軟岩」、「硬岩」計算單價。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構造物開挖 立方公尺(自然方) 構造物開挖(含抽排水) 立方公尺(自然方) 試挖 「處」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316 02316-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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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係按預估地質分類「砂土礫石」、「軟岩」、 「硬岩」計算單價。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構造物開挖 立方公尺(自然方) 構造物開挖(含抽排水) 立方公尺(自然方) 試挖 「處」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316 02316-8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