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122 鋼構造-施工規範(1060601.V1)(2/2)
完全熔透,而不發生缺陷。
D. 尤其應避免銲接起點之熔透不足(Incomplete Penetration)與灰碴(Slag)以及銲疤(Crater)之不良形狀與龜裂(Crack)
等現象發生。
E. 銲接過程中,不得在鋼料上任一部位起弧。
(8) 多層銲接多層銲接時,應將各層銲接面必須錯開並分層銲接,其夾碴、銲濺物(Spatter)等清除乾淨後,再行施銲次層銲道。
(9) 對銲於對銲施工時,應使面銲與背完全熔透成一體。如使用背墊板(Backing Strip)對銲時,應使第一層之銲接完全熔透後再施行後續之銲接,並不得有龜裂及夾碴情形發生。除另有規定外,背墊板必須於銲接完成後移除。
(10) 角銲於鋼構構件之轉角處終止之角銲道應繼續轉角至銲接尺度2 倍以上之距離後方得終止。
(11) 自動銲接採用自動銲接施工時,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A. 銲接面及其鄰接部位,在銲接之前必須徹底清理乾淨,銲接面之黑皮(Mill Scale)亦應完全除去。
B. 銲條(電極)及銲劑(Flux)必須完全乾燥,並應在乾燥狀態下施銲。
C. 滲透銲之開槽必須精確加工,使符合圖說或AWS D1.1 Prequali-fied Joint 之說明。
D. 將成為正式銲接之臨時固定銲應儘量少用,並應使用被覆劑內所含有機物較少之銲接條施銲。
E. 銲條與銲劑之選擇、銲件位置、電流與銲接速度等,需經實驗檢討之後施行銲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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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銲接機應不受電壓在變動之影響,並應事先調整妥當,俾能充分發揮其性能。
G. 採用自動銲接時,不得在接頭中途切斷電弧。
¶ 2.2.11 銲接檢測
施工承攬廠商應指派銲接檢驗工程師檢測下列各項,並作成紀錄經工程司核可後存查。施工承攬廠商應配合工程司辦理查驗並作成紀錄。
(1) 施銲前,每一接頭均須就下列項目逐項檢測:
A. 材料之材質。
B. 背墊板與原鋼板之密接度及端接板(起弧導板)之固定。
C. 開槽之角度及間隔。
D. 銲接面之清掃。
E. 預熱溫度。
F. 點銲之品質。
(2) 施銲中應就下列項目時常管理檢測:
A. 銲工之資格。
B. 銲接順序。
C. 銲接程序。
(3) 施銲後之目視檢測所有銲接應做100%之目視檢測,並應依CNS 13021 或AWS D1.1 之規定辦理。
(4) 施銲後作下列非破壞性檢測
A. 非破壞性檢測分類如下:
a. 滲透液檢測法(PT):依照CNS 13464 或AWS D1.1 之規定辦理。
b. 磁粒檢測法(MT):依照CNS 13341 或AWS D1.1 之規定辦理。
c. 超音波檢測法(UT):依照CNS 12618 或AWS D1.1 之規定辦理。
d. 放射性檢測法(RT):依照CNS 13020 或AWS D1.1 之規定辦理。
B. 檢測頻率
a. 槽銲接頭之銲接,應自檢全數100%以超音波或射線照相做非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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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檢測。
b. 對各種銲接接頭之首次檢測應就第一次檢測單位全數(100%)
檢測,每檢測單位按每一節柱及其所含之梁、板為計算單位。
C. 除契約圖說上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每檢測單位之檢測結果再抽樣覆檢25%。
D. 合格標準對每檢測單位之抽檢結果應依下列標準處理:
a. 不合格率在5%以下時,該單位成品可視為合格。
b. 不合格率在5~10%時,對於該檢測單位應再抽取同數量試體再予檢測。如不合格率仍超出5%以上時,應對該檢測單位之其他所有成品全部檢查。
c. 不合格率超出10%以上時,應對該檢測單位之其他所有成品全部檢查。
E. 抽檢取樣
a. 檢測樣品應由工程司指定之。惟指定樣品之間距應儘量平均,並應特別注意轉角處、斷面變化處及較易產生銲接缺陷之處。
b. 角銲主要構材應至少實施5%以上之磁粒檢測。
c. 所有檢測結果皆應提交工程司審核。檢測費用已包括在工程總價內,不另計價。
(5) 不良銲接之補修經檢測後,不合規定之一切銲接不良部分,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適當方法全部挖除重銲。補修後之銲接應依上述重新檢測,並經工程司核可。
¶ 2.2.12 製作許可差
除契約圖上另有規定外,製造及銲接之許可差應至少列下列項目之規定:
(1) 鋼板厚之許可差依CNS 3013 之規定。
(2) 熱軋型鋼形狀、尺度許可差依CNS 1490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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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熱軋扁鋼形狀、尺度許可差依CNS 8278 之規定。
(4) 桿件銲接組合許可差
A. 對銲開槽底部間隔:規定值±1.0mm 以下。
