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標準(027412篇 1140828.V1)
表027412-M-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材料設備送審標準表名稱管理項目管理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合格之處理管理紀錄備註材料資料送審協力(材料)
廠商送審報告書
A. 工作拌和公式(JobMix Formula ,簡稱JMF):包括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對拌和料)。
B. 指定配比下之瀝青混凝土性質
C. 材料性質資料
D. 決定拌和及夯實溫度之瀝青黏度與溫度關係曲線。
E. 試拌結果
2. 拌和廠文件(廠名、地址及電話等)
¶ 3 材料應提送樣品
瀝青材料、粒料、礦物填縫料、防剝劑等樣品提送審查(工程司要求時,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施工前15 天文件審閱施工前一次不得施作重新提送材料設備送審表/ 施工計畫書審查重點表/ 核備文函瀝青混凝土驗廠瀝青混凝土驗廠依(桃)第013300篇瀝青混凝土驗廠表單*施工前 查驗 1 次重新調整施工技術前不得施作詳第013300篇見表013300-7瀝青混凝土驗廠表單
| 材料/設備 名稱 | 管理項目 | 管理標準 | 抽查 時機 | 抽查 方法 | 抽查 頻率 | 不合 格之 處理 | 管理 紀錄 | 備 註 |
|---|---|---|---|---|---|---|---|---|
| 材料資料 送審 | 協力(材料) 廠商送審 | 1.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 報告書 A. 工作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 ,簡稱 JMF):包括粒料級配及 瀝青含量(對拌和料)。 B. 指定配比下之瀝青 混凝土性質 C. 材料性質資料 D. 決定拌和及夯實溫 度之瀝青黏度與溫度 關係曲線。 E. 試拌結果 2. 拌和廠文件(廠名、地 址及電話等) 3. 材料應提送樣品 瀝青材料、粒料、礦物 填縫料、防剝劑等樣品 提送審查(工程司要求 時,承包商應配合辦 理)。 | *施 工前 15 天 | 文件 審閱 | 施工前 一次 | 不 得 施 作 重 新 提 送 | 材料設 備送審 表/ 施 工計畫 書審查 重點表 / 核備 文函 |
| 瀝青混凝 土驗廠 | 瀝青混凝土 驗廠 | 依(桃)第013300篇瀝青 混凝土驗廠表單 | *施 工前 | 查驗 | 1 次 | 重 新 調 整 施 工 技 術 前 不 得 施 作 | 詳 第 013300 篇見表 013300 -7瀝青 混凝土 驗廠表 單 | |
|---|---|---|---|---|---|---|---|---|
| *為檢驗停留點(應於抽查時機或適當欄位標註檢驗停留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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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7412-S-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品質管理標準表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合格之處理管理紀備註拌和至鋪築溫度之控制瀝青混凝土拌和料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需在135°C~163°C,不得超出範圍。
*材料進場時溫度計/目視每次進貨時退料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施工前測量放樣依施工圖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後經緯儀、水準儀1次重新放樣測量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定位測量水平放樣板及木樁,依設計圖說規定放樣,始可開挖或刨除面層。
*放樣後全數重新修正邊模及準線之設置確認邊模位置:>3.5m,避免設於車道中間。
邊模尺寸長___寬___,穩固性,固定間距_______。
以尺丈量 每施工區段調整至標準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鋪築前設備檢核鋪築工班確認相關領班、操作與技術人員等為提報試鋪築認可工班名單。
人員資格查對、人數清點每施工區段調整工班或不得鋪築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鋪築機具抽查雙軸式膠輪壓路機,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 調整至2,500kg,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 5.6kgf/cm2(801b/in2)。
C.終壓:用6~8公噸二目視抽查/ 測壓器備齊後再施工,以不致延擱為原則準備工作雨天或底層、基層、路基和原地面潮濕積水或氣溫<10°C,不得施工。
*鋪築前溫度計、
目視抽查準備鋪築前不得鋪築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底層或聯結層之調整與清掃以三米直規高低差≦±0.6cm。
