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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手冊修正對照表(2/2);原PDF第84–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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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手冊封面為113年11月;附錄一為111年5月19日管理方式,附錄二為02331章V4.0(2021年6月22日)。附錄三的「現行內容」只是該次修訂的比較欄,並非今日現行。引用之法令、標準與機關名稱照原件保留,適用工程仍須核對最新法令與契約版次。
- 原件文字與圖表:表2-3密度單位原印kg/cm³;第六章頁首仍印第五章,第6.1、6.2節仍有底層用語。目錄末列4.1、4.2是附錄比較內容,並非新增正文;附錄三PDF第94頁章名誤寫CLSM。均保留原件,章節導航依實際正文編排。原PDF第6頁空白,第100頁僅頁碼94,均完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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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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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2.9] [2.10] 之摩擦角介於 42~52 度之間 。其粒 料因外型之多角性及顆粒表面具相當大 的粗糙度,於最大乾密度 80 %時,摩擦 角達 42.1~49.8 度,凝聚力達 82.5 kPa; 而疏鬆試樣因顆粒間之互鎖效應及孔隙 水 表 面 張 力 作 用 , 其 摩 擦 角 約 為 32.4~40.2 度 ; 凝 聚 力 約 為 16.4~30.6 [2.9] [2.11] kPa 。綜合上述研究結果,焚化再 生粒料具有相當程度之剪力強度。 2.4 工程 13 5.中華民國 5.臺灣 依本管理方式修正焚 應用 我國對於焚化底渣資源化再利用,主 國內對於焚化底渣資源化再利用,主 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用 要是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要是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途,並視用途需要採 理方式」,其規定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 理方式」,其規定焚化底渣再利用前須經 穩定化、熟化或水洗 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其用途為基地填 過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並視用途 方式處理。 築、路堤填築及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之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 者,前處理完成後並應採穩定化、熟化或 之程序。焚化再生粒料之公告可再利用用 水洗方式處理,其作為其他用途者,得視 途為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道路級配粒料 需要於前處理後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 底層及基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 式處理。 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磚品、 前開管理方式規定之焚化再生粒料 水泥生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為 [2.10] 再利用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港區 最終覆土) 。 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控制性 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 土、瀝青混凝土、磚品、用於紐澤西護欄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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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及緣石之水泥製品、水泥生料、衛生掩埋 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 [2.12] 場覆土等用途 。 2.5 產 生 14 2.5 產生量分析 2.5 產量分析 1.酌修用字,將產量分 量分析 自民國 80 年起開始興建垃圾焚化 國內自民國 80 年起開始興建垃圾焚 析 修 正 為 產 生 量 分 廠,用以焚化處理各縣市的一般廢棄物, 化廠,用以焚化處理各縣市的垃圾,截至 析。 現今尚在營運之垃圾焚化廠共有 25 座。 民國 106 年為止,國內現今尚在營運之垃 2.更新產生量數據及 各縣市垃圾焚化廠之營運方式除臺北市 圾焚化廠共有 24 座。各縣市垃圾焚化廠 焚化廠數。 與高雄市為公有公營外,其他縣市多以公 之營運方式除台北市與高雄市為公有公 有民營或民有民營的方式營運。經統計 營外,其他縣市多以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 112 年焚化底渣產生量約 81.69 萬公噸 的方式進行營運。統計近十年來各垃圾焚 (截至 112 年 12 月),詳如表 2-5 所示。 化廠之焚化處理總量約為 630~650 萬公 噸,其中產出之焚化底渣約 100 萬公噸, 各焚化廠營運概況如表 2-5 所示。 2.3 基本 14 刪除 各焚化廠所產出之焚化底渣可透過 考量再利用機構內容 性質 各縣市地方環保局委託再利用機構處理 屬於非公開資訊,爰 成焚化再生粒料,近十年來年平均再利用 刪除本項。 量約為 68 萬公噸。目前的焚化底渣再利 用機構有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潤 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博瑞環保股份有限 公司、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 廠、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精英 事業有限公司、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城西底渣處理廠、高雄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路竹掩埋場)及力優勢環保股份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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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有限公司等,各再利用機構焚化底渣資源 化處理方式及每月處理量如表 2-6 所示。 第三章 17~ 3.1 再利用機構 4.1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 1.焚化底渣再利用機 18 焚化底渣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應符合「垃圾焚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係為處理焚化 構 修 正 為 再 利 用 機 [3.1] 再利用機 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第五 底渣使焚化再生粒料符合公告再利用用 構。 構管理 項及第八項規定,須具備下列條件:焚化 途之機構,除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 2.新增再利用機構之 3.1 再利 底渣再利用機構應為取得底渣處理許可 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各項規定外,並須 設 施 應 符 合 之 規 定 用機構 之廢棄物處理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具備下列條件: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應為 及 應 設 置 閉 路 電 視 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 取得底渣處理許可之廢棄物處理業、依促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相 關 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直轄市政府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 規定。 