B. 對銲背墊板密接度:0.5mm 以下。
C. 對銲間口角度:規定值+10°,-5°。
D. 填角銲鋼片密接度:1.0mm 以下。
(5) 柱材直線性偏差
A. 長度在14m 以下,最大為柱長之1/1,000,但不超過9mm。
B. 長度在14m 以上,最大為9mm 加超過14m 部分之柱長度1/1,000,但不超過9mm。
(6) 梁直線性偏差
A. 水平方向,最大為梁長之1/1,000。
B. 垂直方向不計預拱時,最大為梁長之1/1,000,計算預拱時以拱勢線為基準,最大為梁長1/3,750,但不得超過6mm。翼緣埋在混凝土地板內,最大為梁長1/4,500 但不得超過6mm。
(7) 組合H 型或I 型斷面,腹板中心與翼緣中心之偏差,最大為6mm。
(8) 構材長度端部
A. 構材端部須加工密切承壓接者,不得大於±0.8mm。
B.構材端部不必密切承壓接著者,長度在10m以下者不得大於1.5mm,長度大於10m 者不得大於±3.0mm。
(9) 構材腹板高或加勁條間距內,腹鈑平度最大偏差:
A. 兩側均有加勁條者,腹板厚度不小於1/150腹高為1/150腹板高。
腹板厚度小於1/150 腹板高,為1/120 腹板高。
B. 僅一側有加勁條者,腹板厚度不小於1/100腹高為1/150腹板高。
腹板厚度小於1/100 腹板高,為1/100 腹板高。
(10) 構材翼緣之扭曲與傾斜,其翼線趾端,距腹板中線之垂直線偏差不得大於翼緣寬度1/200 或3mm。
(11) 構材翼緣寬度及腹板高度之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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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寬度或高度450mm 以下,最大為±2mm。
B. 寬度或高度450~900mm,最大為±3mm。
C. 寬度或高度900~1,800mm,最大為±5mm。
D. 寬度或高度1,800mm 以上,最大為+8mm,-5mm。
¶ 2.2.13 搬運
(1) 所有構件應於搬運至工地前,用油漆將構造編號、安裝記號及方向註明、重量超出5t 以上之所有構件,並須將重量及重心位置標明於明顯易見之處,以便安裝。
(2) 搬運中容易受損之構件,應在搬運前妥為包紮,包紮方法應先取得工程司核可,搬運中應以鋼索固定構件,以防止跳動、滑落。
(3) 施工承攬廠商應依照工程司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表及工程司之指示,將完成之構件依序運搬至工程司核准之地點依吊裝順序存放。
並注意不得使鋼材發生銹蝕彎曲或扭曲等損傷。
(4) 對於超長、超寬構件應依照有關公路法規處理,重車先申請通行證,並加裝導車開道以策安全。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鋼結構構件應依據核可之施工計畫書內,有關現場安裝計畫之規定,在工地安裝施工前,施工承攬廠商應詳細勘察工地,並確認安裝程序、方法、機具設備及工地安全注意事項。
3.1.2 鋼料應按其編號依序安裝,吊裝時須謹慎,不得碰撞已裝配之構件或中途掉落,鋼材吊至安裝位置後,隨即以設計螺栓數1/3 以上之臨時安裝螺栓裝合,且不得少於2 支。
3.1.3 鋼材接觸面在安裝前須加清理,如無特別規定,用臨時螺栓鎖緊後,接觸面應完全緊貼,螺栓孔須正確重合,不合之孔以鉸刀鉸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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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安裝(施工要求)
3.2.1 螺栓頭及螺帽與鋼材之接觸面,對與螺栓軸線垂直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1:20,否則須使用斜墊圈。
3.2.2 安裝螺栓前應將構件表面之鐵銹、鱗皮、污泥及油垢等徹底清除,俾構件接合面具有適宜之摩擦係數。
3.2.3 構件安裝時應先以普通螺栓接合,使相接之鋼料緊貼,相應之螺栓孔完全重合,臨時安裝使用之螺栓或沖梢之數目應妥為設計,且不得少於該接合螺栓數之1/3,且不得少於2 支。
3.2.4 螺栓應小心保護,不得損傷螺牙,以使用過或帶有傷痕銹蝕者,不得再用,其有污泥、油垢者,使用前須清除乾淨。
3.2.5 高強度螺栓須使用旋緊器鎖緊之,如受場地限制無法工作時,得以手動螺栓板手鎖緊之,並達規定之預拉力。
3.2.6 螺栓鎖緊之程序以上下、左右、交叉進行為原則,勿使相對之螺栓受影響而鬆動。
3.2.7 螺栓安裝如不能用手將螺栓插入孔內,該孔即須先用沖梢穿過校正,但不得使用2kg 以上之鐵鎚,如仍無效,得以鉸刀絞擴之。螺栓孔鉸大後應換較大之螺栓,但孔徑不得較栓徑大3mm,如螺栓孔偏差過大,應補銲後再以鉸刀改正之。
3.2.8 螺栓不得以鐵鎚強敲入孔。
3.2.9 柱底板、支承板與混凝土基座間之間隙於鋼結構安裝完成後,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確實灌漿。
3.2.10 高拉力螺栓與鋼材間不得夾有墊料或其他壓縮性材料。鋼料在接合處包括墊圈附近必須清除所有污物、油垢,鱗皮以及其他鬆動附著物,俾使鋼材能緊密結合。
3.2.11 高拉力螺栓之安裝方式,可使用有量度之螺栓板鉗或用旋緊螺帽法或依照高拉力螺栓供應商之安裝規定旋緊高拉力螺栓,使其達到最低拉力。
