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規範(1140828.V3)(2/4)
B. 若磅秤為臂梁式時,各種尺度粒料須分別採用不同之臂梁,並附設有指示指針,使所稱重量在50kg 內,即能顯示其功能。每一臂梁需設有鉤鎖設備(Locking Devices),俾使用時鉤住臂梁而發生稱重作用,不用時放開鉤鎖免使其內部彈簧疲乏。稱重機需於刀口上平衡,支點之構築應使其可調整而不易脫出準線。臂梁式磅秤應配有皮重臂梁(Tare Beam)及總重臂梁(Full Capacity Beam),最小刻度不得大於1kg。
C. 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其盤面上供讀數之字體大小應能在距離8m之外可以讀出者。度盤需為複合式並附有輔助指針,指針之安裝若產生過多許可差時不得使用。
D.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應符合粒料磅秤之規範,但每一臂梁式磅秤配有扣除重量與足夠計量之臂梁者不在此限。最小刻度不得大於1kg。
用於稱瀝青材料之磅秤,其稱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之2 倍,且需讀至0.5kg 以內。臂梁式磅秤應裝有指示指針,以測出5kg 以內之荷重。
E. 施工承攬廠商應提供所需數量之標準校驗砝碼,以利經常校驗所有磅秤。
F. 拌和廠應提供一個體積或重量計量表,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精確計量至規定用量之±2%許可差範圍內。該計量表之指針靈敏度應為1cm/kg 之移動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材料數量多10%。
G. 該計量表應具有調整任何讀數之連鎖設備,俾利每盤瀝青材料加入後能自動重新指示其重量。瀝青材料應於每盤乾拌時間完成後才開始注入,每盤所規定之瀝青使用量,應於15 秒之內完全加入(Discharged)。
H. 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和機長度約3/4。
所使用之瀝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表出口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2) 乾燥爐之供料器(Feeder For Dryer)
拌和廠應裝配有個別分開而各有校準門之冷料儲存箱及機械輸送設備,以均勻而一致之流量,供應各尺度及種類之粒料均勻不斷輸入至乾燥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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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乾燥爐乾燥爐為圓筒形旋轉式,需有適當之設計,使粒料加熱烘乾至規範之要求,且於加熱期間能連續滾動粒料,乾燥爐應能烘乾拌和廠最高額定能量所需之粒料。烘乾後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1.0%以下。
(4) 篩網拌和廠之篩網應能篩分所有粒料成指定尺度,其正常容量需略大於拌和機之全部容量。篩分效率不得小於試驗室篩分之85%。
(5) 粒料儲存箱
A. 拌和廠應具有足夠容量之儲存箱,以供拌和廠全數容量運轉時之需要。
熱斗倉至少應分為三隔間,每一隔間應裝設合適尺度之溢流管,以防止材料溢流至另一不同尺度粒料之隔間內。不同之礦物填縫料應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工程司同意之磅秤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一分開之臂梁,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縫料。
B. 拌和廠應裝有足夠長度、寬度與深度之取樣容器,以便於熱斗倉內取樣。取樣容器(其淨容量不得小於15kg)應能覆蓋出口槽之整個長度與寬度,該出口槽係熱斗倉之材料經過該槽而流到稱重斗中。拌和廠內應裝有所需之軌道等設施,以便取樣器於取樣時能停放,而取樣前後能滑行。
(6) 溫度計設備拌和廠應於乾燥爐之出料槽裝置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其他認可之量溫設備,以便自動紀錄烘乾粒料之溫度。拌和廠並應於衡量式拌和機瀝青漏斗填料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置,安裝可由90°C讀至200°C之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或其他經認可之量溫設備。
(7) 拌和時間之控制裝置拌和廠應裝配計時鎖,以利控制整個拌和循環之操作。在拌和機填料後,計時鎖即鎖閉稱重箱閘門,直至完成循環時關閉拌和機之閘門為止。計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關閉瀝青料之漏斗,於整個乾及濕拌(Dry and Wet)
拌和期間應關閉拌和機之閘門。定時之控制應易於操縱,並於整個循環(至少2min)之時間內,能以5 秒或更小之時間間隔調整之,時間間隔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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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工程司在場方可為之,並按其指示辦理。
(8) 塵埃收集器當拌和廠產生之塵埃,超過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值,或塵埃妨害到拌和機之操作效率時,應裝置適當之遮蓋,諸如拌和機覆蓋物或塵埃收集系統。
所收集之任一種材料之塵埃、或所有材料之塵埃,應按工程司指示試驗確認為非塑性或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再使用。
(9) 安全設備
A. 為便於到達所有工廠之操作部門,須於所需各部門,設置適當安全之樓梯,並裝置防護扶手,以便通往拌和機台及拌和廠其他單位。所有齒輪、滑輪、鏈條、鏈輪以及其他有危險之轉動部分,應加以完全防護。拌和機台需有充分之空間,且不得有任何阻礙。貨車裝載場內及四週之通道,應隨時維持清潔而無阻礙,拌和機台上應避免有材料落下之慮。
