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675 人工溼地|農村水保署・113.07.22版
¶ 1. 規範正文
依據工程會第02675章V2.0修改
第02675章
人工濕溼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建構人工濕溼地所需材料、施工及維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邊坡施作
1.2.2 底部不透水層施作
1.2.3 植栽工作
1.2.4 操作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630章--同等品替代程序
1.3.2 第02381章—拋石
1.3.3 第02900A章--植草
1.3.4 第02902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1.3.5 第02910章--植栽準備
1.3.6 第06100章--粗木作
1.3.7 第06200章--細木作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部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1.4.2 經濟部
防治紅火蟻之砂石移動管制方案
1.4.3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移動管制入侵紅火蟻監測防治標準作業流程
1.5 定義
1.5.1 溼濕地
依照拉姆薩濕溼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 1971),濕溼地係指不論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半淡鹹水或鹹水的水域或沼澤、泥沼、泥煤地區並包括低潮時水深六公尺以內的海域所構成的地區。
隨著水位的變換,呈現以濕溼地或水生植物為優勢的植物相(全年或至少週期性的)。具有以魚類、兩棲類、水鳥、水生昆蟲類及海洋無脊椎類為主的溼地特有的動物相。
1.5.2 人工濕溼地
基於污染處理、滯洪、水文氣候調節、水資源利用(如農塘)、教育或生態復育(如生態池、景觀池)的目的而以人工的方式建構而成,符合前項濕溼地定義、具有濕溼地生物地質化學與或生態功能的人工系統。
1.5.3 生態功能
人工溼地環境其重點功能在於生態系統之建立、生物微棲地之營造、以及生物多樣性之維持。
1.5.4 水生生物
1.5.4.1 植物
本章所稱「植物」係指生長於濕溼地範圍內或濕溼地邊緣之植物,以適生於現地原生物種為原則,其生命週期之全部或部分需全株沉沈沒於水中(沉沈水植物及浮葉植物)、或其根部需生長於含水飽和或浸水之土壤(挺水植物及其他類型水生植物之挺水狀態)、或全株漂浮於水面(浮水植物),方能正常生長發育或繁衍者。
(1) 沈沉水植物:指植物的莖葉都生活在水面下的植物。植物生存必須的光線,在水濁的地方,植物可生存於2~3公尺之處;而在水清的地方,水深10公尺的左右,仍可生存。但缺水的地方,沉沈水植物則無法生存。
(2) 浮葉植物:只是植物體的根莖能定著在水中的泥土中,葉片由長柄或莖節拖出浮於水面生活的植物。生長在淺水區,葉片浮在水面,形狀多為扁平狀,葉上表面有氣孔,根系或地下莖固著在泥土裡,根部所需要的氧氣經由葉片的氣孔由外界來供應,這類型的葉柄會隨著水的深度而伸長。
(3) 挺水植物:指只要是生活在濕地中的植物,它的莖節能夠由水底挺出水面生長的植物。生長在水深半公尺到一公尺左右的淺水區中,根系固著在水裡土壤,將其莖葉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伸出水面,這類型植物的根系發育情形隨種類而不同,大多具有走莖或根莖型態,它們根系的氧氣是經由莖葉內的通氣組織從外界來供應。
(4) 浮水植物:指根莖生活在水中,並隨水流四處漂流。植物根系並沒有固著於泥土中,而是沉於水中,植物體則漂浮於水面。
1.5.4.2 動物
本章所稱「動物」係指遷移能力低之魚類、蛙類、蝦、蟹、螺、貝等。
1.6 資料送審
除契約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外,施工前承攬廠商包商須提送下列文件送經工程司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得施作。
1.6.1 施工計畫(含作業進度表)
包括但不限於施工方法與步驟、材料來源說明、安全衛生計畫與施工進度網狀圖,及契約規定之施工有關事項。
1.6.2 品質管理計畫書
包括工廠品質檢驗與抽驗計畫、現場品質檢驗(查)與抽驗計畫等。
1.6.3 操作維護計畫
包括操作維護項目與方法、操作維護組織架構與人員資格、預期可能遭遇之困難與解決方案,及緊急應變計畫等。
1.6.4 廠商資料
指本工程主要設備之原製造廠商提供之設備規格、操作說明及出廠檢驗紀錄等資料。
2. 產品
2.1 功能
人工濕溼地之功能需符合其設計需求,設計需求得包括生態保育、復育、教育展示、污染處理、滯洪、水文調節及水資源利用等之一項或數項功能。
2.2 材料
本章所列材料為防患紅火蟻擴散,本項材料須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部之「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一)。
(2) 「防治紅火蟻之砂石移動管制方案執行表」(附件二)。
(3) 「營建剩餘土石方移動管制入侵紅火蟻監測防治標準作業流程」(附件三)。
2.2.1 水生植物
(1) 水生植物依其生長方式包括沉沈水植物、浮葉植物、挺水植物及浮水植物等。此處生長型態係指在其生活史中佔較長時間比例之主要生長型態,而不以其暫時之生長型態為認定。水生植物種類除契約另有註明外,設計圖說中所列之各種水生、濕生植物均屬水生植物之範圍。
(2) 植株規格
植株規格係以自供應商或苗圃處送達,尚未修剪、種植時所量得之尺寸為主:
A. 沉沈水葉長度
係指沉沈水型水生植物由基部生長點(無莖型)或葉片基部與莖部相連處(有莖型)至該葉片尖端之長度。
B. 挺水植株高度
係指由根部地表至植株最高生長點之高度。
C. 挺水葉長度
係指挺水型水生植物由基部生長點至葉片尖端之長度。
D. 地下莖長度
係指地下莖相距最遠兩生長點間之長度,其間不得有腐敗軟爛處。
E. 地下莖直徑
係指該植株地下莖最粗處與最細處的直徑平均值,其量測位置以相鄰兩生長點之中央為準。適用於具有地下莖構造,且依賴地下莖進行生長發育之浮葉植物,如台灣萍蓬草。
F. 浮水葉葉片數
係指單一株浮水植物所具有之葉片片數。
G. 浮水葉直徑
係指浮水植物單一浮水葉之等似直徑。常用於具有中大型浮水葉之浮葉植物,如睡蓮、芡、冠果草、台灣萍蓬草等。
H. 浮水植株直徑
係指單一株浮水植物所有葉片以生長點為中心所形成之等似直徑。
(3) 每一株植物所訂規格(直徑、高度)之容許差為±20%,或以盆容器大小訂定之。
2.2.2 代用植物
(1) 契約規定之植物材料,在同一地點若因種植環境特殊,雖依契約規定養護,並補植二次仍無法成活,或因供貨產地受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遭受損害、減產以致供貨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生長季節不符或野外族群數量稀少又無人工栽培者),承攬廠商包商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徵得業主執行機關同意並辦妥契約變更後採用代用植物。採用代用植物之情況須依照第01630章「同等品替代程序」之規定。
(2) 代用植物之選用以符合原設計植栽機能與適應特性,並具相似之生態機能、生長型態為優先。
2.2.3 土壤
(1) 工程圖說若於水域部分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所採用之土壤,應為富含有機質及一定黏土比例、不具上浮性之壤土並參具設計圖施作,且不含礫石、泥塊、其他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並經工程司監造單位認可。
(2) 工程圖說如於水域部分註明需「特殊底質」(如泥碳土等)時,應使用經工程司監造單位認可之材料,且不含其他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或生物、化學物質,或會對水域水質造成不利影響之物質。
(3) 承攬廠商包商為達上述要求,若需施用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或土壤改良物時,該等物質應與土壤充分拌和使用,不得任其上浮,且承攬廠商包商不得因此要求加價。
(4) 客土材料應取自合法之取土區或其他採購管道。
(5) 客土施放應按設計圖說所規定辦理。
(6) 當天候不良如遇大雨水域水位上升而會導致水域客土流失時,不可施放客土,俟天候條件好轉後方可回填客土。
2.2.4 石材
本工程所使用之石材,其種類、大小、外觀形狀等均需符合圖說,並於現場經工程司監造單位認可後方能使用。