如施工承攬廠商使用特殊方法旋緊高拉力螺栓,必須先徵得工程司書面之同意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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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基礎螺栓埋設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垂直於承板,螺栓支架應獨立固定以模板、鋼筋固定以免混凝土澆置時發生偏移。基礎螺栓埋設之固定方法,施工承攬廠商應事先檢具埋設方法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3.2.13 基礎螺栓埋設後,若其偏差超過許可差致使桿件無法安裝亦無法用工程司核可之方法矯正時,應由施工承攬廠商負責鑿除混凝土並重新埋設之,其所發生之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施工承攬廠商自行負擔。
3.2.14 工地安裝精度應符合本章第3.5 項之規定。
¶ 3.3 剪力釘施工及檢驗
施工中及銲接完成後之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在每次開始正式施工前,至少應先試銲2 只剪力釘,以檢視電銲機具及銲槍之操作與調整是否適當,並將試銲完成之2 只剪力釘彎成30°後檢查有無銲接缺陷,俟該2 只剪力釘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繼續進行施工。
(2) 所有剪力釘於施工後,均應經目視檢查。如目視檢查發現有銲接缺陷之剪力釘時,應將該剪力釘向與缺陷相反之方向錘打或用其他工具彎成 15°(與垂直線),若該剪力釘檢驗合格時,即將其留於彎後現狀,不合格之剪力釘則應除去重換。
(3) 除上述目視檢查有缺陷者外,應另外每100 只取1 只之比例,做錘擊彎曲試驗,方式同上述。
(4) 銲接檢驗可用超音波儀器直束法檢測。
¶ 3.4 現場品質管理
應依據本章第1.5.1 款第(2)目之規定辦理。
¶ 3.5 施工許可差(安裝精度)
¶ 3.5.1 錨栓
(1) 各錨栓中心位置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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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組錨碇錨栓群內各螺栓中心距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3 mm。
(3) 相鄰兩組錨栓群中心距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3mm。
(4) 每組錨栓群之中心與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6mm。
(5) 錨栓伸出基礎基準面之長度應符合施工圖之規定。
¶ 3.5.2 基座或底座
(1) 標高之許可差,最大為±1.0mm。
(2) 柱間或支承間中心距離許可差每10m 不得超過±2mm,但同一柱線上之累積誤差不得超過25mm。
(3) 置於灌漿面上平整度偏差,最大為3mm。
(4) 置於鋼板或堅硬之混凝土面上平度偏差,最大為0.25mm。
¶ 3.5.3 柱
(1) 單節鋼柱之允許傾斜值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柱長之1/1,000。
(2) 多節柱之累積傾斜值許可差,電梯間及內柱在20 層以下,不得超過25mm,每加一層增加0.8mm,最大不得超過50mm。外柱在20 層以下,傾向建築線偏移量之許可差則不得超過50mm,每加一層增加
1.6mm,向建築線方向之最大累積位移量許可差不得超過50mm,遠離建築線之許可差不得超過75mm。
(3) 每節鋼柱頂端中心對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在同一水平高度上之之許可差,在100m 長以內最大不得超過38mm,每增加1m 長,增加
0.4mm,但最多不得超過75mm。
(4) 相鄰柱頂端高度之許可差不得超過3mm。
(5) 相鄰四支鋼柱頂中心對角線之許可差,內柱不得超過3mm,外柱不得超過6mm。
¶ 3.5.4 梁
梁中心點之撓度不得超過梁長之1/1,000。
¶ 3.6 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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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照「第09910 章--油漆」之規定辦理。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除非有特殊說明或規定,並在標單中另列工作項目,本章所完成之工作應以式、公斤或公噸等單位計量。
4.1.2 如無特殊說明或規定時,本章之附屬工作均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鋼料鑽孔、切割、銲接、乾燥、去銹、油漆、螺栓、組裝、支撐、
清理等必要工作及其所需之零、配件。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 4.2 計價
4.2.1 如無特殊說明或規定時,應依工程價目上之契約單價計價付款,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