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25 施工測量-施工抽查標準(017250篇;108.V1)
表017250-S-1 測量工程施工抽查標準表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備註校核文件及儀器測量計畫依設計圖說(以下為建議值)。
不定期校核圖說內容施工前再檢討修正審查紀錄經緯儀:
垂直角指標差絕對值≦15秒;水平角差絕對值≦15秒。
測距儀:
測距差絕對值應小於5mm,實測距離最大值與最小值間之誤差是儀器而定,最大不得超過5mm。
水平儀:
視準軸與水準軸不平行之誤差在距離相差30公尺時小於±2mm。
*施工期間 委外校正或委外:每1年工地:每正校正紀錄放樣測量抽測*施工期間 經緯儀、水準儀結構定位時 立即修正測量工程施工示尺度為準放樣。
*施工期間 經緯儀、水準儀結構定位時 立即修正測量工程施工*施工期間 經緯儀、水準儀邊坡定位時 立即修正測量工程施工安衛查驗點 工地職業安全衛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施工前1次目視1 次/批修正改善準備作業安全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頻率 | 不符合之 處置方法 | 管理紀錄 | 備 註 | |
|---|---|---|---|---|---|---|---|---|---|
| 施 工 前 | 校核文 件及儀 器 | 測量計畫 | 依設計圖說(以下為建議值)。 | 不定期 | 校核圖說內 容 | 施工前 | 再檢討修 正 | 審查紀錄 | |
| 施 工 前 | 校核文 件及儀 器 | 測量儀器校正 | 經緯儀: 垂直角指標差絕對值≦15秒;水平角差 絕對值≦15秒。 測距儀: 測距差絕對值應小於5mm,實測距離最 大值與最小值間之誤差是儀器而定,最 大不得超過5mm。 水平儀: 視準軸與水準軸不平行之誤差在距離相 差30公尺時小於±2mm。 | *施工期間 | 委外校正或 工地內校 | 委外:每1 年工地:每 三個月 | 再檢討修 正 | 校正紀錄 | |
| 前 | 放樣測 量抽測 | 高程測設 | 依設計圖規範所載,依據第01725章3.2.1 節土石方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開 挖、填方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數量,廠商 應於所擬進行作業7日前,施工承攬廠商 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司。 | *施工期間 | 經緯儀、水 準儀 | 結構定位時 | 立即修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 量抽測 | 結構物座標放樣 |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契約圖說所標 示尺度為準放樣。 | *施工期間 | 經緯儀、水 準儀 | 結構定位時 | 立即修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邊坡之放樣 | 施工前先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 線,亦即定出坡頂、坡趾點,據以進行 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 *施工期間 | 經緯儀、水 準儀 | 邊坡定位時 | 立即修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安衛查驗點 | 工地職業安全衛 生 |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 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 施工前1次 | 目視 | 1 次/批 | 修正改善 | 準備作業安全 抽查紀錄表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備註施工中控制點測量抽測*施工期間 電子測距經緯儀每六個月再檢討修主導線測量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於10√N 秒。
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15000。 *施工期間 電子測距經緯儀每六個月再檢討修副導線測量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於20√N 秒。
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10000。 *施工期間 電子測距經緯儀施工期間再檢討修*施工期間水準儀每六個月再檢討修水準副導線測量 平差前之閉合差應小於10mm√K。
*施工期間水準儀每六個月再檢討修各階段完成面測量抽測*施工期間 經緯儀、水準儀結構定位時 立即修正測量工程施工完成結構座標定位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契約圖說所標示尺度核對。
*施工期間 經緯儀、水準儀結構定位時 立即修正測量工程施工*施工期間 經緯儀、水準儀邊坡定位時 立即修正測量工程施工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頻率 | 不符合之 處置方法 | 管理紀錄 | 備 註 | |
|---|---|---|---|---|---|---|---|---|---|
| 施 工 中 | 控制點 測量抽 測 | 三角三邊測量 | 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於8√N 秒(N 為測站數)。 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20000(L 為導線全長)。 | *施工期間 | 電子測距經 緯儀 | 每六個月 | 再檢討修 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控制點 測量抽 測 | 主導線測量 | 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於10√N 秒。 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15000。 | *施工期間 | 電子測距經 緯儀 | 每六個月 | 再檢討修 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測量抽 測 | 副導線測量 | 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於20√N 秒。 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10000。 | *施工期間 | 電子測距經 緯儀 | 施工期間 | 再檢討修 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水準主導線測量 | 平差前之閉合差應小於8mm√K秒(K為 水準線之公里數,不足一公里者以一公 里計)。 | *施工期間 | 水準儀 | 每六個月 | 再檢討修 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工 中 | 水準副導線測量 | 平差前之閉合差應小於10mm√K。 | *施工期間 | 水準儀 | 每六個月 | 再檢討修 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各階段 完成面 測量抽 測 | 完成面高程測設 | 依設計圖規範所載,依據第01725章3.2.1 節土石方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開 挖、填方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數量,廠商 應於所擬進行本工作作業7日前,施工承 攬廠商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司。 | *施工期間 | 經緯儀、水 準儀 | 結構定位時 | 立即修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測量抽 | 完成結構座標定 |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契約圖說所標 | *施工期間 | 經緯儀、水 | 結構定位時 | 立即修正 | 測量工程施工 | ||
| 測 | 位 | 示尺度核對。 | 準儀 | 抽查紀錄表 | |||||
| 挖填方收方 | 施工完成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完 成面,亦即定出坡頂、坡趾點,據以計 算收方。 | *施工期間 | 經緯儀、水 準儀 | 邊坡定位時 | 立即修正 | 測量工程施工 抽查紀錄表 | |||
| *為檢驗停留點(或註明:抽查時機內除標示為「不定期」外,餘皆為檢驗停留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