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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原PDF第23–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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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 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 3.1 再利用機構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3.1] ] 式」 第五項及第八項規定,須具備下列條件:焚化底渣再利用機 構應為取得底渣處理許可之廢棄物處理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直 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地方環保 局)。 1.再利用機構之設施(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焚化底渣之貯存,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 面或散發惡臭情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貯 存場所之地點受「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公 告事項七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限制。 (2)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貯存場 所之地點受公告事項七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限制。 (3)底渣及焚化再生粒料應依據來源焚化廠之不同,採分廠分區 貯存及標示,且其貯存區內物品堆置高度不得超過圍牆高度。 (4)再利用機構入口處應設置地磅系統,並定期依相關法規校正 及留存紀錄,所有物品及車輛進出再利用機構均應過磅,依 序記錄進出時間、車程、重量、物品內容。 2.再利用機構內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CCTV) (1)設置地點: A. 再利用機構所有進出口、地磅系統處,攝錄並應及於再利 用機構內車行所有路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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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 B. 處理設備投入口、處理流程作業區及衍生廢棄物、焚化再 生粒料出料口。 C. 進再利用機構底渣、衍生廢棄物及焚化再生粒料貯存區。 D.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地點。 (2)攝錄監視畫面: 攝錄監視系統應能連續二十四小時作業,錄影間隔時間 至少一秒一畫面為原則。 (3)攝錄紀錄保存及故障排除: A. 應保存連續六個月影像紀錄。 B. 如攝錄系統異常或故障,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一週 內修復,且於事後提報該期間營運紀錄及修復情形說明, 送主管機關備查。 3.2 生產 為提升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生產之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對於焚化 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規定,焚化底渣交付再利用機構前,垃圾焚化廠應檢測項目、檢測方 法、頻率、標準、提供檢測結果期限及改善期限,應依「垃圾焚化廠 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附表一「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辦理。 表 3-1 為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另各階段作業時應注意事項, [3.1] 分述如下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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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 表 3-1 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 頻 提供檢測 檢測項目 檢測方法 標準 備註 率 結果期限 一 般 廢 棄 七 日 內 改 物 焚 化 底 善完成。但 渣 可 燃 物 次月七日 經 所 屬 主 每 可燃物 含 量 檢 測 ≦2 % 前(遇假 管 機 關 同 月 方 法 日順延) 意者,不在 (NIEA 此限。 R221) 戴 奧 辛 總 毒 戴 奧 辛 及 檢 測 結 果 性 當 量 濃 度 呋 喃 檢 測 達 有 害 事 (備註:指含 方 法 - 同 業 廢 棄 物 次月十五 2,3,7,8- 氯 化 位 素 標 幟 認定標準, 每 日前(遇 戴 奧 辛 及 呋 稀 釋 氣 相 ≦1 ng I-TEQ/g 其 底 渣 不 季 假日順 喃 同 源 物 等 層 析 / 高 得 送 再 利 延) 17 種 化 合 物 解 析 質 譜 用 機 構 進 之 總 毒 性 當 法 (NIEA 行前處理, 量濃度) M801) 並 應 經 固 總鉛 化法、穩定 ≦5.0 (毫克/公升) 化 法 或 熱 總鎘 處 理 法 處 ≦1.0 (毫克/公升) 理 至 檢 測 總鉻 ≦5.0 值 低 於 有 (毫克/公升) 害 事 業 廢 總硒 事業廢棄 ≦1.0 棄 物 認 定 次月十五 (毫克/公升) 重金屬毒性 物毒性特 標準後,採 每 總銅 日前(遇 特性溶出程 性溶出程 ≦15.0 衛 生 掩 埋 季 (毫克/公升) 假日順 序 序(NIEA 總鋇 方式處理。 延) ≦100.0 R201) (毫克/公升) 六價鉻 ≦2.5 (毫克/公升) 總砷 ≦5.0 (毫克/公升) 總汞 ≦0.2 (毫克/公升) 資料來源: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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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 1.焚化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 焚化底渣之再利用處理程序,指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破 碎或篩選等前處理,其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道路級配 粒料底層及基層者,前處理完成後並應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 方式處理,如採熟化方式處理者,其熟化期自底渣進再利用機 構至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止,至少為 45 日且不受貯存期 限限制;其作為其他用途者,得視需要於前處理後採穩定化、 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為提升焚化再生粒料之品質,生產過程 中各階段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前處理 A. 焚化底渣內若含有大型未燃物或其他物質時,應先利用 大型格柵網進行篩選。 B. 破碎篩分執行前,為確保篩選之物料粒徑符合預設規格 及品質,再利用機構方應確認篩分柵網無變形或破損, 能完善執行篩分作業。 C. 為分離出未燃物、鐵金屬及非鐵金屬等物品,再利用機 構內可搭配設置風選、磁選及渦電流分離設備。 D. 分離之未燃物、鐵金屬及非鐵金屬等物品,需依相關規 定分別存放,並設有適當的隔離設施,以避免發生混料 情形。 E. 分離後剩餘之廢棄物出再利用機構時,應留存紀錄,包 含數量、出廠車輛車號、時間、車程、磅重、載重、駕 駛簽名文件。 F. 再利用機構內若有配合人工進行拾撿各類物品,在進入 工作場所前應設置安全警告標誌,提醒工作人員應穿戴 衛生安全設備,如安全帽、手套、口罩等防護措施。 (2)穩定化處理 A. 採用穩定化方式處理時,建議使用磷酸鹽系、矽酸鹽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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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 硫化物系及螫合物系之化學藥劑。藥劑庫存品應明確標 示廠牌及型別。 B. 在噴灑藥劑時,藥劑用量應依據運送帶上承載量進行調 整,並建議於後端適當位置設置混拌設施,以使焚化底渣 能均勻裹覆藥劑。 (3)熟化處理 A. 採熟化方式處理時,其熟化期至少為 45 日且不受貯存期 限限制,並應按來源焚化廠之不同,以採分廠分區貯存, 並明確標示熟化起迄日期。 B. 焚化再生粒料堆置期間,應適時進行翻攪,均勻熟化效果。 (4)水洗處理 A. 採用水洗方式處理時,再利用機構內應搭配設置廢水處 理設施。 B. 為使處理廢水能符合環保放流水標準,再利用機構內應 設置廢水處理設施,其處理單元建議包含調勻、混凝、膠 凝、沉澱、過濾及活性碳。 2.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 (1)焚化再生粒料於出再利用機構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 次;檢測結果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之附表二「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規定(詳附錄一),始 得再利用。 (2)檢測結果超過前款標準者,該批焚化再生粒料不得再利用, 於進行改善措施後,依前款頻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標 準者,始得再利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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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 3.3 運送與再利用流向申報管理 焚化底渣於再利用機構完成再利用處理後,運送至各使用機構或 使用目的地前,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相關規 定,重點如下所述。 1.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前,應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取得工程管制編 號、清運者管制編號及使用者管制編號,供料機關(構)始得供 料;另如有變更時,應即上網申報變更內容;各項管制編號申請 須知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辦理。 2.焚化再生粒料之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且清運機具裝置 之系統規格應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 告之規定。 3.供料機關(構)或加工再製機構於焚化再生粒料供應且完成使用 後 15 日內,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妥善使用證明,並檢送書面 資料,包括過磅單及使用地點於施工前、中、後照片或錄影資料, 向原核准工程管制編號之地方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副知使用地 (或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備查。 3.4 參考文獻 [3.1]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20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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