路面舖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進行清掃。
三米直規/ 經緯儀、
水準儀、捲每施工區段 修正後再施工
| 施工 | 管理 | 抽查標準 | 抽查 | 抽查 | 抽查 | 不合格之處理 | 管理紀 | 備 | |||||||||||||||
|---|---|---|---|---|---|---|---|---|---|---|---|---|---|---|---|---|---|---|---|---|---|---|---|
| 流程 | 項目 | 時機 | 方法 | 頻率 | 錄 | 註 | |||||||||||||||||
| 材料 | 拌 和 至 鋪 築 溫 度 之 控 制 | 瀝青混凝土拌和料自 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 需在135°C~163°C,不 得超出範圍。 (桃)第02741 章 3.2.1 | *材 料進 場時 | 溫度 計 / 目視 | 每次進貨時 | 退料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抽 查 紀 錄表 | ||||||||||||||||
| 施 工 前 | 放 樣 | 測 量 放 樣 | 依施工圖符合設計圖 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 橫斷面。 | 放樣 後 | 經緯 儀 、水 準儀 | 1次 | 重新放樣 | 測 量 工 程 施 工 抽 查 紀 錄表 | |||||||||||||||
| 定 位 測 量 | 水平放樣板及木樁,依 設計圖說規定放樣,始 可開挖或刨除面層。 | *放 樣後 | 全數 | 重新修正 | |||||||||||||||||||
| 邊 模 | 邊 模 及 準 線 之 設 置 | 確認邊模位置:>3.5m, 避免設於車道中間。 邊模尺寸長___寬___, 穩固性,固定間距 _______。 | 鋪築 前 | 以尺 丈量 | 每施工區段 | 調整至標準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抽 查 紀 錄表 | ||||||||||||||||
| 鋪 築 前 設 備 檢 核 | 鋪 築 工 班 確 認 | 相關領班、操作與技術 人員等為提報試鋪築 認可工班名單。 | 鋪築 前 | 人員 資格 查對 、人 數清 點 | 每施工區段 | 調整工班或不 得鋪築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抽 查 紀 錄表 | ||||||||||||||||
| 鋪 築 機 具 抽 查 | 壓路機 A. 初壓:用8噸以上二 軸三輪或關閉振動 裝置之6噸以上振 動壓路機滾壓。 B.次壓:至少有7輪之 雙軸式膠輪壓路機, 每一輪胎之載重能 由 1,500kg 調 整 至 2,500kg,輪胎之地 面接觸壓力> 5.6 kgf/cm(2 801b/in2)。 C.終壓:用6~8公噸二 軸二輪鐵輪壓路機。 | 鋪築 前 | 目視 抽查 / 測 壓器 | 每施工區段 | 備 齊 後 再 施 工,以不致延 擱為原則 | ||||||||||||||||||
| 準 備 工 作 | 氣 候 | 雨天或底層、基層、路 基和原地面潮濕積水 或氣溫<10°C,不得施 工。 | *鋪 築前 | 溫度 計、 目視 抽查 | 準備鋪築前 | 不得鋪築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抽 查 紀 錄表 | ||||||||||||||||
| 底 層 或 聯 結 層 之 調 整 與 清 掃 | 以三米直規高低差≦ ±0.6cm。 路面舖築寬度每邊各 多30cm進行清掃。 | 鋪築 前 | 三米 直規 / 經 緯 儀、 水準 儀 、捲 尺 | 每施工區段 | 修正後再施工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合格之處理管理紀備註施工前準備工作試鋪檢驗試鋪:
應依規範設計圖說規定,試鋪≧150m 長路面,並確認材料、施工機具、施工方法、壓實度、平整度、厚度達需求。
*鋪築前目視/ 溫度計/ 三米直規因修正
2.重新鋪築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運輸車輛保溫設備目視/ 溫度計每次進貨時退料安全衛生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會同廠商應於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施工前,實施查驗點檢查,填具安全衛生查驗點檢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施工前 目視1 次針對缺失改善至標準安全衛生查驗點檢查表施工中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
拌和時間(s) = [拌和機載重(kg)] / [拌和機出口量(kg/s)]連續式拌和機拌和時間≦60s手錶、
計時降低拌和機載重或增加拌和機出口量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拌和至鋪築溫度之控制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135°C~163°C。
*運送時出廠至工地卸料溫度控制改善
2.退料鋪築作業構造物銜接處處理□速凝油溶瀝青□乳化瀝青薄層防止瀝青沾黏污染構造物。