2.2.5 木材
(1) 相關輔助設施如步道、觀景平台、涼亭等建築使用者,應依第06100「粗木作」或第06200「細木作」予以規定。
(2) 屬棲地營造用途者,應以現地取材為原則,並以請工程司監造單位認可之枯立木優先選擇使用。如需由外地運入,承攬廠商包商需交代其種類、來源等資料由工程司監造單位審核後使用。
(3) 長期浸泡於水中者,應避免選用有害或毒性物質處理過者。
2.2.6 肥料
(1) 本工程所用肥料種類、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應依圖說規定辦理,若圖說未有註明,或承攬廠商包商因故需要變更種類、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或可使用兩種以上同等品時,承攬廠商包商應以施加有機質肥料為原則,並將選用之肥料種類、施用量及施用次數,徵得工程司監造單位同意後使用。
(2) 本工程圖說如註明肥料需埋放於土壤中,則承攬廠商包商應將所施用之肥料以指定深度掩埋妥當,不得出露於地表,或遭雨水沖蝕露出。
(3) 本工程所採用之有機質肥料,應為完全腐熟之肥料或經工程司監造單位認可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4) 本工程所採用之“化學肥料”、“複合肥料”或“有機質肥料”,應為政府核可之產品。
2.2.7 農藥
(1) 承攬廠商包商在施工及養護期間,以不施用農藥為原則。若使用時,農藥之種類及用量由承攬廠商包商提出計畫並經業主執行機關認可並符合相關使用規範後辦理。
(2) 使用時應依產品說明書規定之方法,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效果。
(3) 若因施用不當而造成植物或人畜受害時,由承攬廠商包商負完全責任 。
2.2.8 水
(1) 本工程於水域蓄水之用水,其水源、水質及供水時間,應遵照工程圖說之規範辦理。其來源需取自合法之水源,供應方式與運輸過程由承攬廠商包商自行負責。如因原水水質與規範不符而需施用水質調整物質,承攬廠商包商需徵得工程司監造單位之同意方可進行。
(2) 本工程於陸域範圍所需用之水(如澆灌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如圖說無明確規範,由承攬廠商包商自行決定,但用水應取自合法水源,不得採用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承攬廠商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3) 本工程之水域水質如因施作過程之特殊原因而需暫時改變超過圖說規範之限度時,承攬廠商包商應先徵得工程司監造單位同意方可進行。
3. 施工
3.1 施工原則
(1) 本規範之工程目的係以人工營造生態系統,故一切之施工行為,均應考量自然生態原理,需以生態理念為基礎,以其將施作過程之負面影響降至最低,並將工程成果提升至最大。
(2) 施工時間應避開動植物之繁殖期及育雛期。
(3) 如因工區內其他生物之生態活動,經工程司監造單位認定相關管理作業有干擾其活動之可能時,監造單位工程司得要求承商承攬包商廠商暫停相關作業,承商承包商攬廠商亦可決定提出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可後暫停相關作業;俟原因消滅後始能恢復作業。
(4) 施工完成後,應將臨時搭建之施工道路恢復原狀。
3.2 施工計畫
3.2.1 承攬廠商包商應按契約規定擬訂施工計畫書提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其內容應包括施工順序、工區配置(如施作範圍、表土保存區、苗圃區等)、現有物種保存計畫、施工作業進度及作業機具等計畫項目。依不同工作性質之需求,依下列各工程性質擬訂,並逐一說明:
(1) 植生計畫:參考第02902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所包含之苗源、育苗、種植、移植等計畫。
(2) 操作維護計畫:應包括實際進行之水質、植生等各項操作維護工作之內容、項目、時程。
(3) 生物態調查計畫:工程開始前應對欲施工之區域進行動植物種類之調查。調查內容應能掌握該處動植物之種類、分佈時間、分佈空間與約略數量,承攬廠商包商應依據業主生態調查之結果,以作為本工程其他相關工作所需之基本資料。
(4) 動植物移植或保存計畫:經調查若施工範圍具有經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公告為應保育之動植物,則必需提交動植物保存或移植計畫交由主辦執行機關處理工程司審核。
(5) 表土保存計畫。
(6) 施工作業進度。
(7) 其他計畫項目。
(8) 棲地保護措施。
3.3 準備工作
此處所稱準備工作,係指重機具進場執行大規模整地動作前,一切依本工程之目的而屬必要之工程準備工作。
(1) 施工前應與相關單位充分溝通協調,如有管線工程或其他工程須進行時,應先讓該項工程辦理後再進行植栽工程。
(2) 若施工範圍具有經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公告為應保育之動植物,則必需提交動植物保存或移植計畫交由工程司執行機關審核。
(3) 承攬廠商包商於施工前需依設計圖說進行施工範圍之放樣,放樣內容需包含施作界線、材料擺放位置、植栽種植位置等。放樣完成後需報請工程司監造單位認可後再行施工。
(4) 種植位置如遇有地上物或地下管線及其他特殊情況,經徵得工程司監造單位同意後,得酌予調整株距或稍予移位。
3.4 施工方法
本節詳細說明人工濕溼地各組成要素之相關施工規定及重點。
3.4.1 邊坡之施作
(1) 本工作內容包括地面物清理、整地、地貌塑造等工程施作。本工作應遵照工程設計圖說進行,唯惟本工程之性質在創造合適之自然棲地環境,故在不偏離原細部設計圖說精神之本意,並不造成挖填方數量之改變下,委託及監造單位得要求承攬廠商包商做細節上之修改,以符合工程施作之最終目的。
(2) 施工範圍:應於放樣區域內進行,不得隨意破壞非施工範圍之地貌或植生。如因施工需要需清除鄰近區域之植生或地上物,需報請監造單位核可而後行之。
3.4.2 底部不透水層之施作
(1) 前置作業:整地過程中如發現有大型廢棄物,應予以剔除,以確保防滲水作業之效果。
(2) 加水軟化:加水使土壤充分濕潤軟化,以利攪動作業進行。
(3) 擾動與壓實:以重型機械進行作業,充分揚起淺層土壤中不同粒徑之顆粒,並夯實底層土壤。
(4) 沉沈降與密實:透過沉沈降作用使土壤結構依其沉沈降速率的不同而呈層狀分佈,有效減少水分的入滲作用。
(5) 不透水層之施作目的在於阻止水流向下滲漏,故施作完成後應由工程司監造單位確認其滲透係數達到設計圖說要求,如設計圖說未詳細說明,以10-5cm/s為上限標準,經蓄水測試,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檢視確認,其24小時內無顯著之漏水現象為合格。
(6) 施作完成之不透水層上方應可供植物正常生長,且不得因植物生長而導致不透水層之破壞。
3.4.3 水生(含濕生)植栽種植
不同類型水生植物之栽植應遵照下列規範為之:
3.4.3.1 沉沈水型植物
沉沈水性植物得以沉沈水型態或挺水型態進行栽植。
(1) 以沉沈水型態栽植者,其單一莖長度不得過短而致無法生長,亦不得於栽植後為藻類所覆蓋而致無法生長。
(2) 以挺水型態栽植者,需於驗收前將其轉換為沉沈水生長型態且順利生長,不得以挺水型態驗收。
(3) 具休眠性之種類需確認已度過休眠期而能順利生長。
3.4.3.2 浮葉型植物
(1) 浮葉型水生植物需栽植於適當之水深,不得導致其葉片上浮之困難。
(2) 浮葉型水生植物具地下莖者需選取地下莖節及無腐爛軟化者進行栽植,以確保其存活能力。
(3) 浮葉型水生植物無地下莖者需挑選根部完整未受重創而能順利發育者。栽植時需確實將地下莖或根部埋入並固定於底部介質內,並需於介質中提供足夠之肥份以供正常生長。
(4) 已有浮水葉者需使其浮水葉順利漂浮於水面,不得有泡水腐爛致妨礙生長之情形。
(5) 浮葉型植物需以其浮水葉為生長狀況認定之標準,不得以其沉沈水葉為標準。
3.4.3.3 挺水型植物
挺水型植物依其是否有直立地上莖之構造而分為兩類。
(1) 有直立地上莖者需挑選地上莖健壯無脫水軟爛彎折而能順利發育者,如有地上莖過長者應適度剪短,無論有無根系栽植時均應穩固種植於介質中,並視季節與氣候條件適度修剪其葉片,以防其脫水死亡。
(2) 無直立地上莖者,應挑選根系發育完整,葉片無大量彎折脫水者,並視季節與氣候條件適度修剪其葉片以防脫水死亡。
3.4.3.4 浮水型植物
栽植浮水型植物時須注意不可使其完全覆蓋開放水面而致妨礙其他植物生長或動物存活。
3.4.4 動物之引入
如果人工濕溼地基地與外界有自然廊道可供動物自然進入之途徑,則讓野生動物自然建立其族群;若無自然廊道,則可於水池完成植栽後放養遷移能力低之動物,但不得含外來及入侵種。
3.4.5 水文水質控制工作
水文水質控制之目的在於維持水域內水生動植物之正常存活與繁衍。此處所稱之水質控制工作,係指於工程施作期間,為使相關工作順利進行所必須採取之水質調整、控制之策略與作業。
3.4.5.1 水文水質控制項目
