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目錄 | 環境管理署工程技術與再生材料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附錄二 03341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V1.0,2012年10月2日);原PDF第73–75頁。
原件閱讀提醒
- 版本:封面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0月。附錄一收錄111年5月19日管理方式,附錄二收錄03341章V1.0、2012年10月2日版本;原文引用的機關、法規及標準名稱照錄,不代表今日現行全集。既有各機關03341章與本手冊分開管理。
- 表格欄位與案例:表4-6及附錄二均依原印「底層/基層」保留:3天抗壓分別為10/5 kgf/cm²以上,28天為25–50/15–40 kgf/cm²,透水量為600/300 ml/15sec以上。勿憑一般印象互換欄位。表4-3台61案例的7天及28天試驗、平整度數值是個案條件,不代替本表或契約。透水量與透水係數的單位不同。
- 配比與材料:第五章比較重量比例法、體積法及比表面積法;02794天然粒料配比、引用ACI的性質範圍不是焚化再生粒料直接替換比例。混合比例須依性質、試拌及核定配比決定。第5.5節與附錄二的[30][ ]%上限是回收瀝青混凝土粒料選填項目,不是焚化再生粒料通用摻量;37.5 mm混合粒料上限不能取代焚化再生粒料的環境規格。
- 運送與鋪築:表5-3原則為出廠至澆置完成低於60分鐘;延長至120[ ]分鐘限指定化學摻料、工程司認定等條件,不能當成普遍許可。上下層澆置間隔45分鐘為另一條件。3 t以下滾壓機械是避免影響滲透性及單位重的建議;3 m直規量測高低差1.5 cm,不等同案例平整度2.8 mm。
- 檢驗頻率: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前每500公噸環境檢測,與混凝土每日依各齡期至少一組、每組3個試體是不同檢驗。施工試驗含出廠3天及28天抗壓,不能用案例7天代替。透水性按每1000 m²或契約數量一組、每組5點平均。試體製作、抗壓試驗與現場透水試驗的標準及用途須分別閱讀。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7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3341 章 低密 度再生透水混凝土(V1.0 版-2012 年 10 月 2 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使用於道路基層、底層之材料及鋪築等相關 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再生粒料來源及組成材料、性質要求、拌和、設備、 品管、檢驗等相關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6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2) CNS 1230 試驗室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3) CNS 1231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1151 混凝土單位重、拌和體積及含氣量(比重)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1) ASTM D4832 CLSM 圓柱試體之製作與試驗法 1.4.3 日本道路協會 (1) 排水性鋪裝技術指針 1.4.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 管理方式」 (2) 內政部頒布之「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 (3) 內政部頒布之「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制計畫書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使用材料進行試拌確認試驗,據以決定其配比。 (1)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配比設計應提送至經工程司同意之大專院 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 機構辦理。 (2)承包商應依[CNS 1176][ ]辦理坍度試驗。 67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7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3)承包商應依[CNS 1230][CNS 1231][ ]製作及養護 15×30cm 圓柱試 體,並按規定齡期依據[ASTM D4832][ ]辦理各三個試體之抗壓 強度試驗,相關試驗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 機構辦理。 (4)承包商應依「排水性鋪裝技術指針」辦理現場透水性試驗。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規格 (1)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性質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容許值 試驗項目 試驗方法 底層 基層 3 單位重(㎏/m ) CNS 11151 1500~2000 坍度(㎜) CNS 1176 0~50 0~160 3 天抗壓強度 ASTM D4832 10 以上 5 以上 2 (㎏ f/㎝ ) 28 天抗壓強度 ASTM D4832 25~50 15~40 2 (㎏ f/㎝ ) 「排水性鋪裝技術指針」之現場 透水量(ml/15sec) 600 以上 300 以上 透水性試驗法 註:除透水量試驗外,其餘各項試驗皆須登載於配比設計報告內。 3 2.1.2 參考水泥用量為[125][ ]㎏/m 。 2.1.3 再生粒料 (1)本章所述之再生粒料包含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產品、水泥混 凝土回收料、回收瀝青混凝土(RAP)、開挖土石方等。 (2)使用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產品重金屬含量應低於「一般廢 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底渣再利用產品分類之 檢驗規定,現場不得有異味釋出。 (3)承包商應取得「焚化爐底渣合格再生處理廠」、「水泥混凝土回收料處 理廠」、「回收瀝青混凝土再生處理廠」出具之來源證明,並送交業主 備查。 (4)道路開挖土石料及水泥混凝土回收料,限使用停留於 0.60 ㎜(No.30) 試驗篩以上粒料。 (5)回收瀝青混凝土粒料限使用瀝青老化黏度 50,000 poises 以上或針入 度 15 以下粒料,且使用量不得超過粒料總量之[30][ ]%。 68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7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6)用於底層或基層之粒料最大粒徑不得超過 37.5 ㎜。 3. 施工 3.1 填築 3.1.1 道路基、底層填築時,應使用整平工具或鋪裝機施作,且底層於乾固後, 表面以 3 m 直規平行於或垂直於路幅中心線測量時,其高低差不得大於 1.5 cm。 3.1.2 為避免施工過程影響混凝土滲透性及單位重,建議整平工具使用總重 3 t 以下之滾壓機械。 3.2 檢驗 3.2.1 混凝土填築時,承包商應依 CNS 1176 進行[坍度][ ]試驗,並記錄於 自主檢查表,提送工程司備查,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之 [1][ ]倍。 3.2.2 施工期間,每日施工數量依各種齡期至少取樣一組(3 個/組),並按 CNS 1231 製作圓柱試體,於出廠 3 天後及 28 天檢驗其抗壓強度。 3.2.3 基 層 、 底 層 於 乾 固 後 , 依 現 場 透 水 試 驗 法 評 估 透 水 性 能 。 每 2 [1000][ ]m 應配合檢測透水性一組(每組 5 點求取平均值),檢測之 位置由隨機方式產生或由工程司指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按[立方公尺][平方公尺,註明厚度][ ]計量, 其數量依設計圖所示尺度計算之,除另有規定或經規定程序報准者外, 凡超出設計圖所示尺度者,不予計量。 4.2 計價 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付款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包 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檢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69
上一節:附錄一 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111年5月19日附錄版) |
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0月手冊。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