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25 橋梁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一般要求-施工規範(1060101.V1)(1/2)
¶ 第01525 章 橋梁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一般要求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橋梁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之辦理原則,並含施工計畫應敘明之安全考量事項,諸如安全作業之程序、安全設施之設置等管理規定,暨施工過程應實施之自動檢查及其他安全管理事項,以查核確認各項作業得以安全施工完成。
¶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除依本章規定施作外,本項工作須符合1.3 項「相關章節」及1.4項「相關準則」規定,並應遵守第01500 章之規定。
1.2.1 橋梁工程之施工計畫、支撐架及模板之設計計算書、支撐架工作圖、支撐構件之製造廠商之目錄、技術文件及材料試驗等資料之製備。
1.2.2 材料規格、零件及附件、設計與製造。
1.2.3 施工方法、現場品質管理。
1.2.4 安全確認及責任:除本章所訂一般要求外,承包商尚應辦理下列事項,以確實有效掌握工程推動過程中之安全狀況,落實施工安全,而相關安全之全部責任仍應由承包商負責。
(1) 依規範規定辦理工地勘查及必要之補充調查,以確認工址作業環境之安全狀況。
(2) 詳閱契約圖說、相關法令及標準。
(3) 慎選施工方法及機具設備。
(4) 訂定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自動檢查制度。
¶ 1.3 相關章節
原頁影像(對照用)
1.3.1 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2 第03110 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608鋼料之檢驗通則
(2) CNS 2857營建業架設工程安全標準
(3) CNS 4750鋼管施工架
(4) CNS 5644可調鋼管支柱
(5) CNS 5645可調鋼管支柱檢驗法
1.4.2 中央法規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勞動檢查法
(3)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5)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9)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Construction Handbook for Bridge Temporary Works
(2) AASHTO Guide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Bridge Temporary Works
(3) AASHTO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高速公路橋梁規範
1.4.4 美國鋼結構學會(AISC)
Specifications for Structural Steel Buildings-Allowable StressDesign
1.4.5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原頁影像(對照用)
(1) ASTM A6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 ASTM A36結構鋼之型鋼、槽鋼、角鋼、鋼板
(3) ASTM A53無縫熱浸鍍鋅黑色鋼管規範
(4) ASTM A325結構鋼接頭用高強度螺栓
(5) ASTM A500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old-FormedWeldedandSeamlessCarbonSteelStructural Tubing in Rounds and Shapes
(6) ASTM A514StandardSpecificationforHigh-Yield-Strength,QuenchedandTempered Alloy Steel Plate, Suitable forWelding
(7) ASTM A529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High-StrengthCarbon-Manganese Steel of StructuralQuality
(8) ASTM A572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9) ASTM A588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High-StrengthLow-Alloy Structural Steel with 50 ksi[345 MPa] Minimum Yield Point to 4-in.
[100-mm] Thick
(10) ASTM A618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Hot-FormedWeldedandSeamlessHigh-StrengthLow-Alloy Structural Tubing
