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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360 混凝土表面處理|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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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3360章
混凝土表面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處理之材料、安裝、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本規範有關混凝土章節之規定,為達到混凝土表面處理之目的,所採用之[模板粗糙面][磨飾面處理]、斬石子處理、噴砂處理、水泥粉光處理、水泥拉毛處理、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混凝土表面處理所需之設備、機具及人工,其搭配使用之水泥、圬工砂漿用粒料、水泥砂漿、修飾、磨飾等及必要之清理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2 第09611章--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可併入結構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1.5.2 施工計畫書(可併入結構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1.5.3 廠商資料(可併入結構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1.5.4 樣品
擬採用之材料及其配件之樣品各[2份][ ]。
1.5.5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監造單位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攬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施做實品大樣。]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圬工用砂漿粒料除外)。
1.6.2 水泥材料之儲存應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 產品
2.1 材料
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如為沿海或中度硫酸鹽侵蝕環境,水泥應符合[CNS 61 Type II][CNS 15286 IS(<70)(MS)][CNS 15286 IP(MS)][ ]之規定。
2.2 工具及設備
混凝土表面處理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模板粗糙面][磨飾面處理]、斬石子處理、噴砂處理、水泥粉光處理、水泥拉毛處理、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其使用之工具及設備得參照廠商所提供之機具及設備。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基本要求
構造物混凝土表面處理包括普通模板、清水模板之表面處理及地坪整體粉光處理;其基本要求如下:
(1) 處理前該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cm範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份。
(2) 處理後7日內表面應保持濕潤。
(3) 如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水泥砂漿修補。
3.1.2 普通模板修補及修飾
(1) 普通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均應徹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一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3.1.3 清水模板之修補及修飾
(1)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及應加防水表面之不平整部分,應立即予以修飾。所有表面上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均應徹底清除,並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一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3) 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
(4) 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表面處理後須平整色澤均勻。
3.1.4 清水模板之磨飾處理
(1) [設計圖所示之暴露面][ ]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磨飾應俟普通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徹底凝固後行之。
(2) 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在未開磨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小時以上。
(3) 磨飾處理須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少許磨擦,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
(4) 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此時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暫使之保留於該處。
(5) 俟所有磨飾面以上之混凝土均灌注完畢後,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
(6) 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麻袋將面上之浮粉擦拭乾淨,使無磨飾面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7) 如設計圖上規定磨飾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5 如設計圖上規定模板粗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6 如設計圖上規定斬石子表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7 如設計圖上規定噴砂表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8 地坪整體粉光處理(另詳第09611章「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3360章V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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