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56 交通維持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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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56 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設施之佈設、搬移與撤除、持旗人(旗手)之派遣及操作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設施之佈設、搬移與撤除、交通維持持旗人(旗手)之派遣及操作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2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3 第01564 章--施工圍籬 1.3.4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5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3.6 第02891 章--標誌 1.3.7 第02892 章--反光導標 1.3.8 第02898 章--標線 1.3.9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0 第03210 章--鋼筋 1.3.11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頒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2 交通部編審之「交通工程手冊」 1.4.3 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1.4.4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01556 01556-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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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56 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設施之佈設、搬移與撤除、持旗人(旗手)之派遣及操作等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設施之佈設、搬移與撤除、交通維持持旗人 (旗手)之派遣及操作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2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3 第01564 章--施工圍籬 1.3.4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5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3.6 第02891 章--標誌 1.3.7 第02892 章--反光導標 1.3.8 第02898 章--標線 1.3.9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0 第03210 章--鋼筋 1.3.11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頒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2 交通部編審之「交通工程手冊」 1.4.3 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1.4.4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01556 01556-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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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公路法 1.4.6 建築法 1.4.7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5 資料送審 (1) 承包商依設計階段已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配合實際施工及現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正;擬訂交通維持計畫;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之暢通。 (2)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之暢通。 (3)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須修正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許可,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2. 產品 2.1 交通維持所用之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分為下列6 項 (1) 標誌:包括警告、禁制、指示及施工標誌。 (2) 槽化導向設施:包括拒馬、交通錐、護欄(分隔石)、筒型交通錐及直立導標。 (3) 路面標線、標記。 (4) 警告照明設施:包括施工警告燈號、閃光箭頭板及照射燈。 (5) 安全設施:包括安全圍籬、防撞墊及安全防護網。 (6) 其他:包含工程指示車、旗幟及告示牌。 2.2 材料及功能 2.2.1 交通錐 (1)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用合成樹脂或柔性橡膠製作01556 01556-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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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公路法 1.4.6 建築法 1.4.7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5 資料送審 (1) 承包商依設計階段已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配合實際施工及現 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正;擬訂交通維持計畫;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之暢通。 (2)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 持計畫;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 工工區之暢通。 (3)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須修正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 書面許可,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2. 產品 2.1 交通維持所用之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分為下列6 項 (1) 標誌:包括警告、禁制、指示及施工標誌。 (2) 槽化導向設施:包括拒馬、交通錐、護欄(分隔石)、筒型交通錐及 直立導標。 (3) 路面標線、標記。 (4) 警告照明設施:包括施工警告燈號、閃光箭頭板及照射燈。 (5) 安全設施:包括安全圍籬、防撞墊及安全防護網。 (6) 其他:包含工程指示車、旗幟及告示牌。 2.2 材料及功能 2.2.1 交通錐 (1)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用合成樹脂或柔性橡膠製作 01556 01556-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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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則。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高度至少為70 cm,其表面接近頂部加貼15 cm 寬反光紙。 (2) 交通錐之顏色分為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2 種。 (3) 為加強交通錐之穩定性,得以其他材料加重底座。 (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連桿之型式。 2.2.2 直立導標 (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之板面寬度應為20 cm~30 cm,高至少60 cm。板面之表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90 cm。高度不超過90 cm 之導標應使用10 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當路面空間極小時,此導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 章「反光導標」規定。 2.2.3 筒型交通錐 (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筒型交通錐其高度至少85 cm,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頂部直徑至少45 cm,底部直徑至少50 cm,底盤應較底部為寬並與筒身嵌成一體。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15~20 cm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 (2) 每一筒型交通錐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 cm。 (3)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4)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2.4 護欄(分隔石) (1) 活動式護欄(分隔石)應以混凝土、金屬或其他材料製成,活動式01556 01556-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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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則。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高度至少為70 cm,其表面接近 頂部加貼15 cm 寬反光紙。 (2) 交通錐之顏色分為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2 種。 (3) 為加強交通錐之穩定性,得以其他材料加重底座。 (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或有特殊情形之工 程,應採用交通錐加連桿之型式。 2.2.2 直立導標 (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之板面寬度應為20 cm~30 cm,高 至少60 cm。板面之表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 地面之高度應為90 cm。高度不超過90 cm 之導標應使用10 cm 之 條紋。若設於雙向道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當路面空間極小時, 此導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 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 章「反光導標」規定。 2.2.3 筒型交通錐 (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筒型交通錐其高度至少85 cm,橫斷面為圓 型或近似圓型,頂部直徑至少45 cm,底部直徑至少50 cm,底盤應 較底部為寬並與筒身嵌成一體。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15~20 cm 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 (2) 每一筒型交通錐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 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 cm。 (3)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 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4)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 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2.4 護欄(分隔石) (1) 活動式護欄(分隔石)應以混凝土、金屬或其他材料製成,活動式 01556 01556-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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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護欄(分隔石)可使用預鑄方式製作,且附有預埋之連接裝置,此連接裝置應具有足夠之強度,於必要連接時以確保每一個別單元成為一排平順連續之分隔石。使用活動型紐澤西護欄,如有損壞應即補充及更新,搬移設施位置時應拍照存證及紀錄於工作日報表內。灌水式紐澤西護欄依工程司指示如有破損漏水,應隨時補充更新或修補填充水,充水高度至少60 cm。 (2) 護欄(分隔石)前端應向車道外展開或設置防撞設施,以減緩衝擊之影響。 (3) 應特別注意活動式或臨時護欄(分隔石)與鄰近現有分隔石或護欄之連接。承包商之送審資料應提供此細節。所有護欄(分隔石)系統之連接處均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2.2.5 施工警告燈號 施工警告燈號包括定光燈號及閃光燈號,高度以120 cm 為度。顏色為黃色或紅色。 種類 鏡面數 每分鐘閃爍次數光度(燭光)適用地點 閃光燈號 單面或55~75 20~40 施工地段起訖點及雙面 特別危險處所 定光燈號 定光 5~10 導向車輛行駛 2.2.6 照射燈 用以照明工程活動、交通指揮站及其他限制或危險區域之照射燈應置於適當位置或遮蓋,以防眩光照射到車輛駕駛人。照射燈不得用作標誌或設備之照明。 2.2.7 閃光箭頭板 (1) 前置警示閃光或次第箭頭板係用以輔助現有之交通管制設施。該設施應使用於日間或夜間之道路封閉、慢速移動之維持或通行道路上之施工作業,或極危險之高交通量及高車速之狀況。標誌、拒馬或其他交通管制設施均應與前置警示箭頭板共同使用。 01556 01556-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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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護欄(分隔石)可使用預鑄方式製作,且附有預埋之連接裝 置,此連接裝置應具有足夠之強度,於必要連接時以確保每一個別 單元成為一排平順連續之分隔石。使用活動型紐澤西護欄,如有損 壞應即補充及更新,搬移設施位置時應拍照存證及紀錄於工作日報 表內。灌水式紐澤西護欄依工程司指示如有破損漏水,應隨時補充 更新或修補填充水,充水高度至少60 cm。 (2) 護欄(分隔石)前端應向車道外展開或設置防撞設施,以減緩衝擊 之影響。 (3) 應特別注意活動式或臨時護欄(分隔石)與鄰近現有分隔石或護欄 之連接。承包商之送審資料應提供此細節。所有護欄(分隔石)系 統之連接處均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2.2.5 施工警告燈號 施工警告燈號包括定光燈號及閃光燈號,高度以120 cm 為度。顏色為 黃色或紅色。 種類 鏡面數 每分鐘閃爍次數 光度(燭光) 適用地點 閃光燈號 單面或 55~75 20~40 施工地段起訖點及 雙面 特別危險處所 定光燈號 定光 5~10 導向車輛行駛 2.2.6 照射燈 用以照明工程活動、交通指揮站及其他限制或危險區域之照射燈應置於 適當位置或遮蓋,以防眩光照射到車輛駕駛人。照射燈不得用作標誌或 設備之照明。 2.2.7 閃光箭頭板 (1) 前置警示閃光或次第箭頭板係用以輔助現有之交通管制設施。該設 施應使用於日間或夜間之道路封閉、慢速移動之維持或通行道路上 之施工作業,或極危險之高交通量及高車速之狀況。標誌、拒馬或 其他交通管制設施均應與前置警示箭頭板共同使用。 01556 01556-4 KCG V1.0 2008/03
¶ 表 1
| 種類 | 鏡面數 | 每分鐘閃爍次數 | 光度(燭光) | 適用地點 |
|---|---|---|---|---|
| 閃光燈號 | 單面或 雙面 | 55~75 | 20~40 | 施工地段起訖點及 特別危險處所 |
| 定光燈號 | 定光 | 5~10 | 導向車輛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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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閃光箭頭板之最小尺度為60 cm ×120 cm,閃光燈號其閃光率應為每分鐘25 次至40 次。閃光箭頭之點亮時間應為50%以上,次第箭頭之閃亮時間則應為25%以上。 2.2.8 施工標誌 施工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70 cm。放大型牌面邊長90 cm,長方形長100 cm,寬60 cm。橙色編號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標誌須符合第02891 章「標誌」規定。 2.2.9 活動型拒馬 活動型拒馬可為鋁製或其他材料製品,長度為120 cm,高度至少120 cm,牌面須具反光性能。 2.2.10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1) 利用槽鋼護欄及圍籬隔成寬度約90 cm 之臨時人行道。 (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 m 應設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2.3 警示桶 2.3.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警示桶約90 cm 高,直徑至少45 cm,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3.2 每一警示桶至少應有2 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 cm。 2.3.3 當警示桶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警告標誌。 2.3.4 警示桶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2.3.5 於黑夜時,單一警示桶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警示桶01556 01556-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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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閃光箭頭板之最小尺度為60 cm ×120 cm,閃光燈號其閃光率應為 每分鐘25 次至40 次。閃光箭頭之點亮時間應為50%以上,次第箭 頭之閃亮時間則應為25%以上。 2.2.8 施工標誌 施工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 反光性能,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70 cm。放大型牌面邊長90 cm,長方 形長100 cm,寬60 cm。橙色編號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 號。標誌須符合第02891 章「標誌」規定。 2.2.9 活動型拒馬 活動型拒馬可為鋁製或其他材料製品,長度為120 cm,高度至少120 cm, 牌面須具反光性能。 2.2.10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1) 利用槽鋼護欄及圍籬隔成寬度約90 cm 之臨時人行道。 (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上,並加以橫撐及 斜撐鋼材穩固之。 (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 籬上每隔2 m 應設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道路上或於圍 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2.3 警示桶 2.3.