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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42 瀝青混凝土鋪面|臺北市・平台V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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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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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42 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之瀝青混凝土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2 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 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1 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2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3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02742 02742-1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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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42 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之瀝青混凝土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2 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 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1 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2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3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02742 02742-1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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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2) 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試驗法 (6) CNS 14186 K61050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7) CNS 15046 A3405 慣性剖面儀量測舖面縱向剖面試驗法 (8) CNS 15371 A3425 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0) CNS 15478 A3431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Mechanical Analysis of Extracted Aggregate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標準試驗法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Hot Asphalt(HMA)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Mixtures after Compaction (Obtaining Cores)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已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4) AASHTO R9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Mixtures 02742 02742-2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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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法 (2) 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 (飽和面乾法)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試 驗法 (6) CNS 14186 K61050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 法) (7) CNS 15046 A3405 慣性剖面儀量測舖面縱向剖面試驗法 (8) CNS 15371 A3425 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0) CNS 15478 A3431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Mechanical Analysis of Extracted Aggregate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標準試驗法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Hot Asphalt(HMA)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Mixtures after Compaction (Obtaining Cores)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已壓實混合料)標準方 法 (4) AASHTO R9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Mixtures 02742 02742-2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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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558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sistance to Plastic Flow of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6 inch-Diameter Specimen)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吋試體)標準試驗法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AI SS-1 Model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Asphalt Concrete and Other Plant-Mix Types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試鋪計畫 契約圖說規定或工程司要求進行試鋪工作,或廠商預定瀝青混凝土每層壓實厚度大於第02741 章表2 規定時,廠商應提送試鋪計畫(包含試鋪路段之長度及寬度),並依3.1.1 款規定辦理試鋪作業。 1.6 運送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02742 02742-3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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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 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558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sistance to Plastic Flow of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6 inch-Diameter Specimen)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 吋試體)標準試驗法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AI SS-1 Model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Asphalt Concrete and Other Plant-Mix Types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試鋪計畫 契約圖說規定或工程司要求進行試鋪工作,或廠商預定瀝青混凝土每層壓實 厚度大於第02741 章表2 規定時,廠商應提送試鋪計畫(包含試鋪路段之長 度及寬度),並依3.1.1 款規定辦理試鋪作業。 1.6 運送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 02742 02742-3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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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石蠟油、油水混合液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隔離劑,並排除可見隔離劑餘液,以免混合料黏附。所用隔離劑嚴禁使用純石油製品。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低於120°C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C以上,且鋪築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瀝青混凝土鋪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02742 02742-4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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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 薄層肥皂溶液、石蠟油、油水混合液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隔離 劑,並排除可見隔離劑餘液,以免混合料黏附。所用隔離劑嚴禁使 用純石油製品。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 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低於120°C之虞時, 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 凝土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熱拌瀝青混凝 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 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收工前能全 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不符合品質規定時, 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 在10°C以上,且鋪築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瀝青混凝土鋪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741 章「瀝青混凝 土之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02742 02742-4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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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試鋪作業 廠商應依工程司核定之試鋪計畫進行試鋪作業,據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量。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次數。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商負擔,不另計價。 3.1.2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面吹氣,將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02742 02742-5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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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試鋪作業 廠商應依工程司核定之試鋪計畫進行試鋪作業,據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 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量。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次數。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措施,重新鋪築試驗 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 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商負擔,不另計價。 3.1.2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 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 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 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 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 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得以空壓機 對地面進行全面吹氣,將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 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02742 02742-5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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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鋪築前之通知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築應於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相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經廠商自主檢查後,獲工程司同意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司同意而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3.1.4 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鋪築瀝青混凝土。如係經工程司同意而先行施工者,應於該工程之配合設計報告核可後,方得依3.4.1 款辦理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3.1.5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 章「瀝青透層」及第02747 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2 設備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3.2.2 運輸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卡車,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契約圖說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02742 02742-6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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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鋪築前之通知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築應於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相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 經廠商自主檢查後,獲工程司同意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 司同意而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其費用應由 廠商負擔。 3.1.4 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鋪築瀝青混凝土。如係經 工程司同意而先行施工者,應於該工程之配合設計報告核可後,方得依 3.4.1 款辦理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3.1.5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 章「瀝青透 層」及第02747 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2 設備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3.2.2 運輸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卡車,其總運輸量應 能與瀝青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 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契約圖說所設定之路線、 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 之。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 底層上。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 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 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 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 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02742 02742-6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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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2.5cm 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3.75m 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廠商可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 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合2 部鐵輪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或1 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 部振動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50t 時,僅須配備1 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 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應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4.9~5.25 kgf/cm2(70~75psi),熱時不得少於6.3 kgf/cm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0.35 kgf/cm2(5psi)以上。 (C)廠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至2,500kg,輪胎之地面接02742 02742-7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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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 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 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2.5cm 之厚度而無析 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3.75m 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 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或岔道等地方, 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廠商可按 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 路機滾壓。通常1 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合2 部鐵輪壓路機及1 部膠輪 壓路機,或1 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 部振動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 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50t 時,僅須配備1 部鐵輪壓路機即 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 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 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應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 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 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4.9~5.25 kgf/cm 2(70~ 75psi),熱時不得少於6.3 kgf/cm 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 相差0.35 kgf/cm 2(5psi)以上。 (C)廠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 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使 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至2,500kg,輪胎之地面接 02742 02742-7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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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壓力(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5.6kgf/cm2(80 psi)。 (D)終壓 採用6~8t 二軸二輪壓路機(每cm 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600rpm 為宜。 B. 使用振動壓路機進行初壓時,應關閉振動裝置。 C.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D.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2.5 清掃機 廠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3.2.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整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02742 02742-8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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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壓力(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5.6kgf/cm 2(80 psi)。 (D)終壓 採用6~8t 二軸二輪壓路機(每cm 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 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 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 2,000~3,600rpm 為宜。 B. 使用振動壓路機進行初壓時,應關閉振動裝置。 C.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D.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棕 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2.5 清掃機 廠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 浮鬆雜物及灰塵。 3.2.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 樣機、平整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 路面鋪築效率。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 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 驗者擔任。 02742 02742-8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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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原則以2~15m/min 之速度前進,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之高程。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築,鋪築前2 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02742 02742-9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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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 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原則以2~15m/min 之速度前進,鋪 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 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 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 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 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 及縱向之高程。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 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 適當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 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 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 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 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築,鋪築前2 小時內, 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 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 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 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 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02742 02742-9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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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3.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02742 02742-10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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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 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3.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 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 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 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 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 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 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 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 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 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km,其餘 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 02742 02742-10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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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不得大於320cm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廠商應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4 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C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02742 02742-11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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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 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 於11kg,夯面不得大於320cm 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廠商應於初壓後檢查 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 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4 次,務使瀝 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km,通常其與初壓壓 路機之距離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 (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 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 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 °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 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 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 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 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C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 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 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02742 02742-11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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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5) 當採用雙機梯隊排列方式進行鋪築作業時,第一部鋪築機應嚴照所訂基準線鋪築,第二部鋪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邊緣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3.3.4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cm。 (2)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3.3.5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3.3.6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裝修 (1) 後裝法施工係先於橋面及道路鋪築連續之瀝青混凝土面層,再切除02742 02742-12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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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 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 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 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 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 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5) 當採用雙機梯隊排列方式進行鋪築作業時,第一部鋪築機應嚴照所 訂基準線鋪築,第二部鋪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 邊緣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接縫,依熱接縫 趁熱滾壓。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鄰接縫部分留下 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 銜接後再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3.3.4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 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 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cm。 (2)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 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3.3.5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3.3.6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裝修 (1) 後裝法施工係先於橋面及道路鋪築連續之瀝青混凝土面層,再切除 02742 02742-12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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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處預留槽之瀝青混凝土鋪面,繼之安裝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 (2)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四周範圍內之空隙,則以墊板鋪蓋,並於預留槽內填入砂石料及壓實後再全面連續鋪築瀝青混凝土面層並保持其平整。完成至少2 天後,始可以混凝土鋸切機切開預留槽,且務必保持直線切割使成一整齊之帶狀溝槽。其後挖除槽內之砂石料且須清除乾淨,挖除時應不得破壞鄰接之瀝青混凝土面層。此時應注意橋面板及人孔之出露鋼筋保持正確位置,且其表面應清理乾淨。 (3)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以臨時固定設備固定以使其頂部保持與路面平齊,橋面伸縮縫依裝設時之氣溫妥適調整其間隙以符設計需求。 (4) 置入補強鋼筋,將錨定螺栓、定位板等以銲接確實固定。 (5) 移除臨時固定設備,並於伸縮縫之間隙處設置模板以免混凝土澆置時流出。混凝土面應平順並與兩側之瀝青混凝土鋪面及伸縮縫頂部、人手孔蓋框完全齊平一致,且其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瀝青含量 CNS 15478 或 AASHTO T164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可之工作拌和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瀝青混凝土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CNS 15475 或AASHTO T30 0.5%以內者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2)9.5mm(3/8in)及4.75mm(No.4)之容許1.鋪築前,依CNS 12388 規定辦理取樣。 2.契約數量若未達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02742 02742-13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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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處預留槽之瀝青混凝土鋪面,繼之安裝橋 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 (2)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四周範圍內之空隙,則以墊板鋪蓋,並於 預留槽內填入砂石料及壓實後再全面連續鋪築瀝青混凝土面層並 保持其平整。完成至少2 天後,始可以混凝土鋸切機切開預留槽, 且務必保持直線切割使成一整齊之帶狀溝槽。其後挖除槽內之砂石 料且須清除乾淨,挖除時應不得破壞鄰接之瀝青混凝土面層。此時 應注意橋面板及人孔之出露鋼筋保持正確位置,且其表面應清理乾 淨。 (3)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以臨時固定設備固定以使其頂部保持與路 面平齊,橋面伸縮縫依裝設時之氣溫妥適調整其間隙以符設計需 求。 (4) 置入補強鋼筋,將錨定螺栓、定位板等以銲接確實固定。 (5) 移除臨時固定設備,並於伸縮縫之間隙處設置模板以免混凝土澆置 時流出。混凝土面應平順並與兩側之瀝青混凝土鋪面及伸縮縫頂 部、人手孔蓋框完全齊平一致,且其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 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瀝青含量 CNS 15478 或 AASHTO T164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 可之工作拌和公式(JMF)相 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 瀝青 混凝 土 瀝青混合料 抽油後篩分 析試驗 CNS 15475 或 AASHTO T30 0.5%以內者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 析試驗 (1)12.5mm(1/2in)以上 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2)9.5mm(3/8in)及 4.75mm(No.4)之容許 1.鋪築前,依 CNS 12388 規定 辦理取樣。 2.契約數量若 未達100t,得免 驗。 3.同一拌和廠 商同一天供應 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視 為同一批,每批 至少抽驗2 次, 02742 02742-13 TPE V4.0 110/10/2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 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含量 | CNS 15478 或 AASHTO T164 |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 可之工作拌和公式(JMF)相 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 0.5%以內者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 析試驗 (1)12.5mm(1/2in)以上 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2)9.5mm(3/8in)及 4.75mm(No.4)之容許 | 1.鋪築前,依 CNS 12388 規定 辦理取樣。 2.契約數量若 未達 100t,得免 驗。 3.同一拌和廠 商同一天供應 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視 為同一批,每批 至少抽驗 2 次, |
