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991 罰則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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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991 章 罰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罰則之範圍,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 工地環境管理罰則 (2) 施工安全罰則 (3) 交通維持罰則 (4) 品質缺失罰則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4 第01510 章--臨時設施 1.3.5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9 第02231 章--清除與掘除 1.3.10 第02531 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1 第02537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3.12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 01991 01991-1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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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991 章 罰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罰則之範圍,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 工地環境管理罰則 (2) 施工安全罰則 (3) 交通維持罰則 (4) 品質缺失罰則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4 第01510 章--臨時設施 1.3.5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9 第02231 章--清除與掘除 1.3.10 第02531 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1 第02537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3.12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 01991 01991-1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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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確實辦理並實施自動檢查,未依法令規章辦理,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其各項罰鍰均由承包商負責,各項罰鍰無上限。 經業主檢查依契約規定有其他缺失或有其他缺失未依限改善時,違者予以拍照存證罰款至改善為止,並由工程款內扣除,各項罰款無上限。 3.1.1 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及建管等相關法令保持場地清潔。 3.1.2 施工工地日夜依規定設置安全圍籬、標誌、號誌,如有毀損,應即補足,否則因而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自負刑事及民事賠償之責。 3.1.3 經稽查或複查已改善完成之項目,嗣後如再發生同一缺失時,應依規定罰款。 3.1.4 各項經複查仍未改善完成之項目應連續罰款並再複查,至缺失改善完成為止。 3.1.5 承包商應於估驗之前,將相關罰款繳清,始得進行估驗。 3.1.6 工程契約中單項費用合計經連續罰款已扣罄,缺失仍未改善,暫停支付工程估驗款,直到改善完成為止。 3.1.7 雖經罰款或暫停支付工程估驗款之處分,而有關之各項設施仍未依限改善者,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撤換有關不適任人員。 3.1.8 施工作業中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章,且有立即性危險之可能時,經工程司書面通知仍未依限改善者,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工,直到改善完畢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始得復工,必要時工程司得僱工代為處理,其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並在該工程估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01991 01991-2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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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確實辦理並實施自動檢查,未依法 令規章辦理,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其各項罰鍰均由承包商負責,各 項罰鍰無上限。 經業主檢查依契約規定有其他缺失或有其他缺失未依限改善時,違者予 以拍照存證罰款至改善為止,並由工程款內扣除,各項罰款無上限。 3.1.1 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及建管等相關法令保持場地清潔。 3.1.2 施工工地日夜依規定設置安全圍籬、標誌、號誌,如有毀損,應即補足, 否則因而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自負刑事及民事賠償之責。 3.1.3 經稽查或複查已改善完成之項目,嗣後如再發生同一缺失時,應依規定 罰款。 3.1.4 各項經複查仍未改善完成之項目應連續罰款並再複查,至缺失改善完成 為止。 3.1.5 承包商應於估驗之前,將相關罰款繳清,始得進行估驗。 3.1.6 工程契約中單項費用合計經連續罰款已扣罄,缺失仍未改善,暫停支付 工程估驗款,直到改善完成為止。 3.1.7 雖經罰款或暫停支付工程估驗款之處分,而有關之各項設施仍未依限改 善者,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撤換有關不適任人員。 3.1.8 施工作業中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章,且有立即性危險之可能時,經工程 司書面通知仍未依限改善者,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 工,直到改善完畢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始得復工,必要時工程司得僱工代 為處理,其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並在該工程估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 01991 01991-2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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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由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扣抵。 