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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23 棄土|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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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2323章
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離現場至適當場所及
處理,包括挖裝、運輸及剩餘土石方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剩餘土石方之挖裝、運輸
1.2.2 整地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6 第02322章--借土
1.3.7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環境部
(1)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3)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4) 水土保持法
(5) 廢棄物清理法
(6)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4.2 營建署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5 定義
1.5.1 餘方近運
將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餘方近運」。
1.5.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將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攬廠商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他標工地)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1.5.3 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將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攬廠商自行處理,而機關未提供棄土場時,稱「餘方自行處理」。
1.6.4 工地設置土資場
承攬廠商於工地自行設置供餘土暫屯、堆置、掩埋、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和、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等之場所。其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應符合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
1.6.5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及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之定義依第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書
(1) 承攬廠商應先擬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開始進行作業。
(2) 土石方處理計畫應提出包括土資場位置範圍,並應包括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及衛生環保與安全措施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至合法之棄土場,棄土場之排水系統應恒維持通暢。
3.2.2 運輸棄土時,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振動及各式污染防治措施均應符合1.4.1款環保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3 棄土場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4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5 棄土場之植生綠化,不屬本章工作範圍。
3.2.6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攬廠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攬廠商應負責整理及修復。
3.3 施工作業產生之已不適用於本工程之剩餘土石方(包括劣質土),應按照內政部營建署頒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處理;如該不適用土石方符合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為計算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 開挖)等挖填平衡後之餘土。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數量應依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
4.1.2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下列方式計量:[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
立方公尺計量][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契約項目選用下列方式計價(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4.2.1 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內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無棄土場及水土保持工作之所需費用)。
4.2.3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棄土場所費用、水土保持工作,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4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
損害,均由承攬廠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2323章V4.0及台北市政府20230502145146版本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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