| 瀝青混合料 抽油後篩分 析試驗 | CNS 15475 或 AASHTO T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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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 次,各次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均,各次抽驗之代表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0.3mm(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3%以內者 2400~10000 poises 黏度分級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60~7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CNS 14186 1200~5000 poises 黏度分級AC1-10、AC2-10(或針入度分級85~100)瀝青膠泥 1. 鋪築前,依CNS 12388 規定辦理取樣。 2. 數量未達400t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400t~2000t 時檢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驗1次。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2至少鑽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2鑽取試體1 個。 3、各試體檢驗結果不互相平均。 瀝青混凝土 壓實度 CNS 12390 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法:每日出料均用馬歇爾夯壓方法在室內做3 個試體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規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視為合格。 註: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在25mm 以下時,須使用直徑100mm 或更大之鑽頭;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大於25mm02742 02742-14 TPE V4.0 110/10/21
文字內容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 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 1.18mm(No.16)之容許 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 惟數量未達 200t 時得僅抽 驗1 次,各次之 檢驗結果不互 相平均,各次抽 驗之代表數量 則由監造單位 依查驗時之現 況認定。 0.3mm(No.50)之容許 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 容許差在±3%以內者 2400~10000 poises 黏度分級 AC1-20、 AC2-20(或針 入度分級60 ~70)瀝青膠 泥之黏滯度 CNS 14186 1200~5000 poises 黏度分級 AC1-10、 AC2-10(或針 入度分級85 ~100)瀝青 膠泥 1. 鋪築前,依 CNS 12388 規定 辦理取樣。 2. 數量未達 400t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 400t~2000t 時 檢驗1 次。 4. 數量超過 2000t 時,每 2000t 加驗1 次。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 2 至少鑽取試體1 個。 2、每增1000 m 2 鑽取試體1 個。 3、各試體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 均。 瀝青 混凝 土 壓實度 CNS 12390 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 法:每日出料均用馬歇爾夯 壓方法在室內做3 個試體 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值,現場任一工 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規 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 體密度/基準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 實度達95%以上者視為合 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 達93%以上者視為合格。 註: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在 25mm 以下時,須使用直徑 100mm 或更大之鑽頭;粒料 之標稱最大粒徑大於25mm 02742 02742-14 TPE V4.0 110/10/2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 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差在±7%以內者 | 惟數量未達 | |||
| (3)2.36mm(No.8)及 | 200t 時得僅抽 | |||
| 1.18mm(No.16)之容許 | 驗1 次,各次之 | |||
| 差在±6%以內者 | 檢驗結果不互 | |||
| (4)0.6mm(No.30)及 | 相平均,各次抽 | |||
| 0.3mm(No.50)之容許 | 驗之代表數量 | |||
| 差在±5%以內者 | 則由監造單位 | |||
| (5)0.075mm(No.200)之 | 依查驗時之現 | |||
| 容許差在±3%以內者 | 況認定。 |
| 黏度分級 AC1-20、 AC2-20(或針 入度分級60 ~70)瀝青膠 泥之黏滯度 | CNS 14186 | 2400~10000 poises | 1. 鋪築前,依 CNS 12388 規定 辦理取樣。 2. 數量未達 400t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 400t~2000t 時 檢驗1 次。 4. 數量超過 2000t 時,每 2000t 加驗1 次。 | |
|---|---|---|---|---|
| 黏度分級 AC1-10、 AC2-10(或針 入度分級85 ~100)瀝青 膠泥 | 14186 | 1200~5000 poises | 3. 數量達 400t~2000t 時 檢驗1 次。 4. 數量超過 2000t 時,每 2000t 加驗1 次。 | |
| 瀝青 混凝 土 | 厚度 | CNS 8755 |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 1、未滿1000 m 2 至少鑽取試體1 個。 2、每增1000 m 2 鑽取試體1 個。 3、各試體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 均。 |
| 瀝青 混凝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 法:每日出料均用馬歇爾夯 壓方法在室內做3 個試體 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值,現場任一工 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規 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 體密度/基準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 實度達95%以上者視為合 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 達93%以上者視為合格。 註: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在 25mm 以下時,須使用直徑 100mm 或更大之鑽頭;粒料 之標稱最大粒徑大於25mm | 至少鑽取試體1 個。 2、每增1000 m 2 鑽取試體1 個。 3、各試體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 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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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時,須使用直徑150mm 之鑽頭。樣品鑽取之位置由工程司決定。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SD≦2.4mm 合格 1.單向兩車道以下,抽驗一個車道。 2.單向三車道以上時,抽驗兩個車道。 IRI 檢驗值: (1) 一般道路IRI ≦平整度 3.50m/Km 合格 (2) 快速道路IRI ≦3.20m/Km 合格 於鋪面完成後依本章3.4.2款,以3m直規、高低式平坦儀或慣性剖面儀檢驗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並依下列規定執行平整度檢驗。 (1) 鋪面連續長度200 m 以上,應依照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定方式,採高低式平坦儀或慣性剖面儀量測,前述二項檢驗方式之成果並不相同,不可任意替換: 檢測方式依第(6)或(7)規定辦理。 (2) 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 以上未達200 m,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擇一執行量測: 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第(6)規定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 組以上為原則。 (3) 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02742 02742-15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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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 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時,須使用直徑150mm 之鑽 頭。樣品鑽取之位置由工程 司決定。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SD≦2.6mm 合 格 (2)快速道路SD≦2.4mm 合 格 1.單向兩車道 以下,抽驗一個 車道。 2.單向三車道 以上時,抽驗兩 個車道。 IRI 檢驗值: (1) 一般道路 IRI ≦ 平整度 3.50m/Km 合格 (2) 快速道路 IRI ≦ 3.20m/Km 合格 於鋪面完 成後依本 章3.4.2 款,以3m 直規、高 低式平坦 儀或慣性 剖面儀檢 驗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 80km/hr 者。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 80km/hr 者。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填路面,完成後之 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並依下列規定執行平整度檢驗。 (1) 鋪面連續長度200 m 以上,應依照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定方式,採 高低式平坦儀或慣性剖面儀量測,前述二項檢驗方式之成果並不相 同,不可任意替換: 檢測方式依第(6)或(7)規定辦理。 (2) 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 以上未達200 m,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 坦儀擇一執行量測: 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 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第(6)規定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 組以上 為原則。 (3) 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02742 02742-15 TPE V4.0 110/10/2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 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時,須使用直徑 150mm 之鑽 頭。樣品鑽取之位置由工程 司決定。 | ||||
| 平整度 | 於鋪面完 成後依本 章 3.4.2 款,以 3m 直規、高 低式平坦 儀或慣性 剖面儀檢 驗 |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 SD≦2.6mm 合 格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 格 IRI 檢驗值: (1) 一 般 道 路 IRI ≦ 3.50m/Km 合格 (2) 快 速 道 路 IRI ≦ 3.20m/Km 合格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 80km/hr 者。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 80km/hr 者。 | 1.單向兩車道 以下,抽驗一個 車道。 2.單向三車道 以上時,抽驗兩 個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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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0m、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2 點接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6mm。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新調平。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位。每6 至10點量測值為1 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數以12 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 m 路段(餘數不足200m 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整度。 (6) 慣性剖面儀量測規定 A.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前,檢驗單位須依循CNS 15371〔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所列之驗證方法與程序,針對其所擁有之慣性剖面儀量測設備進行驗證,並取得驗證合格報告(有效期限一年)。 B.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檢驗單位應遵循下列方法進行現02742 02742-16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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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 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0m、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 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仍應符合單點高低 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2 點接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 值不得超過±6mm。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 重新調平。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 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 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 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之輪跡處,平行車道 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 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位。每6 至10 點量測值為1 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數以12 組以上為 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府瀝 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 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 m 路段(餘數不足 200m 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整度。 (6) 慣性剖面儀量測規定 A.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前,檢驗單位須依循CNS 15371〔鋪 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所列之驗證方法與程序,針對其所 擁有之慣性剖面儀量測設備進行驗證,並取得驗證合格報告(有 效期限一年)。 B.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檢驗單位應遵循下列方法進行現 02742 02742-16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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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驗工作: (A)檢驗位置為車道車輪軌跡處,測線為平行道路中心線(或車道線)之直線,每車道需個別執行檢驗。若因未完成標線漆繪無法確定車道位置,則以平行道路中心線(或中央分隔島邊線)或道路邊線(或路側緣石)方向,量測等同車道數量之檢驗縱線數。 (B)檢驗工作需由檢驗區段起點向後(與車行方向相反)至少20m處開始,此20m 之檢驗資料為計算區段平坦度之初始參數,不納入檢驗範圍。量測長度需涵蓋檢驗範圍全長。 (C)實際執行檢驗前應先檢查儀器狀態是否正常,並依據驗證報告中所註明之車輛胎壓進行調整,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進行儀器測試。檢測前需先核對現地檢驗作業情況與檢驗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並檢查檢驗位置之障礙物皆已淨空得以執行檢驗,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以利施測。於上述前置作業完成後,即可依據檢驗計畫以儀器正常操作方式進行檢驗。 (D)檢驗速度應以檢驗位置之速限或儀器規定之檢驗速限二者之小值為檢驗速度上限,並盡可能維持等速前進。若因當地交通狀況限制或因採用儀器規定之檢驗速限過低,檢驗時可能影響正常車流行進時,則應實施交通管制以維安全。 C. 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應產出國際糙度指標(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IRI)或其衍生指標值,上開IRI 指標值之單位若未特別指明時,以「公尺/公里(m/km)」為單位,特別指明者依其規定。 D.檢驗區段長度 (A)檢驗區段為計算檢驗結果與執行改善作業之基本長度單位,於市區道路應配合街廓位置設置檢驗區段。 (B)檢驗區段切分原則 配合街廓採每車道100m 為一檢驗區段,作為計算檢驗結果與02742 02742-17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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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驗工作: (A)檢驗位置為車道車輪軌跡處,測線為平行道路中心線(或車 道線)之直線,每車道需個別執行檢驗。若因未完成標線漆 繪無法確定車道位置,則以平行道路中心線(或中央分隔島 邊線)或道路邊線(或路側緣石)方向,量測等同車道數量 之檢驗縱線數。 (B)檢驗工作需由檢驗區段起點向後(與車行方向相反)至少20m 處開始,此20m 之檢驗資料為計算區段平坦度之初始參數, 不納入檢驗範圍。量測長度需涵蓋檢驗範圍全長。 (C)實際執行檢驗前應先檢查儀器狀態是否正常,並依據驗證報 告中所註明之車輛胎壓進行調整,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進行 儀器測試。檢測前需先核對現地檢驗作業情況與檢驗申請書 內容是否相符,並檢查檢驗位置之障礙物皆已淨空得以執行 檢驗,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以利施測。於上述前置作業完 成後,即可依據檢驗計畫以儀器正常操作方式進行檢驗。 (D)檢驗速度應以檢驗位置之速限或儀器規定之檢驗速限二者之 小值為檢驗速度上限,並盡可能維持等速前進。若因當地交 通狀況限制或因採用儀器規定之檢驗速限過低,檢驗時可能 影響正常車流行進時,則應實施交通管制以維安全。 C. 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應產出國際糙度指標 (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IRI)或其衍生指標值,上開 IRI 指標值之單位若未特別指明時,以「公尺/公里(m/km)」為 單位,特別指明者依其規定。 D.檢驗區段長度 (A)檢驗區段為計算檢驗結果與執行改善作業之基本長度單位, 於市區道路應配合街廓位置設置檢驗區段。 (B)檢驗區段切分原則 配合街廓採每車道100m 為一檢驗區段,作為計算檢驗結果與 02742 02742-17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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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改善作業之基本長度單位,若街廓長度不足100m 或切分後剩餘長度不足100m 時,採下列標準計算: a.若不足部分小於50m,併入前一檢驗區段計算。 b.若不足部分超過50m,則視為獨立檢驗區段。 (C) 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下列區段因性質特殊,得不以國際糙度指標或其衍生指標作為檢驗依據,但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a. 山區道路有高低起伏不定或斜坡道坡度大於4.5%之路段。 b. 道路平曲線半徑小於300m 之路段。 c. 施測之起迄點車身恐晃動較大,其前後各30m。 d. 橋樑伸縮縫部份。 e. 遇大型雨水箱涵清淤孔前後5m。 f. 道路側溝起伏不規則處。 g. 8m 以上之巷道及遇有交通號誌之路口。 h. 人手孔(制水閥、瓦斯手孔)、停止線、加油站或大型賣場出入口、T 字路口兩側車道、消防通道出入口、8m 以下之巷道、貨運站或公車總站出入口、校園出入口、汽車旅館出入口、車庫出入口、商家出入口、私設斜坡道口及等應由工程司依現況判定並作成紀錄後方可扣除;另若屬廠商可降埋而未降埋之人手孔者,不在扣除範圍。 i. 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得以扣不計算。 E. 檢驗結果評估 (A) 檢驗計算 a.檢驗結果以國際糙度指標(IRI)表示。 b.計算單位採用「公尺/公里(m/km)」。 c.每一檢驗區段計算一平均值做為該檢驗區段之檢驗結果。 02742 02742-18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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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改善作業之基本長度單位,若街廓長度不足100m 或切分 後剩餘長度不足100m 時,採下列標準計算: a.若不足部分小於50m,併入前一檢驗區段計算。 b.若不足部分超過50m,則視為獨立檢驗區段。 (C) 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下列區段因性質特殊,得 不以國際糙度指標或其衍生指標作為檢驗依據,但仍應符合 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a. 山區道路有高低起伏不定或斜坡道坡度大於4.5%之路 段。 b. 道路平曲線半徑小於300m 之路段。 c. 施測之起迄點車身恐晃動較大,其前後各30m。 d. 橋樑伸縮縫部份。 e. 遇大型雨水箱涵清淤孔前後5m。 f. 道路側溝起伏不規則處。 g. 8m 以上之巷道及遇有交通號誌之路口。 h. 人手孔(制水閥、瓦斯手孔)、停止線、加油站或大型賣 場出入口、T 字路口兩側車道、消防通道出入口、8m 以 下之巷道、貨運站或公車總站出入口、校園出入口、汽 車旅館出入口、車庫出入口、商家出入口、私設斜坡道 口及等應由工程司依現況判定並作成紀錄後方可扣 除;另若屬廠商可降埋而未降埋之人手孔者,不在扣除 範圍。 i. 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得以扣不計算。 E. 檢驗結果評估 (A) 檢驗計算 a.檢驗結果以國際糙度指標(IRI)表示。 b.計算單位採用「公尺/公里(m/km)」。 c.每一檢驗區段計算一平均值做為該檢驗區段之檢驗結果。 02742 02742-18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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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驗標準: a.一般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5,屬合格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3.5 < IRI ≦ 4.2,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4.2,屬重做區。 b.快速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20,屬合格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3.20 < IRI ≦ 3.60,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3.60,屬重做區。 (C) 標準說明: a.合格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合格區」範圍,此檢驗區段檢驗合格。 b.扣款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扣款區」範圍,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c.重做區: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並於改善後依本款(7)規定辦理檢驗。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工程司或廠商得申請複驗,複驗以1 次為限。經工程司同意於有疑慮點半徑50cm 內取樣2 點複驗,複驗結果均合格時即為合格,若任一複驗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即為不合格,不合格時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作為扣款依據。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之單位負擔。 3.4.4 厚度、瀝青含量、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壓實度、平整度等試驗,若有不合格情形,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3.5 路面設施物調升降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02742 02742-19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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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驗標準: a.一般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5,屬合格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3.5 < IRI ≦ 4.2,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4.2,屬重做區。 b.快速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20,屬合格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3.20 < IRI ≦ 3.60,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3.60,屬重做區。 (C) 標準說明: a.合格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合格區」範圍,此檢驗區段檢 驗合格。 b.扣款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扣款區」範圍,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c.重做區: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 至少5cm 厚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 計算之,並於改善後依本款(7)規定辦理檢驗。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工程司或廠商得申請 複驗,複驗以1 次為限。經工程司同意於有疑慮點半徑50cm 內取樣2 點 複驗,複驗結果均合格時即為合格,若任一複驗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即 為不合格,不合格時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作為扣款依據。檢驗所需費用 由要求複驗之單位負擔。 3.4.4 厚度、瀝青含量、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壓實度、平整度等試驗, 若有不合格情形,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重鋪之路面,瀝青 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3.5 路面設施物調升降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02742 02742-19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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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路面保護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自然冷卻至50°C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M3」或「T」計量。 (1)依「M3」計量: 瀝青混凝土體積按路面厚度檢驗之試體厚度(試體厚度大於設計厚度時以設計厚度計算)乘以實鋪面積計算求得。 (2)依「T」計量 依前項規定計量所得之瀝青混凝土體積數量(m3)乘以密度(t/m3)。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M3」或「T」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瀝青及粒料等材料之供應,底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清掃、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及滾壓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42 02742-20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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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路面保護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自然冷卻至50°C前,應禁止 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M3」或「T」計量。 (1)依「M3」計量: 瀝青混凝土體積按路面厚度檢驗之試體厚度(試體厚度大於設計厚度 時以設計厚度計算)乘以實鋪面積計算求得。 (2)依「T」計量 依前項規定計量所得之瀝青混凝土體積數量(m 3)乘以密度(t/m 3)。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M3」或「T」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瀝青及粒料等材料 之供應,底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清掃、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和、運 送、鋪築及滾壓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42 02742-20 TPE V4.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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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 標別 編 號 工程 名稱 廠商 (左)(右)(快)(側)車道 第 頁共 頁 樁號 鋪築日期 檢驗日期 組數 K+ 距路面(左右)側邊線起 M (K) 高低差(mm) 全距 計 算 公 式 R(mm) 1 R=ΣR/K 2 σ = R/d2 3 4 R=平均全距 σ =標準差 K=組數 5 6 7 d2=統計係數 8 9 10 11 12 13 高低差正值代表測 點下凹,負值代表 測點上凸。 全距(R)為高低差 最大值與最小值之 相差值。 14 15 16 σ 值四捨五入取2 位小數。 *d2 統計係數表* 每組點數 d2 17 18 19 20 6 2.53 7 2.70 8 2.85 9 2.97 10 3.08 ΣR= 平均全距(mm) R= 標準差(mm) σ = 附註 廠商: 監造單位: 02742 02742-21 TPE V4.0 110/10/21
¶ 2. 修正條文對照表
本附件為該次修正的條文對照表;其中「現行條文」是原修正案的對照用語,不據此判定今日有效性。引用時請確認規範正文及契約採用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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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02796 章、第02798章為新增規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 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1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 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1 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2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3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本次編修內容修正。 試驗法 (2) 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驗法(飽和面乾法)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水洗法) (4) CNS 2260 瀝青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5) CNS 5265 瀝青舖面混和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阻力試驗法 (6) CNS 14186 K61050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力黏度計法) (7) CNS 15046 A3405 慣性剖面儀量測舖面縱向剖面試驗法 (8) CNS 15371 A3425 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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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02796 章、第02798 章為新增規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 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1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 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1 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2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3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 本次編修內容修正。 試驗法 (2) 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驗法(飽和面乾法)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 (水洗法) (4) CNS 2260 瀝青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5) CNS 5265 瀝青舖面混和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 阻力試驗法 (6) CNS 14186 K61050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 (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力黏度計法) (7) CNS 15046 A3405 慣性剖面儀量測舖面縱向剖面試驗法 (8) CNS 15371 A3425 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 第02796 章、第02798 |