其內容應包括進流量控制、循環量控制、水文水質輔助系統之清洗與耗材更換、水域濁度(SS)控制、營養鹽濃度(以P、N為主)控制、水位調節與活性污泥清除控制等。其詳細控制標準應由承攬廠商包商載明於施工計畫內交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監造單位工程司認定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商承包商攬廠商提供水質檢測報告。
3.4.5.2 水質控制設備
(1) 水質控制所需設備應依照設計圖說規定設置。如設計圖說無相關規定,應由承攬廠商包商於施工計畫書內提出,在不影響工程主體功能之情形下,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後設置之。
(2) 相關設備之設置係為求工程之順利進行,其成本由承商承攬廠商包商自行負責。如該設備非本工程完工操作維護所需,承商承攬廠商包商應於完工前撤除之。
3.5 操作與維護
本工程工作項目如契約包括完工後之操作維護,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定辦理。
3.5.1 操作維護工作自完工驗收合格之次日起6個月。
3.5.2 操作維護作業內容
(1) 維持本工程範圍內水生動植物及陸生植物之正常存活與繁衍。
(2) 水生植栽管理-為避免單一物種過度優勢或景觀需要,而採行之修剪、施肥、撈除等作業。其相關維護作業應依圖說及操作維護計畫書辦理。
(3) 機電與硬體維護-承商承攬廠商包商於操作維護期間內,除契約另有特別規定,需負擔相關硬體與機電設備之操作與維護工作,包括硬體操作維護與保養、耗材更換等。
(4) 生態維護-承商承攬廠商包商於操作維護時,除可歸咎於因規劃設計之因素外,不得破壞現有生態。
(5) 承商承攬廠商包商於操作維護期間內,需進行外來入侵種(包括植物及動物)之控制。供污水處理之濕溼地,應依設計標準進流水量及其水質操作,不得超過設計負荷。
3.5.3 操作維護人員資格要求
(1) 為確保操作維護工作之順利進行,承商需指派具相關背景,並具有[一年][ ]以上溼地生態管理[工作經驗][訓練][ ]之技術人員,專責負責本項操作維護工作技術人員相關背景之認定,由工程個案及主辦機關之權責認定之。
(2) 該專責人員之出勤計畫及所負責事項,均應於操作維護計畫書內敘述,並照核定之操作維護計畫書執行。
(3) 該操作維護專責人員名單及履歷等資料,需於操作維護工作前二個月提送工程司核可。
(4) 非經工程司事先書面核可,不得更換操作維護專責人員。
3.5.4 承包商操作維護完成後,須依操作維護期間之經驗提出操作維護手冊,並提送工程司審核。
3.5.5 本工程之保固事項應由契約另行規定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植物(含草種)、材料、設備、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07468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4年 9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41058380號令修正第3點附件一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農授糧字第0951057750號修正第3點附件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防範紅火蟻族群擴散,以保護生態環境並維護種苗業之產銷秩序,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公告入侵紅火蟻為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其發生地點之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非經檢查合格禁止遷移。並為管理作業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管理移動之對象為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發現紅火蟻鄉鎮市區(以下簡稱發生區)經營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業者(以下簡稱管理對象)。
三、 管理作業程序:
(一)確認對象:由縣市政府提供發生區內經營苗圃、花卉、種苗、草皮之產銷班、生產者及銷售業者資料,資料內容包括鄉鎮市區、村里、經營農戶姓名、經營種類、苗圃面積、聯絡電話等,並彙送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
(二)全面檢查: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農糧署、防檢局、當地農業改良場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就轄內管理對象排定時間會同依照「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附件1)實地檢查。
(三)有紅火蟻者限制移動:經檢查有紅火蟻者,應由縣市政府禁止其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之移動。
(四)防治:經檢查有紅火蟻者,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派員依防檢局所定之「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附件2)進行防治,並持續檢查至確定無紅火蟻時方予解除管制。
(五)監測:經檢查無紅火蟻者,由當地縣市政府、農業改良場、農糧署、防檢局會同不定期抽查,以確保防治成果。
(六)處罰:違反本要點禁止移動者,由主管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七)無紅火蟻者落實產品標示:經檢查無紅火蟻者,請地方政府按第四點輔導辦理花卉及種苗產品標示。
(八)月報:當地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檢查防治情形彙報農糧署及防檢局。
輔導辦理花卉及種苗產品標示:依第三點管理作業程序檢查無紅火蟻者,各縣市政府應予輔導產品標示,以建立信用:
標示宣導:由當地縣市政府透過邀集相關業者召開說明會、媒體宣導,輔導生產者及業者切實自律防範,並依本要點辦理標示作業。
(一)自行檢查:前述生產者及業者出售產品時,應自行檢查確認無紅火蟻後,在產品適當位置插上標示牌或黏貼標示貼紙後才出售。
(二)標示內容:花卉及種苗標示內容至少需包括植物種類、品種名稱、產地、生產者及地址等項目,以示負責。
(三)標示格式:由當地相關縣市政府輔導業者自行或統一格式製作標示牌或標示貼紙應用,其大小以方便辨識且不易破損為度。
(四)標示情形通報:各縣市政府需彙整轄內經檢查無紅火蟻之生產者或業者依經營種類每月標示牌及黏貼標示貼紙使用情形,彙報農糧署各區分署。
(五)各縣市政府應不定期會同當地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分署進行抽查標示作業情形,如發現有紅火蟻或疑似紅火蟻者,應即移請防治主管單位依通報防治程序處理。
(六)市售之盆花、草花或種苗,如發現有紅火蟻者,應即逆向追蹤,由縣市政府會同當地農業改良埸及農糧署當地分署派員檢查,依通報防治程序處理。
苗
附件 1
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目的:為防範入侵紅火蟻(簡稱紅火蟻)族群擴散,維護種苗業之產銷秩序,建立標準化作業程序,供苗圃紅火蟻檢查、防治及管制應用。
適用範圍及對象: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農委會防檢局)認定為普遍發生紅火蟻之鄉鎮,其內經營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業者。
依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作業說明:
檢查小組: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農委會農糧署、防檢局、農業改良場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單位組成檢查小組,執行苗圃紅火蟻檢查。
檢查方式:
苗圃紅火蟻檢查採目視法及誘餌誘集法2種方式同時進行,並自苗圃內紅火蟻發生風險高之地點優先檢查。
紅火蟻蟻丘通常發現在陽光充足的開闊地或苗圃中人為干擾較少處。冬季時蟻丘常依附在相對保溫之地點,如石塊或水泥地旁、電箱、植物根際及塑膠布下等處。新建立的蟻巢通常不會呈現隆起的蟻丘,直到蟻巢發育成熟後才會產生明顯蟻丘。判斷未成熟蟻巢的方法可以檢視是否有被挖出的小土堆,或以鏟子、鐵條等工具擾動,再觀察有無螞蟻活動。成熟蟻丘的特徵包括:可明顯於地面上發現隆起10公分以上之土丘,或有大片沙堆狀屋頂形隆起,當受到侵擾時,會有大量螞蟻從內竄出,如將蟻丘挖開則可發現如蜂巢狀的結構。
