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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85 坡面工|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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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2385章
坡面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農村水保設施及其週邊之堤防、護岸、護坡等之混凝土坡面構築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土方坡面整平
1.2.2 混凝土坡面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除另有規定外,應採用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之[175kgf/cm2][ ]混凝土。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坡面應每10m[ ]或曲線段或轉折處應釘設一處放樣標板,作為施工控制之用。放樣標板材料應使用厚[1.5cm][ ]、寬[9cm][ ]以上之不變形木料。放樣標板上應明確標註該處之設計樁號、高程及相關測量資料。
(2) 依照設計圖說,將堤防中心線或坡頂線放樣在現場,並在伸縮縫分界點釘控制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伸縮縫每間隔10m[ ]設置1處;放樣標板亦可作為安裝伸縮縫之位置。
3.1.2 澆置面處理
(1) 澆置面除應按照土方工作施工規範之規定施工外,在開挖或填方初步整理時,均應使坡面土方較設計線增加沉陷餘填高度,於舖設混凝土前將餘填高度部分削除整理。
(2) 舖設混凝土前之澆置面整理,應將坡面清理平整,使用機械或人工拍(夯)實,使其與設計坡度確實相符,並灑以適當之水量,使之濕潤,經品管人員認可後方可開始舖設混凝土。
3.1.3 伸縮縫模型
伸縮縫模型(導模)底寬至少[30cm][ ]、高度依坡面設計厚度而異,以厚[2mm][ ]以上之鋼板銲製而成,背後以角鋼斜撐及加勁板補強,以堅固不變形為原則,長度配合設計坡面長調整,可為組合式,安裝後於底座打入長道釘固定之。
3.1.4 機具設備
坡面工之施工,除原有人工拍實工法依內面工之施工法及機具設備外,依施工法之不同,其應具機械設備如下,該等機具應於施工前籌備妥當,並經監造單位認可後施工。
(1) 舖築機工法
A. 混凝土舖築機全1套,包括混凝土輸送機、混凝土舖築機及滾壓輪伸縮縫切割機等。
B. 軌道[200m][ ]。
(2) 拖模工法
A. 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最少[10套][ ]。
B. 拖模、發電機、捲揚機、工作架、振動機。
C. 容量1m3以上挖斗之[耙挖機]1台。
(3) 機械拍實工法
A. 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最少[10套][ ]。
B. 容量1.5m3以上挖斗之[耙挖機]1台(含鋼拍板)。
3.2 施工方法
3.2.1 混凝土及舖設
(1) 混凝土之材料、配比、拌和、運輸、工地試驗等,皆應按照混凝土施工規範及相關規定為之。
(2) 混凝土舖設應自底部開始,由下而上,無論以拌和車之洩槽卸料舖設或以耙挖機舖設,均應設法以防止混凝土材料析離,每段(單元)工作開始後,需連續一氣呵成,不得終止,以免產生不必要之接縫。
3.2.2 拍實
混凝土澆置後,應先以木板、鐵耙、耙挖機或輸送帶推成粗坏後,再按下列施工方式拍實之。
(1) 舖築機工法
以滾筒上下滾壓至少4次,如混凝土厚度超過20cm以上時,應啟動附屬之振動棒,增加攤平螺桿之攤平能力,以強化混凝土壓實效果。
(2) 拖模工法
澆置作業自坡底開始,以振動機對灌入模內之混凝土充分搗實。初澆置時,振動機之振動棒可伸入拖模下方搗實,使模內充滿混凝土,拖模向坡頂方向提升後,振動棒只能在拖模前方振動,不可伸入拖模下方,以免使下方已成型之混凝土受擠壓而上浮。
(3) 機械拍實工法
混凝土舖設完成後,以拍實鋼板順坡度作推擠,並上下振動拍實,直至混凝土表面出漿為止。如厚度在40cm以上時,應分2層舖設,2次拍實。
無論以滾輪壓實或以振動棒搗實,或以拍實鋼板拍實或其他方法拍實,均應直至混凝土表面有水泥漿出現。伸縮縫或死角則應以輔助器材搗實。
3.2.3 修飾
混凝土經拍實整平後,應以木質鏝刀或木質抹板修飾表面平順,表面不得留有孔洞,最後使用棕帚或草帚等順紋掃光。掃光時應注意使水泥漿能填滿混凝土表面,掃光後尚遺留之微小孔洞禁止使用任何乾濕砂漿塗敷表面。
3.2.4 養護
(1) 坡面工之混凝土澆置後4至6小時(視天氣而定)應以設計規定之養護方法,依監造單位之指示施行之。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養護材料、用具,概由承包商自備,並應於混凝土澆置前運抵工地,經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使用。
(2) 坡面工之養護,如設計液膜養護劑噴灑在混凝土表面法,則應於坡面工澆置後3至4小時內噴灑,養護劑使用量以每公升噴灑面積不超過5m2為限,並分3次平均施噴於坡面工混凝土面,養護劑得著色(黃色等)以便識別。
(3) 如規定為灑水養護,其暴露面應以適當保濕材料妥加覆蓋,或不斷灑水,使連續保持濕潤,期間應為[7日][ ]以上。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坡面工之混凝土品質控制與評估,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及相關規定為之。
3.3.2 厚度檢驗
(1) 取樣方式
完成之混凝土坡面工應作厚度檢驗及評估,評估標準以每A=[500m2]鑽取樣品1組,餘數少於A=[500m2]時仍應鑽取1組,每組有3個樣品。
(2) 厚度檢驗
依本章第3.3.2款(1)規定測定混凝土坡面厚度,計算該組厚度之平均值,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A. 合 格:每組樣品之任一個樣品之厚度如高於設計厚度,則判定該組樣品代表之混凝土合格。
B. 不合格:每組樣品之任一個樣品之厚度未達設計厚度,則判定該組樣品代表之混凝土不合格。其不合格之該組所代表之混凝土需拆除重作或辦理扣款依本章第3.3.2款(3)規定辦理。
(3) 評估判定及拆除重作、扣款
每組樣品之任一個樣品之厚度如低於設計厚度之[85%](或其平均厚度低於設計厚度之[90%]),則判定該組樣品代表之混凝土應拆除重作;拆除重作之材料、工資等一切費用概由承包商負責。拆除重作範圍之認定:在判定不合格之處向外側鑽心檢測,直到其厚度達設計厚度95%為止為拆除重作範圍。
每一組樣品之任一個樣品之厚度如達設計厚度之[85%][ ]以上,且其平均厚度達設計厚度之[90%][ ]以上,且經監造單位認定不影響結構安全者,得以扣款方式辦理,否則仍須依前項規定拆除重作。其扣款方式為:[1-(平均厚度/設計厚度)]×(坡面工契約單價)。坡面工契約單價包括完成坡面工所需之一切工料在內,惟不包括屬於執行機關供給材料部分之價款。例如:設計厚度為30cm,經檢驗求得平均厚度為27.5cm,則扣款為[1-(27.5/30)]×(坡面工契約單價)。
(4) 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經監造單位同意承包商得要求重驗,重驗位置由監造單位指定,原則上在原鑽驗位置[50cm]以內範圍為原則,重驗以1次為限。
(5) 對檢驗結果需挖除重做時,則挖除部分不扣款,惟重做部分仍應辦理檢驗。
(6) 執行機關進行鑽孔抽驗時,承包商負責人應在場,並指派工人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拒絕;抽驗之鑽孔承包商應以同強度之無收縮水泥砂漿填補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2385章V3.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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