| 1.3.7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 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1 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2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3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1.3.6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 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1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章為新增規範。 |
| 1.3.11 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2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3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1.3.11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
|---|---|---|
| 1.3.12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 ||
| 1.3.13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
| 1.3.13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 試驗法 (2) 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 |
| 驗法(飽和面乾法)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 |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 本次編修內容修正。 |
| 試驗法 (2) 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 驗法(飽和面乾法) |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 |
|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 | (3)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 |
| (2) 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 驗法(飽和面乾法)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 | (3)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 |
| 驗法(飽和面乾法) | (水洗法) (4) CNS 2260 瀝青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 |
|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 (5) CNS 5265 瀝青舖面混和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 |
|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 (飽和面乾法) | |
|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 |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
|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 | (4) CNS 2260 瀝青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5) CNS 5265 瀝青舖面混和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 (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
|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5) CNS 5265 瀝青舖面混和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 | |
|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 | (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
| (5) 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 |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 (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
| 阻力試驗法 |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 (飽和面乾法) | |
| (6) CNS 14186 K61050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 |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
| (6) CNS 14186 K61050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 | (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
| 力黏度計法) (7) CNS 15046 A3405 慣性剖面儀量測舖面縱向剖面試驗法 |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 |
| (8) CNS 15371 A3425 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
| (7) CNS 15046 A3405 慣性剖面儀量測舖面縱向剖面試驗法 (8) CNS 15371 A3425 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 |
| (8) CNS 15371 A3425 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 | ||
|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 ||
|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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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0) CNS 15478 A3431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刪除) 1.4.2 相關法規 行政院「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推動道路平整方案」非法規範圍,予以刪除。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Mechanical 國外準則名稱採中英文對照。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Analysis of Extracted Aggregate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標準試驗法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Hot Asphalt(HMA)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Mixtures after Compaction (Obtaining Cores)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已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4) AASHTO R9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Mixtures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558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sistance to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4125 瀝青混合物之瀝青含量核子儀試驗法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本次編修內容修正。 Plastic Flow of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6 inch-Diameter Specimen)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吋試體)標準試驗法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0) CNS 15478 A3431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 驗法 (刪除) 1.4.2 相關法規 行政院「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推動道路平整方 案」非法規範圍,予 以刪除。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Mechanical 國外準則名稱採中英 文對照。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Analysis of Extracted Aggregate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標準試驗法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Hot Asphalt(HMA)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Mixtures after Compaction (Obtaining Cores)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已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4) AASHTO R9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Mixtures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558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sistance to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4125 瀝青混合物之瀝青含量核子儀試驗法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 本次編修內容修正。 Plastic Flow of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6 inch-Diameter Specimen)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吋試體)標準 試驗法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0) CNS 15478 A3431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 | ||
| 驗法 | ||
| (刪除) | 1.4.2 相關法規 行政院「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 「推動道路平整方 案」非法規範圍,予 以刪除。 |
| 行政院「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 案」非法規範圍,予 以刪除。 | |
| 以刪除。 | ||
|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Mechanical Analysis of Extracted Aggregate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標準試驗法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Hot Asphalt(HMA)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 國外準則名稱採中英 文對照。 |
| (1) AASHTO T30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Mechanical Analysis of Extracted Aggregate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標準試驗法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Hot Asphalt(HMA)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 文對照。 |
| Analysis of Extracted Aggregate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標準試驗法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Hot Asphalt(HMA)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 |
|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標準試驗法 | ||
|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 ||
|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 ||
| Hot Asphalt(HMA) | ||
|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 ||
|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
| (2) AASHTO T16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 ||
|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 ||
| Hot Asphalt(HMA) | ||
|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 ||
|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
|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 ||
| Hot Asphalt(HMA) | ||
|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 ||
|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
| Hot Asphalt(HMA) | ||
|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 ||
|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
|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 ||
|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
| (3) AASHTO R6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Asphalt | ||
| Mixtures after Compaction (Obtaining Cores) | ||
|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已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 ||
| (4) AASHTO R9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 ||
| Asphalt Mixtures | ||
|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 ||
|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已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 ||
| (4) AASHTO R9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 ||
| Asphalt Mixtures | ||
|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 ||
| (4) AASHTO R97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 ||
| Asphalt Mixtures | ||
|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 ||
| Asphalt Mixtures | ||
|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 ||
|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未壓實混合料)標準方法 | ||
|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558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sistance to Plastic Flow of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6 inch-Diameter Specimen)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吋試體)標準 |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 |
| 試驗法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ASTM D4125 瀝青混合物之瀝青含量核子儀試驗法 | 本次編修內容修正。 |
| (1)ASTM D558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sistance to Plastic Flow of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6 inch-Diameter Specimen)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吋試體)標準 試驗法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ASTM D4125 瀝青混合物之瀝青含量核子儀試驗法 | 本次編修內容修正。 |
| Plastic Flow of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 ||
| Marshall Apparatus (6 inch-Diameter Specimen) | ||
|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吋試體)標準 | ||
| 試驗法 | ||
|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 ||
|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 ||
| Apparatus | ||
|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
| Marshall Apparatus (6 inch-Diameter Specimen) | ||
|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吋試體)標準 | ||
| 試驗法 | ||
|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 ||
|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 ||
| Apparatus | ||
|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
|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6吋試體)標準 | ||
| 試驗法 | ||
|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 ||
|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 ||
| Apparatus | ||
|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
| 試驗法 | ||
|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 ||
|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 ||
| Apparatus | ||
|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
| (2)ASTM D6926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eparation of | ||
|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 ||
| Apparatus | ||
|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
| Asphalt Mixture Specimens Using Marshall | ||
| Apparatus | ||
|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
| Apparatus | ||
|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
| 馬歇爾儀器準備瀝青混凝土試體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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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AI SS-1 Model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本次編修內容新增。 Asphalt Concrete and Other Plant-Mix Types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無) 新增試鋪計畫提送規定。 1.5.4 試鋪計畫 契約圖說規定或工程司要求進行試鋪工作,或廠商預定瀝青混凝土每層壓實厚度大於第02741章表2規定時,廠商應提送試鋪計畫(包含試鋪路段之長度及寬度),並依3.1.1款規定辦理試鋪作業。 修正隔離劑規定。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石蠟油、油水混合液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隔離劑,並排除可見隔離劑餘液,以免混合料黏附。所用隔離劑嚴禁使用純石油製品。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卡車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低於120°C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低於120°C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AI SS-1 Model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 本次編修內容新增。 Asphalt Concrete and Other Plant-Mix Types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無) 新增試鋪計畫提送規 定。 1.5.4 試鋪計畫 契約圖說規定或工程司要求進行試鋪工作,或廠商預定瀝青 混凝土每層壓實厚度大於第02741章表2規定時,廠商應提送 試鋪計畫(包含試鋪路段之長度及寬度),並依3.1.1款規定辦 理試鋪作業。 修正隔離劑規定。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 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 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 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石蠟 油、油水混合液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隔離 劑,並排除可見隔離劑餘液,以免混合料黏 附。所用隔離劑嚴禁使用純石油製品。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 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 之潤滑油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卡車 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 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 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 低於120°C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 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 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 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 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 低於120°C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 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 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 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 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 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 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收工前能全部 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 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 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天黑收工前能 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 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AI SS-1 Model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Asphalt Concrete and Other Plant-Mix Types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 本次編修內容新增。 |
| 1.5.4 試鋪計畫 契約圖說規定或工程司要求進行試鋪工作,或廠商預定瀝青 | (無) | 新增試鋪計畫提送規 定。 |
| 混凝土每層壓實厚度大於第02741章表2規定時,廠商應提送 | ||
| 試鋪計畫(包含試鋪路段之長度及寬度),並依3.1.1款規定辦 | ||
| 理試鋪作業。 | ||
|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 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 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石蠟 油、油水混合液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隔離 劑,並排除可見隔離劑餘液,以免混合料黏 附。所用隔離劑嚴禁使用純石油製品。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 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 低於120°C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 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 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 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 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 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 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收工前能全部 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 |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 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 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 之潤滑油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卡車 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 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 低於120°C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 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 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 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 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 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 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天黑收工前能 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 | 修正隔離劑規定。 |
第 4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無) 新增試鋪作業規定。 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3.1.1 試鋪作業 廠商應依工程司核定之試鋪計畫進行試鋪作業,據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量。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次數。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商負擔,不另計價。 原3.1.1調整為3.1.2。 3.1.2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3.1.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 用。 (無) 新增試鋪作業規定。 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 用。 3.1.1 試鋪作業 廠商應依工程司核定之試鋪計畫進行試鋪作業,據 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 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 量。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次數。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商負擔,不另計價。 原3.1.1調整為3.1.2。 3.1.2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 3.1.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 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 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 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 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 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 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 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 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 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 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 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 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 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 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 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 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 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 | 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 | |
| 用。 | 用。 | |
| 3.1.1 試鋪作業 廠商應依工程司核定之試鋪計畫進行試鋪作業,據 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 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 量。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次數。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商負擔,不另計價。 | (無) | 新增試鋪作業規定。 |
| 廠商應依工程司核定之試鋪計畫進行試鋪作業,據 | ||
| 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 | ||
| 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 ||
|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 ||
|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 | ||
| 量。 | ||
|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 ||
|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 | ||
| 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 ||
|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 ||
|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 | ||
| 量。 | ||
|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 ||
|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 ||
|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 ||
|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 | ||
| 量。 | ||
|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 ||
|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 ||
|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 | ||
| 量。 | ||
|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 ||
|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瀝青用 | ||
| 量。 | ||
|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 ||
|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量。 | ||
|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 ||
|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2) 確定鋪築厚度、溫度和速度。 | ||
|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次數。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5) 試鋪成果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所鋪之路面及其刨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商負擔,不另計價。 | ||
| 3.1.2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 3.1.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 原3.1.1調整為3.1.2。 |
|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 |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 | |
| 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 | 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 | |
| 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 | 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 | |
| 橫斷面。 | 橫斷面。 | |
|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 |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 | |
| 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 | 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 | |
| 後,予以滾壓堅實。 | 後,予以滾壓堅實。 | |
|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 |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 | |
| 壓,務使平順堅實。 | 壓,務使平順堅實。 | |
|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 |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 | |
| 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 | 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 | |
| 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 | 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 | |
|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 |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 | |
| 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 | 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 | |
