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A 微型樁
¶ 1. 規範正文
第0246A章
微型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鑽孔注漿式微型樁工作之材料機具設備動力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測定樁位、螺旋桿鑽機鑽掘樁孔、水泥砂漿及插入鋼筋籠或型鋼或普通鋼軌。
1.3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3268 普通鋼軌
(4)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2608 鋼料之檢驗通則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書
承攬廠商應將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送請監造單位查驗,必要時得會同承攬廠商抽取樣品送往監造單位認可之公私營檢驗機構或學術單位試驗,所需檢驗費用由承攬廠商負擔。
1.4.2 施工計畫書
完成本工程所使用之機組規格、性能、動力來源、施工進行、材料及場地配置等之書面敘述,並應附有圖說。
1.4.3 施工製造圖
(1) 樁位放樣圖
配合設計圖說之座標系統或重要構造物位置編號(如橋墩編號),將樁群、樁徑、樁長予以編號,並依設計尺度放樣於圖面上。
(2) 鋼筋籠製造圖
微型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筋尺度、支數、加勁、吊點、護耳、續接、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4.4 廠商資格
(1) 應派有對鑽孔注漿作業經驗之工程人員常駐工地。
(2) 備有足夠數量機組、備份機具及零件。
(3) 每機組應配合1班熟練技術工人操作。
1.5 品質保證
1.5.1 品質一致性
經核定之圖說(包括施工圖說)及材料配比,不得變動。
1.5.2 強度試驗
每支樁應製作水泥砂漿方塊試體1組,每組至少3個,以測定抗壓強度。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樁位測定
依施工製造圖於現場放樣,並經監造單位檢測核可。
3.2 旋鑽樁孔
以符合設計樁徑之螺旋桿鑽機鑽挖微型樁孔洞,直達設計深度,並經監造單位查核認可。
3.3 水泥砂漿注漿
由灌漿幫浦以2.0kgf/cm2以上之壓力,將已拌妥之水泥砂漿,經由螺旋桿空心軸,壓注入樁孔內;同時,配合樁孔內注漿之上昇,徐徐抽取螺旋桿,使樁孔保持原形狀並填滿水泥砂漿,而成完整之樁體,注漿過程必須連續。
3.4 插入鋼筋籠或型鋼或鋼軌裝
注漿完成,依照設計圖說隨即插入插入鋼筋籠或型鋼或鋼軌裝並注意防止上浮。
3.5 警示保護及養護
微型樁灌注完成,在注漿尚未凝固前,應有警示及保護措施,且樁周圍應保持潤濕。
3.6 現場清理
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有礙觀瞻之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3.7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樁頭與基礎之結構連接,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依不同樁徑及長度計量;所稱長度係指樁尖至樁頂打除面之距離。
4.1.2 本章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包含於微型樁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公尺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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