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6 路基整理
¶ 1. 規範正文
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築底層前之路基整理,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基之整平、壓實及維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 CNS 14732 A3387 依出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3)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M145 公路工程用土壤及土石料分類法
1.5 定義
路基:為承受級配底層及瀝青混凝土面層載重之地盤。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1) 填築路基前,路基頂面全寬均應依規定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有清除物予以遠運處理,低窪處或車轍積水應先予排除。
(2) 若路基頂面下有鬆軟材料、不適用材料,以致影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應予翻鬆、曝曬,或挖棄、換填符合設計圖說規定材料,然後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3) 上述工作完成後,鋪築底層前,全路基頂面應修成均勻表面。
(4) 路基應具有正確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5) 在路基整型修面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予刮除,所刮除剩餘材料,用於頂層高程不足地點或遠運處理。
(6) 缺料時應補充新料,並先將原有頂層10cm耙鬆,加水拌和後並滾壓、整修至設計圖說規定。
(7) 路基經過整修後,應壓實至CNS 11777-1 最大乾密度95%以上。
(8) 路基頂面應保持其整修完成狀態,並繼續維護直至基層或底層開始鋪築時為止。
(9) 路床、底層經滾壓、整理完成,應經工程司核定,始得鋪築次一層粒料。
3.1.1 施工氣候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天數標準除依工程契約規定外,經機關要求或同意全部或部分停工者,亦可列入申請施工展延天數條件之一。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表02336-1。
表02336-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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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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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整理 |
壓實度 |
CNS 11777-1、CNS 14732及 CNS 14733 |
最大乾密度95%以上 |
(1)數量未達200m2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m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m2時,每1000m2加驗1次。 (4)餘數未達500m2者,併入前1次檢驗,超過500m2為單獨1次檢驗。 (5)每次檢驗為1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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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度 |
3m直規檢測 |
任一點之高低差不得大於3.0cm |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m直規檢測。 |
3.2.2 若有特殊情況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予免做壓實度試驗。
3.2.3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3.2.4 檢測壓實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2.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懷疑點附近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3 保護
3.3.1 承包商應維護路基,避免遭受損害。在整修完成路基上,除施工所必需外,應避免車輛通行。
3.3.2 任何運輸用車輛機具,如工程司認為使用時對路基或其下層材料,足以產生嚴重損害者,應依工程司之要求移走或禁止通行。
3.3.3 所有路基表面上窪陷處、車轍及土面破損等,均應於繼續鋪築下一層填築料前,由承包商負責修補。
3.3.4 承包商應經常修刮及滾壓路基面,俾能繼續保持完整良好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滾壓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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