環境保護局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 下簡稱地方環保局)。 設施、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縣(市) 1.再利用機構之設施(備)應符合下列規 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地方環保局)。 定: 焚化底渣之貯存,不得有廢棄物飛揚、 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 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 施。貯存場所之地點受「垃圾焚化廠焚 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公告事項七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限制。 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 收集處理設施。貯存場所之地點受公 告事項七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限制。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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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底渣及焚化再生粒料應依據來源焚化 廠之不同,採分廠分區貯存及標示,且 其貯存區內物品堆置高度不得超過圍 牆高度。 再利用機構入口處應設置地磅系統, 並定期依相關法規校正及留存紀錄, 所有物品及車輛進出再利用機構均應 過磅,依序記錄進出時間、車程、重量、 物品內容。 2.再利用機構內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 視系統(CCTV) 設置地點: A.再利用機構所有進出口、地磅系統 處,攝錄並應及於再利用機構內車 行所有路徑。 B.處理設備投入口、處理流程作業區及 衍生廢棄物、焚化再生粒料出料口。 C.進再利用機構底渣、衍生廢棄物及焚 化再生粒料貯存區。 D.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地點。 攝錄監視畫面: 攝 錄 監 視 畫 面 應 為 彩 色 清 晰 影 像,並顯示日期及時間。夜間攝影應提 供足夠光源以供辨識。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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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攝錄紀錄保存及故障排除: A.應保存連續六個月影像紀錄。 B.如攝錄系統異常或故障,應即向主管 機關報備,並於一週內修復,且於事 後提報該期間營運紀錄及修復情形 說明,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 18~ 3.2 生產 4.2 生產 本節配合本管理方式 19 焚化底渣 為提升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生產之 為提升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生產之 修正為底渣交付再利 再利用機 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對於焚化底渣再利用 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對於焚化再生粒料之 用機構前,垃圾焚化 構管理 處理程序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廠應檢測項目、檢測 焚化底渣進料與貯存、焚化底渣再利用處 3.2 生產 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底渣交付再利 方法、頻率、標準、提 理程序、焚化再生粒料貯存與出廠檢測及 用機構前,垃圾焚化廠應檢測項目、檢測 供檢測結果期限及改 廠區內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等 方法、頻率、標準、提供檢測結果期限及 善期限。 皆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改善期限,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理方式」規定,另各階段作業時應注意事 利用管理方式」之附表一「底渣交付再利 項,分述如下。 用之條件」辦理。 1.焚化底渣進料與貯存 表 3-1 為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另 (1)焚化底渣進廠時,應查驗焚化廠檢附 [3.1] 各階段作業時應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 之灼熱減量試驗報告,檢測值須符合 表 3-1 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 下列環保規定。 提供 檢測 檢測方 頻 檢測 標準 備註 採用連續式焚化處理設施在百分之 項目 法 率 結果 期限 五以下。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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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採用分批填料式焚化處理設施在百 一般廢 七 日 棄物焚 內 改 分之十以下。 化底渣 次月 善 完 可燃物 七日 成。但 (2)焚化底渣卸料時,可目測檢驗該批物 含量檢 前 經 所 可燃 每 測方法 ≦2 % (遇 屬 主 料之組成成份,若未燃物含量過高 物 月 (NIEA 假日 管 機 R221) 時,並逐層報告處理及取樣留存。 順 關 同 延) 意者, (3)底渣之貯存,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 不 在 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 此限。 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 施。 (4)焚化底渣在貯存時,應依據來源焚化 廠之不同,採分廠分區貯存及標示, 且其貯存區內物品堆置高度不得超過 圍牆高度。 83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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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戴 奧 戴奧辛 檢 測 辛 總 及呋喃 結 果 毒 性 檢測方 達 有 當 量 法-同 害 事 濃 度 位素標 業 廢 ( 備 幟稀釋 棄 物 註:指 氣相層 認 定 含 析/高 標準, 次月 2,3,7,8 解析質 其 底 十五 - 氯 化 譜 法 渣 不 日前 戴 奧 (NIEA 每 ≦1 ng I- 得 送 (遇 辛 及 M801) 季 TEQ/g 再 利 假日 呋 喃 用 機 順 同 源 構 進 延) 物 等 行 前 17 種 處理, 化 合 並 應 物 之 經 固 總 毒 化法、 性 當 穩 定 量 濃 化 法 度) 或 熱 處 理 法 處 總鉛 次月 事業廢 重金 理 至 棄物毒 十五 屬毒 ≦ 檢 測 每 (毫 日前 性特性 性特 值 低 季 5.0 溶出程 (遇 克/公 性溶 於 有 序 假日 升) 害 事 出程 (NIEA 順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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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序 R201) 延) 業 廢 總鎘 棄 物 認 定 ≦ (毫 標 準 1.0 克/公 後,採 衛 生 升) 掩 埋 方 式 總鉻 處理。 ≦ (毫 5.0 克/公 升) 總硒 ≦ (毫 1.0 克/公 升) 總銅 ≦ (毫 15.0 克/公 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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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總鋇 ≦ (毫 100. 克/公 0 升) 六價 鉻 ≦ (毫 2.5 克/公 升) 總砷 ≦ (毫 5.0 克/公 升) 總汞 ≦ (毫 0.2 克/公 升) 資料來源: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式」 第三章 20 1.焚化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 2.