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屬115年7月修正版;實案仍須核對最新法令、公告、契約、建造物特性及主管機關要求。
第一章 手冊緒論;原PDF第9–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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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範圍:本套文件針對防水、洩水建造物;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令、契約、主管機關要求、建造物特性及核定安全維護手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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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水洩水建造物維修補強技術參考手冊|原檔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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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手冊緒論 1.1 緣起與目標 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辦理。因此研訂「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 建造物篇)」(以下簡稱本規範),衡量現況已從以往的大規模興建時期,逐 步演進到中長期維護管理。因此補充維修與補強之原則性制度,以完備維 護管理機制之生命週期,而詳細維修與補強作業流程、破壞機制分析、合 適維護方式、參考圖說則由「防水、洩水建造物維修補強技術參考手冊」(以 下簡稱本手冊)編定,以作為後續實務操作面依循與相關工作推動之參考。 1.2 編製目的 本手冊之訂定,旨在提供相關維護管理人(機關)瞭解防水、洩水建造物 之破壞原因、破壞機制、辦理維修與補強作業、緊急處置方式等得參酌事 項,以維持水利建造物之正常機能及可承受之安全風險。 1.3 適用範圍 本手冊之適用範圍為依本規範定義之適用建造物,包含河防建造物、 區域排水設施、一般性海堤、分(疏)洪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如抽水站、水(閘) 門、箱涵、滯(蓄)洪池),詳細內容請參閱本規範 1.3 節。 1.4 維修補強作業流程 防水、洩水建造物維修與補強作業流程如圖 1-1 所示,水利建造物經由 檢查(測)或安全評估後,發現其本身或周邊環境出現異常或有損傷,或如發 生地震、洪水(含暴雨)等天然條件下可能無法滿足水利建造物之安全保障時, 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並反映其主管機關。若涉主體結構等重大改 變時,應研擬改善計畫報奉核准後,依其破損程度辦理必要之維修或補強, 維持水利建造物之正常功能及其安全。 1
¶ 防水洩水建造物維修補強技術參考手冊|原檔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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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防水、洩水建造物維修與補強作業流程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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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維修與補強之定義及處理建議 1.5.1 維修與補強定義 防水、洩水建造物由各分項設施所構成,而各分項設施則由數量不一 之構件所組成,其構件劣化之程度隨時間增加而越趨明顯,在構件使用初 期劣化程度輕微,尚不致影響構件之正常功能時,原則上並不需要進行修 復的工作,只需定期檢查、定期維護或裝設儀器監測,掌握其發展趨勢, 而隨著時間增加劣化程度加重至足以影響構件發揮正常功能時,就必須採 取相關之維修或補強措施,改善劣化的情形並使構件回復其正常之功能, 達建造物延壽之目標及使用時機如圖 1-2 所示。 圖 1-2 防水、洩水建造物劣化情形與維修補強之關係圖 其中定義「維修」係將防水、洩水建造物之劣化部份去除,防止繼續 劣化,以滿足原設計的功能性及耐久性為目的,提供設施持續保有使用性 和安全性之對策,通常為局部修繕;「補強」主要為提升水利建造物功能、 標準、使用之狀況,或滿足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主管機關要求之使用性及 安全性,進一步延長使用年限,通常為局部結構強化或增加新構材。 3
¶ 防水洩水建造物維修補強技術參考手冊|原檔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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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後續改善處理建議 根據各建造物檢查評估成果,可依改善急迫性等級,建議各建造 物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一、例行檢查維護:檢查評估成果為「正常」及「持續觀察」級者,其 中「持續觀察」等級須納入下次檢查行程。 二、執行檢測及監測:檢查評估成果為「持續觀察」、「計畫改善」、「注 意改善」及「立即改善」級者,或任一檢查項目分數達 1 分(含)以 上,且無法準確瞭解損傷情況或破壞原因下,則可依設施重要程度 研判是否進行檢測及監測作業。 三、近年內維修補強:檢查評估成果為「計畫改善」及「注意改善」, 或任一檢查項目分數達 2 分(含)以上,應先防止其損壞擴大,並適 當將維修或補強工程列入辦理。 四、緊急維修補強:檢查評估成果為「立即改善」,或任一檢查項目分 數達 4 分,其維修或補強工程甚具急迫性,應有效掌握工期及工 效。 五、上述須維修補強之改善處除做必要之建檔管理外,並應附改善前、 中、後相片(拍攝角度須一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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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防水洩水建造物維修補強技術參考手冊》,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