目視抽查 每次鋪築前不得鋪築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可參考瀝青黏層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可參考瀝青透層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
| 施工 流程 | 管理 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 時機 | 抽查 方法 | 抽查 頻率 | 不合格之處理 | 管理紀 錄 | 備 註 | |
|---|---|---|---|---|---|---|---|---|---|
| 施 工 前 | 準 備 工 作 | 試鋪 檢驗 | 試鋪: 應依規範設計圖說規 定,試鋪≧150m 長路 面,並確認材料、施工 機具、施工方法、壓實 度、平整度、厚度達需 求。 (桃)第02742章3.5.1節 | *鋪 築前 | 目視 / 溫 度計 / 三 米 直規 | 準備鋪築前 | 1.找出不符原 因修正 2.重新鋪築 | 瀝青混 凝土之 一般要 求施工 抽查紀 錄表 | |
| 作 | 運輸 車輛 保溫 設備 | 蓋帆布、量測溫度。 | 鋪築 前 | 目視 / 溫 度計 | 每次進貨時 | 退料 | 錄表 | ||
| 安全 衛生 查驗 點 | 工地 職業 安全 衛生 督導 | 會同廠商應於危險性 較高之作業項目施工 前,實施查驗點檢 查,填具安全衛生查 驗點檢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 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 第十五點 | *施 工前 | 目視 | 1 次 | 針對缺失改善 至標準 | 安全衛 生查驗 點檢查 表 | ||
| 施 工 中 | 材 料 拌 和 | 拌和 時間 | 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 決定: 拌和時間(s) = [拌和 機載重(kg)] / [拌和 機出口量(kg/s)] 連續式拌和機拌和時 間≦60s | 鋪築 前 | 手 錶、 計時 器 | 每車 | 降低拌和機載 重或增加拌和 機出口量 | 瀝青混 凝土之 一般要 求施工 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中 | 拌 和 | 拌和 至鋪 築溫 度之 控制 | 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 度135℃~163℃。 | *運 送時 | 出廠 至工 地卸 料溫 度控 制 | 每車 | 1.拌和廠調整 改善 2.退料 | 求施工 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中 | 瀝 青 鋪 築 作 業 | 構造 物銜 接處 處理 | 均勻塗佈 □速凝油溶瀝青 □乳化瀝青薄層 防止瀝青沾黏污染構 造物。 | 鋪築 前 | 目視 抽查 | 每次鋪築前 | 不得鋪築 | 瀝青混 凝土之 一般要 求施工 抽查紀 錄表/可 參考瀝 青黏層 工程施 工抽查 紀錄表/ 可參考 瀝青透 層工程 施工抽 查紀錄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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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合格之處理管理紀備註施工中瀝青鋪築作透層撒佈土前,施工結合面為級配粒料底層再進行黏層撒佈作業,並依瀝青透層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逐項抽查。
2.紀錄選用類型[ ]及規範撒佈量為[ ]kg/m2,並依撒佈量附著試驗紀錄實際撒佈用量[ ]kg/m*鋪築前依附著試驗
1.不足時補噴超過時減量
2.損壞部分重撒佈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可參考瀝青黏層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可參考瀝青透層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
1.確認鋪築瀝青混凝土前,施工結合面為AC鋪面再進行黏層撒佈作業,並依瀝青黏層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逐項抽查。
2.紀錄選用類型[ ]及規範撒佈量為[ ]kg/m2,並依撒佈量附著試驗紀錄實際撒佈用量[ ]kg/m*鋪築前依附著試驗每施工區段不足時補噴超過時減量拌和料溫度*鋪築前計每車退料鋪裝機鋪築鬆散厚度需求厚度[ ]cm+預估壓陷厚度[ ]cm。
(抽查前應量化填入)
厚度針量測每施工區段補足至設計厚度後施作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自主檢查表/可參考瀝青黏層工程施工自主檢查表/可參考瀝青透層工程施工自主檢查表拌和料鋪築灑佈不得有析離或有粗粒料集中面積>1m2 情形。
目視、
以尺丈量每施工區段刨除重新舖築
| 施工 | 管理 | 抽查標準 | 抽查 | 抽查 | 抽查 | 不合格之處理 | 管理紀 | 備 | |||||||||||||||
|---|---|---|---|---|---|---|---|---|---|---|---|---|---|---|---|---|---|---|---|---|---|---|---|
| 流程 | 項目 | 時機 | 方法 | 頻率 | 錄 | 註 | |||||||||||||||||
