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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80 洗石子|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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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9780章
洗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洗石子之供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構造物表面之洗石子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及填縫劑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3.4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5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6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7 第07921章--填縫材
1.3.8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3512 墁砌水泥
(6)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631 室內粉刷用黏結劑
1.5 品質保證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施工製造圖: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6.2 粒料配合、顏色及粒料比例證明書。
1.6.3 樣品:應先送各種材料樣品經監造單位認可,並製作成不小於30cm正方形樣品。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7.2 儲存於屋內乾燥木鋪板上,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第I型][CNS 13512 SX型][ ]之規定。
2.1.2 砂:應符合CNS 387建築用砂之規定。
2.1.3 水:應符合CNS 13961混凝土拌和用水之規定。
2.1.4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 ]之規定。
2.1.5 顏色:洗石子應使用白水泥[ ]拌和。
2.1.6 碎石:碎石如無特別指定,應採用國產各色大理石、白雲石或蛇紋石之輾碎篩粒,須堅實,不含泥土及雜質,並應質地及色澤均勻者,其顆粒大小依圖說或監造單位指示辦理。
2.1.7 顏料:顏料須為礦物質,研磨細緻,耐久且不受日光及石灰影響,比重與普通水泥相似。其使用量不得超出水泥量之5%,顏色樣品依監造單位指示辦理,並留存以資核對。
2.1.8 分隔木條:應使用馬牙型之木條以便取出,寬度經監造單位核可者。
2.1.9 黏著劑:應符合ASTM C631之規定,用於混凝土或混凝土空心磚之表面,用以黏著粉刷層。
2.1.10 材料量度:砂漿所用材料之量度方法,應使規定之材料配合比例以控制並保持準確,砂漿用材料之容積單位應按下列數值辦理:
(1) 水泥每30包重1,500kg,作立方公尺計。
(2) 乾砂1,280kg或濕砂1,360kg,作立方公尺計。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將混凝土表面異物清除,必要時以清潔劑清洗表面,再以清水沖洗。
3.1.2 於適當間隔或重要位置先作高低基準灰誌,以利於控制粉刷厚度。
3.1.3 應充分濕潤施工面,以減少其自粉刷料中過量吸水份。
3.1.4 必要時將光滑之混凝土面打毛,並按製造廠商之規定塗黏著劑。
3.1.5 依設計圖或監造單位之指示設置工作縫及伸縮縫。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例
(1) 底層採用一份水泥及三份砂與適量之水拌和(均以容積比例計算)。
(2) 面層除非另有規定,採用1份水泥、1.5份碎石及1/4份礦物填縫料,於乾拌勻勻後,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3.2.2 水泥砂漿之拌和
水泥砂漿材料應置於一接合嚴密不漏水之容器內拌和。加水後之拌和時間不得少於[3][ ]分鐘。水泥灰漿應拌和至色澤均勻,塑度達到所需之工作性能時為止。
3.2.3 底層(水泥粉刷)之施工
底層應使用鏝刀將水泥砂漿壓鏝塗刷,使水泥砂漿固黏於表面,再依準條用木尺將粉刷面刮平,並於水泥砂漿初凝時,將表面刮毛。
3.2.4 面層之施工
(1) 面層應俟底層乾透後為之。面層應先以鏝刀用力均勻壓平,並儘量避免產生鏝刀痕,俟水泥初凝後,即用噴霧器噴洗表面,將表面水泥漿抹去,使其露出密集之石粒,務須噴洗均勻,完成面應洗刷清潔。其施工程序,應自高處向低處施工。
(2) 洗石子粉刷之顏色及碎石種類,由監造單位另行指定之。
(3) 水泥碎石料內絕對禁止摻雜海菜粉或其他化學膠合物,但可酌加礦物填縫料,其用量為水泥量之15%~20%。
(4) 施工前應預為準備並控制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5) 天雨或刮風日不得施工,如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形時,應即停工,遭受雨淋部分,應即鏟去,俟天晴後重做。
(6) 洗石子之面積過大時,應分格施工,分格之大小應依監造單位指示辦理。分格以9mm[檜木][ ]方條(兩側略為鉋斜呈大小面),先釘在已完成底度之牆面上,線條必須平直,俟洗石子工作完成乾透後,再起出木條,以純水泥漿或監造單位指示之材料用特製工具嵌縫。
(7) 牆面如須留置螺絲及其他洞孔時,應於施工前預先埋設,不得在洗石子完成後再行鑿補。
(8) 石料如規定使用宜蘭石或契約圖說標示者,應切實按照規定辦理,不得使用人造宜蘭石。
3.2.5 洗石子完成後,整幅施工面應均勻平整清淨,不得混濁不清。
3.2.6 如有特殊規定時得用透明防水劑。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洗石子可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分隔木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可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9780章V5.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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