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450 品質管理
¶ 1. 規範正文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理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1.1.2 承包商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建立品質管理計畫(以下簡稱"品質計畫")。該計畫必須由承包商直接管制施工品質、辦理一級品管所需檢(試)驗,並確保契約下之全部材料、施工品質及所辦理之工程均符合契約規定。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時程提出,送請工程司核可。
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關(包括監造單位)負責督導及查核廠商落實自主品管。
1.1.3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工地佈置設備及施工中的檢驗作業等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中,承包商亦應會同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如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工地佈置設備及施工中的檢驗作業等計畫有變更,應得工程司同意。
1.1.4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1) 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如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強度、成分、性質等認為有檢(試)驗或再檢(試)驗之必要時,承包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
(2) 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A.工地實驗室須對欲提供之試驗/測試項目向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供該項試驗/測試項目服務。
B.申請驗證之實驗室能力應由認證機構依CNS 17025 規定進行評鑑。已通過驗證之實驗室應隨時符合CNS 13041 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計劃範圍
1.2.2 管理責任
1.2.3 施工要領
1.2.4 品質管理標準
1.2.5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1.2.6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2.7 自主檢查表
1.2.8 不合格品之管制
1.2.9 矯正及預防措施
1.2.10 內部品質稽核
1.2.11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991章—罰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2)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3) CNS 13041 Z7228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之一般準則
(4)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 政府採購法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 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並應依契約規定時程提報。
1.5.2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承包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定標準。各類報告按契約之規定提送。承包商提送證明書,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依規定期限,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質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於訂約後10 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登錄表報請工程司審查。
3.2 品質計畫之修正
如工程司認定品質計畫中任何部分或任何特殊規定,未能確保品質符合契約規定與要求,工程司應以書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於接獲工程司書面通知後,應立刻修正該項缺失。
3.3 變更通知
品質計畫經核定後,承包商若欲變更該計畫,應將變更內容以書面通知工程司,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該項變更。
3.4 品質計畫之執行
承包商依據相關規定擬定品質自主檢查,說明工程各階段應納入檢查之項目與標準,檢查與測試之時機、方法及頻率(不得低於施工規範規定檢驗次數),不合標準時之處置等。並訂定各項自主檢查表,於施工中依核定之表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各項檢查後之表格均影印一份送工程司保存。
3.5 獨立工作項目完成時之檢查(分期檢查)
工程施工進行至某一階段,例如構造物之基礎開挖、模板、鋼筋紮放,路基路面分層鋪設滾壓完成等,承包商均須報請工程司派員檢查,合格後始得繼續進行次一步工作,否則工程司得責令承包商改正或拆除重做或不予計價。
3.6 品質管理檔案及紀錄
承包商應使用經核可之報表格式,建立檔案保存其辦理品管工作、作業及試驗之當時紀錄。各項紀錄應包括下列項目,以證明所需之作業及試驗項目業經確定辦理:
(1) 管制作業及試驗之種類與次數。
(2) 管制作業及試驗之結果。
(3) 瑕疵及不合格品之管制。
(4) 矯正與預防措施。
(5) 對各項瑕疵所作之改正行動。
紀錄應涵蓋所有合格、有瑕疵或缺失之項目。合格項目應予書明,使用於本工程之材料或成品供應商均應符合契約規定。各項紀錄應以字號清晰之副本,提報工程司。
各項紀錄應涵蓋紀錄期間內所完成之工作,並應經品管負責人簽認。
3.7 品管稽查及品質查驗
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8 品管工作
為推動三級品管制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 條規定,承包商應重視工程缺失之矯正與預防,並應對下列事項確實執行:
(1) 施工前及施工中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2) 承包商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間隔器等)。
(3) 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以提供現場工程人員於施工時之參考依據。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承包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
(5) 履約時有前款情形,除依契約相關規定予以處置外,並依照營造業法第61 條、第62 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至103 條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3.9 工程施工過程中,如經工程司查核結果,認有工程品質缺失項目,得拍照存證,並書面通知承包商改善。
3.10 工程品質缺失項目之罰款,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
3.11 材料及施工品質
3.11.1 本施工規範所規定之檢驗頻率,為工程司應檢驗之項目,隨機抽樣之樣本經檢驗結果符合規定時,該樣本所代表範圍全部視為合格;如不符合規定時,除依各專章或國家標準(CNS)規定外,經工程司核可之項目得再從該範圍取二倍樣本進行重驗,其結果均須符合規定,如仍有不符合規定者,該範圍全部視為不合格。