B. 所有拌和廠並應裝配必需之人行道、階梯、平台等,以便於往熱儲存箱安全取樣。
(10) 盤式拌和廠之特有設備
A. 稱重箱或漏斗(Weigh Box or Hopper)
拌和廠應備有稱重箱,其容量應足夠容納一盤拌和所需粒料之最大數量。稱重箱或漏斗需支持於支點及刀口上,構造應能免除脫出準線或調整失靈。該稱重漏斗應避免與支撐桿或柱之邊緣端或其他設備相接觸,以免影響其正確功能。此外,漏斗與支承設備間應有充分之淨距,以免外來物之積聚。
B. 瀝青衡量斗如以瀝青衡量斗稱量瀝青膠時,其容量應足夠容納拌和機內每一盤所需之瀝青總量。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Heat Jacketed),且懸於度盤式或臂樑式磅秤上,並附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衡量斗之空重,而測定瀝青膠淨重之準確度,不得超過所需重量之±2%。衡量斗輸送溶化之瀝青膠時,應使其成均勻稀薄之流面或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和機之全寬。僅旋轉式拌和機使用時,其瀝青膠則以噴灑狀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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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衡量式拌和機拌和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和機,裝有足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求下能生產所需之適當拌和材料。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和機內之淨距等於或大於1cm 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或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兼做),以便淨距減至1cm 以下。按前述之規定,每盤1,000kg 之拌和量,其全部攪拌時間最少為45 秒,若拌和量少時亦不得減少其拌和時間。如未能獲得充分之拌和與粒料之完全被包裹,則由工程司判斷後可增加需要拌和之時間。
(11) 連續式拌和廠之特有設備
A. 級配控制設備連續式拌和廠可利用體積控制。不論用重量或體積衡量,拌和廠均應能按比例準確衡量來自各儲存箱之粒料。如級配按體積控制時,則在儲存箱隔間下應裝設一供料器。每一儲存箱應能正確地控制各門以形成一個孔口,而便於利用體積衡量各儲存箱隔間內流出之材料。孔口為矩形,其尺度約為20cm×25cm,一邊裝有鎖,可用正確之機械方法調整其尺度。每一出口應裝有指示器,以指示出口開孔之大小。
B. 粒料重量之測定拌和廠應裝有測定試驗樣品重量之孔口裝置。由儲存箱流出之材料,分別經過其孔口後,應由副管分別流入各自適當之試驗箱內,以測定來自出口之流量。拌和廠應裝有便於測定至少每箱50kg 之試驗樣品之裝置,並按工程司之指示逐漸加重,然後在精密之地磅上稱其重量。
在設定每一訂有規範項目層次之正常開口前,應於工程司在場時先校準粒料供料控制口。完整的供料控制口(Feeder Gate)校準圖,應提供駐廠監工人員,以供檢驗。
C. 提供測定瀝青流量之各種方法及儀器。
D. 粒料與瀝青同時供應來自儲存箱內之粒料流量,以及來自流量表內或其他配合來源之瀝青流量,二者間應以適當之方法正確地互相連鎖控制。此種控制利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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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連鎖之機械方法,或由工程師之正確控制方法來實現。
E. 連續式拌和機拌和廠應備有經認可之雙軸攪拌式及加熱套管設備之連續式拌和機,並能生產在工作拌和(Job Mix)許可差範圍內之均勻拌和料。其拌板應可調整在機軸之角度,並可轉向,以延緩拌和料之流動。拌和機上需裝有製造廠之說明牌,載明各不同高度之淨體積,及不同工作速度時粒料每分鐘之供應量。除非其他要求,否則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拌和時間(秒)=拌和機之載重量(kg)
拌和機出口量(kg/s)
該重量需由工程司作現場試驗決定之。
(12) 瀝青混凝土過磅
A.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應裝配貨車地磅,其操作與維護費應由施工承攬廠商負擔。地磅應裝妥於穩定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直之位置。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調整器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準確時,能迅速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用。
B.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適應貨車或運送瀝青材料之運搬設備,能一次稱量全部載重。
C.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均需加以檢驗並經工程司之同意。此後磅秤與量表應以工程司認為滿意之方法每日加以檢驗。
D. 每天早上開始工作前或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任何時間,稱重儲存箱與磅秤均應予以調整平衡。磅秤或量表之檢驗、校核與調整平衡等工作,均需於工程司在場時為之。
E. 拌和廠紀錄應加保存,同時每日需由施工承攬廠商及工程司之簽名認可,該紀錄表需有下述資料:日期、生產材料種類、各部貨車編號、
貨車空重、淨重及載重、貨車所裝載之盤數,當天載重過磅時間等。
每部貨車之空重在每天工作開始時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任何時間至少應每天測定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