1.4.6 美國銲接/熔接/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結構銲接規範)學會(AWS)
(1) AWS D1.1銲接/銲接/熔接/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結構銲接規範)/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結構銲接規範) - Steel
原頁影像(對照用)
1.4.7 日本道路公團「設計要領第二集」
¶ 1.5 定義
1.5.1 主要支撐系統:直接承受主體結構及次要支撐系統所受之力,並將載重傳遞至基礎之系統,常用鋼管及鋁合金施工架、型鋼支撐、桁架等支撐系統。
1.5.2 次要支撐系統:設於主要支撐上,傳遞如箱型梁懸臂版、頂版之載重,常用鋼管支撐、鋁合金支撐、木支撐等。
1.5.3 支撐架之施工期間:係本工程之支撐架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所示自開始進場組立至其所支撐之各跨上部結構全部施工完成後之期間。
¶ 1.6 資料送審
1.6.1 橋梁工程之施工計畫應依下列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施工前送請工程司核可:
(1) 計畫內容應詳細編列各分項工程主要作業之工作計畫,且至少含下列各點(依各橋梁工程之工作內容而定):
A. 基礎及基樁
B. 墩柱
C. 主梁施工:
a. 預鑄混凝土梁吊裝
b. 鋼梁吊裝
c. 場鑄預力混凝土橋梁工法¬,含就地支撐、支撐先進、場鑄懸臂、節塊推進等工法
d. 預鑄節塊吊裝工法
e. 其他施工方法
D. 橋面板施工
E. 附屬設施
a. 盤式支承之安裝及換裝作業
原頁影像(對照用)
b. 橋面伸縮縫之安裝作業
c. 橋護欄及隔欄之施工作業
d. 剪力鋼箱及防震拉條之裝設作業
(2) 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所指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橋梁工程應依該法規定編訂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報經檢查機構核准及工程司同意後始得使勞工進場實施作業。
(3) 施工計畫書、各類施工檢查紀錄表、下列各設施之工作圖及結構設計計算書等涉及專業技術部分均應由所屬類科之專業技師審核簽證後送請工程司核可。
A. 開挖邊坡
B. 擋土支撐
C. 施工架(含工作梯等上下設備)
D. 模板支撐及支撐架
E. 橋梁上部結構之施工設備(含吊裝工作架)
F. 臨時支撐設備、工作架等
G. 固定式起重及人員升降設備
1.6.2 支撐架及模板之設計計算書至少應敘明下列事項:
(1) 鋼管支撐架之強度試驗合格文件。
(2) 正確合理之分析計算模式及設計方法,暨合宜之分析軟體。
(3) 設計載重所應考慮施工期間之各種可能垂直與水平載重。
(4) 各部位模板背撐材之撓曲應力、剪應力及撓度。
(5) 支撐架各構件及縱向與橫向水平貫材之撓曲應力、剪應力、撓度及側向挫屈(臨界長度)、腹板局部側向挫屈。
(6) 整體支撐架水平構件與斜撐系統之橫向力。
(7) 千斤頂之撓曲應力、剪應力、面壓及側向挫屈。
(8) 主要承力構件之應力及位移之計算檢核結果。
(9) 支承墊板各構件之撓曲應力。
(10) 基礎土壤之承載力,必要時須作土壤承載力試驗。
原頁影像(對照用)
1.6.3 支撐架工作圖:須併結構計算書送請工程司核可。
(1) 須詳繪支撐系統之所有構件及其細部構造與相關說明,俾支撐架施工時無需再參考補充圖說、結構計算書、設計標準等文件。
(2) 須含支撐梁之長度與間距、立柱之位置與間距、對撐接點間之垂直距離、排架高度等控制設計之尺度。
(3) 須含混凝土之澆置程序、澆置速率及施工縫位置等橋梁上部結構混凝土之澆置流程圖。
(4) 須註明支撐架及模板系統所致沉陷量(含基礎沉陷量及接合點間之緊縮),且其值不得大於2.5 cm。
(5) 須註明修正垂直度之方法以及修正補強之位置。
(6) 支撐架中若設有供車輛及人員通行之交通通道,則應詳細標示該交通通道之位置、長度、水平與垂直淨空、交通維持及相關之安全衛生管制措施。
(7) 支撐架組立及移除作業期間若所用臨時斜撐跨越或鄰近既有交通通道,則須註明組立及移除之施工順序與臨時斜撐系統之使用細節。
(8) 支撐架基礎
A. 若採直接基礎,則須載明土壤之設計承載力。
B. 若採樁基礎且基樁突出地面之垂直長度超過樁徑之4 倍以上,則須載明樁頭設計最大水平位移及最大容許水平偏差位移。
1.6.4 支撐構件之製造廠商之目錄、技術文件及材料試驗等資料:工程司於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併工作圖提送,以說明支撐構件之使用及限制條件。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支撐架所用主要構材應為鋼材或其他合金材料,支撐構材進場時須檢附其強度檢驗報告,若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抽樣辦理載重試驗以驗核其強度是否符合設計值。
原頁影像(對照用)
2.1.2 各橋梁工法支撐設施之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應送請工程司核可,若以木料作為模板之垂直支撐或斜撐構件時不得搭接使用。
¶ 2.1.3 支撐構材
(1) 新製鋼材
