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12 水泥漆
¶ 1. 規範正文
第09912章
水泥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設計圖說規定為水泥漆者皆屬之,包括所有材料、人工、施工和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含配合其他相關工程)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
(2) CNS 8144 溶劑型水泥漆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材料明細表、型錄、儲存方式、施工人員計畫、保護措施、施工流程、方法時程計畫、查檢點及自主檢查表等。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1) 產品型錄。
(2)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等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3)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文件。
1.5.5 樣品
(1) 材料應提送樣品及其配件,應製作約300×300mm[ ]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
(2) 承攬廠商於施工開始前,先於現場依監造單位指定之面積及位置,施作實體樣品,以供監造單位明瞭塗裝及表面修飾之步驟,此經監造單位核准之施工方法、技術及品質,將作為日後施工及驗收之標準。
1.6 品質保證
1.6.1 依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漆料需做妥善包裝、防護處理,運至工地,儲藏於防雨、防潮的空間。
1.7.2 所有材料須有明顯清晰之包裝辨示,以說明產品之規格及其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漆依契約設計圖說並須符合CNS 4940 [CNS 8144]之規定。
2.1.1 規格:依各廠包裝之適用規格。
2.1.2 材質:壓克力樹脂類[乳化合成樹脂類] [ ]。
2.1.3 塗裝後之總乾膜厚度:100μm[ ]以上。
2.2 取樣頻率
有正字標記供應商,應依正字標記之相關規定辦理,無正字標記者每專案每型號材料[2][ ]次。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被塗物表面於施作塗裝前應予清潔,所有水份、油漬、污物、鬆散物及其他雜物均須除去,如新拌混凝土澆置完成後三週[ ]以上方可塗裝,以防塗裝後有些顏色褪色情形。
3.1.2 凡對施工有影響之場地情況,均應先勘察,並須在場地情況合乎施工條件下,經監造單位核准後,方可開始塗裝工作。
3.2 工地施工
3.2.1 水泥漆之塗料須屬原廠之原封包裝,施工時不得摻雜其他材料(礦物填縫料等),除契約因工程需要另有規定外,稀釋劑用量需依製造廠商規定使用,以免影響塗裝之品質。
3.2.2 施工前將無須塗裝之部分,予以遮蓋,防止施工之污染。
3.2.3 塗裝時,被塗物表面含水率不得高於10%[ ],濕度不得高於80%[ ],混凝土表面溫度不得高於40°C[ ],依材料供應商之規定值規定之。
3.2.4 塗膜表面應均勻平滑,無氣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3.2.5 新施工完成之表面,在尚未完全乾燥時,應予以警示及維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水泥漆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施作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油漆踢腳長度以[公尺][ ]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該項目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9912章V5.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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