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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10 植栽準備|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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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2910章
植栽準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栽準備工作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契約設計圖內指明或圖示之景觀植栽施工前之準備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基地清理、基地排水、表土處理、施工及堆料(肥)場地、設基準點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902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1.3.2 第02900章-植栽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4.2 施工計畫書
1.4.3 施工製造圖
1.4.4 廠商資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攬廠商必須協調其他關聯承攬廠商(水、電部分)或分包商,確認在本章工作之工區內必須相互配合或共同施作之工作,做成施工製造圖說及會勘紀錄後,各自負責成果及進度之控制。
3.2 施工方法
3.2.1 基地清理
設計圖所示施工基地範圍內之所有圍籬、樹幹、樹根、亂草、垃圾、碎片,以及一切廢物、損料及有機物,經監造單位認為應該清除者,其棄置不得有違當地環保機構或環境清潔管理處或類似機構之規定,否則如有違背致遭處罰時,概由承攬廠商負完全責任。另工程施作範圍之樹木,須善加保護。
3.2.2 基地排水
為植栽之施作,其必要之施工便道及臨時擋排水設施應預先完成,必要時須遵照監造單位指示挖掘臨時水溝安設抽水機排水,使基地內不致有積水或流水,惟臨時排水設施及通路不得妨礙將興建或興建中之永久性排水設施或道路,並應事先徵得監造單位之同意。
3.2.3 表土處理
植栽植草基地範圍內,無論應挖或應填,表面浮爛泥土均應挖除,其深度應遵照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
3.2.4 施工及堆料(肥)場地
由承攬廠商自行佈置之,但若因而損壞公共設施、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之權益時由承攬廠商負責賠償或處理。
3.2.5 設基準點
為決定契約圖說基準點與其原有設施的相關位置,或日後檢驗設施之移動或下滑,承攬廠商應設置水平、垂直兩方向測量之基準點,其基準點應設於不能移動之永久性物體上,如無此類物體,必要時得設置混凝土角柱於適當處所,標明基準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2910章V1.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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