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警示桶約90 cm 高,直徑至少45 cm,其使用之 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3.2 每一警示桶至少應有2 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 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 cm。 2.3.3 當警示桶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警告標誌。 2.3.4 警示桶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 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2.3.5 於黑夜時,單一警示桶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警示桶 01556 01556-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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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3.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警示桶上,以補助警示桶之外型輪廓。 3. 施工 3.1 承包商必須遵照「公路法、「建築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章及工程契約規定確實辦理工地及相關道路之交通維持及管理工作。 3.2 承包商除辦理工地及相關道路之交通維持外,應包括交通安全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3.3 交通維持計畫 3.3.1 道路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原則及審議機關,應依本市道安會報公布之有關規定辦理。 3.3.2 交通維持應注意事項 承包商須於施工前3 日將施工標誌、標線及引導措施完成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得動工。 (1) 市區內或交通密集路段橫越公路地下之各項工程,以在夜間施工為原則,並於翌日清晨6 時前完成回填壓實或鋪設鋼板,恢復正常通車。 (2) 工程施工為防範交通阻塞,應以分段或單側施工為原則。 (3) 橫越道路之各項工程應分段施築,並須同時維持雙向通車為原則,倘無法達到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派員指揮管制交通,必要時應施設便道或封閉道路及繞道指引。 (4) 提供大眾通行路面應平整、不得有坑洞或積水,並應防塵、防滑及避免噪音傷害,若確因施工需要或有臨時性或突發性之情況時,應有足夠之警告設施及必要圍籬等防範措施,包括不同車道之劃分應明顯標示,以防意外。 (5)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破01556 01556-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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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3.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警示桶上,以補助警示桶之外型輪廓。 3. 施工 3.1 承包商必須遵照「公路法、「建築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章 及工程契約規定確實辦理工地及相關道路之交通維持及管理工作。 3.2 承包商除辦理工地及相關道路之交通維持外,應包括交通安全設施之管 理與維護。 3.3 交通維持計畫 3.3.1 道路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原則及審議機關,應依本市道安會報公布 之有關規定辦理。 3.3.2 交通維持應注意事項 承包商須於施工前3 日將施工標誌、標線及引導措施完成並經檢查合格 後始得動工。 (1) 市區內或交通密集路段橫越公路地下之各項工程,以在夜間施工為 原則,並於翌日清晨6 時前完成回填壓實或鋪設鋼板,恢復正常通 車。 (2) 工程施工為防範交通阻塞,應以分段或單側施工為原則。 (3) 橫越道路之各項工程應分段施築,並須同時維持雙向通車為原則, 倘無法達到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派員指揮管制交通,必要時應施 設便道或封閉道路及繞道指引。 (4) 提供大眾通行路面應平整、不得有坑洞或積水,並應防塵、防滑及 避免噪音傷害,若確因施工需要或有臨時性或突發性之情況時,應 有足夠之警告設施及必要圍籬等防範措施,包括不同車道之劃分應 明顯標示,以防意外。 (5)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破 01556 01556-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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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及不平,應即修補平整,使用現有道路亦應隨時注意維護。 (6) 施工路段二側住戶之進出通道應予維護,若因施工須以鋪板提供通行者,其鋪設之最低標準為:寬1.50 m,厚1.8 cm 之合板,並足供行人及機車安全通行為原則。 (7) 車輛機械及施工料具不得隨意停置於大眾通行路面,惟在不妨礙交通流暢與安全情形下,經徵得工程司認可並施設妥善之安全防護後得集中放置。 3.3.3 封閉道路施工者,應事先研擬計畫且通過審查,於正式施工前向本市道安會報報備施工日期。 3.3.4 承包商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如發生國賠事件等情事,應負相關責任。 3.4 施工安全設施之佈設、搬移與撤除 3.4.1 承包商應事先準備各種標誌、拒馬、交通錐、圍籬與旗幟等,依照規定距離及佈設原則設置穩固,並拍照存證。彎道及隧道路段應加強佈設。 3.4.2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交通安全設施之維護,以保持外觀清晰完整及有效性,夜間應有反光或適當之施工警告燈號,並配合實際情況需要機動調整,如有損壞應即補充及更新,搬移設施位置時應拍照存證及紀錄於工作日報表內。 3.4.3 交通管制路段,應於漸變段適當距離前設置相關警示設施(如持旗人、電動旗手),工作人員即依行車方向順序佈設各項設施,並修正至符合規定距離及佈設原則。 3.4.4 施工安全設施撤除時,依前項規定反方向撤除之。 3.4.5 承包商除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基於工地實際需要應隨時並主動依規定調整、增設或拆除相關安全設施。 3.4.6 相關道路之各項現有交通設施,經工程司認可得配合施工作必要之調整。 3.4.7 承包商應於工程完工後,派員清除沿線施工時所設置之各種設施,如工程告示牌、標誌、拒馬、交通錐及圍籬等臨時性設施,否則不派員驗收。 