| 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 | 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 | |
| 橫斷面。 | 橫斷面。 | |
|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 |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 | |
| 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 | 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 | |
| 後,予以滾壓堅實。 | 後,予以滾壓堅實。 | |
|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 |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 | |
| 壓,務使平順堅實。 | 壓,務使平順堅實。 | |
|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 |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 | |
| 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 | 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 | |
| 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 | 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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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面吹氣,將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無) 新增鋪築前之通知規定,落實品質管理制度。 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面吹氣,將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3.1.3 鋪築前之通知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築應於24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相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經廠商自主檢查後,獲工程司同意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司同意而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3.1.4 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鋪築瀝青混凝土。如係經工程司同意而先行施工者,應於該工程之配合設計報告核可後,方得依3.4.1款辦理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無) 新增配合設計報告核可後方辦理材料及施工檢驗,落實品質管理制度。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並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工程施工設備及機具保養應為廠商工作範圍及責任,刪除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規定。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契約3.2.3為鋪築機性能規定,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施工速率規定調整在3.3.1(4) ,以避免誤解。 司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操作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 之速度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圖說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5
文字內容
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 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面吹氣,將 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 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無) 新增鋪築前之通知規 定,落實品質管理制 度。 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面吹氣,將 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 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3.1.3 鋪築前之通知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築應於24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相 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經廠商自主檢查後,獲工程司 同意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司同意而 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 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3.1.4 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鋪築 瀝青混凝土。如係經工程司同意而先行施工者,應 於該工程之配合設計報告核可後,方得依3.4.1款辦 理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無) 新增配合設計報告核 可後方辦理材料及施 工檢驗,落實品質管 理制度。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 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並 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 態。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工程 施工設備及機具保養 應為廠商工作範圍及 責任,刪除應經工程 司之檢查核可規定。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契約 3.2.3為鋪築機性能規 定,鋪築拌和料時, 鋪築機施工速率規定 調整在3.3.1(4) ,以 避免誤解。 司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 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 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 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 操作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 之速度 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圖說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 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 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 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 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 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 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 |
| (5) 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 | (5) 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 | |
| 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面吹氣,將 | 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面吹氣,將 | |
| 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 | 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 | |
| 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 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 |
| 3.1.3 鋪築前之通知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築應於24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相 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經廠商自主檢查後,獲工程司 同意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司同意而 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 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 (無) | 新增鋪築前之通知規 定,落實品質管理制 度。 |
|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築應於24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相 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經廠商自主檢查後,獲工程司 同意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司同意而 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 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 定,落實品質管理制 度。 | |
| 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經廠商自主檢查後,獲工程司 同意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司同意而 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 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 度。 | |
| 同意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司同意而 | ||
| 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 | ||
| 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 ||
| 逕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 | ||
| 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 ||
| 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 ||
| 3.1.4 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鋪築 | (無) | 新增配合設計報告核 可後方辦理材料及施 工檢驗,落實品質管 理制度。 |
| 瀝青混凝土。如係經工程司同意而先行施工者,應 | 可後方辦理材料及施 | |
| 於該工程之配合設計報告核可後,方得依3.4.1款辦 | 工檢驗,落實品質管 | |
| 理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理制度。 | |
| 於該工程之配合設計報告核可後,方得依3.4.1款辦 | 工檢驗,落實品質管 | |
| 理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理制度。 | |
| 理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理制度。 | |
|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 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並 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 態。 | 施工設備及機具保養 應為廠商工作範圍及 責任,刪除應經工程 司之檢查核可規定。 |
| 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 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 態。 | 應為廠商工作範圍及 責任,刪除應經工程 司之檢查核可規定。 |
|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契約 圖說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 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 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 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 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 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工程 司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 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 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 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 操作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 之速度 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3.2.3為鋪築機性能規 定,鋪築拌和料時, 鋪築機施工速率規定 調整在3.3.1(4) ,以 避免誤解。 |
| 圖說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 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 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 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 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 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 司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 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 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 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 操作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 之速度 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鋪築機施工速率規定 調整在3.3.1(4) ,以 避免誤解。 |
| 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 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 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 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 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 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 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 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 操作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 之速度 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調整在3.3.1(4) ,以 避免誤解。 |
| 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 | 操作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 之速度 | |
| 30m/min。 | 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 | |
|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 |
|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 |
|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
| 30m/min。 | 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 | |
|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 |
|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 |
|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
|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 |
|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2)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 | |
|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 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 |
第 6 頁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2.5cm 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3.75m 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2.5cm 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3.75m 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廠商可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1.3.2.4(2) 為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之規定,刪除振動壓路機規定。 2.3.2.4(3) 增加振動壓路機在初壓時規定。 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50t 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50t 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初壓 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關閉振動裝置之6t 以上振動壓路機]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6
文字內容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 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 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 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 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 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 2.5cm 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 不小於3.75m 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 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 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 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 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 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 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 2.5cm 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 不小於3.75m 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 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 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 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廠商可按工程 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 1.3.2.4(2) 為配備鐵 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 機之規定,刪除振動 壓路機規定。 2.3.2.4(3) 增加振動 壓路機在初壓時規 定。 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 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 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 50t 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 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 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按工程 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 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 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 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 50t 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 規定辦理。 A. 初壓 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 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關閉振動裝置之6t 以 上振動壓路機]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 為[45~54kg])。 B. 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 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 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 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 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 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 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 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 2.5cm 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 不小於3.75m 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 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 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 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廠商可按工程 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 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 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 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 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 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 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 2.5cm 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 不小於3.75m 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 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 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 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按工程 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 |
|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 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 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 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 50t 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 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 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 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 |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 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 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 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 50t 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 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關閉振動裝置之6t 以 上振動壓路機]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 為[45~54kg])。 B. 次壓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 | 1.3.2.4(2) 為配備鐵 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 機之規定,刪除振動 壓路機規定。 2.3.2.4(3) 增加振動 壓 路 機 在 初 壓 時 規 定。 |
| 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 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按工程 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 |
|---|---|---|
| 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 ||
|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 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 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 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 50t 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 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 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 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 |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 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 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 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 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 50t 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 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 以上二軸三輪][關閉振動裝置之6t 以 上振動壓路機]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 為[45~54kg])。 B. 次壓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 | 1.3.2.4(2) 為配備鐵 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 機之規定,刪除振動 壓路機規定。 2.3.2.4(3) 增加振動 壓路機在初壓時規 定。 |
| 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 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 | 上振動壓路機]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 為[45~54kg])。 B. 次壓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 | |
|---|---|---|
| B. 次壓 | 為[45~54kg])。 | |
|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 | B. 次壓 | |
| 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 |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 | |
|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 | B. 次壓 | |
| 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 |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 | |
| 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 |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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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少應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應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4.9~5.25 kgf/cm2(70~75psi) ,熱時不得少於6.3 kgf/cm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0.35 kgf/cm2(5psi)以上。 (C)廠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4.9~5.25 kgf/cm2(70~75psi),熱時不得少於6.3 kgf/cm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0.35 kgf/cm2(5psi)以上。 c. 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至2,500kg ,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5.6kgf/cm2(80 psi)。 (D)終壓 採用6~8t 二軸二輪壓路機(每cm 輪寬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至2,500kg ,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5.6kgf/cm2(80 1b/in2)。 d. 終壓 採用6~8t 2軸2輪壓路機(每cm 輪寬之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 )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 )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600rpm 為宜。 B. 使用振動壓路機進行初壓時,應關閉振動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600rpm 為宜。 裝置。 7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少應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 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 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 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應 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 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 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 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 胎之壓力在冷時為4.9~5.25 kgf/cm 2(70 ~75psi) ,熱時不得少於6.3 kgf/cm 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 0.35 kgf/cm 2(5psi)以上。 (C)廠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 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 壓力在冷時為4.9~5.25 kgf/cm 2(70~ 75psi) , 熱 時 不 得 少 於 6.3 kgf/cm 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 0.35 kgf/cm 2(5psi)以上。 c. 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 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 (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 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 至2,500kg ,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 (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 5.6kgf/cm 2(80 psi)。 (D)終壓 採用6~8t 二軸二輪壓路機(每cm 輪寬 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 (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 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 至2,500kg ,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 (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 5.6kgf/cm 2(80 1b/in 2)。 d. 終壓 採用6~8t 2軸2輪壓路機(每cm 輪寬之 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 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 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 其振幅(Amplitude )及振動頻率 (Frequency of Vibration )者,俾材 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 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 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600rpm 為 宜。 B. 使用振動壓路機進行初壓時,應關閉振動 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 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 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 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 2,000~3,600rpm 為宜。 裝置。 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少應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 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 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 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 胎之壓力在冷時為4.9~5.25 kgf/cm2(70 ~ 75psi) , 熱 時 不 得 少 於 6.3 kgf/cm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 0.35 kgf/cm2(5psi)以上。 (C)廠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 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 (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 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 至 2,500kg , 輪 胎 之 地 面 接 觸 壓 力 (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 5.6kgf/cm2(80 psi)。 (D)終壓 採用6~8t 二軸二輪壓路機(每 cm 輪寬 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 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 其 振 幅 ( Amplitude ) 及 振 動 頻 率 (Frequency of Vibration )者,俾材 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 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 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600rpm 為 宜。 B. 使用振動壓路機進行初壓時,應關閉振動 裝置。 | 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應 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 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 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 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 壓力在冷時為4.9~5.25 kgf/cm2(70~ 75psi) , 熱 時 不 得 少 於 6.3 kgf/cm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 0.35 kgf/cm2(5psi)以上。 c. 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 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 (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 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 至 2,500kg , 輪 胎 之 地 面 接 觸 壓 力 (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 5.6kgf/cm2(80 1b/in2)。 d. 終壓 採用6~8t 2軸2輪壓路機(每 cm 輪寬之 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 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 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 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 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 2,000~3,600rpm 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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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C.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B. 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路機滾壓。 D.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修正名詞。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2.5 清掃機 廠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3.2.5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配合3.2.3編修內容,鋪築機施工速率規定調整在3.3.1(4) 規定,避免誤解。 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原則以2 ~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15m/min 之速度前進,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之高程。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之高程。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8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C.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 B. 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 路機滾壓。 C.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 路機滾壓。 D.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修正名詞。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2.5 清掃機 廠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 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3.2.5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 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 配合3.2.3編修內容, 鋪築機施工速率規定 調整在3.3.1(4) 規 定,避免誤解。 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 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 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 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 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 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 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 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 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 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 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 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原則以2 ~ 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 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 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 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 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 15m/min 之速度前進,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 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 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 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 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 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 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 之高程。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 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 之高程。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 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C.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 | B. 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 | |
| 路機滾壓。 | 路機滾壓。 | |
| D.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 C.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 |
|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 |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 | |
|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 |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 | |
|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 |
| 路機滾壓。 | 路機滾壓。 | |
| D.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 C.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 |
|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 |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 | |
|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 |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 | |
|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 |
|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 |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 | |
|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 | 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 | |
|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 |
| 3.2.5 清掃機 | 3.2.5 清掃機 | 修正名詞。 |
| 廠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 |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 | |
| 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 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 |
| 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 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 |
|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 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 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 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 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 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 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原則以2 ~ 15m/min 之速度前進,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 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 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 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 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 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 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 之高程。 |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 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 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 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 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 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 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 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 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 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 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 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 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 之高程。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 | 配合3.2.3編修內容, 鋪築機施工速率規定 調整在3.3.1(4) 規 定,避免誤解。 |
| 15m/min 之速度前進,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 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 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 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 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 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 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 之高程。 | 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 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 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 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 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 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 之高程。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 | |
|---|---|---|
| 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 | 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 | |
| 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 | 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 | |
| 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 | 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 | |
| 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 | 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 |
| 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 | |
|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 |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 | |
| 於120°C且不得高於163°C。於鋪築過程中應隨 | 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 | |
| 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 | 之高程。 | |
| 之高程。 |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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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築,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築,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3.2 滾壓 (1) 滾壓步驟 3.3.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1.修正3.3.2(2)I.規定,初壓完成進行之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檢驗,應為廠商自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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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 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 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 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 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 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 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 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 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 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 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 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 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 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 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 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 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 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 築,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 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 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 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 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 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 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 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 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築,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 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 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 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 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 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 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 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 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3.2 滾壓 (1) 滾壓步驟 3.3.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 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 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 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 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1.修正3.3.2(2)I.規 定,初壓完成進行之 路面之厚度、路拱、 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 檢驗,應為廠商自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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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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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 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 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 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 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 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 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 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 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 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 築,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 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 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 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 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 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 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 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 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 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 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 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 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 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 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 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 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 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 築,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 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 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 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 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 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 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 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 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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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品管內容,非工程司之檢驗停留點。 2.刪除3.3.2(2)R.規定,次壓後路面溫度約為82°C~100°C,無法以3m 直規辦理檢驗。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時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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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品管內容,非工程司 之檢驗停留點。 2.刪除3.3.2(2)R.規 定,次壓後路面溫度 約為82°C~100°C,無 法以3m 直規辦理檢 驗。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 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 (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 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 通常不超過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 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 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 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 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 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 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 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 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 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 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 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 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 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 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 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 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 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 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 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 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 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 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 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 時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 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 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 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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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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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 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 (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 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 通常不超過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 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 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 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 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 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 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 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 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 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 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 時不得超過 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 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 |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 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 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 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 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 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 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 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 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 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 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 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 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 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 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 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 | 品管內容,非工程司 之檢驗停留點。 2.刪除3.3.2(2)R.規 定,次壓後路面溫度 約為82°C~100°C,無 法以3m 直規辦理檢 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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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不得大於320cm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不得大於320cm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等,廠商應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滾壓至少4 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壓至少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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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 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 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 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 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 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 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不得 大於320cm 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 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不得大 於320cm 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 等,廠商應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 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 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 壓。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 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 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 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 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 滾壓至少4 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 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壓至少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 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 °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 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 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 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 二輪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 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 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 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 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 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 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 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 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 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 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 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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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 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 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 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 11kg,夯面不得 大於320cm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 等,廠商應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 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 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 壓。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 滾壓至少 4 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 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 60m,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 82°C~100 °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 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 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 二輪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 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 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 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 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 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 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 | 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 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 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 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不得大 於320cm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 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 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 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 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 壓至少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 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 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 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 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 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 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 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 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 |
