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20 工地拆除-施工抽查標準(022200篇;108.V1)
表022200-S-1 工地拆除施工抽查標準表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 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備註資料送審 施工及品質計畫 符合實際操作項目及相關規定。
*施工前文件審閱1 次不得施作計畫送審表/ 核協調單位會同指導 既有設施施工承攬廠商應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施工前目視1 次不得施作工地拆除施工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施工前1次目視1 次/批修正改善準備作業安全保護、維護鄰近現有構造物*施工中目視每次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2次目視2 次/週修正改善一般性作業現場安全衛生抽如有須予以保留部份,拆除時不可損及保留部份。拆除後,保留部份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不定期目視每次修正工地拆除施工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不定期目視每次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監測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不可發生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
*施工中目視隨時不得施作工地拆除施工保護、歸還拆下有剩餘價值之物料應整齊堆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施工承攬廠商並應妥予看管。 *施工中目視1 次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處理。
。
不定期目視每次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頻率 | 不符合之處置 方法 | 管理紀錄 | 備註 | |
|---|---|---|---|---|---|---|---|---|---|
| 施 工 前 | 資料送審 | 施工及品質計畫 | 符合實際操作項目及相關規定。 | *施工前 | 文件審閱 | 1 次 | 不得施作 | 計畫送審表/ 核 備文函 | |
| 施 工 前 | 協調單位 會同指導 | 既有設施 | 施工承攬廠商應協調其主管機關 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 *施工前 | 目視 | 1 次 | 不得施作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前 | 安衛查驗 點 | 工地職業安全衛 生 |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 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 施工前1次 | 目視 | 1 次/批 | 修正改善 | 準備作業安全 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保護、維 護 | 鄰近現有構造物 | 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必要時, 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 及拒馬等,以策安全。 | *施工中 | 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安衛查驗 點 | 工地職業安全衛 生 |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 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 每週至少 督導2次 | 目視 | 2 次/週 | 修正改善 | 一般性作業現 場安全衛生抽 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拆除 | 構造物或設施 | 如有須予以保留部份,拆除時不可 損及保留部份。拆除後,保留部份 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 適當之處理。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次 | 修正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中 | 原有構造物或設 施 | 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拆 除或鑿除時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 應存放於指定之位置。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監測 | 鄰近建築物或其 他構造物 | 不可發生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 不正常之現象。 | *施工中 | 目視 | 隨時 | 不得施作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保護、歸 還 | 拆下有剩餘價值 之物料 | 應整齊堆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 置,施工承攬廠商並應妥予看管。 | *施工中 | 目視 | 1 次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還 | 之物料 | 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規定處理。 。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 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備註擊碎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不定期測量/目視每次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拆除地坪、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不定期測量/目視每段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其突出地面之部份應予拆除。
不定期目視每段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施工後填築、壓實地下室或坑洞拆除後之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不定期依規定每段立即改善工地拆除施工清理、搬運廢棄物清理乾淨包括所有有機物、易壞之材料、垃圾、廢物及其他不適用之物料。
不定期目視每次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搬運於工區之外,應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不定期符合政府有關法令之規每次重新改善工地拆除施工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頻率 | 不符合之處置 方法 | 管理紀錄 | 備註 | |
|---|---|---|---|---|---|---|---|---|---|
| 擊碎 | 無機物及無化學 作用之材料 | 用於高填方之較下層區域內時,其 尺度不得超過15cm,應分散埋入或 混入路堤或整地填築材料中。 | 不定期 | 測量/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拆除 | 地坪、基腳或橋 墩等構造物 | 若為石堤填築時,如突出現有地面 超過50cm,其本身非屬堅固,且該 處石堤填築高度在2m以下時,應予 拆除。 | 不定期 | 測量/目視 | 每段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其 突出地面之部份應予拆除。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段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後 | 填築、壓 實 | 地下室或坑洞 | 拆除後之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 料填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 不定期 | 依規定 | 每段 | 立即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後 | 清理、搬 運 | 廢棄物 | 清理乾淨包括所有有機物、易壞之 材料、垃圾、廢物及其他不適用之 物料。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次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後 | 運 | 廢棄物 | 搬運於工區之外,應置於主管機關 核准之場所。 | 不定期 | 符合政府有 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 | 每次 | 重新改善 | 工地拆除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為檢驗停留點(或註明:抽查時機內除標示為「不定期」外,餘皆為檢驗停留點) | |||||||||
| ※選擇性依照工程需求判斷是否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