3.5 工作人員注意事項 3.5.1 工作人員在工作區域內應隨時注意通行之車輛,並佩戴安全帽及穿著反01556 01556-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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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及不平,應即修補平整,使用現有道路亦應隨時注意維護。 (6) 施工路段二側住戶之進出通道應予維護,若因施工須以鋪板提供通 行者,其鋪設之最低標準為:寬1.50 m,厚1.8 cm 之合板,並足供 行人及機車安全通行為原則。 (7) 車輛機械及施工料具不得隨意停置於大眾通行路面,惟在不妨礙交 通流暢與安全情形下,經徵得工程司認可並施設妥善之安全防護後 得集中放置。 3.3.3 封閉道路施工者,應事先研擬計畫且通過審查,於正式施工前向本市道 安會報報備施工日期。 3.3.4 承包商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如發生國賠事件等情事,應負相關責任。 3.4 施工安全設施之佈設、搬移與撤除 3.4.1 承包商應事先準備各種標誌、拒馬、交通錐、圍籬與旗幟等,依照規定 距離及佈設原則設置穩固,並拍照存證。彎道及隧道路段應加強佈設。 3.4.2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交通安全設施之維護,以保持外觀清晰完整及 有效性,夜間應有反光或適當之施工警告燈號,並配合實際情況需要機 動調整,如有損壞應即補充及更新,搬移設施位置時應拍照存證及紀錄 於工作日報表內。 3.4.3 交通管制路段,應於漸變段適當距離前設置相關警示設施(如持旗人、電 動旗手),工作人員即依行車方向順序佈設各項設施,並修正至符合規定 距離及佈設原則。 3.4.4 施工安全設施撤除時,依前項規定反方向撤除之。 3.4.5 承包商除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基於工地實際需要應隨時並主動依規定 調整、增設或拆除相關安全設施。 3.4.6 相關道路之各項現有交通設施,經工程司認可得配合施工作必要之調整。 3.4.7 承包商應於工程完工後,派員清除沿線施工時所設置之各種設施,如工 程告示牌、標誌、拒馬、交通錐及圍籬等臨時性設施,否則不派員驗收。 3.5 工作人員注意事項 3.5.1 工作人員在工作區域內應隨時注意通行之車輛,並佩戴安全帽及穿著反 01556 01556-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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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背心(反光腰帶、反光肩帶)。 3.5.2 承包商之交通維持人員於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若作業時間超出預定時,工地負責人應隨時派員接替。 3.5.3 承包商工作人員不可隨地拋棄廢棄物,每日工作完畢,應將工作區域內不必要的物品等予以清除。 3.6 機具操作注意事項 3.6.1 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應注意來往車輛及遵守持旗人(旗手)之指揮,以維交通安全。 3.6.2 機具在工作區域範圍內操作時,應遵從承包商現場管理人員之指揮。 3.6.3 車輛及機具利用中央分隔帶迴車道迴轉時應注意安全,必要時應派人指揮。 3.6.4 為期減少對現有交通之影響,施工機具儘可能於離峰時間調度。 3.6.5 施工之車輛運輸應儘可能與一般車流錯開。 3.6.6 工程車或機具等不可隨意停置。 3.7 夜間施工應遵循事項: 3.7.1 承包商應事先針對交通安全之維護及勞工安全作妥善規劃後辦理實施。 3.7.2 工作區域及漸變段,應依照本章規定設置閃光施工警告燈號,並派持旗人(旗手)指揮交通。 3.7.3 交通錐、標誌、拒馬牌面及其他安全設施,均應具反光性能及保持清晰。 3.7.4 施工時段應切實掌握時程提前收工。 3.7.5 施工機動車輛進出動線、警示燈號應明顯清楚,並依核准之夜間施工安全措施設置,交通管制應事先與警察局及憲警單位協調,並完成宣導工作。 3.7.6 監工人員應到場全程監督,必要時應聯絡品管人員配合作業。 3.7.7 施工範圍之夜間照明應足夠,並做好污染防制揩施。 3.7.8 施工時應使用低噪音機具,同時重型車輛之進出應避免大坡度爬行,如因爬坡發生噪音超過規定,則該施工項目應禁止夜間施工。 3.7.9 機動車輛進出工地應有持夜間警棒人員指揮。 01556 01556-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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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背心(反光腰帶、反光肩帶)。 3.5.2 承包商之交通維持人員於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若作業時間超出 預定時,工地負責人應隨時派員接替。 3.5.3 承包商工作人員不可隨地拋棄廢棄物,每日工作完畢,應將工作區域內 不必要的物品等予以清除。 3.6 機具操作注意事項 3.6.1 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應注意來往車輛及遵守持旗人(旗手)之指揮,以 維交通安全。 3.6.2 機具在工作區域範圍內操作時,應遵從承包商現場管理人員之指揮。 3.6.3 車輛及機具利用中央分隔帶迴車道迴轉時應注意安全,必要時應派人指 揮。 3.6.4 為期減少對現有交通之影響,施工機具儘可能於離峰時間調度。 3.6.5 施工之車輛運輸應儘可能與一般車流錯開。 3.6.6 工程車或機具等不可隨意停置。 3.7 夜間施工應遵循事項: 3.7.1 承包商應事先針對交通安全之維護及勞工安全作妥善規劃後辦理實施。 3.7.2 工作區域及漸變段,應依照本章規定設置閃光施工警告燈號,並派持旗 人(旗手)指揮交通。 3.7.3 交通錐、標誌、拒馬牌面及其他安全設施,均應具反光性能及保持清晰。 3.7.4 施工時段應切實掌握時程提前收工。 3.7.5 施工機動車輛進出動線、警示燈號應明顯清楚,並依核准之夜間施工安 全措施設置,交通管制應事先與警察局及憲警單位協調,並完成宣導工 作。 3.7.6 監工人員應到場全程監督,必要時應聯絡品管人員配合作業。 3.7.7 施工範圍之夜間照明應足夠,並做好污染防制揩施。 3.7.8 施工時應使用低噪音機具,同時重型車輛之進出應避免大坡度爬行,如 因爬坡發生噪音超過規定,則該施工項目應禁止夜間施工。 3.7.9 機動車輛進出工地應有持夜間警棒人員指揮。 01556 01556-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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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緊急狀況 承包商若遇緊急狀況,如坍方、地層下陷、淹水、車禍或火災等,應即於該路段前設置有關安全設施(如警告標誌、施工警告燈號等),必要時應派員管制交通,並立即通報工程司及相關單位會同勘查處理。 3.9 持旗人(旗手)之派遣及操作 3.9.1 持旗人(旗手)之派遣 (1) 施工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應派遣之。 (2) 機具及車輛出入工作區域時,應派遣之。 (3) 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應派遣之。 