| 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 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 壓。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 滾壓至少4 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 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 °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 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 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 二輪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 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 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 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 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 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 | 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 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 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 壓至少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 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 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 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 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 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 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 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 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 | |
|---|---|---|
|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 滾壓至少4 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 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 °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 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 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 二輪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 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 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 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 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 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 |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 壓至少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 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 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 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 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 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 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 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 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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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C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C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R.初壓或次壓後,應立即檢查路拱及縱坡度,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R.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並以3 m 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凸不平、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增加雙機梯隊鋪築規定。 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5) 當採用雙機梯隊排列方式進行鋪築作業時,第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1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 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 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 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 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 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 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 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C以 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 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 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 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C以上 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 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R.初壓或次壓後,應立即檢查路拱及縱坡度, 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 車。 R.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並以3 m 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凸不平、 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 增加雙機梯隊鋪築規 定。 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 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 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 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 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 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 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 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 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 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 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 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 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 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5) 當採用雙機梯隊排列方式進行鋪築作業時,第 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 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1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 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 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 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 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 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 85°C以 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 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 車。 R.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 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 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 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 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 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C以上 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 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R.初壓或次壓後,應立即檢查路拱及縱坡度, 並以3 m 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凸不平、 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 |
|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 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 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 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 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 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 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 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 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5) 當採用雙機梯隊排列方式進行鋪築作業時,第 |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 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 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 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 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 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 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 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 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 增加雙機梯隊鋪築規 定。 |
| R.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 並以3 m 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凸不平、 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 |
|---|---|---|
|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 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 |
|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 | ||
|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 ||
| 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 ||
|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 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 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 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 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 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 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 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 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5) 當採用雙機梯隊排列方式進行鋪築作業時,第 |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 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 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 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 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 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 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 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 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 增加雙機梯隊鋪築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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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部鋪築機應嚴照所訂基準線鋪築,第二部鋪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邊緣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1)12.5mm(1/2in)以上 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2)9.5mm (3/8in )及4.75mm瀝青含量 CNS 15478 或 AASHTO T164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可之工作拌和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內者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 (No.8 )及1.18mm(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2)9.5mm(3/8in)及4.75mmAASHTO T30、 第02741 章之「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規定之試驗篩號與工程司認可之配合公式(JMF) CNS 15475 或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No.16)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 (No.30 )及0.3mm(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15mm(No.100)之容許差(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瀝青混凝土 3%以內者 瀝青含量 AASHTO T164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內者 1. 鋪築前,依CNS 12388 A3286規定辦理取樣。 2. 契約數量若未達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批,每批至少抽驗2次,惟數量未達200t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均,各次抽驗之代表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在±4%以內者 (6)0.075mm(No.200)之容許1.鋪築前,依CNS 12388規定辦理取樣。 2.契約數量若未達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批,每批至少抽驗2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均,各次抽驗之代表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1. 鋪築前,依CNS 差在±3%以內者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瀝青混凝土 2400~10000 poises 12388 規定辦理取樣。 2. 數量未達400t黏度分級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60~7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CNS 14186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壓實度 CNS 12390 1200~5000 poises 400t~2000t 時檢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視為合格。 時,每2000t 加驗1 次。 黏度分級AC1-10、AC2-10(或針入度分級85~100)瀝青膠泥 修正檢驗規定如下: 1.參考ASTM D3515 table 3修正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要求。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為每1000 m2鑽取1個試體進行檢驗,各試體檢驗結果不互相平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檢驗規定。 2至少鑽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2鑽取試體1個。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10000 m2以上者,以10000 m2為一單位工區面積,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達 10000m2者,得因其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面積,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2至少鑽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2鑽取試體1個。 3、各試體檢驗結果不互相平均。 壓實度 CNS 12390 平整度 瀝青混凝土 1.單向兩車道以下,抽驗一個車道。 2. 單向三車道以上時,抽驗兩個車道。 依本章第3.4.2節,於鋪面完成滾壓後以3m 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檢驗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 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法:每日出料均用馬歇爾夯壓方法在室內做3個試體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規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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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部鋪築機應嚴照所訂基準線鋪築,第二部鋪 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邊緣 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 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1)12.5mm(1/2in)以上 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2)9.5mm (3/8in )及4.75mm 瀝青含量 CNS 15478 或 AASHTO T164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可之工作拌和 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內者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No.4)之容許差在±7%以 內者 (3)2.36mm (No.8 )及1.18mm (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 ±8%以內者 (2)9.5mm(3/8in)及4.75mm AASHTO T30、 第02741 章之「密 級配瀝青混凝土粒 料級配及瀝青含量 表」規定之試驗篩 號與工程司認可之 配合公式(JMF) CNS 15475 或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 後篩分析試驗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 瀝青混合料抽 油後篩分析試 驗 (No.16)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 (No.30 )及0.3mm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 內者 (5)0.15mm(No.100)之容許差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瀝青 混凝 土 3%以內者 瀝青含量 AASHTO T164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 內者 1. 鋪築前,依 CNS 12388 A3286規定辦理 取樣。 2. 契約數量若未達 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 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在±4%以內者 (6)0.075mm(No.200)之容許 1.鋪築前,依CNS 12388規定辦理取 樣。 2.契約數量若未達 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 一天供應之同一種 瀝青混凝土數量視 為同一批,每批至 少抽驗2次,惟數量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均,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1. 鋪築前,依CNS 差在±3%以內者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 瀝青 混凝 土 2400~10000 poises 12388 規定辦理 取樣。 2. 數量未達400t 黏度分級AC1- 20、AC2- 20(或針入度 分級60~70) 瀝青膠泥之黏 滯度 CNS 14186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 壓實度 CNS 12390 1200~5000 poises 400t~2000t 時檢 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黏度分級AC1- 10、AC2- 10(或針入度 分級85~100) 瀝青膠泥 修正檢驗規定如下: 1.參考ASTM D3515 table 3修正瀝青混合 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要求。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2至少鑽 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 2鑽取試 體1個。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 10000 m 2以上者,以 10000 m 2為一單位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 2至少 鑽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 2鑽取 試體1個。 3、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壓實度 CNS 12390 平整度 瀝青 混凝 土 1.單向兩車道以下, 抽驗一個車道。 2. 單向三車道以上 時,抽驗兩個車道。 依本章第3.4.2 節,於鋪面完成滾 壓後以3m 直規或高 低式平坦儀檢驗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 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法:每日出料均 用馬歇爾夯壓方法在室內做3個試體之 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 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 規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1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一部鋪築機應嚴照所訂基準線鋪築,第二部鋪 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邊緣 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 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CNS 15478 或 1.鋪築前,依CNS 瀝青含量 AASHTO T164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可之工作拌和 12388規定辦理取 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樣。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內者 2.契約數量若未達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100t,得免驗。 (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 3.同一拌和廠商同 ±8%以內者 一天供應之同一種 瀝青混凝土數量視 (2)9.5mm(3/8in)及4.75mm 瀝青混合料抽 為同一批,每批至 油後篩分析試 CNS 15475 或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少抽驗2次,惟數量 驗 AASHTO T30 (3)2.36mm(No.8)及1.18mm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驗1次,各次之檢驗 (4)0.6mm(No.30)及0.3mm 結果不互相平均, 瀝青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混凝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土 3%以內者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黏度分級AC1- 1. 鋪築前,依CNS 20、AC2- 12388 規定辦理 20(或針入度 取樣。 2400~10000 poises 分級60~70) 2. 數量未達400t 瀝青膠泥之黏 時免檢驗。 滯度 CNS 14186 3. 數量達 黏度分級AC1- 400t~2000t 時檢 10、AC2- 驗1 次。 10(或針入度 1200~5000 poises 4. 數量超過2000t 分級85~100) 時,每2000t 加 瀝青膠泥 驗1 次。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2至少 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法:每日出料均 鑽取試體1個。 用馬歇爾夯壓方法在室內做3個試體之 2、每增1000 m2鑽取 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 試體1個。 瀝青 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 3、各試體檢驗結果 混凝 規定如下: 不互相平均。 壓實度 CNS 12390 土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 瀝青含量 AASHTO T164 內者 1. 鋪築前,依 CNS AASHTO T30、 (1)12.5mm(1/2in)以上 12388 A3286規定辦理 第02741 章之「密 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取樣。 級配瀝青混凝土粒 (2)9.5mm (3/8in )及4.75mm 2. 契約數量若未達 料級配及瀝青含量 (No.4)之容許差在±7%以 100t,得免驗。 表」規定之試驗篩 內者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 號與工程司認可之 (3)2.36mm (No.8 )及1.18mm 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 配合公式(JMF) (No.16)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瀝青混合料抽油 後篩分析試驗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批,每批至少抽驗2 (4)0.6mm (No.30 )及0.3mm 次,惟數量未達200t (No.50)之容許差在±5%以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內者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5)0.15mm(No.100)之容許差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在±4%以內者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6)0.075mm(No.200)之容許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差在±3%以內者 瀝青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2至少鑽 混凝 取試體1個。 土 2、每增1000 m2鑽取試 體1個。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 10000 m2以上者,以 (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 10000 m2為一單位工區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壓實度 CNS 12390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所有試體平均值。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SD 標準差: 1.單向兩車道以下, 依本章第3.4.2 (1)一般道路: 抽驗一個車道。 節,於鋪面完成滾 SD≦2.6mm 合格 2. 單向三車道以上 平整度 壓後以3m 直規或高 時,抽驗兩個車道。 低式平坦儀檢驗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 修正檢驗規定如下: 1.參考ASTM D3515 table 3修正瀝青混合 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要求。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 驗 結 果 不 互 相 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 IRI 之 檢驗規定。 |
¶ 表 2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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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鋪築機應嚴照所訂基準線鋪築,第二部鋪 | |||||||||||||
| 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邊緣 | |||||||||||||
| 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 | |||||||||||||
| 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 |||||||||||||
|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 | |||||||||||||
|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 | |||||||||||||
|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 |||||||||||||
|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邊緣 | |||||||||||||
| 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 | |||||||||||||
| 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 |||||||||||||
|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 | |||||||||||||
|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 | |||||||||||||
|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 |||||||||||||
|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 | |||||||||||||
| 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 |||||||||||||
|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 | |||||||||||||
|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 | |||||||||||||
|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 |||||||||||||
|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 |||||||||||||
|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 | |||||||||||||
|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 | |||||||||||||