目視法:手持鏟子作為檢查工具,若發現可疑蟻丘,則以鏟子輕輕擾動,觀察是否為活動蟻丘,並記錄蟻丘紅火蟻密度。
擾動蟻丘時,若60秒內有紅火蟻爬出地面,即視為活動蟻丘。
蟻丘紅火蟻密度之估算方式,以鏟子擾動後紅火蟻爬出蟻丘之數目予以分級,或以顏色旗子表示:
第1級(紅旗):101至1,000隻紅火蟻爬出蟻丘。
第2級(黃旗):11至100隻紅火蟻爬出蟻丘。
第3級(綠旗):1至10隻紅火蟻爬出蟻丘。
誘餌誘集法:
誘餌:選用市售品牌原味洋芋片為誘餌,並將每片洋芋片縱向剝裂成3小片,每小片平均大小約為2公分×1.4公分。
餌站設置原則:如苗圃地形單純且完整,可平均約每100至500平方公尺設置1個餌站,或依直線方向設置餌站,各餌站間至少相距100公尺;若苗圃為混合型地形(土壤不連續,有被柏油、水泥或人造建物、設施分隔之區塊),可於每區塊設置1個餌站。餌站之設置可依現場作業情況或地形斟酌調整。
餌站設置與回收:選定餌站設置處後,先清除地面雜草或障礙物,將誘餌直接置於地面(務必確定緊貼地面),約40至60分鐘後進行回收,並作進一步計數工作。另依據餌站誘集之紅火蟻數目予以分級:
第1級(嚴重發生區):平均每餌站所誘集之紅火蟻數大於200隻。
第2級(中度發生區):平均每餌站所誘集之紅火蟻數介於50至200隻。
第3級(輕度發生區):平均每餌站所誘集之紅火蟻數介於5至50隻。
第4級(初期發生區):平均每餌站所誘集之紅火蟻數介於1至5隻。
第5級(無發生區):餌站均無誘集到紅火蟻。
如現場無法立即判定是否為紅火蟻者,可取樣5至10隻螞蟻,浸泡於含75%酒精之指形瓶中,送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或農業改良場作進一步鑑定。
認定標準:苗圃內之花卉、種苗、栽培介質及相關設施(含建物周圍、圍牆、灌溉溝渠及其他設施等)如經目視法或誘餌誘集法任一方式檢查出紅火蟻者,即認定該苗圃為紅火蟻發生地點,評定檢查不合格。
作業流程:(詳如流程圖)
檢查小組應針對適用對象之苗圃進行紅火蟻檢查,並填具「入侵紅火蟻檢查紀錄表」(表1),正本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留存,影本送各檢查單位。
經評定檢查合格之苗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入侵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表2),其有效期限2年,惟檢查小組得不定期抽檢,必要時可廢止該證明書。
經評定檢查不合格之苗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業者依下列事項辦理:
自評定不合格日起,苗圃內之花卉、種苗、栽培介質及其包裝、容器等高風險產品,均禁止遷出。至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完成防治48小時後,始得販售高風險產品。
自評定不合格日起至解除管制日止,業者應依據「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推薦之觸殺型殺蟲劑及其施用法,於高風險產品出售前,針對該產品逐批施藥,並填寫「苗圃產品出售前紅火蟻防治施藥紀錄表」(表3)備查。
業者選用之觸殺型殺蟲劑劑型如為乳劑、水懸劑或可濕性粉劑,應於高風險產品出售前7日內以澆灌之方式施藥,且澆灌之藥液量應達花盆(或栽培介質)體積20%以上。
業者選用之觸殺型殺蟲劑如為粒劑劑型,應於高風險產品出售前14日內以混拌介質之方式施藥,且施藥量應使藥劑有效成分佔栽培介質之0.001至0.0025%。
自評定不合格日起至解除管制日止,業者應配合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執行之後續監測相關措施。業者如發現疑似紅火蟻或蟻丘,應立即通知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協助鑑定及防治。
經評定檢查不合格之苗圃,其防治、監測及解除管制方式:
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應於檢查後5個工作日內赴該苗圃,依據「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進行防治。原則上採觸殺型殺蟲劑灌注(或挖除)蟻丘之方式處理,並可視現場狀況,搭配施撒餌劑或長效型粒劑。
防治完成後,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填具「苗圃紅火蟻防治紀錄表」(表4),正本函送苗圃所有人,副本送各檢查單位。
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依據「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持續監測,必要時可再加強相關防治措施,直至解除管制為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提供之監測資料(即防治率達100%,且效果持續6個月以上)安排複檢,複檢合格後則解除所有管制措施。
農委會防檢局應即時更新檢查合格苗圃清單,以及經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完成防治之苗圃清單,定期公布於「入侵紅火蟻資訊網(http://www.fireant-tw.org)」。
苗圃紅火蟻檢查作業流程圖
表1 縣(市)政府入侵紅火蟻檢查紀錄表
苗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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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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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所有人 (或管理人) |
姓名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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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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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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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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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 |
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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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 地段、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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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定位 座標 |
□L67 □L97 N E |
□TM67 □TM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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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次數 |
年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 次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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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結果 |
