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26 級配粒料底層|臺南市工務局・TAN 110/05
章碼:02726
章尾版次:TAN 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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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底層所用之碎石級配粒料之舖築、滾壓、檢驗、維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3) 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4) 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5)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6) 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7) CNS 11828 A3256 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
(8) CNS 14732 A3387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9)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0) CNS 15346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310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核子試驗法
1.5 定義
1.5.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符合級配粒料底層規格之軋製碎石級配料或再生粒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認可,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或基層上。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須符合設計圖說及本章規範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1.2 碎石級配粒料須潔淨、不含有機物、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
2.1.3 碎石級配粒料底層所用之材料須為岩石、礫石或高爐爐碴軋製之碎石級配料。由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經處理後,符合本規範有關底層級配粒料之要求者,亦得作為底層料,惟再生粒料之使用百分比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可達100%。
2.1.4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級配粒料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表02726-1規定之一。
表02726-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規定表
試驗篩孔寬mm |
通過百分率(%) |
|
A |
B |
|
50.0 mm (2in) |
100 |
100 |
25.0 mm (1in) |
- |
75~95 |
9.5 mm (3/8in) |
30~65 |
40~75 |
4.75 mm (No.4) |
25~55 |
30~60 |
2.00 mm (No.10) |
15~40 |
20~45 |
0.425 mm (No.40) |
8~20 |
15~30 |
0.075 mm(No.200) |
2~8 |
5~20 |
(1) 粗粒料依CNS 490磨損試驗法,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 粗粒料組成以重量計算,至少須有90%破碎顆粒,每顆破碎顆粒須至少具有一個破碎面。
(3) 通過0.425 mm(No.40) 試驗篩之部分,依CNS 5087試驗法其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依CNS 5088試驗法其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4) 高爐爐碴除以上要求外,尚須符合CNS 11827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路基整理依第02336章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舖築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面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土機攤平或其他機具攤平。
(2) 在撒佈之前應在路基上均勻灑水,以得適宜之濕度。
(3) 舖築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以機動平土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5) 所有不合規定之粒料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移除。
(6) 碎石級配粒料每層舖築厚度應約略相等。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15cm,但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滾壓時,每層壓實後厚度可增為20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倍),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料標稱最大標稱尺度之2倍。
3.2.2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佈及整修完成後,應立即以10t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應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舖築與壓實工作經壓實度檢驗合格且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土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0)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為止。
(11)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3.2.4 維護
面層鋪築前,底層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應繼續維護直至鋪築面層為止。
3.2.5 施工氣候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天數標準除依工程契約規定外,經機關要求或同意全部或部分停工者,亦可列入申請施工展延天數條件之一。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726-2。
表02726-2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修訂表)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級配粒料底層 |
級配料篩分析試驗 |
CNS 486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章之規定。 |
(1)數量未達1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0 m3時,每600m3加驗1次。 (4)餘數未達300m3者,併入前1次檢驗,超過300m3為單獨1次檢驗。 |
含砂當量 |
CNS 15346 |
含砂當量不得小於30 |
每一料源至少一次。 |
|
洛杉磯磨損試驗 |
CNS 490或CNS 3408 |
磨損率不得大於50%。 |
||
液性限度試驗法 |
CNS 5087 |
通過試驗篩孔寬0.425 mm之部分,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 |
||
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
CNS 5088 |
通過試驗篩孔寬0.425 mm之部分,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
||
壓實度 |
CNS 11777-1、 CNS 14732 A3387 CNS 14733 A3388 或AASHTO T310 |
最大乾密度95%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 修正) |
(1)數量未達200m2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m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m2時,每1,000m2加驗1次。 (4)餘數未達500m2者,併入前1次檢驗,超過500m2為單獨1次檢驗。 (5)每次檢驗為1孔。 |
|
厚度 |
檢測鋪築前後之高程或隨機選取代表性地點鑽洞檢測 |
(1)個別值與設計厚度偏差不得超過±1.5cm。 (2)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
(1)鑽洞檢測法: ◆面積每l,000m2為一批,檢測1組。 ◆面積未達l,000m2及分批餘數均列為一批,檢驗1組。◆分批餘數不足500m2時得併入前一批檢驗。 (2)高程檢測法:每20m檢測1斷面,或每150 m2檢測1組。 |
|
級配粒料底層 |
頂面平整度 |
3m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檢測。 |
任一點之高低差不得大於1.5cm |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m直規檢測。 |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厚度之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壓實度及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懷疑點附近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3.6 粒料級配檢驗之處理原則
依照第01991章「罰則」3.10節規定辦理。
3.4 保養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及保養,以防細料散失及破損,並在鋪築面層前檢測高程。
3.4.2 如底層於鋪設面層之前,發現有高程偏差過大、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材料供應、裝卸、拌和、撒佈、灑水、滾壓、刮平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之改善作業、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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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級配粒料底層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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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02726 02726-8 TAN 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