焚化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 新增裸料用途前處理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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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焚化底渣 焚化底渣之再利用處理程序,指再利 焚化底渣須經過篩分、破碎及篩選的 後應採穩定化、熟化 再利用機 用前須先經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 前處理,及視用途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 或水洗方式處理,並 構管理 其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道路級配 新 增 熟 化 期 天 數 規 水洗之進階處理程序,製成焚化再生粒 粒料底層及基層者,前處理完成後並應採 定。 料。為提升焚化再生粒料之品質,生產過 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如採熟化 程中各階段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方式處理者,其熟化期自底渣進再利用機 構至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止,至少 為 45 日且不受貯存期限限制;其作為其 他用途者,得視需要於前處理後採穩定 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為提升焚化再 生粒料之品質,生產過程中各階段作業應 注意以下事項。 第三章 21 2.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 3.焚化底渣再生粒料貯存與出廠檢測 配合本管理方式修正 焚化底渣 (1)焚化再生粒料於出再利用機構前,應 (1)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 焚化再生粒料檢測規 再利用機 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檢測結果 收集處理設施。 定 構管理 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2)焚化再生粒料應依據來源焚化廠之不 理方式」之附表二「焚化再生粒料環境 同,採分廠分區貯存及標示,且其貯存 標準」規定(詳附錄一),始得再利用。 區 內 物 品 堆 置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圍 牆 高 (2)檢測結果超過前款標準者,該批焚化 度。 再生粒料不得再利用,於進行改善措 (3)焚化再生粒料依法規定,應每 500 公 施後,依前款頻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 噸進行自主檢測至少一次,項目包含 符合標準者,始得再利用。 毒性溶出程序(TCLP)、戴奧辛總毒性 當量濃度、粒徑大小及雜質等,以確保 焚化再生粒料在使用時不會對環境造 成二次污染。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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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4)另為確認焚化再生粒料之工程性質, 符合工程規範要求,再利用機構在焚 化再生粒料出廠前,需針對吸水率及 比重等試驗項目進行檢驗,並符合表 3-1 之性質要求。 (5)焚化再生粒料如有廠外貯存需求,應 事先提報貯存計畫,送貯存地點主管 機關核准。 第四章 23 4.1 適用範圍 3.1 適用範圍 配 合 本 管 理 方 式 修 焚化再生 2.使用區域 2.使用區域 正,說明現行使用區 粒料應用 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 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域限制地點及應符合 於控制性 管理方式」規定(詳如附錄一),使用焚 理方式」公告,含焚化再生粒料用於基地 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 低強度回 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 填築及路堤填築,在使用時應確認施工地 準。 填材料工 築」用途,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 1 點非屬下列區域範圍內(詳附錄): 程性質與 公尺以上,且有下列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1)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 應用實例 並應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之第二 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區及自 4.1 適用 級標準。 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範圍 (1)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 (2)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 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 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保護區、 (2)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 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野 般農業區及其他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 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 境範圍內。 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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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3) 不 得位 於 依 都市 計畫 法劃 定為 農業 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都市土地使 (4)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 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 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 農 業 區 及 其 他 使 用 分 區 內 之 農 牧 用 定作為前目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 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 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地、水利用地、鹽業用地、古蹟保存用 (5)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 地、生態保護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 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 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4)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 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 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 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4.4 品質 28 1.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 1.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保署垃圾焚化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要求 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焚化再生 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焚化再生 造,環境部及所屬機 粒料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 粒料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 關(構)組織法規自 地填築」或「路堤填築」使用前,應每 地填築」或「路堤填築」使用前,應每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並符合焚化再 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並符合焚化再 二日施行,進行用詞 生粒料環境標準第二級標準值,相關內 生粒料環境標準第二級標準值,相關內 修正。 