□均未發現入侵紅火蟻及活動蟻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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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入侵紅火蟻,屬第 級 □發現入侵紅火蟻活動蟻丘 個,屬第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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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評 |
本苗圃經入侵紅火蟻檢查評定為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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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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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縣(市)政府 |
區 農業改良場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農糧署 |
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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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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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縣(市)政府入侵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
核發日期:
核發字號(同發文字號):
苗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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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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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所有人 (或管理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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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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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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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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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 |
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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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 地段、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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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內容 |
本苗圃經檢查小組依規定之方法檢查結果,均未發現入侵紅火蟻(Solenopsis invicta Buren)及活動蟻丘,特予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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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本證明書自核發日期起有效期限2年,逾期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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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條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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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苗圃產品出售前紅火蟻防治施藥紀錄表1
施藥日期2 |
產品名稱 |
數量 |
藥劑名稱 |
有效成分含量 及劑型 |
稀釋倍數或 施用藥量 |
施藥方式3 |
施藥人員簽名 |
9 範例1範例2 5年○月○日 |
聖誕紅盆栽 |
1,000盆 |
第滅寧 |
2.8%乳劑 |
稀釋3,000倍 |
澆灌 |
王○○ |
95年○月○日 |
菊花穴盤苗 |
200盤 |
陶斯松 |
5%粒劑 |
0.001% |
介質混拌 |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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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本表由苗圃業者自行填寫,並留存備查。
藥劑劑型如為乳劑、水懸劑或可濕性粉劑,應於產品出售前7日內施藥;如為粒劑劑型,則應於產品出售前14日內施藥。
若以澆灌方式施藥,澆灌之藥液量應達花盆(或栽培介質)體積20%以上;如以粒劑混拌介質之方式施藥,應使藥劑之有效成分佔栽培介質之0.001至0.0025%。
表4 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苗圃紅火蟻防治紀錄表
苗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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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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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所有人 (或管理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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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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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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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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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 |
