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碼:03377
版次:113年7月22日農保管字第1132667265號函修正
官方來源:水土保持工程管考系統下載專區(113.07.22 官方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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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377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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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依據工程會第03377章V9.0修改
第03377章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以下簡稱CLSM)係由水泥(含水泥系處理劑)、卜作嵐摻料、粒料及水按設定比例拌和而成,必要時得依規定使用化學摻料。
本章內容包含CLSM之組成材料、性質要求、拌合、設備、品管、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CLSM之組成材料、性質要求、拌和、設備、品管、檢驗等相關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2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3) CNS 3036 混凝土用燃煤飛灰及未煆燒或煆燒天然卜作嵐材料
(4)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5) CNS 30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6)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7) CNS 12387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8)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9) CNS 12833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0) CNS 13465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1)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2) CNS 14842 高流動性混凝土坍流度試驗法
(13)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14) CNS 15462 控制性低強度材料流動稠度試驗法
(15) CNS 15862 測定控制性低強度材料施加荷重時機之落球試驗法
(16) CNS 15863 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密度(單位重)、拌成物體積、水泥含量及含氣量(比重計法)試驗法
(17) CNS 15864 新拌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取樣法
(18) CNS 15865 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圓柱試體之製備及試驗法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制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1.5.3 拌和設備之說明書
1.5.4 配比設計報告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一般規格
除監造單位依工程特殊需求,訂定特殊檢驗項目外,CLSM應符合下表一之基本性質規定。
表一、CLSM之性質要求
項目 |
試驗方法 |
要求 |
*註1管流度(cm) |
CNS 15462 |
[15-20][20-30][ ] |
*註1坍流度(cm) |
CNS 14842 |
[40以上][ ] |
落沉強度試驗 |
CNS 15862 |
一般型:[12][24][ ]小時 早強型:[3][4][ ]小時 |
28天抗壓強度(kgf/c㎡) |
CNS 15865 |
[90註2][ ]以下 |
氯離子含量 |
CNS 13465 |
如使用於金屬管線埋設物之回填時,須符合CNS 3090之規定,如使用於非金屬管線埋設物之回填時,可免辦理本項試驗 |
*註1:管流度及坍流度可擇一試驗辦理
*註2:因應國內使用狀況,如使用工程為永久的結構回填,建議強度以不超過90 kgf/c㎡為佳,如應用為鋪面管溝工程之回填,則建議不超過50 kgf/c㎡為上限。
2.2 材料
2.2.1 水泥
(1) 所使用之水泥應符合CNS 61或CNS 15286之相關規定。
(2) 水泥之運送及儲存,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2.2.2 水泥系處理劑
如使用現場開挖土石方作為粒料,為增加固化拌和體強度,得使用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SO3)小於12%之水泥系處理劑,但其餘性質仍應符合CNS 15286之相關規定。
2.2.3 卜作嵐摻料
卜作嵐摻料係指水淬高爐爐碴粉、燃煤飛灰等。
(1) 所使用之卜作嵐摻料應符合CNS 3036、CNS 12549之相關規定。
(2) 卜作嵐摻料之運送及儲存,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3) 使用CNS 15286之水泥時,不得另添加卜作嵐摻料。
(4) 使用水泥系處理劑時,不得另添加卜作嵐摻料。
2.2.4 粒料
CLSM使用之粒料,可為產製混凝土用粒料、現場開挖土石方、脫硫爐石粒料或再生粒料。粒料粒徑不得超過[19][50][ ]mm,其大於[19][50][ ]mm者應篩除或軋碎處理; 其中大於NO.4試驗篩4.75mm之粗粒料用量不得超過400 kg/m3。使用粒料之規定如下:
(1) 混凝土用粒料應符合CNS 1240國家標準之規定。
(2) 現場開挖土石方應依CNS 12387加以分類,其中泥炭土、高塑性有機質土及低塑性有機質土含量不得大於10%,並應符合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相關規定。
(3) 脫硫爐石粒料為煉鋼副產物脫硫爐石經加工處理所製成,應符合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為無害者,其含水量不得大於[30][ ]%,並經必要性之安定化前處理程序,且滿足工程需求者,取代粒料比例不得大於[50][ ]%,如使用時應注意氯離子含量,並應符合本章之3.6.2款規定。
(4) 再生粒料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再利用規定或經第三者專業機構驗證足以滿足工程需求者。
2.2.5 拌合水
拌和水應符合CNS 13961之相關規定。
2.2.6 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應依符合CNS 3091、CNS 12283、CNS 12833之相關規定。
(2) 化學摻料之使用量及使用方法應依照製造廠商之配方說明書並提請監造單位認可。
2.3 品質管制
2.3.1 CLSM之單位重、拌合體積與含氣量試驗應依CNS 15863之相關規定進行。
2.3.2 CLSM回填材料配比設計如經核可,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非經依規定程序報請監造單位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2.3.3 工程配比設計應使用經核准之材料,按重量或體積配料並在準備供料之場地試拌。
2.3.4 拌和設備規定
(1) 拌和廠之料倉、計量器、校正用標準砝碼、給水之計量設備等須符合CNS 3090之規定。
(2) 使用工地型拌和設備產製CLSM時,其拌和設備應事先提送計畫,經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得使用。
(3) 所有配料及拌和設備,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應提供足夠充份之預備機件,以備機械發生故障時使用。
2.3.5 試驗一般規定
供應商應提送含括表一所列各項性質之試驗計畫,經監造單位核可後,進行配比設計試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完成填築範圍內雜物之清除與基地整平作業,並應確認所有埋設物已按規定裝設及固定完竣。
3.2 產製
所有CLSM均應以符合本章之第2.3.4款規定之拌和設備為之。
3.3 運送
承攬廠商應於CLSM供料使用前擬具CLSM之產製輸運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核後為之。
3.4 澆置
3.4.1 澆置前,CLSM應以機械方式充分拌和。
3.4.2 CLSM灌置入回填區時,應避免對結構體產生偏壓現象。
3.4.3 CLSM澆置過程中得進行必要之震動搗實。
3.5 養護
CLSM澆置完成後,需進行灑水養護,並使用麻袋、塑膠布及其他適當物品覆蓋或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養護時間依設計圖說規定。
3.6 檢驗
3.6.1 CLSM於澆置時,應依照CNS 15864所規定之程序取樣,進行檢、試驗。
3.6.2 應進行包括管流度或坍流度及氯離子含量試驗(如無鋼材腐蝕疑慮時,報請監造單位同意後,得免辦理本項試驗)。試驗應依[CNS 15462][CNS 14842]及CNS 13465之相關規定進行,試驗頻率與抗壓強度試驗相同,監造單位得視現場狀況隨時增加試驗頻率。
3.6.3 為確保後續工作的執行,監造單位得要求進行CNS 15862落沉強度試驗,當落沉強度試驗之壓紋直徑小於76mm,可做為進行後續工作之判定。
3.6.4 抗壓強度試驗
(1) 每種CLSM每澆置[50][100][ ]m3,應取樣一次製作[一][ ]組至少[二][ ]只圓柱試體,不足[50][ ]m3者,以[50][ ]m3計,但分批取樣餘數未達25m3者,得併入前一組取樣,每次澆置量未達[20][ ]m3者,經監造單位同意得免作抗壓強度試驗。
(2) 圓柱試體應依照CNS 15865之規定製作及試驗。
(3) 除設計時另有規定外,CLSM規定抗壓強度為28天齡期之試驗強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其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鋪築、養護、工具、裝備及雜項費用以及其他依設計圖、規範或監造單位指示之一切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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