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1 標誌-施工規範(1060101.V1)(2/2)
空型標誌之照明系統包含在「公路照明系統」項目內付款。架設於收費站雨棚上方標誌之照明系統係包含在「收費站及設施」
項目內付款。架設於隧道內之內照式標誌牌,係包含於「隧道內照式標誌牌」之項目內付款。
(4) 結構鋼構造物施工要求
A. 任何結構鋼材,其銲接點銲接情形不良時,應以機械方法磨除、
退火、重新銲接與加熱處理等方式予以整修,或更換銲接情況良好之新品。結構鋼材不得使用火焰截割。
B. 桁架安放於混凝土基礎上時,支承桁架基板之螺帽應予調整,俾使基板之底部與帽形基礎之頂部齊平,並使端框與管柱確實保持在一個垂直面上,然後基板頂部之螺帽應予旋緊固定。桁架不得扭曲或傾斜。
C. 當桁架之所有基板均已調整至適當高程,且端框或管柱已確實在一垂直面上後,以摻有無收縮附加劑之1..1 水泥砂漿,在管柱已安放妥善後,將其灌入基板之下方,俾於經過養護階段以後,可與基板底部之所有各點密接。水泥砂漿未經72 小時之硬化以前,端框上不得再加額外之重量負擔。
D.架空型桁架端框或管柱,如架設於橋欄或混凝土中間隔欄上方時,應依契約圖所示之方法施工。管柱、基底或混凝土構造物之任何部分均不得伸出橋欄或隔欄內側之外。
E. 修護梯架與照明系統基板應由「L」形之吊臂支持,吊臂應依契約圖規定,以結構型鋼製造,並使用「U」形鋼螺栓及有關之金屬組件架設於桁架之前弦上。
F. 「L」形吊臂之水平部分係用以支承標誌電氣設備、照明系統基板與修護梯架。上述之「L」形吊臂梯架係按契約圖所示,以鋼製格柵連同以鋼鏈與配件製成之折合式扶手所構成者。
G. 架空桁架上之修護梯架應自距離孔架端框(架設於路肩外側者)
中心20cm 處,或距離懸臂柱架中心30cm 處,連續延伸到距離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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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最遠之標誌板之最遠邊緣,橫跨整個桁架。於跨越整個路幅或匝道之頂部桁架上所設之梯架,應延伸至內部裝有電線導管之端框20cm 以內。標誌牌如架設於箱梁之兩側時,應自最近之端框處,設置一個延伸之梯架,俾可照顧每一側之標誌。
H. 架設於橋梁上之標誌,其梯架無須連續延伸,但長度須與每個標誌牌之整個寬度相同。
I. 標誌之照明系統僅可裝設於吊臂之間。
J. 垂直淨空係指吊臂水平部分之底部至路幅橫斷面之最高點間之距離而言。跨越高速公路及省道之橋梁或桁架上所附掛之標誌,其最小之垂直淨空為5.35m,跨越縣鄉道者,其最小之垂直淨空為5.10m,或依照交通部頒布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K. 桁架上之標誌牌應架設於桁架之兩個前弦之正中,牌面俯角為3~5 度。高度不同之標誌如架設於箱梁之同側時,則所有吊臂垂直部分之長度應使跨越孔架之水平臂均在同一之高程上。最高之標誌牌應垂直架設於孔架之兩個前弦之正中,梯架之高程及距離路幅之垂直淨空,應參照最高之標誌予以確定。
L. 架設於橋梁上之標誌牌,除另有規定外,標誌之頂部應保持水平,並位於橋欄頂部以下至少2cm 處。
M. 架空型標誌各牌面,以牌面下緣對齊為原則,與維修走道之淨空至少維持51cm。
N. 架設於收費站雨棚之標誌牌,應按契約圖所示之位置及方法裝設之。
O. 所有架空型標誌牌除依契約圖之規定外,均應架設於車道上方之正中,俾使車輛駕駛人員對標誌內容易於一目瞭然。標誌應依契約圖所示之方式架設於橋梁上之桁架或結構上。
P. 擠型鋁標誌牌,除另有規定外,應水平裝設,牌面與來車方向保持垂直,標誌面依路線縱坡高低調整角度。
Q. 每個架空型標誌均應附有照明設備。照明系統應依契約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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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設於標誌構造物上,其類型則按契約圖之規定。電線導管應為鋼導管,其橫斷面應為十分精確之圓形,以便切割精細之螺線,管壁之厚度每一點均應完全一致,所有接縫應完全予以銲實。導管應鍍以均勻之鋅層。導管之尺度應依契約圖所示。
R. 邊坡上與中間隔欄之架空構造物支柱應裝設護欄予以保護,支柱邊緣與護欄面間之最小淨距為70cm,於中央分隔帶處若無法達成雙向淨距皆為70cm 時,則支柱中心置於中央分隔帶中心位置。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擠型鋁標誌牌」與「鋁板標誌牌」以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標誌牌之四個圓形角於計量時不予扣除。凡超過契約圖規定之面積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量。「架空型標誌構造物」之各類型以座計量,「架空型標誌構造物」之各類型以座計量,「公里里程牌」及「百公尺里程牌」之各類型以處計量。
¶ 4.2 計價
應依下列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項目付款..