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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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 地段、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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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情形 |
防治日期 |
藥劑名稱、含量及劑型 |
稀釋倍數或施藥量 |
施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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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藥劑 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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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藥劑 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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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藥劑 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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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藥劑 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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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藥劑 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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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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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條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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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
附件 2
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1. 目的:建立本會所屬單位及其他相關部(會、署)共同防治入侵紅火蟻(以下簡稱紅火蟻)標準化作業程序,以確保防治效果。
2. 適用範圍:凡屬紅火蟻發生區均適用之。
3. 權責單位:各防治權責單位執行。
4. 依據:
4.1. 植物防疫檢疫法。
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會防檢局)許可或核准之紅火蟻防治用藥規定。
5. 作業說明:(可參考本會防檢局網站http://www.baphiq.gov.tw)
5.1. 防治時機:全國地區農民或一般民眾申請診斷,經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及本會34處診斷服務站鑑定為紅火蟻,即進行防治。
5.2. 一般防治原則:
5.2.1. 大面積防治法:於發生區域均勻撒佈餌劑,可連續施用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 (如百利普芬)或毒殺型餌劑 (如愛美松、芬普尼、賜諾殺),也可以交互施用二種類型餌劑。餌劑處理法建議於春、秋季各施作1~2次,每次間隔1~2月,每年共處理3~4次。發生嚴重區域,可先均勻撒佈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經2至4週後即進行毒殺型餌劑施撒。必要時,也可於餌劑施用後7~10天以觸殺型藥劑處理高危險性獨立蟻丘。
5.2.2. 小面積防治法:原則上依照5.2.1.採餌劑處理法進行防治,亦可採用二階段處理法,即先撒佈餌劑,7至10天後再以觸殺型藥劑處理獨立蟻丘。二階段處理法建議每年處理2至4次。
5.2.3. 低容忍區及傳播風險高區域防治法:當紅火蟻發生於低容忍區(如人員經常出入之場所、道路、居家庭院、社區、公園等),對周遭人畜有立即性危害及威脅時,可針對傳播風險高之危險性獨立蟻丘直接以觸殺型藥劑進行處理,再全面施撒餌劑或長效型粒劑 (如0.0143%芬普尼粒劑) ,以確保防治效果。
5.3. 防治藥劑及其施用法:
5.3.1. 餌劑:
5.3.1.1. 在地表溫度21~38℃的季節(春、秋),於紅火蟻活動覓食時段(可先以微量洋芋片、火腿屑測試)撒佈餌劑,撒佈時地面應保持乾燥狀態。防治面積小時可用手搖式餌劑撒佈器,防治面積大時則可選用動力餌劑撒佈機撒佈。餌劑應於紅火蟻發生地區全面施撒,如紅火蟻僅零星發生,亦可將餌劑撒佈於蟻丘周圍0.3~1公尺範圍內,直到紅火蟻除滅為止。
5.3.1.2. 目前正式核准使用之防治紅火蟻餌劑包括:0.015%賜諾殺餌劑、0.00015%芬普尼餌劑、0.5%百利普芬餌劑及0.09%愛美松餌劑(表1)。其中賜諾殺、芬普尼及愛美松為毒殺型餌劑,其防治效果將分別於撒佈後1~5及2~6週顯現,百利普芬為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效果則需3~6月後才會顯現。
5.3.1.3. 餌劑使用時應注意:(1)餌劑宜新鮮使用;(2)應依正確的方法與藥量施用;(3)春秋季之早晨或傍晚地表溫度21~38℃時(冬季上午10時至下午3時)為最佳施用時機;(4)施用時須地表乾燥,應參考氣象預報選定施藥時間,避開可能於施用後12小時內有下雨之情況,且施藥後24小時內請切勿灌溉;(5)禁止將餌劑與其他物質(如肥料)混合使用;(6)施用餌劑後7至10日內勿再使用其他防治紅火蟻藥劑;(7)餌劑勿施用於水體。
5.3.2. 觸殺型藥劑:
5.3.2.1. 觸殺型藥劑僅建議用於小面積防發生區、紅火蟻低容忍區或傳播風險高區域之危險性獨立蟻丘處理。其中0.0143%芬普尼粒劑屬長效型藥劑,使用時應於發生區內全面均勻施撒。
5.3.2.2. 核准使用之紅火蟻緊急防治觸殺型藥劑包括:芬普尼、陶斯松、大利松、百滅寧、賽滅寧、第滅寧、芬化利、安丹、加保利等9種(表2)。如其劑型為乳劑、可濕性粉劑或水懸劑,應先經適當稀釋並添加展著劑,使藥液容易滲透至土壤中,再由蟻丘頂部往下或自蟻丘周圍外30公分向內緩緩灌入約4至8公升之藥液,灌注時儘量不要擾動蟻丘;劑型如為粒劑,應將粒劑撒佈於蟻丘上及其周圍,而後均勻灑水,使土壤水分達飽和狀態。其中0.0143%芬普尼粒劑屬長效型藥劑,使用時應於發生區內全面均勻施撒,而後定期均勻灑水,使土壤儘可能保持濕潤狀態。
5.4. 農牧地紅火蟻防治方法
5.4.1. 水稻田紅火蟻防治
5.4.1.1. 水稻栽培田:可比照水稻二化螟蟲防治方法,於稻田灌水(1~3公分)後施用0.3%芬普尼粒劑或5%大利松粒劑。於水田田埂及附近防風林出現的蟻丘,則以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2至4次。
5.4.1.2. 可灌水的休耕水稻田:可選擇翻耕或不翻耕,惟均須於灌水(1~3公分)後全面施撒0.3%芬普尼粒劑、5%加保利粒劑或5%大利松粒劑。於休耕田田埂及附近防風林出現的蟻丘,則以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2至4次。
5.4.1.3. 無法灌水的休耕水稻田:不要翻耕擾動蟻巢,以免迫使紅火蟻族群散播。防治紅火蟻時,採用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2至4次。
5.4.2. 果園紅火蟻防治:紅火蟻會取食成熟裂開的果肉、與果樹上分泌蜜露的小型害蟲共生,危害灌溉系統並會干擾採收操作。果樹開花期可比照其他果樹害蟲的防治法,使用2.8%第滅寧乳劑稀釋3,000倍噴灑植株防治;果園土表可以噴灑50%加保利可濕性粉劑稀釋1,000倍,暫時抑制紅火蟻覓食;全面防除則採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每年處理2至4次。