3.9.2 持旗人(旗手)之操作 (1) 持旗人(旗手)於執勤時應正確佩戴安全帽並穿反光背心,手執紅旗或紅色電指揮棒,夜間應以紅色電指揮棒指揮交通。 (2) 持旗人(旗手)應位於工作區域漸變段前端適當距離之路肩上或中央分隔帶上或承包商現場管理人員指定處指揮交通。 (3) 持旗人(旗手)應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 (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承包商應準備充分人力輪替指揮交通。 (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時之注意力。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處」、「座」、「式」或其他單位計量。各類設施搬移費以「座次」、「個次」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相關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01556 01556-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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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緊急狀況 承包商若遇緊急狀況,如坍方、地層下陷、淹水、車禍或火災等,應即 於該路段前設置有關安全設施(如警告標誌、施工警告燈號等),必要時 應派員管制交通,並立即通報工程司及相關單位會同勘查處理。 3.9 持旗人(旗手)之派遣及操作 3.9.1 持旗人(旗手)之派遣 (1) 施工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應派遣之。 (2) 機具及車輛出入工作區域時,應派遣之。 (3) 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應派遣之。 3.9.2 持旗人(旗手)之操作 (1) 持旗人(旗手)於執勤時應正確佩戴安全帽並穿反光背心,手執紅 旗或紅色電指揮棒,夜間應以紅色電指揮棒指揮交通。 (2) 持旗人(旗手)應位於工作區域漸變段前端適當距離之路肩上或中 央分隔帶上或承包商現場管理人員指定處指揮交通。 (3) 持旗人(旗手)應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 (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承包商應準備充分 人力輪替指揮交通。 (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時之注意力。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處」、「座」、「式」或其他單位計量。各類設施搬移費以「座 次」、「個次」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 包括於契約相關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 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 01556 01556-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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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承包商除應按前述各節應辦事項切實辦理外,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包括臨時交通指揮、安全設施之巡查、整修、油漆、調整、調運與相關人事行政管理費、各類表報製作、規定案件申請作業費及其規費暨其他無法細列之工程項目,以及施工期間所需之一切工地管理與維護等費用。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巨額工程告示牌 處 工程告示牌(註明規格) 處 施工標誌(註明規格) 座 禁制標誌(註明規格) 座 警告標誌(註明規格) 座 指示標誌(註明規格) 座 活動型拒馬(註明規格) 座 移動性施工標誌 組 移動性燈箱標誌 組 交通錐 個 支架式警告燈 盞 附掛式警告燈 組 小紅燈泡及電線組 公尺 黃色警示帶 公尺 紅旗帶 公尺 半阻隔式圍籬(註明規格) 組 全阻隔式圍籬(註明規格) 組 簡易圍籬(註明規格) 組 鐵扇門 組 01556 01556-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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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承包商除應按前述各節應辦事項切實辦理外,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 費包括臨時交通指揮、安全設施之巡查、整修、油漆、調整、調運與相 關人事行政管理費、各類表報製作、規定案件申請作業費及其規費暨其 他無法細列之工程項目,以及施工期間所需之一切工地管理與維護等費 用。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巨額工程告示牌 處 工程告示牌(註明規格) 處 施工標誌(註明規格) 座 禁制標誌(註明規格) 座 警告標誌(註明規格) 座 指示標誌(註明規格) 座 活動型拒馬(註明規格) 座 移動性施工標誌 組 移動性燈箱標誌 組 交通錐 個 支架式警告燈 盞 附掛式警告燈 組 小紅燈泡及電線組 公尺 黃色警示帶 公尺 紅旗帶 公尺 半阻隔式圍籬(註明規格) 組 全阻隔式圍籬(註明規格) 組 簡易圍籬(註明規格) 組 鐵扇門 組 01556 01556-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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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型紐澤西護欄(註明規格) 座 臨時油漆標線 平方公尺 電動旗手 式 人工旗手 式 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式 搬移費(註明設施) 「座次」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1556 01556-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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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型紐澤西護欄(註明規格) 座 臨時油漆標線 平方公尺 電動旗手 式 人工旗手 式 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式 搬移費(註明設施) 「座次」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1556 01556-11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