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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原PDF第7–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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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使用手冊|原檔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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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1.1 緒論 1.緣起 為因應整體廢棄物清理及循環利用,我國於廢棄物管理上, 長期致力於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以減量(Reduction)、再使 用(Reuse)、再利用(Recycling)、能源回收(Energy Recovery)、土 地新生(Land Reclamation)及改變設計(Redesign)的 6R 策略。在 現有的廢棄物管理基礎上,以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主,提倡 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 利用等方式,將資源廢棄物有效循環利用,逐步達成全回收、 零廢棄之目標,邁向循環經濟及永續發展。 近年推動無機再生粒料循環利用是我國推動廢棄物資源化 策略重要的一環,把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提高廢棄物資源 回收與再利用,把合適無機資源物資源化產製成無機再生粒料, 作為原料、工程材料或加工製產品等,並應用於各種不同環境 用途,以減少天然資源開採並促進資源循環。 一般廢棄物經焚化後殘留於爐底之物質稱為焚化底渣,其 在經過資源化處理後,可製成焚化再生粒料,以替代天然粒料, 作為工程材料使用,且導入土木工程應用,具有需求量大且穩 定的特性,蔚為各國推動焚化再生粒料循環利用的趨勢,已有 很多研究與推廣成功案例。 環境部自 91 年起推動焚化底渣再利用,並公告「垃圾焚化 廠焚化底渣再利用規定」,明訂底渣再利用條件及用途等內容, 歷經多次修正後,於 101 年公告名稱修正為「垃圾焚化廠焚化 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另 106 年針對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及焚 化再生粒料品質等內容進行加嚴要求,持續推動底渣再利用政 策,以減少天然資源開採及拓展去化管道。109 年為實務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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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參考日本、荷蘭等資源化產品之管理作法及經驗,以焚化再生 粒料實際用於環境之溶出情境及管制目的,檢討溶出方法及環 境標準,採用「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作為 焚化再生粒料檢測方法,並參考我國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分級 規範,以明確限制使用地點及用途;另針對採熟化程序者,熟 化期由 1 個月增加至 45 日,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及保護環 境。111 年增訂焚化再生粒料用途與應符合的環境標準及品質 規範,新增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內之使用地點限制、限縮部分 焚化再生粒料用途之使用地點,以及新增申請工程管制編號應 檢具證明文件、程序等規定,強化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 焚化底渣資源再利用除使廢棄資源能循環再利用外,亦可 有效減少天然資源的開採及友善環境。環境部為使各界瞭解焚 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之使用方法,編訂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使用手冊」(以 下簡稱本手冊)。 2.目的 以焚化再生粒料作為天然粒料之替代材料,能降低天然資 源開採及節省工程成本外,同時亦可避免浪費資源。本手冊編 撰目的即在於提供工程單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 粒料底層及基層之使用方法,以確保工程品質。 3.定義 (1)焚化底渣 本手冊所稱之「焚化底渣」為一般廢棄物經焚化後殘留 於爐底之物質,為篩灰及爐床灰兩者之混合物,篩灰為焚化 過程中由爐床火格子間隙中掉落之過篩物;爐床灰為一般廢 棄物完全燃燒後(後燃燒段)所殘留的無機性物質,兩者經 冷卻後進入底渣貯坑,混合後稱為「焚化底渣」,其適用於 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一項及第十一 項規定範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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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2)焚化再生粒料 本手冊所稱「焚化再生粒料」為前述焚化底渣經前處理 後所製成之再生粒料。依環境部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 再利用管理方式」第六項之用途規定,焚化再生粒料可作為 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之材料,並應優先使用於公共工程。 4.適用範圍 本手冊所規範或建議事項僅適用於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一 般道路工程之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除本手冊列述事項外,仍 須參照最新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305「級配粒料基層、 底層及面層材料」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公共工程施工 綱要規範之第 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詳如附錄二)、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詳如附錄三)之規定。 1.2 內容架構說明 本手冊內容包含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時所需資訊,各章節內容架構簡述如下: 1.第二章 焚化再生粒料性質與應用 本章節主要說明國內外焚化再生粒料之推廣使用情形,包 含產出來源、再利用處理技術、基本性質、國內外工程應用途 徑及國內焚化再生粒料產生量分析等資訊。 2.第三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管理 本章節主要說明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在生產焚化再生粒料 時,所需具備資格及遵循之規定要求。焚化底渣進廠後處理製 程與貯存、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檢測與再利用流向申報管理 等作業,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 定。另亦規範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在運送焚化再生粒料時,應 隨車檢附供應品質證明文件,以確保供應品質符合環保與工程 性質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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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3.第四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工程性質與應用實 例 本章節主要說明含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適 用範圍、工程性質及應用實例。在工程性質上焚化再生粒料與 天然粒料差異不大,使用時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 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內容說明;另藉由國內使用含焚化 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應用實例,提供焚化再生粒料 使用實作之參考。 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本章節主要說明含焚化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從產製、施工 及品質檢驗等各階段作業,並應參照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 規範第 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相關規定辦理。 5.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 項 本章節主要說明焚化再生粒料於工程應用時,其品質與各 階段作業息息相關,故規範相關品質管制措施及注意事項,以 提升含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工程品質。 1.3 手冊使用者導引 本技術手冊可供產源單位(地方環保局、再利用機構及供料機關 (構))、使用單位(工程單位、加工再製機構或其他運用者)等使用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級配粒料相關參考或指引,其中各單位依其職責 可優先參考本手冊部分章節。 1.產源單位(地方環保局、再利用機構及供料機關(構))可參照第 二章、第三章及第六章內容,訂定產品品質管理與流向追蹤及方 法。 2.工程單位或代表工程單位的技術顧問機構(設計及監造單位),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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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指定使用含焚化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工程前,宜審慎評估焚化再 生粒料各相關事項,可參考第三章至第六章內容,選定符合規定 之焚化再生粒料及全程管控級配粒料施工品質。 3.工程單位及加工再製機構應參照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內容, 採用符合標準的焚化再生粒料、施工方法及品質控制方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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