5.4.3. 蔬菜園紅火蟻防治:比照切根蟲防治法,分別於種植前3天及種植後3天,在畦上撒佈5%陶斯松粒劑或0.5%芬化利粒劑各1次,每次施藥後以鐵耙拌土3~5公分。全面防除亦可採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每年處理2至4次,但應遵守各種藥劑的安全採收期規定。
5.4.4. 苗圃紅火蟻防治:紅火蟻能藉種苗、植栽等含土壤的植物產品傳播蔓延。因此發生紅火蟻之苗圃,其產品未經處理及檢查合格不得移動及販售。
5.4.4.1. 栽培區處理:可以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於苗圃植物栽培區均勻撒佈餌劑,餌劑施用時地面須保持乾燥,施用後停止灑水至少24小時,處理標的應包括栽培區之土壤表面及覆蓋物等。7~10日後再以觸殺型藥劑處理獨立蟻丘,將紅火蟻殘存群落消滅,並每隔2個月檢查1次,若有新出現的蟻丘,立即將其清除。如不施用餌劑,亦可直接施撒0.0143%芬普尼粒劑,施用完後應徹底灑水,再依慣行管理方式定期噴水灌溉,以發揮其長期藥效。
5.4.4.2. 盆栽、草皮及挖起之樹木植栽、扦插苗、球莖處理:前述產品均必須經過百滅寧、第滅寧、賽滅寧、加保利、芬化利、安丹等藥劑稀釋液的浸漬或灌注處理,浸漬或灌注時,務必使其土壤或栽培介質完全濕潤;如屬盆栽,經確認不會造成植物藥害後,則可均勻混拌0.0143%芬普尼粒劑、0.3%芬普尼粒劑、5%陶斯松粒劑、0.5%芬化利粒劑、5%大利松粒劑或5%加保利粒劑於栽培介質內(藥劑有效成份約佔栽培介質之0.001~0.0025%),施用完後應徹底灑水,再依慣行管理方式定期噴水灌溉,以發揮其長期藥效。
5.4.5. 放牧場紅火蟻防治:採用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2至4次。
5.4.6. 位處紅火蟻發生區之農牧地,應有適當之防範措施,以維持非疫區狀態,防範措施包括:(1)阻絕:如水泥牆、阻絕溝等;(2)地被覆蓋:如不織布、塑膠布、水泥、高台栽植等;(3)環境定期檢查及適當用藥。
5.5. 藥劑使用注意事項
5.5.1. 藥劑使用時,應穿戴防護衣物、雨鞋、帽子、護目鏡、口罩及防護手套。施藥後應立即以肥皂及水清洗身體接觸部位。
5.5.2. 施用藥劑時應依照包裝上標示之注意與警告事項辦理。
5.6. 防治工作之管控
於施藥防治期間,各防治督導單位,應將當日防治情形紀錄表(表3)回傳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傳真:02-3366-3358)。另使用防治中心繪製之航照工作圖者,亦請於每階段施藥工作完成後,寄回該工作圖。以利彙整防治情形,評估防治成效,管控防治進度。
表1 核准使用之藥劑及其施用法
藥劑名稱 |
每次施用藥量 |
施藥方法 |
0.5%百利普芬餌劑 |
1.6-2.0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10-20公克 (獨立蟻丘處理) |
沿蟻丘周圍1公尺內均勻撒佈 |
|
0.00015%芬普尼餌劑 |
1.7-17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20-25公克 (獨立蟻丘處理) |
沿蟻丘周圍1公尺內均勻撒佈 |
|
0.015%賜諾殺餌劑 |
2.8-5.6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20-25公克 (獨立蟻丘處理) |
沿蟻丘周圍1公尺內均勻撒佈 |
|
0.09%愛美松餌劑 |
1-1.5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150公克 (獨立蟻丘處理) |
沿蟻丘周圍1公尺內均勻撒佈 |
|
0.0143%芬普尼粒劑 |
95-97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後灑水 |
表2 農地上核准使用之紅火蟻緊急防治觸殺型殺蟲劑及其施用法
藥劑名稱 |
含量及劑型 |
稀釋倍數或 施用藥量* |
施藥方法 |
芬普尼 |
0.3%粒劑 |
20公斤/公頃 |
A、B |
陶斯松 |
5%粒劑 |
30公斤/公頃 |
A、B |
大利松 |
5%粒劑 |
30公斤/公頃 |
A、B |
百滅寧 |
10%乳劑 |
稀釋3,000倍 |
B |
賽滅寧 |
5%乳劑 |
稀釋1,500倍 |
B |
第滅寧 |
2.8%乳劑 |
稀釋3,000倍 |
B |
2.4%乳劑 |
稀釋3,000倍 |
B |
|
芬化利 |
0.5%粒劑 |
50公斤/公頃 |
A、B |
5%乳劑 |
稀釋2,000倍 |
B |
|
10%乳劑 |
稀釋3,000倍 |
B |
|
20%乳劑 |
稀釋4,000倍 |
B |
|
20%可濕性粉劑 |
稀釋5,000倍 |
B |
|
安丹 |
5%粒劑 |
36公斤/公頃 |
B |
50%可濕性粉劑 |
稀釋1,000倍 |
B |
|
加保利 |
5%粒劑 |
30公斤/公頃 |
A、B |
39.5%水懸劑 |
稀釋800倍 |
B |
|
40%水懸劑 |
稀釋800倍 |
B |
|
50%可濕性粉劑 |
稀釋1,000倍 |
B |
A:依本標準作業程序,於紅火蟻發生特定地點均勻撒佈後立即灑水,爾後維持正常噴水灌溉。
B:如為乳劑、可濕性粉劑或水懸劑,經適當稀釋後由蟻丘頂部或周圍外30公分向內灌注4至8公升之藥液,使藥液注滿整個蟻丘;如為粒劑,則將其撒佈在蟻丘上及其周圍,而後均勻灑水,使土壤水分達飽和狀態。
表3 入侵紅火蟻防治情形紀錄表
一、防治單位:_____部/會/署/縣(市)政府_____局(處)
________鄉鎮(市)區公所(農會/隊)_____(其他)
二、施藥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1.開始時間:__午___時 2.結束時間:__午___時
三、藥劑種類(在□打ˇ):
1.□芬普尼 2.□百利普芬 3.□賜諾殺 4.□其他
四、施藥重量:_____公斤 五、施藥面積:_____公頃
六、施藥圖號(在____填上數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如:台北縣八里鄉第2~10號圖號;即為:249-013-002~249-013-010
七、施藥人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監督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填表人資料:(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職稱)_________
1.聯絡電話:________2.辦公室電話:__________
3.傳真:__________4.E-mail:____________
十、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0800-095-590;傳真:02-3366-3358
聯絡信箱:nrifacc@ntu.edu.tw
聯絡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八十一號二樓
※備註:1.於防治施藥期間,請每日回傳進度。
2.表格內容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加欄位及紙本張數。
防治紅火蟻之砂石移動管制方案執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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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項目 |
說明 |
檢查機制 |
通函各縣(市)政府轉知轄屬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每日開工作業前、中、後加強檢查有無蟻群及蟻穴,並將檢查結果紀錄於土石採取場工作日誌。並由經濟部礦務局納入「督導縣(市)政府加強辦理陸上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務」檢查及宣導。如發現蟻患情事,即依通報機制辦理。 |
通報機制 |
一、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向當地縣(市)政府土石採取主管單位通報蟻患情形。 二、縣(市)政府土石採取主管單位獲報後,應即依程序(含上行政院農委會網站填報,網址:http://www.baphiq.gov.tw)陳報縣(市)防治工小組,俾儘速前往處理並通報經濟部礦務局。 |
通報方式 |
一、緊急:以電話通知並填具「土石採取場防治紅火蟻通報紀錄表」(如附表1)傳真至經濟部礦務局通報窗口(傳真電話:(02)2391-5132)。 二、平時:以「土石採取場防治紅火蟻通報紀錄表」表格函報。 三、以電話方式通報辦理者,獲報單位應依「土石採取場防治紅火蟻通報紀錄表」表格內容逐項詢問紀錄。 |