容請參照附錄一(附表二)。 容請參照附錄一(附表二)。 第五章 31 2. 焚化再生粒料於供料前,應查驗相關 2. 焚化再生粒料於供料前,應查驗相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焚化再生 供應證明文件,內容包括來源、處理製 供應證明文件,內容包括來源、處理製 造,環境部及所屬機 粒料應用 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或有通過環境部 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或有通過環保署 關(構)組織法規自 於基地填 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築及路堤 3.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 3.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 二日施行,進行用詞 填築之產 填築時,施工前應查驗含焚化再生粒料 填築時,施工前應查驗含焚化再生粒料之 修正。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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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製與施工 之品管作業文件,內容包含焚化再生粒 品管作業文件,內容包含焚化再生粒料與 5.2 資料 料與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與地點、建議 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與地點、建議供料稽 審查 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其相 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其相關工程性 關工程性質等,或有通過環境部認可之 質等,或有通過環保署認可之驗證單位驗 驗證單位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5.3 材料 31~ 5.3 材料儲備與運輸 5.3 產製 刪除拌合規定及修正 32 儲備與運 1.儲備: 1.拌合 運送規定。 輸 (1)依據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計畫,參照 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或其它土 每日最大需要量及合理儲備量設置儲 方進行混拌時,為確保混拌後之品質,宜 存場,平日應儲備相當數量,以備雨季 遵循下列規定進行相關作業。 時,可維持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避免 (1)一般規定 造成工程停工,有關材料之抽驗頻率 為維護施工現場周遭環境品質,應於 與規定詳第六章。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廠之廠區內, (2)工 地 儲 存 場 採 取 材 料 分 區 儲 放 為 原 進行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之混拌作 則,並應注意地表逕流水處理及防塵 業。 需求。 (2)物料選擇 2.運送: 建議選用同一生產批號之焚化再生 (1)視車輛、船隻、機具等之裝載能力及路 粒料為優先,以維持混拌後之粒料品質之 面承載力,限制承載量及其行駛速度。 穩定性。 (2)載運車輛皆設置有防塵措施與全球定 (3)混合比例 位系統(GPS)設施管控流向。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廠應依 (3)材料供應場及工地應過磅,且二者之 據承包商提供之混合比例,進行混拌。 重量須相符,並以此作為料源及進料 (4)拌和方式 品質、數量控制使用。 A.拌和機拌和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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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a) 垃圾焚化再生粒料,其拌和作業應 於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場內進行,所 用拌和機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和 機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其輪葉或 葉片,應具有適當之尺度及淨空,並 予適當之調節,以能生產均勻之合 格材料。 (b)拌和機應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便 能在良好之工作效率下,連續不間 斷地施工。 (c)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 量之水,使混拌完成物進行現地滾 壓實時能達到設計之最佳含水量, 並經滾壓完成後能達到所需之壓實 度。 (5)運送 在運送時,運送車車斗應加裝帆布或 其他遮蓋裝置,以防止雨水滲入及粉塵逸 散。 5.4 施工 32 (4)填築滾壓之準備工作,於填築滾壓前 (4)填築滾壓之準備工作,於填築滾壓前 修正施工綱要規範第 需完成以下填方區所有清除及掘除作 需完成以下填方區所有清除及掘除作 02902 章名稱。 業,並需符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2231 章 業,並需符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2231 章 [5.2] [5.2] 「清除及掘除」 之規定。 「清除及掘除」 之規定。 A.如須移植樹木,在掘除前應依施工綱 A.如須移植樹木,在掘除前應依施工綱 要規範第 02902 章「種植及移植一 要規範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及移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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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般規定」及第 02905 章「移植」之規 植」及第 02905 章「移植」之規定辦 定辦理。 理。 5.4 施工 33 2.施工計畫: 無 新增施工計畫。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業主提報施 工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定後施工。施工計 畫內容至少包含以下各點: (1)每月填築數量與填築方法。 (2)施工機具之名稱、型式、每小時工作能 量、配備數量及工作進度表。 (3)施 工 所 需 臨 時 設 施 之 計 畫 圖 與 結 構 圖。 5.5 品質 37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前,應依環境部公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前,應依環保署公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檢驗 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造,環境部及所屬機 式」之規定申報,申報作業相關內容可參 式」之規定申報,申報作業相關內容可參 關(構)組織法規自 照附錄一。 照附錄一。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1.施工前 1.施工前 二日施行,進行用詞 (1)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 (1)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保署垃圾焚化 修正。 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焚化再 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焚化再 生粒料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於使用 生粒料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於使用 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依 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依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式」附表二所列辦理。 式」附表二所列辦理。 附錄一 42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配合 111 年 5 月 19 日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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