3.1.9 如經工程司稽查時,發覺缺失或未落實事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仍未改善者除應依前述罰則處罰外,承包商不得因接受契約規定之處罰而提出延長工期或補(賠)償之要求。 3.2 工地環境管理及施工安全罰則 3.2.1 過路段開挖後正施工中部分除外,必須隨挖隨鋪鋼板(16 mm 厚以上);其他工地開挖後因抵觸管線(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施工時,亦應妥適覆蓋或回填,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2 施工地點未放置工程告示牌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3 施工機具於現有路面行駛或施工時,未採用膠輪式或平面履帶式施工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4 挖除或敲除之餘方或棄方,除特殊情形並經工程司核可外,應隨挖隨運離不可落地,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5 工地模板、鋼筋及施工機具隨時堆置整齊不得散落工地,並隨時保持工地清潔,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6 核備實施夜間施工之路段,未依規定時段作業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7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及夜間警示號誌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8 施工人員在工地內未正確佩戴安全帽,或在大眾通行道路施工未加穿反光背心時: (1)契約金額未達1,000 萬元者,每人每次罰款新臺幣3,000 元。 (2)契約金額1,000 萬元以上者,每人每次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9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主辦工程機關接到環保機關通知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抵。 3.2.10 承包商如未依規定設置施工圍籬、標誌、號誌,違反「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建築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以及「噪音管制法」等有關規定時,及工程進行中發現施工不妥,經通知改善,延未履行時則停止簽發到期之01991 01991-3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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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由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扣抵。 3.1.9 如經工程司稽查時,發覺缺失或未落實事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仍未改善者除應依前述罰則處罰外,承包商不得因接受契約規定之處罰 而提出延長工期或補(賠)償之要求。 3.2 工地環境管理及施工安全罰則 3.2.1 過路段開挖後正施工中部分除外,必須隨挖隨鋪鋼板(16 mm 厚以上); 其他工地開挖後因抵觸管線(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施工時,亦應妥適 覆蓋或回填,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2 施工地點未放置工程告示牌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3 施工機具於現有路面行駛或施工時,未採用膠輪式或平面履帶式施工 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4 挖除或敲除之餘方或棄方,除特殊情形並經工程司核可外,應隨挖隨運 離不可落地,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5 工地模板、鋼筋及施工機具隨時堆置整齊不得散落工地,並隨時保持工 地清潔,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6 核備實施夜間施工之路段,未依規定時段作業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7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及夜間警示號誌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8 施工人員在工地內未正確佩戴安全帽,或在大眾通行道路施工未加穿反 光背心時: (1)契約金額未達1,000 萬元者,每人每次罰款新臺幣3,000 元。 (2)契約金額1,000 萬元以上者,每人每次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9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主辦工程機關接到環保機關通知 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抵。 3.2.10 承包商如未依規定設置施工圍籬、標誌、號誌,違反「營造業法」、「營 造業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建築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 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以及「噪音管制法」等有關規定時,及 工程進行中發現施工不妥,經通知改善,延未履行時則停止簽發到期之 01991 01991-3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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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估驗給付款。 3.2.11 工地開挖後因抵觸管線(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施工時,亦應妥適覆蓋或回填,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12 嚴禁施工人員於工區現場為有礙政府公共工程形象之行為,如喝酒、賭博、赤裸、隨地大小便或喧鬧等;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元整。 3.3 交通維持罰則 工程司及有關人員對交通項目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查時,承包商應配合辦理事項及有關交通維持事項,未依法令規章辦理或有其他缺失未依限改善時之罰則。 3.3.1 有關工程施工應辦之交通維持措施,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確實辦理並實施自動檢查。