| 施 工 中 | 瀝 青 鋪 築 作 業 | 透 層 撒 佈 | 1.確認鋪築瀝青混凝 土前,施工結合面為級 配粒料底層再進行黏 層撒佈作業,並依瀝青 透層工程施工抽查紀 錄表逐項抽查。 2.紀錄選用類型[ ] 及 規 範 撒 佈 量 為 [ ]kg/m2,並依撒佈 量附著試驗紀錄實際 撒佈用量[ ]kg/m2。 | *鋪 築前 | 依附 著試 驗 | 每施工區段 | 1.不足時補噴 超過時減量 2.損壞部分重 撒佈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抽 查 紀 錄表/可 參 考 瀝 青 黏 層 工 程 施 工 抽 查 紀錄表/ 可 參 考 瀝 青 透 層 工 程 施 工 抽 查 紀 錄 表 | |||||||||||||||
| 黏 層 撒 佈 | 1.確認鋪築瀝青混凝 土前,施工結合面為AC 鋪面再進行黏層撒佈 作業,並依瀝青黏層工 程施工抽查紀錄表逐 項抽查。 2.紀錄選用類型[ ] 及 規 範 撒 佈 量 為 [ ]kg/m2,並依撒佈 量附著試驗紀錄實際 撒佈用量[ ]kg/m2。 | *鋪 築前 | 依附 著試 驗 | 每施工區段 | 不足時補噴超 過時減量 | ||||||||||||||||||
| 拌 和 料 溫 度 | AC1-10≧120°C AC1-20≧130°C 改質瀝青參照第02796 章辦理。 | *鋪 築前 | 溫度 計 | 每車 | 退料 | ||||||||||||||||||
| 鋪 裝 機 鋪 築 鬆 散 厚 度 | 需求厚度[ ]cm+預估 壓陷厚度[ ]cm。 (抽查前應量化填入) | 鋪築 時 | 厚度 針量 測 | 每施工區段 | 補足至設計厚 度後施作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自 主 檢 查表/可 參 考 瀝 青 黏 層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查表/ 可 參 考 瀝 青 透 層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表 | |||||||||||||||||
| 拌 和 料 鋪 築 灑 佈 | 不得有析離或有粗粒 料集中面積>1m2情 形。 | 鋪築 時 | 目 視、 以尺 丈量 | 每施工區段 | 刨除重新舖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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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合格之處理管理紀備註施工中滾壓步驟滾壓作業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多孔隙瀝青拌和料發生推移。
時目視 每施工區段應立即以熱耙耙平或挖除換鋪新瀝青拌和料予以改正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鋪築方法、
順序滾壓順序由外側逐漸移向內側,由低處逐漸移向高處。
時目視 每施工區段修正順序後重新滾壓兩層間之橫向接縫應相距≧60cm。
以尺丈量 每施工區段 調整接縫位置(切割機切直及挖除)
兩層間之縱向接縫應相距≧15cm。
以尺丈量 每施工區段車道外側邊緣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cm。
以尺丈量 每施工區段 調整壓路機位每次滾壓長≦60m,滾壓一次速度≦3km/hr,約>72sec。
*滾壓時計時 每施工區段 降低壓路機速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溫度 溫度≧110°C。
溫度計每施工區段 提高拌和溫度複壓及終壓複壓及終壓速度*滾壓時計時 每施工區段 降低壓路機速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複壓溫度計每施工區段
1.調整初壓溫度,確保複壓時溫度在範圍內。
2.縮短滾壓長度,控制每次滾壓範圍,防止溫度散發太快。
終壓溫度溫度≧65°C。
溫度計每施工區段
1. 調整複壓溫度,確保終壓時溫度在範圍內。
¶ 2 縮短滾壓長
度,控制每次滾壓範圍,防止溫度散發太快。
| 施工 | 管理 | 抽查標準 | 抽查 | 抽查 | 抽查 | 不合格之處理 | 管理紀 | 備 | ||||||||||||||||
|---|---|---|---|---|---|---|---|---|---|---|---|---|---|---|---|---|---|---|---|---|---|---|---|---|
| 流程 | 項目 | 時機 | 方法 | 頻率 | 錄 | 註 | ||||||||||||||||||
| 施 工 中 | 滾 壓 步 驟 | 滾 壓 作 業 | 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 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 然反向滾壓,以免多孔 隙瀝青拌和料發生推 移。 | 滾壓 時 | 目視 | 每施工區段 | 應立即以熱耙 耙平或挖除換 鋪新瀝青拌和 料予以改正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抽 查 紀 錄表 | ||||||||||||||||
| 鋪 築 方法、 順 序 | 滾壓順序由外側逐漸 移向內側,由低處逐漸 移向高處。 | 滾壓 時 | 目視 | 每施工區段 | 修正順序後重 新 滾 壓 | |||||||||||||||||||
| 橫 向 接 縫 | 兩層間之橫向接縫應 相距≧60cm。 | 滾壓 時 | 以尺 丈量 | 每施工區段 | 調整接縫位置 (切割機切直 及 挖 除 ) | |||||||||||||||||||
