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21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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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21 章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防護網,包括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2.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3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安全衛生計畫 01521 0152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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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21 章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防護網,包括材料、安裝 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2.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3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安全衛生計畫 01521 0152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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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安全網之材料及強度,應符合CNS 14252 規定。 2.1.1 安全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10 cm;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100 cm2。 2.1.2 覆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2 cm;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4 cm2。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橋梁工程之上部結構、建築工程或特殊作業場所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網,承包商應依據現場需求、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佈設,以維護工地安全。 3.1.2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於高處工作施築前應先吊掛防護網,以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佩掛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01521 0152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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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安全網之材料及強度,應符合CNS 14252 規定。 2.1.1 安全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 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 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10 cm;其餘形狀之網目者, 每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100 cm 2。 2.1.2 覆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 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 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2 cm;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 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4 cm 2。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橋梁工程之上部結構、建築工程或特殊作業場所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網, 承包商應依據現場需求、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佈設,以維護工地安全。 3.1.2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於高處工作施築前應先吊掛防 護網,以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佩掛 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01521 0152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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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防護網應設置兩層,「覆網」網孔2 cm ×2 cm 者在上層,「安全網」網孔10 cm×10 cm 者在下。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3.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免在施工期間,因掉落之石粒、板屑及工具等擊傷行人及車輛。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設置之安全防護設施,人員不得行走於其上。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佩掛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防護設施應設置兩層,「安全網」網孔10 cm×10 cm 者在下,其上以密排合板固定於構造物(不可傷害構造物)。若工作人員需要行走於密排合板上,則須提出結構計算書及支撐施工圖經工司核可。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安全防護網工作,以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吊掛、拆除、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21 0152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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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防護網應設置兩層,「覆網」網孔2 cm ×2 cm 者在上層,「安 全網」網孔10 cm×10 cm 者在下。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 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3.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免在施工 期間,因掉落之石粒、板屑及工具等擊傷行人及車輛。防止人員墜 落及物體飛落所設置之安全防護設施,人員不得行走於其上。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佩掛 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防護設施應設置兩層,「安全網」 網孔10 cm×10 cm 者在下,其上以密排合板固定於構造物(不可傷 害構造物)。若工作人員需要行走於密排合板上,則須提出結構計 算書及支撐施工圖經工司核可。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 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安全防護網工作,以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 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吊掛、拆除、交通安全 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21 01521-3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