工程司及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赴工地實施稽查或複查時,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及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主動配合辦理,如未到場配合辦理,工程司及稽查人員得逕行稽查或複查。 3.3.2 經工程司稽查或複查結果有不符規定項目,除即通知承包商在規定期限內改善外,其不符規定項目並視情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契約金額未達1,000 萬元者,每項次罰款新臺幣3,000 元。 (2)契約金額1,000 萬元以上者,每項次罰款新臺幣5,000 元。 3.3.3 擅自封閉或佔用大眾通行道路逕行施工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3.4 如有下列情形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1)在提供通行道路從事路面加封或修補、道路清掃、刈草、綠化或使勞工在路面上從事其他類似之機動性作業,而無適當之交通指揮人員(或設備)者。 (2)前述指揮人員(設備),未持指揮棒(指揮旗)者。 3.3.5 因施工需佔用或阻斷大眾通行道路,而未依規定於施工路段或相關之各岔路口前後設置適當之交通管制及防護設施,以維交通安全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01991 01991-4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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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估驗給付款。 3.2.11 工地開挖後因抵觸管線(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施工時,亦應妥適覆蓋 或回填,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2.12 嚴禁施工人員於工區現場為有礙政府公共工程形象之行為,如喝酒、賭 博、赤裸、隨地大小便或喧鬧等;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整。 3.3 交通維持罰則 工程司及有關人員對交通項目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查時,承包商應配合 辦理事項及有關交通維持事項,未依法令規章辦理或有其他缺失未依限 改善時之罰則。 3.3.1 有關工程施工應辦之交通維持措施,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 章確實辦理並實施自動檢查。工程司及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赴工地實 施稽查或複查時,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及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應主動配合辦理,如未到場配合辦理,工程司及稽查人員得逕行稽查 或複查。 3.3.2 經工程司稽查或複查結果有不符規定項目,除即通知承包商在規定期限 內改善外,其不符規定項目並視情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契約金額未達1,000 萬元者,每項次罰款新臺幣3,000 元。 (2)契約金額1,000 萬元以上者,每項次罰款新臺幣5,000 元。 3.3.3 擅自封閉或佔用大眾通行道路逕行施工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3.4 如有下列情形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1)在提供通行道路從事路面加封或修補、道路清掃、刈草、綠化或使勞 工在路面上從事其他類似之機動性作業,而無適當之交通指揮人員 (或設備)者。 (2)前述指揮人員(設備),未持指揮棒(指揮旗)者。 3.3.5 因施工需佔用或阻斷大眾通行道路,而未依規定於施工路段或相關之各 岔路口前後設置適當之交通管制及防護設施,以維交通安全者,罰款新 臺幣6,000 元。 01991 01991-4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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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工地有關交通維持各項設施因執行不當,被有關主管機關查獲處罰或通知改善時,應由承包商負擔罰款及負責改善,倘同一缺失再遭有關主管機關告發者,在改善完成前並得暫時停止支付估驗款。 3.4 品質缺失罰則 3.4.1 承包商於施工過程中,應落實自主品管作業,避免工程缺失發生。 3.4.2 工程施工過程中,如經業主查核結果,認有工程品質缺失項目,得拍照存證,並書面通知承包商改善。 3.4.3 工程品質缺失項目,如經業主查核結果,發現有重覆發生之情形者,罰款新臺幣6,000 元。 3.4.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承包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1) 懲罰性違約金額,依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扣款新臺幣2,000 元。 (2) 工程施工稽查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前懲罰性違約金外,另扣罰本工程品管費用之1%。 (3)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3.5 污水管線施工 3.5.1 重力管線高程驗收標準及後續處置 (1) 後續處置:如施工超過許可差時,承包商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核可後,如契約條文未有扣款或罰款規定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A. 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0.6 m/s≦流速≦3.0 m/s)時,以該管段(人孔至人孔間)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機具費(不含管材)50%作為罰款後驗收。 B. 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且上游水位(以管底高程為基準計算)壅高30 cm 以下,不影響與該段有關之管01991 01991-5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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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工地有關交通維持各項設施因執行不當,被有關主管機關查獲處罰或通 知改善時,應由承包商負擔罰款及負責改善,倘同一缺失再遭有關主管 機關告發者,在改善完成前並得暫時停止支付估驗款。 3.4 品質缺失罰則 3.4.1 承包商於施工過程中,應落實自主品管作業,避免工程缺失發生。 3.4.2 工程施工過程中,如經業主查核結果,認有工程品質缺失項目,得拍照 存證,並書面通知承包商改善。 3.4.3 工程品質缺失項目,如經業主查核結果,發現有重覆發生之情形者,罰 款新臺幣6,000 元。 3.4.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承包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1) 懲罰性違約金額,依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扣款新臺 幣2,000 元。 (2) 工程施工稽查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 依前懲罰性違約金外,另扣罰本工程品管費用之1%。 (3)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3.5 污水管線施工 3.5.1 重力管線高程驗收標準及後續處置 (1) 後續處置:如施工超過許可差時,承包商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提出 水理計算書,經審查核可後,如契約條文未有扣款或罰款規定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A. 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0.6 m/s≦流速 ≦3.0 m/s)時,以該管段(人孔至人孔間)明挖施工管線安裝 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機具費(不含管材)50%作為 罰款後驗收。 B. 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且上游水位(以 管底高程為基準計算)壅高30 cm 以下,不影響與該段有關之管 01991 01991-5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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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排入時,以該管段(人孔至人孔間)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機具費(不含管材)100%作為罰款後驗收。 C.造成逆流且上游水位(以管底高程為基準計算)壅高30 cm 以上, 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者,應拆除重作。 D. 本罰款不計入契約規定逾期罰款之總額,不受罰款上限之限制。 (2) 後續處置時機:上述後續處置計算資料及辦理方式,承包商必須於竣工報核日前完成並發文通知業主及工程司,如於竣工報核日後提出,視為承包商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履約項目,除依上述後續處置規定辦理外,另以竣工報核日次日起至承包商發文通知完成日止,計算逾期日數,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3.5.2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 重力管線高程驗收(估驗)標準及後續處置 如超過許可差時,承包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核可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A. 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時,以該管段(兩設施之間)明挖施工之長度乘以該項目契約單價分析表內人工、機具費(不含材料、雜項費)之50%作為罰款。 B. 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或造成上游水位壅高達20 cm,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者,應拆除重作,承包商不得異議。 C. 本罰款不計入契約內逾期罰款總額,不受逾期罰款總額上限之限制。 3.6 瀝青混凝土鋪面 3.6.1 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 每批抽驗結果之平均值與工程司認可之配合公式相差不得大於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表02742-2 之規定,超過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含工料價款),每點減價01991 01991-6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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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排入時,以該管段(人孔至人孔間)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 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機具費(不含管材)100%作為罰款後 驗收。 C.造成逆流且上游水位(以管底高程為基準計算)壅高30 cm 以上, 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者,應拆除重作。 D. 本罰款不計入契約規定逾期罰款之總額,不受罰款上限之限制。 (2) 後續處置時機:上述後續處置計算資料及辦理方式,承包商必須於 竣工報核日前完成並發文通知業主及工程司,如於竣工報核日後提 出,視為承包商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履約項目,除依上述後續 處置規定辦理外,另以竣工報核日次日起至承包商發文通知完成日 止,計算逾期日數,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3.5.2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 重力管線高程驗收(估驗)標準及後續處置 如超過許可差時,承包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 核可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A. 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時,以該管段(兩 設施之間)明挖施工之長度乘以該項目契約單價分析表內人工、 機具費(不含材料、雜項費)之50%作為罰款。 B. 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或造成上游水位 壅高達20 cm,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者,應拆除重作,承包 商不得異議。 C. 本罰款不計入契約內逾期罰款總額,不受逾期罰款總額上限之限 制。 3.6 瀝青混凝土鋪面 3.6.1 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 每批抽驗結果之平均值與工程司認可之配合公式相差不得大於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表02742-2 之規定,超過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 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含工料價款),每點減價 01991 01991-6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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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扣款金額未達新臺幣5,000 元者,一律以5,000 元計扣,該批瀝青混凝土料總減價點數超過20 點時,應挖除重鋪,所有挖除及重建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3.6.2 厚度檢查: (1) 新建工程面層部分: A.