4.2.1 「擠型鋁標誌牌」按每平方公尺單價付款。「擠型鋁標誌牌」每平方公尺單價,應包括契約圖所示與本節所規定就地構築標誌之一切必要或有關之材料、人工、工具與設備之供應,其中包括一切開挖、回填、基礎製作,路面之復舊;支柱之製造與豎立,包括就地完成與架設標誌承載物之必要附屬工作(架空型標誌構造物之基礎與桁架除外);標誌牌之製造,擠型鋁料之貼用反光紙所需任何處理;製造必要之撐桿與(或)模板條。
惟照明電線導管、電氣設備、配線、架空型標誌桁架之基礎與桁架均不包括在本項目內。
4.2.2 「鋁板標誌牌」按每平方公尺單價付款。「鋁板標誌牌」每平方公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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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應包括契約圖所示與本節所規定就地構築標誌之一切必要或有關之材料、人工、工具與設備之供應,其中包括一切開挖、回填、基礎製作,路面之復舊;支柱之製造與豎立,包括就地完成與架設標誌承載物之必要附屬工作;標誌牌之製造;鋁板之貼用反光紙所需任何處理;製造必要之撐桿;各種標誌之裝配與豎立及其他一切人工、材料與完成標誌並架設於標誌構造物上所需之必要附屬工作。
4.2.3 「架空型標誌構造物」依門架式標誌構造物、懸臂式標誌構造物、蝶式標誌構造物及橋梁附掛標誌構造物,按契約單價按座計價,該價款應包括契約圖所示與本節所規定構建桁架之一切必要或有關之材料、人工、
工具與設備之供應(規定之每一項單一構造物),其中包括一切開挖、回填、基礎製作;必要之抽水工作;基礎內部之電線導管;混凝土之修飾與養護;所有回填材料之填注與壓實;拆除砌石、路堤保護與(或)路面之復舊;鋼製桁架連同梯架、扶手與終端構造物之製造與其一切細部工作,以及就地完成桁架以供標誌牌之架設所需之附屬工作。惟標誌牌、
標誌照明電氣設備、導管與配線等項目,則不包括在此項一座計價之價格內。
4.2.4 「公里里程牌」及「百公尺里程牌」按每一項已完工之里程牌按處計價。
「公里里程牌,A 型」、「公里里程牌,C 型 」、「百公尺里程牌(主線),D 型」、「百公尺里程牌(主線),F 型」、「百公尺里程牌(主線),G 型」、
「百公尺里程牌(匝環道),H 型」、「百公尺里程牌(匝環道),J 型」「百公尺里程牌(匝環道),K 型」等工作項目,每「處」單價應包括契約圖所示就地構築里程牌之一切必要或有關之材料、人工、工具與設備之供應,其中包括一切開挖工作;模板裝設;澆置水泥混凝土;所有回填材料之填注與壓實;支柱之製造與豎立;銲接與高鋅漆修補;里程牌之製作與鋁板於貼用反光紙前所需之任何處理;鋁板之貼用反光紙所需一切費用;里程牌豎立後之一切費用。「公里里程牌,B 型」、「百公尺里程牌(主線),E 型」或「百公尺里程牌(匝環道),I 型」等工作項目,每「處」
單價應包括契約圖所示鋁板於貼用反光紙前所需之製作與任何處理;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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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之貼用反光紙所需一切費用;里程牌附掛一切費用。完成各項標誌所需之一切額外設備材料與人工,在契約圖或本節未列明之附屬工作,已列入契約單價內,不另給付。
工作項目名稱計價單位擠型鋁標誌牌平方公尺鋁板標誌牌平方公尺門架式標誌構造物座懸臂式標誌構造物座蝶式標誌構造物座橋梁附掛標誌構造物座公里里程牌,A 型處公里里程牌,B 型處公里里程牌,C 型處百公尺里程牌,D 型處百公尺里程牌,E 型處百公尺里程牌,F 型處百公尺里程牌,G 型處百公尺里程牌,H 型處百公尺里程牌,I 型處百公尺里程牌,J 型處百公尺里程牌,K 型處〈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