(1) 採用分批抽驗時,應按每批規定之數量抽驗。若總量不足每批規定之數量時,亦應視為一批抽驗規定之數量。若分批餘數未達分批量之一半時,該餘數得併入前一批抽驗,分批餘數達分批量之一半時,應視為1 批抽驗。(例:材料檢驗頻率定為每100 支抽驗1 支時,若總數量不足100 支時檢驗1 支。若分批餘數為1~49 時,得併入前100 支一同抽驗,若分批餘數為50~99 時,應單獨作為1 批抽驗1 支。)
(2) 承包商應按契約規定之規格與標準提供施工材料。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業主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承包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A.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或規定規格之材料不再製造或供應。
B.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或某工作項目已無廠商可施作。
C.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换。
D.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業主更有利。
未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或產品,工程司得予拒絕,其損失由承包商負擔。
3.11.2 材料試驗
為檢查材料品質符合契約規定,承包商應提供契約規定之必要協助,包
括儀器、機器、人工、材料與其他設施。於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辦
理全部工程及材料之一級品管所需試驗工作,並將有瑕疵之材料移除、
替換或矯正,以維持材料品質及施工品質。
3.11.3 額外試驗
另經由工程司通知之試驗:
(1) 非契約規定之試驗。
(2) 雖為契約規定之試驗,但工程司通知應在工地或材料製造廠以外之任何地點由第三者辦理之獨立試驗時。
(3) 若試驗結果,材料或工作品質不合於契約規定時,則本項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合格時由業主負擔,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11.4 工程被掩蓋前之檢查
承包商應提供充分時間供工程司辦理隱蔽部分檢查。
3.11.5 工程司到場
(1) 承包商應在辦理自主檢查合格後,適時以書面通知工程司檢查。工程司不得無故延誤其對該項工程之檢查,或該項永久性工程隱蔽部分之檢查,如工程司認為無檢視之必要,應通知(傳真)承包商。
(2) 工程司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承包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工程司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3) 業主就承包商履約標的檢查、測試或檢驗,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檢查、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3.11.6 開挖或鑽孔檢查
工程司對品質有疑義時,得書面要求承包商開挖或鑽孔檢查,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將之復舊與修復。
3.11.7 開挖及鑽孔之給付
經檢查後發現該部分確實符合契約規定時,則開挖、鑽孔、復舊與回復該部分之費用,均由業主負擔。反之,由承包商負擔。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11.8 工程及材料之瑕疵改善
在本工程(或分段竣工工程)移交業主前或其竣工前之任何時間,若工程司發現本工程有任何瑕疵時,應按下列步驟處理:
(1) 工程司確認承包商或分包商供應之材料或品質,不符契約規定時。工程司應儘速於合理時間內,將前述狀況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2) 工程司指明之瑕疵改善,承包商應即將有瑕疵之設備或材料進行改善或撤離工地,撤離工地之設備或材料應以合格品替換,以上所需費用應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3.11.9 承包商未遵照辦理
若承包商未依規定改善,經工程司通知後,工程司得自行辦理改善,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業主並得停止承包商繼續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之權利。
3.11.10 工程司未能批駁
工程司若未能即時依規定批駁任何工作或材料,並不損及工程司於其後批駁任何工作或材料之權利。
3.11.11 複驗
(1)如工程任何部分或全部未能通過檢驗,經承包商申請,得辦理複驗,得申請ㄧ次為限,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2)瀝青黏層、瀝青透層等項目不得複驗,如檢試驗不合格各依專章規定辦理(02745、02747)。
(3)全案工程進入驗收程序後(完成竣工確認、經監造同廠商確認契約規定檢試驗報告均已完成得辦理驗收後,報請主辦機關派員驗收起),廠商不得再申請檢試驗之複驗。
3.11.12 材料輻射量檢驗
工程使用之煤灰、爐碴或其它經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據「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辦理輻射偵測。工程經查驗出輻射異常時,承包商應負全部處理責任,依據「輻射異常道路處理要點」辦理後續處理,不得另行要求給付及任何補償。
在施工中若發現輻射異常時,應停止施工並用電話通知工程司及業主,其材料未經許可,不得任意棄置或移動。另應棄置於業主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之場所,所增加之費用不另給付。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或[契約規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或[契約規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本章工作以「式」計價時,依進度比例付款。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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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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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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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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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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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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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定項目之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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