| 縱 向 接 縫 | 兩層間之縱向接縫應 相距≧15cm。 | 滾壓 時 | 以尺 丈量 | 每施工區段 | ||||||||||||||||||||
| 車 道 外 側 邊 緣 | 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 邊緣5~10cm。 | 滾壓 時 | 以尺 丈量 | 每施工區段 | 調整壓路機位 置 | |||||||||||||||||||
| 初 壓 | 速 度 | 每次滾壓長≦60m,滾 壓 一 次 速 度 ≦ 3 km/hr,約>72sec。 | *滾 壓時 | 計時 | 每施工區段 | 降低壓路機速 度 | 瀝青混凝 土之一般 要求施工 抽查紀錄 表 | |||||||||||||||||
| 溫 度 | 溫度≧110°C。 | 溫度 計 | 每施工區段 | 提高拌和溫度 | ||||||||||||||||||||
| 複 壓 及 終 壓 | 複 壓 及 終 壓 速 度 | 每次滾壓長≦60m,滾 壓一次速度<5 km/hr, 約>43 sec,次壓和終 壓總次數需≧4 次。 | *滾 壓時 | 計時 | 每施工區段 | 降低壓路機速 度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抽 查 紀 錄表 | |||||||||||||||||
| 複 壓 溫 度 終 壓 溫 度 | 溫度82°C~100°C。 | 溫度 計 | 每施工區段 | 1.調整初壓溫 度,確保複壓 時溫度在範圍 內。 2.縮短滾壓長 度,控制每次 滾壓範圍,防 止溫度散發太 快。 | ||||||||||||||||||||
| 溫度≧65°C。 | 溫度 計 | 每施工區段 | 1. 調整複壓溫 度,確保終壓時 溫度在範圍內。 2. 縮短滾壓長 度,控制每次滾 壓範圍,防止溫 度散發太快。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合格之處理管理紀備註施工中滾壓步驟橫向或縱向接縫或鋪面高低差三米直規單點高差≦6mm (面層)。
三米直規量測加強碾壓,使高差處密實平整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鋪築後路面保護鋪面溫度自然冷卻至50°C,應封閉道路。
滾壓鋪築溫度計、
管制加強交通管制,確保冷卻前無人車通行安全衛生查驗點每週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驗,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檢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每週督目視2 次/週針對缺失改善至標準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檢查表施工後完成面檢驗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道路鋪面鑽心取樣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取樣。
*鋪築後鑽心取樣試驗並試驗報告確認同一種瀝青混凝土規格每5,000m2為一批,(<2,000m2併入前一檢驗,>2,000m2時單獨作為一檢驗批次)
,每批次檢驗5點限。
¶ 2 再不符規定
值該批應刨除重鋪。
試驗報告/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測量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橫向坡度依施工圖說(抽查前量化填入施工抽查紀錄表)。
*鋪築後每1km施作1處;平曲線有超高處為每處施作扣款,若大於規定值刨除重鋪□標準差一般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合格上限為2.8mm,快速道路平整度標準差合格上限2.4mm*鋪築後三米直規儀、
高低平坦儀每200m 一檢驗單位(餘數未達108m 時併入前一檢驗單位辦理,餘數超過108m 以上時單獨作為一檢驗單位)。
以熱燙板燙平,並依01991章表01991 -7平整度檢驗結果與處理辦法表辦理得扣罰價金或刨除重鋪。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抽查紀錄表□單點高低差*鋪築後三米直規儀平行或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其任一點高低差□平整度(IRI)
一般公路面層之國際粗糙指數應<3.5m/Km*鋪築後慣性剖面儀道路長度≧260m。
| 施工 流程 | 管理 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 時機 | 抽查 方法 | 抽查 頻率 | 不合格之處理 | 管理紀 錄 | 備 註 | |
|---|---|---|---|---|---|---|---|---|---|
| 施 工 中 | 滾 壓 步 驟 | 橫向 或縱 向接 縫或 鋪面 高低 差 | 三米直規單點高差≦ 6mm (面層)。 | 滾壓 時 | 三米 直規 量測 | 每施工區段 | 加強碾壓,使 高差處密實平 整 | 瀝青混 凝土之 一般要 求施工 抽查紀 錄表 | |
| 驟 | 鋪築 後路 面保 護 | 鋪面溫度自然冷卻至 50℃,應封閉道路。 | 滾壓 鋪築 後 | 溫度 計、 管制 | 每施工區段 | 加強交通管制 ,確保冷卻前 無人車通行 | 抽查紀 錄表 | ||
