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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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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2321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材料、設備及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辦理本項業務若涉及其他開挖項目(如構造物開挖、基地及路幅開挖應包括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單位指示、整地線以上或邊坡範圍內一切開挖工作近運利用及餘土運離現場、渠道開挖、不適用材料開挖、廢棄物開挖等)除非本規範或契約另有規定予以計價外,均不另外給付。
1.2.2 整地開挖
1.2.3 路幅開挖
1.2.4 原有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後,原有下層基底層粒料之開挖。
1.2.5 滑動及坍方材料之挖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9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0 第02322章--借土
1.3.11 第02323章--棄土
1.3.1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4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2 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環境部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 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
1.4.5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4.536公斤)夯錘,落距18吋(45.72公分),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6 定義
1.6.1 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1.6.2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1.6.3 餘方自行處理
一般中雜項或零星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基礎)之餘方分兩項以「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計量計價有不易執行之處,可依「餘方自行處理」之項目代替,此項單價為「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之平均單價。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進行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拆除之工作後,再進行測量地面高程,以作為結算土石方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3.2.1 承攬廠商應先擬定土方施工計畫,送請監造單位核准後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3.2.2 基地及路幅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承攬廠商應建造臨時排水溝,宣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3 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水大量滲入地層,軟化土壤而減低其抵抗崩坍之強度。
3.2.4 滑動及塌方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或已塌落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棄。該可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監造單位同意之方法,挖至指定界限或坡度。
3.2.5 邊坡
(1) 開挖邊坡應按設計圖說或監造單位指定之坡度完成之,所有殘渣及鬆散材料應全部移除,同時該完成坡面上之任何一點與設計或監造單位指定坡面之垂直差距不得大於0.5m[ ];為岩石開挖,則其差距不得大於1.0m[ ]。
(2) 開挖邊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單位指示修成曲面。
(3) 每一階段開挖後,應即修坡綠化,並設置平台溝,截流溝等排水設施。
3.2.6 剩餘材料
(1) 除監造單位另有書面核准外,剩餘材料不可棄置於工區附近。
(2) 承攬廠商應於運離現場剩餘材料前,自行妥為考慮填築填方需用之材料是否已足供應用。如因承攬廠商過早棄置剩餘材料而使材料短缺,應由承攬廠商自費補充,不予補償給付。剩餘材料之棄置地點,應為合法之棄置場所。
3.2.7 不足材料
(1) 由開挖所取得之可用材料數量,其不敷整地及路堤填方填築之需要時,則為完成填方所需補充之材料數量應按借土方式辦理。
(2) 承攬廠商須符合第02322章「借土」之規定取得合格材料。
3.2.8 開挖規定
(1) 所有整地及路幅開挖之施工須符合本章規定辦理,完成後之整地及路幅面需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單位指示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 表土應予挖除至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單位核可之深度。表土移除後應堆置於監造單位認可之地點。
(3) 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證排水經常良好,邊溝及渠道之建造與維護,應避免使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4) 設計圖說指明或經監造單位書面指示之路基須加改良之處,應利用經選擇之材料加以改良。選擇材料回填需符合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
(5) 超出設計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監造單位之書面指示或同意外應予禁止。
(6) 基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承攬廠商應依監造單位指示設置水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高於(或將高於)路基頂面下1.0m[ ]時,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他處理,並報請監造單位同意後辦理。
(7) 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監造單位得依實際情況研判後,調整開挖之邊坡、水土保持設施、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依監造單位指示處理。
(8) 基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材料及壓實度,須符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9) 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設計圖說所示辦理。
(10) 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由下部開挖使上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承攬廠商使用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概由承攬廠商負責。
(11) 基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CBR)值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或構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頂面下75cm或30cm或[ ]以內或回填之用。
3.2.9 施工時如需使用炸藥,承攬廠商應特別注意,勿使傷及人畜、財產等。承攬廠商應確實依照內政部發布爆炸物管理辦理法之規定,負責申請、運輸、管理,並應遵照監造單位所指示之用量辦理。
3.2.10 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
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後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依設計圖說規定,予以再利用作為基底層料][未規定時,則作為土方用]。
3.2.11 舖面工程下之挖方材料需符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3.2.12 不適用材料
不適用材料需符合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13 廢棄物
廢棄物應依有關法規或其他章節之規定處理。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不適用材料 |
最大乾密度 |
AASHTO T180 |
小於1.5t/m3 |
[1次] [每100m3 1次] [ ] |
|
土壤分類 |
ASTM D2487 |
(1) 泥炭土(PT) (2) 高塑性有機質土(OH) (3) 低塑性有機質土(OL) |
[1次] [每100m3 1次] [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4.2.2 由塌方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承攬廠商應按監造單位之指示予以修復,如塌方或滑動係因非歸責於承攬廠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復費用,應按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給付。
4.2.3 承攬廠商於施工時使用炸藥而致爆炸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攬廠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2321章V5.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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