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15 水泥處理土壤-施工抽查標準(027150篇;108.V1)
表027150-S-1 水泥處理土壤施工抽查標準表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 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備註資料送審 施工及品質計畫符合實際操作項目及相關規定。
*施工前文件審閱1 次不得施作 計畫送審表/ 核材料送審 產品材料審依據第02715 章第2.1 節規定水泥、土壤粒料、瀝青材料等產品。
*施工前文件審閱1 次重新改善 材料設備送審表/施工氣候 氣溫5oC 以上時方可施行,雨天不得施工。
*施工前溫度計量測1 次不得施作 水泥處理土壤施路基整理 原有路基包括路肩須先予整形並加滾壓,使其線形、坡度及橫斷面符合。
*施工前契約圖規定1 次重新改善 路基整理施工抽不定期契約圖規定每次重新改善 水泥處理土壤施刮鬆及搗碎之長度以不超過於2 個工作天內,所能鋪築完之數量。
不定期目視每次重新改善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次目視1 次/批修正改善 準備作業安全抽撒佈水泥及拌和撒佈長度應以能在同一工作天內鋪築完成為原則。 不定期依契約圖說每次重新改善 水泥處理土壤施含水量擬予拌和之路基土壤,其含水量>最佳含水量2%以上時,撒佈工作不得進行。
*施工中檢驗每次重新改善拌和須反覆拌和,使水泥與土壤充分均勻混合為止。拌和均勻後,即斷面予以整形。
不定期契約圖說水泥撒佈後重新改善 水泥處理土壤施灑水混合料須以拌和機具予以拌和。
不定期目視每次重新改善每層厚度滾壓鬆方<30cm,並應下層養護完後,方可鋪築上層。
*施工中目視每次重新改善 水泥處理土壤施所得密度大於依AASHTO T134所得最大乾密度95%。
*施工中試驗每次重新改善
| 不符合之 | 備 | ||||||||
|---|---|---|---|---|---|---|---|---|---|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頻率 | 管理紀錄 | |||
| 處置方法 | 註 | ||||||||
| 施 工 前 | 資料送審 | 施工及品質 計畫 | 符合實際操作項目及相關規定。 | *施工前 | 文件審閱 | 1 次 | 不得施作 | 計畫送審表/ 核 備文函 | |
| 材料送審 | 產品材料審 查 | 依據第02715 章第2.1 節規定水泥、土壤 粒料、瀝青材料等產品。 | *施工前 | 文件審閱 | 1 次 | 重新改善 | 材料設備送審表/ 核備文函 | ||
| 施工氣候 | 氣溫 | 5oC 以上時方可施行,雨天不得施工。 | *施工前 | 溫度計量測 | 1 次 | 不得施作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路基整理 | 原有路基 | 包括路肩須先予整形並加滾壓,使其線 形、坡度及橫斷面符合。 | *施工前 | 契約圖規定 | 1 次 | 重新改善 | 路基整理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土壤搗碎 | 過篩 | 須至乾重全部通過 25mm 篩及至少 80% 通過4.75mm 篩,惟不包括存留於 25mm 篩以上之卵石或石塊等。 | 不定期 | 契約圖規定 | 每次 | 重新改善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刮鬆及搗碎 之長度 | 以不超過於2 個工作天內,所能鋪築完之 數量。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
| 安衛查驗 點 | 工地職業安 全衛生 |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 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 施工前1 次 | 目視 | 1 次/批 | 修正改善 | 準備作業安全抽 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撒佈水泥 及拌和 | 撒佈長度 | 應以能在同一工作天內鋪築完成為原則。 | 不定期 | 依契約圖說 | 每次 | 重新改善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含水量 | 擬予拌和之路基土壤,其含水量>最佳含 水量2%以上時,撒佈工作不得進行。 | *施工中 | 檢驗 | 每次 | 重新改善 | ||||
| 拌和 | 須反覆拌和,使水泥與土壤充分均勻混合 為止。拌和均勻後,即斷面予以整形。 | 不定期 | 契約圖說 | 水泥撒佈 後 | 重新改善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灑水 | 混合料須以拌和機具予以拌和。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
| 滾壓 | 每層厚度 | 滾壓鬆方<30cm,並應下層養護完後,方 可鋪築上層。 | *施工中 | 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所得密度 | 大於依AASHTO T134所得最大乾密度 95%。 | *施工中 | 試驗 | 每次 | 重新改善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 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備註施工中表面整形 滾壓不定期契約圖每次重新鋪平 水泥處理土壤施表面檢視 高度差應以3m長直規,沿平行路中心線或以樣板沿斷面,其高度差<1cm。
不定期量測每段重新改善養護瀝青養護法不定期契約圖每次重新改善 水泥處理土壤施保護基、底層掩蓋砂土一層厚度至少10cm。
不定期量測、目視每次重新改善 水泥處理土壤施重新鋪築 底層未壓實前因雨受濕,使含水量超過限度時,該地段須予以重行鋪築。
佈後量測每段重行鋪築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2次目視2 次/週修正改善一般性作業現場安全衛生抽查紀施工後開放交通 交通不定期契約圖養護後重新改善 水泥處理土壤施保養水泥土壤如有損壞,須予以修復,以全厚度翻修辦理,修復部份均勻表面,且堅實耐用。 *驗收前目視每段重新修復 水泥處理土壤施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頻率 | 不符合之 處置方法 | 管理紀錄 | 備 註 | |
|---|---|---|---|---|---|---|---|---|---|
| 施 工 中 | 表面整形 | 滾壓 | 應鋪平、刮鬆厚度約2cm,光滑緊密之表 面,不得有裂縫、凹凸不平或材料浮鬆 等,須於2hr內完成。 | 不定期 | 契約圖 | 每次 | 重新鋪平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表面檢視 | 高度差 | 應以3m長直規,沿平行路中心線或以樣 板沿斷面,其高度差<1cm。 | 不定期 | 量測 | 每段 | 重新改善 | 工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養護 | 瀝青養護法 | 先將表面浮鬆雜物清掃潔淨,在基底層完 成24小時內,於其上澆鋪MC-70或乳化瀝 青材料,只須表面蓋滿,不得過多溢出。 | 不定期 | 契約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工 中 | 得先酌予灑水,使其充滿表面空隙,維持 恰當之含水量,以防瀝青材料之滲透。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工抽查紀錄表 | |||
| 保護 | 基、底層 | 掩蓋砂土一層厚度至少10cm。 | 不定期 | 量測、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重新鋪築 | 底層 | 未壓實前因雨受濕,使含水量超過限度 時,該地段須予以重行鋪築。 | *水泥撒 佈後 | 量測 | 每段 | 重行鋪築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安衛查驗 點 | 工地職業安 全衛生 |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 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 每週至少 督導2次 | 目視 | 2 次/週 | 修正改善 | 一般性作業現場 安全衛生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後 | 開放交通 | 交通 | 所有路段在施工期中及養護期間內,必須 封鎖交通,養護期滿後,始可開放通車, 並將路肩邊坡等予以整修。 | 不定期 | 契約圖 | 養護後 | 重新改善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後 | 保養 | 水泥土壤 | 如有損壞,須予以修復,以全厚度翻修辦 理,修復部份均勻表面,且堅實耐用。 | *驗收前 | 目視 | 每段 | 重新修復 | 水泥處理土壤施 工抽查紀錄表 | |
| *為檢驗停留點(或註明:抽查時機內除標示為「不定期」外,餘皆為檢驗停留點) | |||||||||
| ※選擇性依照工程需求判斷是否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