| 安全 衛生 查驗 點 | 每週 工地 職業 安全 衛生 督導 | 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 施項目之一般查驗, 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 衛生檢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 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 第十五點 | *每 週督 導 | 目視 | 2 次/週 | 針對缺失改善 至 標 準 | 一般性 作業安 全衛生 檢查表 | ||
| 施 工 後 | 完 成 面 檢 驗 | 鑽心 取樣 | 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及所屬機關道路鋪面 鑽心取樣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取樣。 | *鋪 築後 | 鑽心 取樣 試驗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規格 每5,000m2為 一 批 , (<2,000m2併 入前一檢 驗,>2,000m² 時單獨作為 一檢驗批次) ,每批次檢驗 5點 | 1.重試以1次為 限。 2. 再不符規定 值該批應刨 除重鋪。 | 試驗報 告/瀝青 混凝土 之一般 要求施 工抽查 紀錄表/ 測量工 程施工 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後 | 橫向 坡度 | 依施工圖說(抽查前量 化填入施工抽查紀錄 表)。 | *鋪 築後 | 水準 儀 | 每1km施作1 處;平曲線有 超高處為每 處施作 | 扣款,若大於規 定值刨除重鋪 | 抽查紀 錄表 | ||
|---|---|---|---|---|---|---|---|---|---|
| 工 後 | 平 整 度 | □標 準差 | 一般公路平整度標準 差合格上限為2.8mm, 快速道路平整度標準 差合格上限2.4mm | *鋪 築後 | 三米 直規 儀、 高低 平坦 儀 | 每200m 一檢 驗單位(餘數 未達108m 時 併入前一檢 驗單位辦理, 餘數超過 108m 以上時 單獨作為一 檢驗單位)。 | 以熱燙板燙 平,並依01991 章表01991 -7 平整度檢驗結 果與處理辦法 表辦理得扣罰 價金或刨除重 鋪。 | 瀝青混 凝土之 一般要 求施工 抽查紀 錄表 |
| 度 | □單 點高 低差 | 面層、人孔高低差≦ 6mm | *鋪 築後 | 三米 直規 儀 | 平行或垂直 於路中心線 之方向其任 一點高低差 | 表辦理得扣罰 價金或刨除重 鋪。 | 抽查紀 錄表 | ||
|---|---|---|---|---|---|---|---|---|---|
| □平 整度 (IRI) | 一般公路面層之國際 粗糙指數應<3.5m/Km | *鋪 築後 | 慣性 剖面 儀 | 道路長度≧ 260m。 | |||||
| *為抽驗停留點(或註明:抽查時機內除標示為「不定期」外,餘皆為抽驗停留點) | |||||||||
表027412-MS -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材料/設備)抽驗管理標準表名稱 抽驗項目抽驗標準抽查方法抽查頻率格之處理管理紀錄備瀝青拌和粗粒料磨損試驗依CNS 490,經洛杉磯磨損試驗500 轉後之磨損率,密級配≦40%,開放級配≦35%。
(工)第02741 章 2.1.4 (2)A*每批材料使用前取樣試驗並試驗報告確認次
2.2000 m3/1次
3.當天之同一種AC>200t/2 次,<200t/1次TAF 試驗報告、材料抽查紀錄表/供料計畫書粗粒料健度試驗依CNS 1167 試驗法,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12%。
細粒料健度試驗篩分析試驗依CNS 486 符合20741-11「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之檢驗」表篩分析許可差(%)
拌和粒料之含砂當量應依照CNS 5265 試驗。拌和粒料之含砂當量,依照CNS 15346 試驗,用於底層≧40,用於面層≧50。通過重量百分率符合02741 章表02741-4。
每批材料使用前取樣試驗並試驗報告確認日/2 次退料試驗報告、
材料抽查紀錄表填縫料之篩分析試驗每批材料使用前取樣試驗並試驗報告確認日/2 次退料試驗報告、
材料抽查紀錄表拌和粒料與填縫料塑性限度試驗依CNS 5088 進行試驗,其塑性指數PI 須≦4,但填縫料材料為石灰或水硬性水泥時,不適用此塑性規定。
每批材料使用前取樣試驗並試驗報告確認日/2 次退料試驗報告、
材料抽查紀錄表針入度分類依CNS 2260之規定第五點辦理取樣及檢驗,檢驗標準及許可差詳CNS 2260 表1。
*每批材料使用前取樣試驗並試驗報告確認TAF 試驗報告、材料抽查紀錄表/供料計畫書黏度分類依CNS 15073之規定第五點辦理取樣及檢驗,檢驗標準及許可差詳CNS 15073 表1-3。
| 名稱 | 抽驗 項目 | 抽驗標準 | 抽查 時機 | 抽查 方法 | 抽查頻率 | 不合 格之 處理 | 管理紀錄 | 備 註 |
|---|---|---|---|---|---|---|---|---|
| 瀝青 拌和 料 | 粗粒 料磨 損試 驗 | 依CNS 490,經洛杉磯磨 損試驗500 轉後之磨損 率,密級配≦40%,開放 級配≦35%。 (工)第02741 章 2.1.4 (2)A | *每批 材料 使用 前 | 取樣 試驗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1.鋪築前/1 次 2.2000 m³/1 次 3.當天之同 一種AC> 200t/2 次, <200t/1 次 | 退料 | TAF 試驗報 告、材料抽 查紀錄表/ 供料計畫書 | |