個點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10%或1cm 之較小者,個點所代表面積依原設計厚度挖(刨)除重鋪,重鋪後檢驗值再做各組平均厚度計算。(所有挖(刨)除、重鋪費用及重鋪後之相關檢測費用由承包商負擔,重鋪後檢試驗工作應依契約原要求試驗項目辦理檢驗) B.各組平均厚度≧設計厚度,依契約單價給付。 C.各組平均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5%,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20%。 D.設計厚度5%≦各組平均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10%,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30%。 (2) 養護工程面層部分: A.個點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20%或1cm 之較小者,個點所代表面積依原設計厚度挖(刨)除重鋪,重鋪後檢驗值再做各組平均厚度計算。(所有挖(刨)除、重鋪費用及重鋪後之相關檢測費用由承包商負擔,重鋪後檢試驗工作應依契約原要求試驗項目辦理檢驗) B.各組平均厚度≧設計厚度,依契約單價給付。 C.各組平均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10%,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20%。 D.設計厚度10%≦各組平均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20%,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30%。 (3) 前(1)、(2)項個點厚度>設計厚度1.2 倍時,則以1.2 倍設計厚度計算平均厚度。 3.6.3 壓實度: A.個點壓實度試驗值<93%,個點所代表面積挖除重鋪,重鋪後檢驗值01991 01991-7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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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扣款金額未達新臺幣5,000 元者,一律以5,000 元計扣,該批瀝 青混凝土料總減價點數超過20 點時,應挖除重鋪,所有挖除及重建費用 應由承包商負擔。 3.6.2 厚度檢查: (1) 新建工程面層部分: A.個點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10%或1cm 之較小者,個點所代表面 積依原設計厚度挖(刨)除重鋪,重鋪後檢驗值再做各組平均厚度計 算。(所有挖(刨)除、重鋪費用及重鋪後之相關檢測費用由承包商 負擔,重鋪後檢試驗工作應依契約原要求試驗項目辦理檢驗) B.各組平均厚度≧設計厚度,依契約單價給付。 C.各組平均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5%,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 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20%。 D.設計厚度5%≦各組平均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10%,依契約單價 扣減各組代表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30%。 (2) 養護工程面層部分: A.個點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20%或1cm 之較小者,個點所代表面 積依原設計厚度挖(刨)除重鋪,重鋪後檢驗值再做各組平均厚度計 算。(所有挖(刨)除、重鋪費用及重鋪後之相關檢測費用由承包商 負擔,重鋪後檢試驗工作應依契約原要求試驗項目辦理檢驗) B.各組平均厚度≧設計厚度,依契約單價給付。 C.各組平均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10%,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 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20%。 D.設計厚度10%≦各組平均厚度不足部分<設計厚度20%,依契約單價 扣減各組代表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30%。 (3) 前(1)、(2)項個點厚度>設計厚度1.2 倍時,則以1.2 倍設計厚度 計算平均厚度。 3.6.3 壓實度: A.個點壓實度試驗值<93%,個點所代表面積挖除重鋪,重鋪後檢驗值 01991 01991-7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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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做各組平均壓實度計算。(所有挖(刨)除、重鋪費用及重鋪後之相關檢測費用由承包商負擔,重鋪後檢試驗工作應依契約原要求試驗項目辦理檢驗) B.各組平均壓實度試驗值≧95%,依契約單價給付。 C. 94%≦各組平均壓實度試驗值<95%,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10%。 D.93%≦各組平均壓實度試驗值<94%,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積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20%。 E.個點壓實度試驗值>98%時,則以98%壓實度試驗值計算平均壓實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罰款依實際數量計量。 4.2 計價 除另有規定外,罰款依實際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01991 01991-8 KCG V3.0 20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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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做各組平均壓實度計算。(所有挖(刨)除、重鋪費用及重鋪後之相 關檢測費用由承包商負擔,重鋪後檢試驗工作應依契約原要求試驗 項目辦理檢驗) B.各組平均壓實度試驗值≧95%,依契約單價給付。 C. 94%≦各組平均壓實度試驗值<95%,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積 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10%。 D.93%≦各組平均壓實度試驗值<94%,依契約單價扣減各組代表面積 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20%。 E.個點壓實度試驗值>98%時,則以98%壓實度試驗值計算平均壓實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罰款依實際數量計量。 4.2 計價 除另有規定外,罰款依實際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01991 01991-8 KCG V3.0 201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