|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 |||||||||||||
|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6)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 | |||||||||||||
|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 | |||||||||||||
|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 |||||||||||||
|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 寬不需立即滾壓,作 | |||||||||||||
|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 |||||||||||||
|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 | |||||||||||||
|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 |||||||||||||
|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瀝青含量 CNS 15478 或 1.鋪築前,依CNS AASHTO T164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可之工作拌和 12388規定辦理取 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樣。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內者 2.契約數量若未達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100t,得免驗。 (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 3.同一拌和廠商同 ±8%以內者 一天供應之同一種 (2)9.5mm(3/8in)及4.75mm 瀝青混凝土數量視 瀝青混合料抽 CNS 15475 或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為同一批,每批至 油後篩分析試 AASHTO T30 (3)2.36mm(No.8)及1.18mm 少抽驗2次,惟數量 驗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4)0.6mm(No.30)及0.3mm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瀝青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結果不互相平均, 混凝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土 3%以內者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黏度分級AC1- 1. 鋪築前,依CNS 20、AC2- 12388 規定辦理 20(或針入度 2400~10000 poises 取樣。 分級60~70) 2. 數量未達400t 瀝青膠泥之黏 時免檢驗。 滯度 CNS 14186 3. 數量達 黏度分級AC1- 400t~2000t 時檢 10、AC2- 驗1 次。 10(或針入度 1200~5000 poises 4. 數量超過2000t 分級85~100) 時,每2000t 加 瀝青膠泥 驗1 次。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 2至少 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法:每日出料均 鑽取試體1個。 用馬歇爾夯壓方法在室內做3個試體之 2、每增1000 m 2鑽取 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 試體1個。 瀝青 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 3、各試體檢驗結果 混凝 壓實度 CNS 12390 規定如下: 不互相平均。 土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瀝青含量 AASHTO T164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 內者 1. 鋪築前,依 CNS AASHTO T30、 (1)12.5mm(1/2in)以上 12388 A3286規定辦理 第02741 章之「密 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取樣。 級配瀝青混凝土粒 (2)9.5mm (3/8in )及4.75mm 2. 契約數量若未達 料級配及瀝青含量 (No.4)之容許差在±7%以 100t,得免驗。 表」規定之試驗篩 內者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 號與工程司認可之 (3)2.36mm (No.8 )及1.18mm 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 瀝青混合料抽油 配合公式(JMF) (No.16)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後篩分析試驗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批,每批至少抽驗2 (4)0.6mm (No.30 )及0.3mm 次,惟數量未達200t (No.50)之容許差在±5%以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內者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5)0.15mm(No.100)之容許差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在±4%以內者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6)0.075mm(No.200)之容許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差在±3%以內者 瀝青 厚度 CNS 8755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1、未滿1000 m 2至少鑽 混凝 取試體1個。 土 2、每增1000 m 2鑽取試 體1個。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 (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 10000 m 2以上者,以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10000 m 2為一單位工區 壓實度 CNS 12390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SD 標準差: 1.單向兩車道以下, 依本章第3.4.2 (1)一般道路: 抽驗一個車道。 平整度 節,於鋪面完成滾 SD≦2.6mm 合格 2. 單向三車道以上 壓後以3m 直規或高 時,抽驗兩個車道。 低式平坦儀檢驗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 修正檢驗規定如下: 1.參考ASTM D3515 table 3修正瀝青混合 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要求。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table 3修正瀝青混合 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要求。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含量 | CNS 15478 或 AASHTO T164 |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可之工作拌和 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內者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 ±8%以內者 (2)9.5mm(3/8in)及4.75mm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3%以內者 | 1.鋪築前,依CNS 12388規定辦理取 樣。 2.契約數量若未達 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 一天供應之同一種 瀝青混凝土數量視 為同一批,每批至 少抽驗2次,惟數量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均,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含量 | AASHTO T164 |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 內者 | 1. 鋪築前,依 CNS 12388 A3286規定辦理 取樣。 2. 契約數量若未達 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 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 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要求。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含量 | AASHTO T164 |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可之工作拌和 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內者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 ±8%以內者 (2)9.5mm(3/8in)及4.75mm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3%以內者 | 12388規定辦理取 樣。 2.契約數量若未達 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 一天供應之同一種 瀝青混凝土數量視 為同一批,每批至 少抽驗2次,惟數量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均,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含量 | AASHTO T164 | 內者 | 1. 鋪築前,依 CNS 12388 A3286規定辦理 取樣。 2. 契約數量若未達 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 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 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要求。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混合料抽 油後篩分析試 驗 | CNS 15475 或 AASHTO T30 |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可之工作拌和 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1. 瀝青含量之允許誤差在±0.5%以內者 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 ±8%以內者 (2)9.5mm(3/8in)及4.75mm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3%以內者 | 樣。 2.契約數量若未達 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 一天供應之同一種 瀝青混凝土數量視 為同一批,每批至 少抽驗2次,惟數量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均,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混合料抽油 後篩分析試驗 | AASHTO T30、 第02741 章之「密 級配瀝青混凝土粒 料級配及瀝青含量 表」規定之試驗篩 號與工程司認可之 配合公式(JMF) | (1)12.5mm(1/2in)以上 之容許差在±8%以內者 (2)9.5mm (3/8in )及4.75mm (No.4)之容許差在±7%以 內者 (3)2.36mm (No.8 )及1.18mm (No.16)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 (No.30 )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 內者 (5)0.15mm(No.100)之容許差 在±4%以內者 (6)0.075mm(No.200)之容許 差在±3%以內者 | 12388 A3286規定辦理 取樣。 2. 契約數量若未達 100t,得免驗。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 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 要求。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混合料抽 油後篩分析試 驗 | CNS 15475 或 AASHTO T30 | (1)12.5mm(1/2in)以上之容許差在 ±8%以內者 (2)9.5mm(3/8in)及4.75mm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3%以內者 | 一天供應之同一種 瀝青混凝土數量視 為同一批,每批至 少抽驗2次,惟數量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均,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混合料抽油 後篩分析試驗 | 表」規定之試驗篩 號與工程司認可之 配合公式(JMF) | 內者 (3)2.36mm (No.8 )及1.18mm (No.16)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 (No.30 )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 內者 (5)0.15mm(No.100)之容許差 在±4%以內者 (6)0.075mm(No.200)之容許 差在±3%以內者 | 3.同一拌和廠商同一 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 2.瀝青膠泥之黏滯度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混合料抽 油後篩分析試 驗 | CNS 15475 或 AASHTO T30 | ±8%以內者 (2)9.5mm(3/8in)及4.75mm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3%以內者 | 瀝青混凝土數量視 為同一批,每批至 少抽驗2次,惟數量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均,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混合料抽油 後篩分析試驗 | 號與工程司認可之 配合公式(JMF) | (3)2.36mm (No.8 )及1.18mm (No.16)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 (No.30 )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 內者 (5)0.15mm(No.100)之容許差 在±4%以內者 (6)0.075mm(No.200)之容許 差在±3%以內者 | 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混合料抽 油後篩分析試 驗 | CNS 15475 或 AASHTO T30 | (2)9.5mm(3/8in)及4.75mm (No.4)之容許差在±7%以內者 (3)2.36mm(No.8)及1.18mm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3%以內者 | 為同一批,每批至 少抽驗2次,惟數量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均,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瀝青混合料抽油 後篩分析試驗 | 配合公式(JMF) | (No.16)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 (No.30 )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 內者 (5)0.15mm(No.100)之容許差 在±4%以內者 (6)0.075mm(No.200)之容許 差在±3%以內者 | 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 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 檢驗。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瀝青 混凝 土 | 油後篩分析試 驗 | AASHTO T30 | (3)2.36mm(No.8)及1.18mm (No.16)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No.30)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內者 (5)0.075mm(No.200)之容許差在± 3%以內者 | 少抽驗2次,惟數量 未達200t 時得僅抽 驗1次,各次之檢驗 結果不互相平均, 各次抽驗之代表數 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後篩分析試驗 | 之容許差在±6%以內者 (4)0.6mm (No.30 )及0.3mm (No.50)之容許差在±5%以 內者 (5)0.15mm(No.100)之容許差 在±4%以內者 (6)0.075mm(No.200)之容許 差在±3%以內者 | 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次,各次 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各次抽驗之代表 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 3.壓實度、厚度修正 為每1000 m 2鑽取1個試 體進行檢驗,各試體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土 | 3%以內者 | 查驗時之現況認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6)0.075mm(No.200)之容許 差在±3%以內者 | 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 檢驗結果不互相平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定。 | 瀝青 混凝 土 | 差在±3%以內者 |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黏度分級AC1- 20、AC2- 20(或針入度 分級60~70) 瀝青膠泥之黏 滯度 | CNS 14186 | 2400~10000 poises | 1. 鋪築前,依CNS 12388 規定辦理 取樣。 2. 數量未達400t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 400t~2000t 時檢 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瀝青 混凝 土 | 厚度 | CNS 8755 |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 1、未滿1000 m 2至少鑽 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 2鑽取試 體1個。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 10000 m 2以上者,以 10000 m 2為一單位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均。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20、AC2- 20(或針入度 分級60~70) 瀝青膠泥之黏 滯度 | CNS 14186 | 2400~10000 poises | 12388 規定辦理 取樣。 2. 數量未達400t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 400t~2000t 時檢 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混凝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 2鑽取試 體1個。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 10000 m 2以上者,以 10000 m 2為一單位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20(或針入度 分級60~70) 瀝青膠泥之黏 滯度 | CNS 14186 | 2400~10000 poises | 取樣。 2. 數量未達400t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 400t~2000t 時檢 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2、每增1000 m 2鑽取試 體1個。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 10000 m 2以上者,以 10000 m 2為一單位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4.以工地夯實試體密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瀝青膠泥之黏 滯度 | CNS 14186 | 時免檢驗。 3. 數量達 400t~2000t 時檢 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壓實度 | CNS 12390 | (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 10000 m 2以上者,以 10000 m 2為一單位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度基準法求平均密度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滯度 | CNS 14186 | 3. 數量達 400t~2000t 時檢 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壓實度 | CNS 12390 | (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10000 m 2以上者,以 10000 m 2為一單位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黏度分級AC1- 10、AC2- 10(或針入度 分級85~100) 瀝青膠泥 | 1200~5000 poises | 400t~2000t 時檢 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壓實度 | CNS 12390 | (1)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10000 m 2為一單位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做為基準值。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10、AC2- 10(或針入度 分級85~100) 瀝青膠泥 | 1200~5000 poises | 驗1 次。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壓實度 | CNS 12390 | 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10(或針入度 分級85~100) 瀝青膠泥 | 1200~5000 poises | 4. 數量超過2000t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2)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5.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
| 分級85~100) 瀝青膠泥 | 時,每2000t 加 驗1 次。 | 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檢驗規定。 | |||||||||
| 瀝青膠泥 | 驗1 次。 | 達 10000m 2者,得因其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檢驗規定。 | ||||||||||
| 瀝青 混凝 土 | 厚度 | CNS 8755 |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 1、未滿1000 m 2至少 鑽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 2鑽取 試體1個。 3、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
| 瀝青 混凝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法:每日出料均 用馬歇爾夯壓方法在室內做3個試體之 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 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 規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鑽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 m 2鑽取 試體1個。 3、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面積,求其單位工區 所有試體平均值。 | ||||||||
| 瀝青 混凝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用馬歇爾夯壓方法在室內做3個試體之 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 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 規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2、每增1000 m 2鑽取 試體1個。 3、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所有試體平均值。 | ||||||||
| 瀝青 混凝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做為基準值, 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 規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試體1個。 3、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平整度 | 依本章第3.4.2 節,於鋪面完成滾 壓後以3m 直規或高 低式平坦儀檢驗 |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 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 1.單向兩車道以下, 抽驗一個車道。 2. 單向三車道以上 時,抽驗兩個車道。 | |||||
| 瀝青 混凝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值,現場任一工地鑽心試體所得壓實度 規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3、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平整度 | 依本章第3.4.2 節,於鋪面完成滾 壓後以3m 直規或高 低式平坦儀檢驗 | (1)一般道路: 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 抽驗一個車道。 2. 單向三車道以上 時,抽驗兩個車道。 | |||||
| 混凝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規定如下: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不互相平均。 | 平整度 | 節,於鋪面完成滾 壓後以3m 直規或高 低式平坦儀檢驗 | 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 2. 單向三車道以上 時,抽驗兩個車道。 | |||||
| 土 | 壓實度 | CNS 12390 | (1)壓實度(%)=工地鑽心試體密度/基準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平整度 | 壓後以3m 直規或高 低式平坦儀檢驗 |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 時,抽驗兩個車道。 | ||||||
| 值×100%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低式平坦儀檢驗 | (2)快速道路 SD≦2.4mm 合格 | |||||||||||
| (2)8M 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SD≦2.4mm 合格 | ||||||||||||
| 上者視為合格。 (3)未滿8M 寬道路: 壓實度達93%以上者 |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 ||||||||||||
¶ 表 3
(本表格式特殊,改以原檔影像呈現以保完整)
第 14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視為合格。 註: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在25mm 以下時,須使用直徑100mm 或更大之鑽頭;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大於25mm 時,須使用直徑150mm 之鑽頭。樣品鑽取之位置由工程司決定。 平整度 1.單向兩車道以下,抽驗一個車道。 2.單向三車道以上時,抽驗兩個車道。 於鋪面完成後依本章3.4.2款,以3m 直規、高低式平坦儀或慣性剖面儀檢驗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SD≦2.4mm 合格 IRI 檢驗值: (1)一般道路IRI≦3.50m/Km 合格 (2)快速道路IRI≦3.20m/Km 合格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並依下列規定執行平整度檢驗。 (1) 鋪面連續長度200 m 以上,應依照契約圖說或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 (1) 鋪面連續長度200 m 以上,以高低式平坦儀量1.8m 以下既有巷道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2.平整度增加IRI 之檢驗規定。 工程司指定方式,採高低式平坦儀或慣性剖面儀量測,前述二項檢驗方式之成果並不相同,不可任意替換: 檢測方式依第(6)或(7)規定辦理。 (2) 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 以上未達200 m,以3 m測: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附表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 m 路段(餘數不足200m 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整度。 (2) 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 以上未達200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擇一執行量測: 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第(6)規定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組以上為原則。 (3) 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前述第(1)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組以上為原則。 (3) 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1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視為合格。 註: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在25mm 以下 時,須使用直徑100mm 或更大之鑽頭; 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大於25mm 時,須使 用直徑150mm 之鑽頭。樣品鑽取之位置 由工程司決定。 平整度 1.單向兩車道以 下,抽驗一個車 道。 2.單向三車道以上 時,抽驗兩個車 道。 於鋪面完成後 依本章3.4.2 款,以3m 直 規、高低式平 坦儀或慣性剖 面儀檢驗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SD≦2.4mm 合格 IRI 檢驗值: (1)一般道路IRI≦3.50m/Km 合格 (2)快速道路IRI≦3.20m/Km 合格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 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 表面,並依下列規定執行平整度檢驗。 (1) 鋪面連續長度200 m 以上,應依照契約圖說或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 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 表面。 (1) 鋪面連續長度200 m 以上,以高低式平坦儀量 1.8m 以下既有巷道不 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 標準差法之範圍。 2.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工程司指定方式,採高低式平坦儀或慣性剖面 儀量測,前述二項檢驗方式之成果並不相同, 不可任意替換: 檢測方式依第(6)或(7)規定辦理。 (2) 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 以上未達200 m,以3 m 測: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之 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 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附表計算 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 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 m 路段(餘數不 足200m 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 平整度。 (2) 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 以上未達200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擇一執行量測: 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 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第 (6)規定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組以上為原 則。 (3) 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 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前 述第(1)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組以上為原 則。 (3) 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1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視為合格。 註: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在25mm 以下 時,須使用直徑100mm 或更大之鑽頭; 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大於25mm 時,須使 用直徑150mm 之鑽頭。樣品鑽取之位置 由工程司決定。 |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 |||||||
| 平整度 | 於鋪面完成後 依本章3.4.2 款,以3m 直 規、高低式平 坦儀或慣性剖 面儀檢驗 | SD 標準差: (1)一般道路SD≦2.6mm 合格 (2)快速道路SD≦2.4mm 合格 IRI 檢驗值: (1)一般道路IRI≦3.50m/Km 合格 (2)快速道路IRI≦3.20m/Km 合格 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 者。 | 1.單向兩車道以 下,抽驗一個車 道。 2.單向三車道以上 時,抽驗兩個車 道。 | |||||
|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 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 表面,並依下列規定執行平整度檢驗。 (1) 鋪面連續長度200 m 以上,應依照契約圖說或 工程司指定方式,採高低式平坦儀或慣性剖面 儀量測,前述二項檢驗方式之成果並不相同, 不可任意替換: 檢測方式依第(6)或(7)規定辦理。 (2) 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 以上未達200 m,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擇一執行量測: 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 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第 (6)規定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組以上為原 則。 (3) 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 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 表面。 (1) 鋪面連續長度200 m 以上,以高低式平坦儀量 測: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之 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 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附表計算 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 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 m 路段(餘數不 足200m 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 平整度。 (2) 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 以上未達200 m: 以3 m 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 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前 述第(1)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組以上為原 則。 (3) 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 1.8m 以下既有巷道不 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 標準差法之範圍。 2.平整度增加IRI 之 檢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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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0m、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2點接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6mm。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新調平。 (4) 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 cm 厚度。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0m、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2點接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6mm。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新調平。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15
文字內容
