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20 工地拆除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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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20 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拆除、運輸及處理工作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水溝、建築物、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管線、磚塊、混凝土及其他足以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契約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後近運掩埋或拆除、外運及處理、基地清理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並執行施工安全監測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6 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7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噪音管制法 02220 0222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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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20 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拆除、運輸及處理工作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水溝、建築物、圍牆、圍籬、 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管線、 磚塊、混凝土及其他足以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契約圖說未註明允 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後近運掩埋或拆除、外運 及處理、基地清理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並執行施 工安全監測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6 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7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噪音管制法 02220 0222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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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污染防治法 (5) 廢棄物清理法 (6)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7)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8)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規及各管線單位資料與鄰近構造物調查等相關資料,擬訂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工安、拆除、「營建剩餘物處理計畫」與環保措施及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等事項。 1.5.2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擬定餘土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准棄土場之施工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2. 產品 2.1 所有拆除材料中含有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低塑性有機質土(OL)、含有重金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八項重金屬)及相關環保單位管制之材料,皆為不適用材料,不得使用。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工程司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並予以必要之協助,02220 0222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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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污染防治法 (5) 廢棄物清理法 (6)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7)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8)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防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規及各管線單位資料與鄰近構造 物調查等相關資料,擬訂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該項 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工安、拆除、「營建剩 餘物處理計畫」與環保措施及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保護及 損傷修補措施等事項。 1.5.2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擬定餘土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施工計畫, 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 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准棄土場之施工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2. 產品 2.1 所有拆除材料中含有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低塑性有機 質土(OL)、含有重金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八項重金屬)及相關環保單 位管制之材料,皆為不適用材料,不得使用。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工程司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並予以必要之協助, 02220 0222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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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電信、自來水、油料、瓦斯、警訊及軍訊等管線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施時,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3.1.2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確定無人於構造物內方可進行拆除,且不得危及鄰近構造物、公共設施及人民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加設臨時隔牆、防護柵欄及拒馬等,以策安全。 3.1.3 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擬定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3.1.4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發生時,應立即停工,疏散與隔離人員,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建物情況穩定後,始可繼續施工,以免造成損害。 3.1.5 依契約規定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行利用時,應做記號,並於拆除或鑿除時,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若拆除過程中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3.1.6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瓦片、磚塊、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經工程司之認可將其擊碎,得用於高填方之較下層區域內,其尺度不超過15 cm,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築材料中使用;用於一般填方區,其尺度不超過10 cm。 3.1.7 石堤填築時,地坪、基礎或橋墩等構造物,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過50cm,且該處石堤填築高度在2 m 以上時,可將其完全埋入石堤內,不必拆除;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上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分應予拆除。 3.1.8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第02331 章規定予以壓實。 3.1.9 拆除工作完成後所產生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等應依「廢棄物清理法」02220 0222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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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電信、自來水、油料、瓦斯、警 訊及軍訊等管線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施時,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 司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3.1.2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確定無人於構造物內方可進行拆除, 且不得危及鄰近構造物、公共設施及人民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 應支撐加固或加設臨時隔牆、防護柵欄及拒馬等,以策安全。 3.1.3 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 除前,擬定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 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3.1.4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陷、龜 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發生時,應立即停工,疏散與隔離人員,並儘速 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建物情況穩定後, 始可繼續施工,以免造成損害。 3.1.5 依契約規定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行利用時,應 做記號,並於拆除或鑿除時,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工程司所 指定之位置。若拆除過程中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規定辦理。 3.1.6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瓦片、磚塊、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類似 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經工程司之認可將其擊碎,得用於高填方 之較下層區域內,其尺度不超過15 cm,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 築材料中使用;用於一般填方區,其尺度不超過10 cm。 3.1.7 石堤填築時,地坪、基礎或橋墩等構造物,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過50cm, 且該處石堤填築高度在2 m 以上時,可將其完全埋入石堤內,不必拆除; 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上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分應予拆 除。 3.1.8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第02331 章 規定予以壓實。 3.1.9 拆除工作完成後所產生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等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02220 0222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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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處理。 3.1.10 工地拆除後之營建剩餘物,應依契約規定方式處理。營建剩餘物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營建剩餘物處理計畫」辦理。 3.1.11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業主接到環保機關通知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扣抵。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拆除依「式」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搬運、掩埋或運離現場、處理、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處理、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地拆除 「式」或「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本章結束〉 02220 0222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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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處理。 3.1.10 工地拆除後之營建剩餘物,應依契約規定方式處理。營建剩餘物則應依 工程司核可之「營建剩餘物處理計畫」辦理。 3.1.11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業主接到環保機關通知時,得逕 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扣抵。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拆除依「式」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 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 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 搬運、掩埋或運離現場、處理、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處理、保護安全措 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 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地拆除 「式」或「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220 02220-4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