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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舖面|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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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路面養護工程,以補修、封層、加鋪及翻修為原則,加鋪及翻修應考慮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
1.2.2 柔性鋪面新工之底層或面層
1.2.3 既有鋪面之加鋪或封層
1.2.4 作為裂縫之填縫材料
1.2.5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1.2.6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7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4)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方法
(5) CNS 8757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封蠟法)
(6)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7) 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8) CNS 15359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用再生劑分類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172 瀝青鋪面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法
(2) ASTM D2950 瀝青混凝土工地壓實度核子儀試驗法
(3) ASTM D5505 乳化瀝青再生劑分類實用規範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226 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
(2)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3) AASHTO T164 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合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3)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0(AI MS-20):再生瀝青混凝土。
1.4.5 日本道路協會
(1) 拌合廠再生鋪裝技術指針
1.4.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1.5.3 拌合廠再生設備之說明書
1.5.4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1.6 定義
1.6.1 再生瀝青混凝土:再生瀝青混凝土係適用於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合廠打碎,依顆粒大小區分後再與新粒料等加熱,然後與再生劑或[較高針入度][ ]之瀝青膠泥等按配合設計所定配比拌合均勻後形成。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合廠打碎後可再用者。
1.6.3 再生級配粒料(RAM):係以既有路面之級配粒料經挖除運回拌合廠處理後可再利用者。
1.6.4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級配粒料。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2.1.1款之規定。
2.1.2 再生劑(Recycling Agents):
用於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再生劑,除另有規定或監造單位之指示外,應符合[CNS 15359][ASTM D5505]之規定。
2.1.3 粒料:
粒料共分為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RAP)、再生級配粒料(Reclaimed Aggregate Material,RAM)及新粒料等三種。
(1)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
A. 運回拌合廠作為再生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或先行取樣試驗),其材質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瀝青含量(%):[用於底層3.0以上],[用於面層3.8以上](對刨除混合料)。
b. 針入度(25°C、5 Sec、100g):[20]以上。
B. 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合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mm(3/4in~1/2in)、12.5~4.75mm(1/2in~No.4)及4.75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mm(3/4in~1/2in)及12.5mm(1/2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C. 再生粒料不得含有木屑、鐵線、有機物、黏土、及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2) 再生級配粒料(RAM)
再生級配粒料經過處理後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 新粒料
粗粒料、細粒料及礦物質填縫料等新材料,必須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承攬廠商應依據AI MS-2或MS-20配合設計方法,於施工前[15]天提出配合設計報告書,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得施工;報告書試驗值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相關規定,報告書試驗值應包含試驗之瀝青目標黏滯度值及配合設計結果之實作黏滯度值。
(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與新粒料,或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再生級配粒料與新粒料之組成比例,須依配合設計決定,若用分盤式拌合廠,所有再生粒料使用率不得超過[40]%。若用其他型式拌合廠,則依設計圖說規定之使用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1.2 如工程契約有規定時,則應按其所示,先試鋪至少[60]m長之一段路面,並求其壓實度及檢測其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2 拌合設備及其他設備
3.2.1 拌合廠以分盤式為主,使用其他類型時,必須先徵得監造單位之同意。
3.2.2 分盤式拌合廠必須設有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及再生劑之稱重斗。
3.2.3 生產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分盤式拌合廠,必須加裝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之專用熱爐,必須能夠分別烘乾新粒料或處理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之設備。
3.2.4 其他設備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3 施工方法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4 檢驗
3.4.1 粒料、粗粒料、細粒料、瀝青材料、瀝青含量抽油試驗、壓實度、平整度及鋪築厚度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或依「農村水保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3.4.2 再生瀝青混凝土應依CNS 14186 規定檢測其中瀝青之60°C 黏滯度,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14 天內辦理抽樣檢驗,其檢驗標準及頻率規定如下:
(1) 檢驗標準:
A.檢驗值應介於5,000poises(例外情形敘明理由同意後得依設計圖黏滯度值)±35%。
B.偏差超過±35%,但在±70%以下者:減價收受,每超過1%該批檢驗代表數量減價1%。
C.偏差值超過±70%時,施工廠商應刨除重鋪,刨除重鋪之一切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以上之百分比均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
(2)檢驗頻率:
A.數量以15,000m2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7,500m2得為單獨一批或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7,500m2時單獨為一批。
B.每工程至少一次。
C.採鋪設完成後現場鑽心或切割取樣,取15cm直徑鑽心試體或長寬各15cm以上切割試體,以隨機抽樣每批抽5 點,混合後辦理回收瀝青黏滯度試驗。
3.5 現場品質管理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6 路面保護
3.6.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未冷卻至[60]°C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3.6.2 路面鋪築後,應封閉[4]小時以上,情況特殊時由監造單位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及數量計量。
4.1.2 瀝青混凝土之挖(刨)除費及運費另外計量。
4.1.3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設計或監造單位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凝土,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4.2.2 瀝青混凝土之挖(刨)除費及運費另外計價。
4.2.3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設計圖說之路面,其挖除及重鋪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承攬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2966章V8.0及農村水保署1121227施工規範修正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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