| 瀝青 拌和 料 | 粗粒 料健 度試 驗 | 依CNS 1167 試驗法,硫 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 損失≦12%。 (工)第02701 章 2.1.4(2) A | *每批 材料 使用 前 | 取樣 試驗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次 2.2000 m³/1 次 3.當天之同 一種AC> 200t/2 次, <200t/1 次 | 退料 | TAF 試驗報 告、材料抽 查紀錄表/ 供料計畫書 | |
| 瀝青 拌和 料 | 細粒 料健 度試 驗 | 細粒料依CNS 1167 試驗 法,其重量損失≦15%。 (工)第02701 章 2.1.4 (2)B | 使用 前 | 驗報 告確 認 | 一種AC> 200t/2 次, <200t/1 次 | 查紀錄表/ 供料計畫書 | ||
| 瀝青 拌和 料 | 篩分 析試 驗 | 依CNS 486 符合20741- 11「瀝青含量及粒料級 配之檢驗」表篩分析許 可差(%) | ||||||
| 瀝青 拌和 料 | 拌和 粒料 之含 砂當 量 | 應依照CNS 5265 試驗。拌 和粒料之含砂當量,依照 CNS 15346 試驗,用於底層 ≧40,用於面層≧50。通過 重量百分率符合02741 章 表02741-4。 (工)第02741 章 2.1.4(5) | 每批 材料 使用 前 | 取樣 試驗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日/2 次 | 退料 | 試驗報告、 材料抽查紀 錄表 | |
| 瀝青 拌和 料 | 填縫 料之 篩分 析試 驗 | 表02741- 4 礦物 填縫料級配 (工)第02741 章 2.1.4(4) | 每批 材料 使用 前 | 取樣 試驗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日/2 次 | 退料 | 試驗報告、 材料抽查紀 錄表 | |
| 拌和 粒料 與填 縫料 塑性 限度 試驗 | 依CNS 5088 進行試 驗,其塑性指數PI 須 ≦4,但填縫料材料為 石灰或水硬性水泥時, 不適用此塑性規定。 (工)第02741 章 2.1. 4(4) | 每批 材料 使用 前 | 取樣 試驗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日/2 次 | 退料 | 試驗報告、 材料抽查紀 錄表 | ||
| 針入 度 | 針入度分類依CNS 2260 之規定第五點辦理取樣 及檢驗,檢驗標準及許 可差詳CNS 2260 表 1。 | *每批 材料 使用 前 | 取樣 試驗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1.50ton/1 次 2.100ton/1 次 | 退料 | TAF 試驗報 告、材料抽 查紀錄表/ 供料計畫書 | ||
| 黏度 | 黏度分類依CNS 15073 之規定第五點辦理取樣 及檢驗,檢驗標準及許 可差詳CNS 15073 表 1-3。 | 材料 使用 前 |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1.50ton/1 次 2.100ton/1 次 | 退料 | 告、材料抽 查紀錄表/ 供料計畫書 |
原頁影像(對照用)
名稱 抽驗項目抽驗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合格之處理管理紀錄備註拌和料施工中檢驗
1.應依CNS12388 檢驗未經滾壓之瀝青混凝土拌和料。
2.取樣試體數量3 份,最大標稱粒徑19mm,重量2kg,其樣品數量及重量規定詳CNS 12388表1。
3.試驗結果與工地拌和公式之許可差±[ ]%,許可差依規範表02741-11 辦理。
*每批材料使用前(施工中)
取樣試驗並試驗報告確認日/2 次退料TAF 試驗報告、材料抽查紀錄表/供料計畫書瀝青含量抽油試驗依CNS 15478 試驗,試驗法分為五種如下列,選用何試驗法應抽查前勾選填入。
□A 試驗法,當依CNS15463 自萃取溶液中回收瀝青時需選用A 試驗法。
□B 試驗法□C 試驗法□D 試驗法□E 試驗法,當依CNS15463 自萃取溶液中回收瀝青時需選用E 試驗法。
*每批材料使用前取樣試驗並試驗報告確認日/2 次退料TAF 試驗報告、材料抽查紀錄表/供料計畫書瀝青混凝土鋪面應鑽心取樣並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道路鋪面鑽心取樣作業要點辦理試驗,依表02742-3瀝青混凝土鋪面壓實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處理。
*鋪築後鑽心取樣試驗並試驗報混凝土每1000m2一批重試以1次為限。
再不符規定值該批應刨除重鋪TAF 試驗報告、材料抽查紀錄表應鑽心取樣並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道路鋪面鑽心取樣作業要點辦理試驗,依表02742-2 瀝青混凝土鋪面厚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處理。
*鋪築後TAF 試驗報告、材料抽
| 名稱 | 抽驗 項目 | 抽驗標準 | 抽查 時機 | 抽查 方法 | 抽查頻率 | 不合 格之 處理 | 管理紀錄 | 備 註 |
|---|---|---|---|---|---|---|---|---|
