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7 瀝青黏層|臺南市工務局・TAN 108/01
章碼:02747
章尾版次:TAN 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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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之瀝青黏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材料之加熱、噴灑及保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1.5 定義
瀝青黏層:鋪築瀝青混凝土前,在瀝青處理底層、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鋪面上噴灑一層乳化瀝青材料,以增加新舊瀝青混凝土鋪面或水泥混凝土鋪面與瀝青混凝土間之結合。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7 現場環境
(1) 雨天、地面潮溼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2) 氣象預報降雨機率40%以上,並經通報主辦工程司同意者,且承包商未進場施工時,得不計入工期計算。
(3)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天數標準除依工程契約規定外,經機關要求或同意全部或部分停工者,亦可列入申請施工展延天數條件之一。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乳化瀝青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乳化瀝青RS-1或CRS-1應符合CNS 1304之規定。
(2) 乳化瀝青黏層材料RS-1或CRS-1之使用溫度為25℃~55℃。
2.1.2 瀝青材料實際使用溫度應視實際使用效果選擇。
2.2 設備
2.2.1 承包商所使用之瀝青材料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檢查正常,若欠佳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更換。
2.2.2 應使用壓力瀝青撒佈機進行施工,須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佈,且在瀝青使用量0.21~4.0 L/m2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佈量者,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 L/m2之許可差內。如經工程司認可,得採用手壓噴油機。
2.2.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壓力表、油量計或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應使作業手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並能依規定均勻噴灑瀝青材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噴灑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水溝蓋、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表面整理
(1) 在噴灑黏層之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樹葉、稻草或其他雜物清除乾淨,如瀝青處理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有坑洞、裂縫、凹凸不平或不規則之處,應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原路面相同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修補平整或刮除隆起部分,並予滾壓堅實,使符合設計圖所示高程、斷面及厚度。
(2)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噴灑黏層材料時,瀝青處理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3)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噴灑瀝青材料。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加熱
(1) 瀝青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維持在規定之溫度,惟其實際使用溫度應視實際施工成效選定。
(2) 瀝青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Fogging)時之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2.2 瀝青噴灑
(1) 瀝青處理底層、分層鋪築或原有路面整理完成後,即將已達到規定噴灑溫度之瀝青材料均勻噴灑。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使用量為0.11~0.35 L/m2。
B.其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 以適當大小之牛皮紙或適當材料秤重後鋪於撒佈前地面,併同地面一同撒佈瀝青,再取出秤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或由檢核撒佈總瀝青量及撒佈面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
(4) 分段或分車道噴灑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約1.0m寬度部分應鋪以足夠長度之厚紙,使噴灑開始及停止時噴於紙上,以防止瀝青材料厚薄不勻及重複噴灑用量過多情形。
(5)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以規定速度均勻噴灑規定用量之瀝青材料。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產生噴灑不勻或用量不足等情形,應即停止噴灑作業,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6)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黏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噴灑面積以當日能鋪瀝青混凝土之範圍為度。
3.2.3 鋪設瀝青混凝土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改善之。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747-1所示。
表02747-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表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乳化 瀝青CRS-1 |
1.黏度(50°C)(SFS,s) |
CNS3483 |
20至100 |
(1)承包商須先行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經監造單位核可。 (2)路平專案道路至少檢驗一次。 (3)其他工程數量未達7t時,可免送驗,惟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4)其他工程數量超過7t時,每件工程至少檢驗一次。 |
|
2.靜置分離5天(%) |
CNS10365 |
5- |
|||
3.儲存穩定性試驗(%)(一天) |
CNS10371 |
1- |
|||
4.脫乳化性(%) |
CNS10363 |
40+ |
|||
5.荷電試驗 |
CNS10364 |
正電荷 |
|||
6.篩析試驗(%) |
CNS10367 |
0.1- |
|||
7.油份(%) |
CNS10455 |
3- |
|||
8.殘渣(%) |
CNS10454 |
60+ |
|||
蒸餾殘渣特性 |
針入度(1/10mm)(25°C,100g,5s) |
CNS10090 |
100至200 |
||
延性(cm) (25°C) |
CNS10091 |
40+ |
|||
三氯乙烯溶解度(%) |
CNS10092 |
98+ |
|||
3.3.1 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
材料檢試驗需於鋪築時現場取樣送驗,不得另於瀝青廠驗或其他非本案施工期間地點另取樣辦理,以確認送驗材料係供本工程使用。現場取樣檢驗後,如檢驗結果與規定不符時,由承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品質無虞證明文件,在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挖刨除、重舖或挖刨除、重舖確有困難,得於必要時依比照契約採減價收受規定辦理。
3.4 保護
瀝青黏層噴灑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通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材料供應、分段或分車道銜接處損耗、表面整理、清掃、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黏層材料之加熱與噴灑、保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舊有路面之修補或填補之計價,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瀝青黏層 |
|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02747 02747-6 TAN 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