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 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青混凝土 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 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0m、 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 不超過 ±6mm 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2點接 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6mm。如無 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 新調平。 (4) 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須 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 cm 厚度。重鋪 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 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 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青混凝 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 (橋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續長度未達 100m、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 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仍應符合 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2點接 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6mm。如 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 孔重新調平。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漸變段、無 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範圍。 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 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1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 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青混凝 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 (橋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續長度未達 100m、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 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仍應符合 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2點接 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6mm。如 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 孔重新調平。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 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 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青混凝土 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 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0m、 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 不超過 ±6mm 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2點接 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6mm。如無 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 新調平。 (4) 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須 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 cm 厚度。重鋪 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 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漸變段、無 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範圍。 |
|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 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 cm 厚度。重鋪 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 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漸變段、無 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範圍。 | |
|---|---|---|
|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 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 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漸變段、無 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範圍。 | |
|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 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漸變段、無 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範圍。 | |
| (4)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 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 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漸變段、無 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範圍。 | |
| 處、設計速率≦40 km/hr、8m 以下既有巷 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漸變段、無 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範圍。 | |
| 道、豎曲線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範圍。 | |
| 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 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 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不列入平 | 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道路設施物外緣前 | |
| 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5) 高低式平坦儀量測規定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 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 | |
|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 檢測路段,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 | |
|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範圍。 | |
|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 左右 | ||
|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 ||
|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 ||
|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 ||
|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 ||
|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 ||
|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
| 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 | ||
|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 ||
|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 ||
|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 ||
|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 ||
|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
| 向前進,每1.5m 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 | ||
|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 ||
|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 ||
|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 ||
|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
| 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 單 | ||
|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 ||
|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 ||
|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
| 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 | ||
|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 ||
|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
| 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 | ||
|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
| 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臺北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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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 m 路段(餘數不足200m 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整度。 (6) 慣性剖面儀量測規定 A.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前,檢驗單位須依循CNS 15371〔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驗證法〕所列之驗證方法與程序,針對其所擁有之慣性剖面儀量測設備進行驗證,並取得驗證合格報告(有效期限一年)。 B.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檢驗單位應遵循下列方法進行現地檢驗工作: (A)檢驗位置為車道車輪軌跡處,測線為平行道路中心線(或車道線)之直線,每車道需個別執行檢驗。若因未完成標線漆繪無法確定車道位置,則以平行道路中心線(或中央分隔島邊線)或道路邊線(或路側緣石)方向,量測等同車道數量之檢驗縱線數。 (B)檢驗工作需由檢驗區段起點向後(與車行方向相反)至少20m 處開始,此20m之檢驗資料為計算區段平坦度之初始參數,不納入檢驗範圍。量測長度需涵蓋檢驗範圍全長。 (C)實際執行檢驗前應先檢查儀器狀態是否正常,並依據驗證報告中所註明之車輛胎壓進行調整,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進行儀器測試。檢測前需先核對現地檢驗作業情況與檢驗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16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計算各組 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 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 m 路段(餘數不足 200m 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 整度。 (6) 慣性剖面儀量測規定 A.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前,檢驗單位 須依循CNS 15371〔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 驗證法〕所列之驗證方法與程序,針對其 所擁有之慣性剖面儀量測設備進行驗證, 並取得驗證合格報告(有效期限一年)。 B.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檢驗單位應 遵循下列方法進行現地檢驗工作: (A)檢驗位置為車道車輪軌跡處,測線為平 行道路中心線(或車道線)之直線,每 車道需個別執行檢驗。若因未完成標線 漆繪無法確定車道位置,則以平行道路 中心線(或中央分隔島邊線)或道路邊 線(或路側緣石)方向,量測等同車道 數量之檢驗縱線數。 (B)檢驗工作需由檢驗區段起點向後(與車 行方向相反)至少20m 處開始,此20m 之檢驗資料為計算區段平坦度之初始參 數,不納入檢驗範圍。量測長度需涵蓋 檢驗範圍全長。 (C)實際執行檢驗前應先檢查儀器狀態是否 正常,並依據驗證報告中所註明之車輛 胎壓進行調整,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進 行儀器測試。檢測前需先核對現地檢驗 作業情況與檢驗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 1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計算各組 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 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 m 路段(餘數不足 200m 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 整度。 (6) 慣性剖面儀量測規定 A.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前,檢驗單位 須依循 CNS 15371〔鋪面量測用慣性剖面儀 驗證法〕所列之驗證方法與程序,針對其 所擁有之慣性剖面儀量測設備進行驗證, 並取得驗證合格報告(有效期限一年)。 B.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檢驗單位應 遵循下列方法進行現地檢驗工作: (A)檢驗位置為車道車輪軌跡處,測線為平 行道路中心線(或車道線)之直線,每 車道需個別執行檢驗。若因未完成標線 漆繪無法確定車道位置,則以平行道路 中心線(或中央分隔島邊線)或道路邊 線(或路側緣石)方向,量測等同車道 數量之檢驗縱線數。 (B)檢驗工作需由檢驗區段起點向後(與車 行方向相反)至少20m 處開始,此20m 之檢驗資料為計算區段平坦度之初始參 數,不納入檢驗範圍。量測長度需涵蓋 檢驗範圍全長。 (C)實際執行檢驗前應先檢查儀器狀態是否 正常,並依據驗證報告中所註明之車輛 胎壓進行調整,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進 行儀器測試。檢測前需先核對現地檢驗 作業情況與檢驗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 |
第 17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並檢查檢驗位置之障礙物皆已淨空得以執行檢驗,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以利施測。於上述前置作業完成後,即可依據檢驗計畫以儀器正常操作方式進行檢驗。 (D)檢驗速度應以檢驗位置之速限或儀器規定之檢驗速限二者之小值為檢驗速度上限,並盡可能維持等速前進。若因當地交通狀況限制或因採用儀器規定之檢驗速限過低,檢驗時可能影響正常車流行進時,則應實施交通管制以維安全。 C.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應產出國際糙度指標(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IRI)或其衍生指標值,上開IRI 指標值之單位若未特別指明時,以「公尺/公里(m/km)」為單位,特別指明者依其規定。 D.檢驗區段長度 (A)檢驗區段為計算檢驗結果與執行改善作業之基本長度單位,於市區道路應配合街廓位置設置檢驗區段。 (B)檢驗區段切分原則 配合街廓採每車道100m 為一檢驗區段,作為計算檢驗結果與執行改善作業之基本長度單位,若街廓長度不足100m 或切分後剩餘長度不足100m 時,採下列標準計算: a.若不足部分小於50m,併入前一檢驗區段計算。 b.若不足部分超過50m,則視為獨立檢驗17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並檢查檢驗位置之障礙物皆已淨空得以 執行檢驗,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以利 施測。於上述前置作業完成後,即可依 據檢驗計畫以儀器正常操作方式進行檢 驗。 (D)檢驗速度應以檢驗位置之速限或儀器規 定之檢驗速限二者之小值為檢驗速度上 限,並盡可能維持等速前進。若因當地 交通狀況限制或因採用儀器規定之檢驗 速限過低,檢驗時可能影響正常車流行 進時,則應實施交通管制以維安全。 C.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應產出國際 糙度指標(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IRI)或其衍生指標值,上開IRI 指 標值之單位若未特別指明時,以「公尺/公 里(m/km)」為單位,特別指明者依其規 定。 D.檢驗區段長度 (A)檢驗區段為計算檢驗結果與執行改善作 業之基本長度單位,於市區道路應配合 街廓位置設置檢驗區段。 (B)檢驗區段切分原則 配合街廓採每車道100m 為一檢驗區段, 作為計算檢驗結果與執行改善作業之基 本長度單位,若街廓長度不足100m 或切 分後剩餘長度不足100m 時,採下列標準 計算: a.若不足部分小於50m,併入前一檢驗區 段計算。 b.若不足部分超過50m,則視為獨立檢驗 1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並檢查檢驗位置之障礙物皆已淨空得以 執行檢驗,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以利 施測。於上述前置作業完成後,即可依 據檢驗計畫以儀器正常操作方式進行檢 驗。 (D)檢驗速度應以檢驗位置之速限或儀器規 定之檢驗速限二者之小值為檢驗速度上 限,並盡可能維持等速前進。若因當地 交通狀況限制或因採用儀器規定之檢驗 速限過低,檢驗時可能影響正常車流行 進時,則應實施交通管制以維安全。 C.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應產出國際 糙 度 指 標 (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IRI)或其衍生指標值,上開 IRI 指 標值之單位若未特別指明時,以「公尺/公 里(m/km)」為單位,特別指明者依其規 定。 D.檢驗區段長度 (A)檢驗區段為計算檢驗結果與執行改善作 業之基本長度單位,於市區道路應配合 街廓位置設置檢驗區段。 (B)檢驗區段切分原則 配合街廓採每車道100m 為一檢驗區段, 作為計算檢驗結果與執行改善作業之基 本長度單位,若街廓長度不足100m 或切 分後剩餘長度不足100m 時,採下列標準 計算: a.若不足部分小於50m,併入前一檢驗區 段計算。 b.若不足部分超過50m,則視為獨立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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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區段。 (C) 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下列區段因性質特殊,得不以國際糙度指標或其衍生指標作為檢驗依據,但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a. 山區道路有高低起伏不定或斜坡道坡度大於4.5%之路段。 b. 道路平曲線半徑小於300m 之路段。 c. 施測之起迄點車身恐晃動較大,其前後各30m。 d. 橋樑伸縮縫部份。 e. 遇大型雨水箱涵清淤孔前後5m。 f. 道路側溝起伏不規則處。 g. 8m 以上之巷道及遇有交通號誌之路口。 h. 人手孔(制水閥、瓦斯手孔)、停止線、加油站或大型賣場出入口、T 字路口兩側車道、消防通道出入口、8m 以下之巷道、貨運站或公車總站出入口、校園出入口、汽車旅館出入口、車庫出入口、商家出入口、私設斜坡道口及等應由工程司依現況判定並作成紀錄後方可扣除;另若屬廠商可降埋而未降埋之人手孔者,不在扣除範圍。 i. 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得以扣不計算。 E. 檢驗結果評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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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區段。 (C) 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下列 區段因性質特殊,得不以國際糙度指標 或其衍生指標作為檢驗依據,但仍應符 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a. 山區道路有高低起伏不定或斜坡 道坡度大於4.5%之路段。 b. 道路平曲線半徑小於300m 之路 段。 c. 施測之起迄點車身恐晃動較大, 其前後各30m。 d. 橋樑伸縮縫部份。 e. 遇大型雨水箱涵清淤孔前後5m。 f. 道路側溝起伏不規則處。 g. 8m 以上之巷道及遇有交通號誌之 路口。 h. 人手孔(制水閥、瓦斯手孔)、停 止線、加油站或大型賣場出入 口、T 字路口兩側車道、消防通 道出入口、8m 以下之巷道、貨運 站或公車總站出入口、校園出入 口、汽車旅館出入口、車庫出入 口、商家出入口、私設斜坡道口 及等應由工程司依現況判定並作 成紀錄後方可扣除;另若屬廠商 可降埋而未降埋之人手孔者,不 在扣除範圍。 i. 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 路段,得以扣不計算。 E. 檢驗結果評估 1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區段。 (C) 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下列 區段因性質特殊,得不以國際糙度指標 或其衍生指標作為檢驗依據,但仍應符 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6mm 之要求: a. 山區道路有高低起伏不定或斜坡 道坡度大於4.5%之路段。 b. 道路平曲線半徑小於 300m 之路 段。 c. 施測之起迄點車身恐晃動較大, 其前後各30m。 d. 橋樑伸縮縫部份。 e. 遇大型雨水箱涵清淤孔前後5m。 f. 道路側溝起伏不規則處。 g. 8m 以上之巷道及遇有交通號誌之 路口。 h. 人手孔(制水閥、瓦斯手孔)、停 止線、加油站或大型賣場出入 口、T 字路口兩側車道、消防通 道出入口、8m 以下之巷道、貨運 站或公車總站出入口、校園出入 口、汽車旅館出入口、車庫出入 口、商家出入口、私設斜坡道口 及等應由工程司依現況判定並作 成紀錄後方可扣除;另若屬廠商 可降埋而未降埋之人手孔者,不 在扣除範圍。 i. 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 路段,得以扣不計算。 E. 檢驗結果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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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 檢驗計算 a.檢驗結果以國際糙度指標(IRI)表示。 b.計算單位採用「公尺/公里(m/km)」。 c.每一檢驗區段計算一平均值做為該檢驗區段之檢驗結果。 (B) 檢驗標準: a.一般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5,屬合格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3.5 < IRI ≦ 4.2,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4.2,屬重做區。 b.快速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20,屬合格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3.20 < IRI ≦ 3.60,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3.60,屬重做區。 (C) 標準說明: a.合格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合格區」範圍,此檢驗區段檢驗合格。 b.扣款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扣款區」範圍,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c.重做區: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並於改善後依本款(7)規定辦理檢驗。 19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 檢驗計算 a.檢驗結果以國際糙度指標(IRI)表 示。 b.計算單位採用「公尺/公里(m/km)」。 c.每一檢驗區段計算一平均值做為該檢 驗區段之檢驗結果。 (B) 檢驗標準: a.一般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5,屬合格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3.5 < IRI ≦ 4.2,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4.2,屬重做區。 b.快速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20,屬合格 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3.20 < IRI ≦ 3.60,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3.60,屬重做區。 (C) 標準說明: a.合格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合格 區」範圍,此檢驗區段檢驗合格。 b.扣款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扣款 區」範圍,依第01991章「罰則」規 定辦理。 c.重做區: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 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 計鋪築厚度計算之,並於改善後依本 款(7)規定辦理檢驗。 1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A) 檢驗計算 a.檢驗結果以國際糙度指標(IRI)表 示。 b.計算單位採用「公尺/公里(m/km)」。 c.每一檢驗區段計算一平均值做為該檢 驗區段之檢驗結果。 (B) 檢驗標準: a.一般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5,屬合格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 3.5 < IRI ≦ 4.2,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4.2,屬重做區。 b.快速道路 (a) IRI 檢驗值 ≦ 3.20,屬合格 區。 (b) IRI 檢驗值介於 3.20 < IRI ≦ 3.60,屬扣款區。 (c) IRI 檢驗值 > 3.60,屬重做區。 (C) 標準說明: a.合格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合格 區」範圍,此檢驗區段檢驗合格。 b.扣款區:檢驗區段平整度屬「扣款 區」範圍,依第01991章「罰則」規 定辦理。 c.重做區: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 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 計鋪築厚度計算之,並於改善後依本 款(7)規定辦理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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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修正複驗規定。 承包商得申請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經工程司同意於有疑慮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重試結果均合格時,以該2點重試試體之平均值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若任一重試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則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工程司或廠商得申請複驗,複驗以1次為限。經工程司同意於有疑慮點半徑50cm 內取樣2點複驗,複驗結果均合格時即為合格,若任一複驗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即為不合格,不合格時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作為扣款依據。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之單位負擔。 3.4.4 厚度、瀝青含量、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壓實(無) 新增不合格之處置規定。 度、平整度等試驗,若有不合格情形,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1. 修正計量單位為「M3」或「T」。 2.參考罰則規定,修正體積計量方式。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M3」或「T」計量。 (1)依「M3」計量: 瀝青混凝土體積按路面厚度檢驗之試體厚度(試體厚度大於設計厚度時以設計厚度計算)乘以實鋪面積計算求得。 (2)依「T」計量 依前項規定計量所得之瀝青混凝土體積數量(m3)乘以密度(t/m3)。 整併於4.1.1。 (無) 4.1.2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契約圖說[設計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或[實際鋪築面積乘以設計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M修正計量單位為「M3」或「T」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立方公尺計價。 3」或「T」。 臺北市政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 工程 標別 編號 修正名詞。 工程 標別 編號 名稱 名稱 廠商 (左)(右)(快)(側)車道 第 頁共 頁 廠商 (左)(右)(快)(側)車道 第 頁共 頁 樁號 鋪築日期 檢驗日期 樁號 鋪築日期 檢驗日期 組數 K+ 距路面(左右)側邊線起 M 全距 計 算 公 式 20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 修正複驗規定。 承包商得申請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經工程司同意 於有疑慮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重試結果均合格時, 以該2點重試試體之平均值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 若任一重試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則取三者試驗值 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工程司或廠商得申請複驗,複驗以1次為限。經工程 司同意於有疑慮點半徑50cm 內取樣2點複驗,複驗 結果均合格時即為合格,若任一複驗試體有不合格 情形時即為不合格,不合格時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 作為扣款依據。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之單位負 擔。 3.4.4 厚度、瀝青含量、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壓實 (無) 新增不合格之處置規 定。 度、平整度等試驗,若有不合格情形,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篩 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立 方公尺計量。 1. 修正計量單位為 「M 3」或「T」。 2.參考罰則規定,修 正體積計量方式。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 「M 3」或「T」計量。 (1)依「M 3」計量: 瀝青混凝土體積按路面厚度檢驗之試體厚度 (試體厚度大於設計厚度時以設計厚度計算) 乘以實鋪面積計算求得。 (2)依「T」計量 依前項規定計量所得之瀝青混凝土體積數量(m 3) 乘以密度(t/m 3)。 整併於4.1.1。 (無) 4.1.2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契約圖說[設計斷面及實際 鋪築長度]或[實際鋪築面積乘以設計厚度]計算所得 之體積為準。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M 修正計量單位為「M 3」或「T」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立方公尺計 價。 3」 或「T」。 臺北市政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 工程 標別 編 號 修正名詞。 工程 標別 編 號 名稱 名稱 廠商 (左)(右)(快)(側)車道 第 頁共 頁 廠商 (左)(右)(快)(側)車道 第 頁共 頁 樁號 鋪築日期 檢驗日期 樁號 鋪築日期 檢驗日期 組數 K+ 距路面(左右)側邊線起 M 全距 計 算 公 式 20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 工程司或廠商得申請複驗,複驗以1次為限。經工程 司同意於有疑慮點半徑50cm 內取樣2點複驗,複驗 結果均合格時即為合格,若任一複驗試體有不合格 情形時即為不合格,不合格時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 作為扣款依據。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之單位負 擔。 |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 承包商得申請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經工程司同意 於有疑慮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重試結果均合格時, 以該2點重試試體之平均值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 若任一重試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則取三者試驗值 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 修正複驗規定。 | ||||||||
| 3.4.4 厚度、瀝青含量、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壓實 | (無) | 新增不合格之處置規 定。 | ||||||||
| 度、平整度等試驗,若有不合格情形,依第 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篩 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 ||||||||||
|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 「M3」或「T」計量。 (1)依「M3」計量: 瀝青混凝土體積按路面厚度檢驗之試體厚度 (試體厚度大於設計厚度時以設計厚度計算) 乘以實鋪面積計算求得。 (2)依「T」計量 依前項規定計量所得之瀝青混凝土體積數量(m3) 乘以密度(t/m3)。 |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立 方公尺計量。 | 1. 修 正 計 量 單 位 為 「M3」或「T」。 2.參考罰則規定,修 正體積計量方式。 | ||||||||
| (無) | 4.1.2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契約圖說[設計斷面及實際 | 整併於4.1.1。 | ||||||||
| 鋪築長度]或[實際鋪築面積乘以設計厚度]計算所得 之體積為準。 | ||||||||||
|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M3」或「T」 計價。 |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立方公尺計 價。 | 修正計量單位為「M3」 或「T」。 | ||||||||
| 工 程 名 稱 | 標別 | 編 號 | 臺北市政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表 工 程 標別 編 號 名 稱 廠 商 (左)(右)(快)(側)車道 第 頁共 頁 樁 號 鋪築日期 檢驗日期 | 修正名詞。 | ||||||
| 廠 商 | (左)(右)(快)(側)車道 | 第 頁共 頁 | ||||||||
| 樁 號 | 鋪築日期 | 檢驗日期 | ||||||||
| 組數 | K+ 距路面(左右)側邊線起 M | 全距 | 計 算 公 式 |
¶ 表 2
| 工 程 名 稱 | 標別 | 編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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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 商 | (左)(右)(快)(側)車道 | 第 頁共 頁 | ||||
| 樁 號 | 鋪築日期 | 檢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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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組數 全距 (K) 高低差(mm) R(mm) (K) K+ 距路面(左右)側邊線起 M 高低差(mm) =ΣR/K 計 算 公 式 R(mm) 1 R =ΣR/K /d2 2 1 R σ = R 3 /d2 2 σ = R 4 =平均全距 3 R 5 4 =平均全距 σ =標準差 R 6 5 K=組數 σ =標準差 7 6 d2=統計係數 K=組數 8 7 d2=統計係數 9 高低差正值代表測點下凹,負值代表測點上 8 凸。 10 9 高低差正值代表測點下凹,負值代表測點上 全距(R)為高低差最大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 凸。 11 10 σ 值四捨五入取2 位小數。 全距(R)為高低差最大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 12 11 σ 值四捨五入取2 位小數。 13 12 *d2 統計係數表* 14 13 每組點數 d2 *d2 統計係數表* 15 14 6 2.53 每組點數 d2 16 7 2.70 15 6 2.53 8 2.85 17 16 7 2.70 9 2.97 8 2.85 18 17 10 3.08 9 2.97 19 18 10 3.08 20 19 ΣR= 20 = ΣR= 平均全距(mm) R = 標準差(mm) σ = 平均全距(mm) R 附註 標準差(mm) σ = 附註 廠商: 監造單位: 承包商: 監造單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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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K) 高低差(mm) R(mm) R=ΣR/K 1 2 σ =R/d2 3 4 R=平均全距 5 σ=標準差 6 K=組數 7 d2=統計係數 8 9 高低差正值代表測點下凹,負值代表測點上 10 凸。 全距(R)為高低差最大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 11 σ值四捨五入取2 位小數。 12 13 *d2 統計係數表* 14 每組點數 d2 15 6 2.53 16 7 2.70 17 8 2.85 9 2.97 18 10 3.08 19 20 ΣR= 平均全距(mm) R= 標準差(mm) σ= 附註 廠商: 監造單位: | 組數 全距 (K) K+ 距路面(左右)側邊線起 M 計 算 公 式 高低差(mm) R(mm) R=ΣR/K 1 2 σ =R/d2 3 4 R=平均全距 5 σ=標準差 6 K=組數 7 d2=統計係數 8 9 高低差正值代表測點下凹,負值代表測點上 10 凸。 全距(R)為高低差最大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 11 σ值四捨五入取2 位小數。 12 13 *d2 統計係數表* 14 每組點數 d2 15 6 2.53 16 7 2.70 17 8 2.85 9 2.97 18 10 3.08 19 20 ΣR= 平均全距(mm) R= 標準差(mm) σ= 附註 承包商: 監造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