通報頻率 |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每月五日前填妥「土石採取場防治紅火蟻通報紀錄表」函送當地縣(市)政府土石採取主管單位;縣(市)政府接獲通知後於每月五、二十日前彙整函送經濟部礦務局,再由該局彙送經濟部礦業司,以彙送經濟部防治工作小組。 |
通報窗口 |
一、縣(市)政府為土石採取主管單位(如附表2)。 二、經濟部礦務局為土石管理組第二科(聯絡人及電話:陳永定、(02)2391-7341轉161)。 |
流向管理 |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負責人於出貨證明聯單應註明買方收受人及地點,並留存乙聯存根,以備追蹤查核。 |
督檢機制 |
經濟部防治工作小組得派員前往各縣(市)政府與各土石採取場實施防治宣導及督導防治紅火蟻辦理情形。 |
管制措施 |
一、土石採取負責人於發現蟻患,應立即停止採取土石並通知縣市政府主管部門,並將發生地區予以標示及派員警戒,掌握蟻群動態,等候縣(市)政府防治工作小組人員抵達處理,以防止蟻患蔓延。 二、若遭受蟻患之陸上砂石採取場已有砂石外運,土石採取人應確實掌握外運時間、數量、追蹤砂石流向,並盡速通知縣(市)政府主管部門,以啟動必要之防護措施。 三、蟻患經主管機關確認解除,上述管制措施亦隨之解除,並通報經濟部礦務局。 |
管制項目 |
說明 |
法令規範 |
基於紅火蟻已構成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之威脅,查現行土石採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土石採取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措施提供相關設備、經費及人員;另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未依規定辦理者,同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並訂定罰則;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亦明文訂定:土石採取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職掌範圍包含「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監督及管理事項」及「公害之防制及防治」等項。是以,上開防治紅火蟻之管制機制即可依據「土石採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附表1
土石採取場防治紅火蟻通報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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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單位(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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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日期及時間 |
年 月 日 |
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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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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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址(機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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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時間、地點、範圍、 砂石是否外運、外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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蟻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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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及採取之管制措施、後續追蹤及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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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如遇緊急狀況請以電話通報並傳真至經濟部礦務局(02)2391-5132
營建剩餘土石方移動管制入侵紅火蟻監測防治標準作業流程說明書
關於為監測及防治入侵紅火蟻於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移動管制,特訂定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依據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電話:0800-095-590,地址:台北市長興街81號,網址:http://www.ebio2.com/~ant/)之通報資料區分為紅火蟻之入侵地區與非入侵地區兩類分別進行監測防治作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列為紅火蟻入侵地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辦(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工程主辦(管)機關於各該營建工地、收容處理場所及公、民營土資場,發現疑似有入侵紅火蟻之情形時(如地表出現明顯小土丘狀的蟻丘或十公分以上蟻塚,紅火蟻並具明顯攻擊性,尾端螫針具有毒性,叮咬後會感受火灼傷般疼痛),經採取樣本以快遞送至當地農業改良場或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鑑定,確定為入侵紅火蟻,除通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電話:03-5919-275,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一九五之六號二四館,網址:http://140.96.175.34/spoil/)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登錄外,亦請該防治中心協助指導監測防治方法及有效撲滅措施,由各該政府機關於紅火蟻塚旁插上警告牌及圍起封鎖線並執行紅火蟻防治處理措施;另在紅火蟻非入侵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辦(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工程主辦(管)機關於各該營建工地、收容處理場所及公、民營土資場,尚未發現有疑似入侵紅火蟻時,先由工地及場地負責人員經常自行檢查地表有否出現明顯小土丘或十公分以上蟻塚及申報實際情形,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於上開工地及場所抽查上開地表徵狀及登錄實際情形,如發現疑似有入侵紅火蟻時,經採取樣本以快遞送至當地農業改良場或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鑑定,確定為入侵紅火蟻,除通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登錄外,請該防治中心協助指導監測防治方法及有效撲滅措施後,由各該政府機關執行紅火蟻防治處理。
營建剩餘土石方移動管制入侵紅火蟻監測防治標準作業流程
026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