| 瀝青 拌和 料 | 拌和 料施 工中 檢驗 | 1.應依CNS12388 檢驗 未經滾壓之瀝青混凝土 拌和料。 2.取樣試體數量 3 份, 最大標稱粒徑19mm,重 量2kg,其樣品數量及 重量規定詳CNS 12388 表1。 3.試驗結果與工地拌和 公式之許可差±[ ]%, 許可差依規範表 02741-11 辦理。 (桃)第02741 章2.4.2 | *每批 材 料 使 用 前(施 工中) | 取 樣 試 驗 並 試 驗 報 告 確 認 | 日/2 次 | 退料 | TAF 試驗報 告、材料抽 查紀錄表/ 供料計畫書 | |
| 瀝青 含量 抽油 試驗 | 依 CNS 15478 試驗,試 驗法分為五種如下列, 選用何試驗法應抽查前 勾選填入。 □A 試驗法,當依 CNS 15463 自萃取溶液中回 收瀝青時需選用 A 試驗 法。 □B 試驗法 □C 試驗法 □D 試驗法 □E 試驗法,當依 CNS 15463 自萃取溶液中回 收瀝青時需選用 E 試驗 法。 (工)第02741 章 3.3.3、CNS 15478 | *每批 材 料 使 用 前 | 取 樣 試 驗 並 試 驗 報 告 確 認 | 日/2 次 | 退料 | TAF 試驗報 告、材料抽 查紀錄表/ 供料計畫書 | ||
|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 壓實 度 | 應鑽心取樣並依桃園市 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 道路鋪面鑽心取樣作業 要點辦理試驗,依表 02742-3瀝青混凝土鋪 面壓實度檢驗結果及處 理辦法表處理。 (工)第02742章 4.2 | *鋪 築後 | 鑽心 取樣 試驗 並試 驗報 告確 認 | 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每 1000m2一批 取1處 | 重 試 以1次 為限。 再 不 符 規 定 值 該 批 應 刨 除 重 鋪 | TAF 試驗報 告、材料抽 查紀錄表 | |
| 厚度 | 應鑽心取樣並依桃園市 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 道路鋪面鑽心取樣作業 要點辦理試驗,依表 02742-2 瀝青混凝土鋪 面厚度檢驗結果及處理 辦法表處理。 (工)第02742 章 4.2 | *鋪 築後 | TAF 試驗報 告、材料抽 查紀錄表 |
原頁影像(對照用)
第027412 篇使用解說:
以上「施工抽查標準表」、「抽查紀錄表」為監造計畫參考用表格「內容細項請依契約圖說實際狀況增減」。
職業安全衛生,依據民國110 年2 月22 日修正發布「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機關及監造廠商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驗,委託監造者,機關每月至少督導一次,監造廠商每週至少督導二次;自辦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督導一次。
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施工廠商應於各作業階段皆進行實施自主檢查及檢驗停留點作業。」施工廠商仍應針對分項工程特性,於分項工程施工計畫中訂定職安自動檢查表。
材料送審:
¶ 1 驗廠規定
施工規範未規定驗廠(驗廠定義:在下訂單之前對工廠進行審核或評估,確認符合需求才下訂單)。
¶ 2 廠驗
施工規範未規定廠驗(廠驗定義:廠商訂製材料設備後,經由製造商依所訂製之規格製造成半成品在未組裝出貨前,至工廠裡作品質與規格及功能的相關測試)。
¶ 3 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
(1) 鋪築前,依CNS 12388 規定辦理取樣。
(2) 契約數量若未達100t,得免驗。
(3) 同一拌和廠商同一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視為同一批,每批至少抽驗2 次,惟數量未達200t 時得僅抽驗1 次,各次之檢驗結果不互相平均,各次抽驗之代表數量則由監造單位依查驗時之現況認定。
表02741- 13 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之檢驗檢驗方法規範要求許可差(%)
瀝青含量±0.4版次修訂說明:
前5 碼為工程會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章碼不得予以更改。
第6 碼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為區分,同一施工規範因施工項目可能同時有道路篇或建築篇區分編碼用,將第6 碼按照一級用單數,二級用雙數進行編碼。
⚫027412,第6 碼1 代表為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檢驗抽查及標準⚫桃工施-113 年 027412 篇 V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檢驗抽查及標準第一版
| 檢驗方法 | 規範要求 | 許可差(%) | ||||||||
|---|---|---|---|---|---|---|---|---|---|---|
| 1. CNS 15478 2. CNS 15475 | 每批抽驗結果 與工程司核可 之 配 合 公 式 (JMF)相差不 得大於右列規 定 | 試驗篩 mm (in.) | ≧4.75 (No.4) | ±7 | ||||||
| 2.36~0.15 (No.8~No.100) | ±4 | |||||||||
| 0.075 (No.200) | ±2 | |||||||||
| 瀝青含量 | ±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