A. 其材質須符合CNS 4750 A2067、CNS 5644 A2078 等規定(其檢驗依CNS 2608 G2018、CNS 5645 A3095 等辦理),或依表01525-1規定、經工程司核可之同等品。
表01525-1 新製鋼材之材料性質型式ASTM 規格結構鋼A3640602500可銲無縫鋼管A53 Gr.B42002450Gr.A:3150Gr.A:2310Gr.B:4060Gr.B:2940Gr.C:4340Gr.C:3220Gr.A:3150Gr.A:2730Gr.B:4060Gr.B:3220Gr.C:4340Gr.C:3500A50140602500碳鋼A52942002940Gr.42:4200Gr.42:2490Gr.50:4550Gr.50:3500A58849003500
| 型式 | ASTM 規格 | 最小抗拉強度 Fu | 最小降伏強度 Fy | ||||
|---|---|---|---|---|---|---|---|
| (kgf/cm2) | (kgf/cm2) | ||||||
| 結構鋼 | A36 | 4060 | 2500 | ||||
| 可銲無縫鋼管 | A53 Gr.B | 4200 | 2450 | ||||
| 碳鋼管 | A500 圓形 | Gr.A:3150 | Gr.A:2310 | ||||
| Gr.B:4060 | Gr.B:2940 | ||||||
| Gr.C:4340 | Gr.C:3220 | ||||||
| A500 方形 | Gr.A:3150 | Gr.A:2730 | |||||
| Gr.B:4060 | Gr.B:3220 | ||||||
| Gr.C:4340 | Gr.C:3500 | ||||||
| A501 | 4060 | 2500 | |||||
| 碳鋼 | A529 | 4200 | 2940 | ||||
| 高降伏強度經 焠火及回火之 合金鋼 | A514 | Gr.100 板厚≦2.5”:7700 | Gr.100 板厚≦2.5”:7000 | ||||
| Gr.100 板厚≦2.5”到 6”:7700 | Gr.100 板厚≦2.5”到 6”:6300 | ||||||
| 高強度 低合金鋼 | A572 | Gr.42:4200 | Gr.42:2490 | ||||
| Gr.50:4550 | Gr.50:3500 | ||||||
| A588 | 4900 | 3500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型式ASTM 規格
B. 設計工作應力應符合第1.4.5(1)目規範規定,其中鋼結構設計所採鋼材之彈性模數設為2.04×106 kgf/cm2。
C. 製造商須提供依ASTM A6 或A568 試驗之報告及書面保證所供應之鋼材符合規範所訂級數規定。
(2) 再利用之鋼材
A. 設計工作應力:
a. 其表面缺陷若符合ASTM A6 規定且鋼材級數經確認可符合設計需求,則其可依新製品規定辦理。
b. 若其級數無法確認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表01525-2 再利用鋼材之設計工作應力應力類型設計工作應力(kgf/cm拉應力、軸向應力、彎曲應力1,550壓應力、彎曲應力844,440(b × t̅̅̅̅̅̅)≦1,550
| 型式 | ASTM 規格 | 最小抗拉強度 Fu | 最小降伏強度 Fy | ||||
|---|---|---|---|---|---|---|---|
| (kgf/cm2) | (kgf/cm2) | ||||||
| 高強度 低合金鋼管 | A618 | Gr.I&II:4200 | Gr.I,II,&III:3500 | ||||
| Gr.III:4200 | |||||||
| 應力類型 | 設計工作應力(kgf/cm2) | ||||
|---|---|---|---|---|---|
| 拉應力、軸向應力、彎曲應力 | 1,550 | ||||
| 壓應力、軸向應力 | 1,126-0.0267(r̅)2,r̅≦120 | ||||
| 型鋼腹板全斷面剪應力 | 1,020 | ||||
| 型鋼腹板挫屈應力 | 1,130 | ||||
| 壓應力、彎曲應力 | 844,440(b̅̅ ̅×̅̅ ̅t)≦1,550 | ||||
| 註: L:未支撐間距長度。 d:矩形柱最短邊之尺度,或圓柱等值斷面積開平方邊長,或梁深。 b:受壓翼板之寬度。 t:受壓翼板之厚度。 r:構件之迴轉半徑。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B. 辦理載重試驗之抽樣應取材料表面缺陷最差之構件,以防斷面不足。
(3) 其他類型:參據現有設計標準及規範辦理。
(4) 支撐系統構件須未曾損傷,組裝時僅能採製造商提供之元件並符合其建議與垂直度校正之規定。
(5) 支撐架若使用成品構件,其供應商須提供說明該成品構件符合製造廠之載重及使用條件建議並經簽認之證明文件送請工程司核可。
(6) 非量產構件:支撐架若結合一般自製構件(例如懸伸托架、橫梁支承座等類似元件)施工,工程司得要求辦理載重試驗以確認此類元件具有安全之承載能力;該試驗可由工程司以隨機抽樣方式,模擬欲使用於支撐架中之載重條件於現地進行試驗,任何元件之容許承載力不得超過由載重試驗所得極限承載力之40%。
¶ 2.2 零件及附件
¶ 2.2.1 各類成品之配件
(1) 垂直支撐系統:框架型可銲接鋼管支撐、鋼管配合耦合器支撐及相關組件等。
(2) 組合構件:單柱、斜撐、千斤頂、托梁、緊固螺鉗及類似之配件。
2.2.2 鋼構架之支撐若配有調整附件,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抽樣辦理載重試驗以檢核構材強度是否符合設計值。
¶ 2.3 設計與製造
2.3.1 橋梁施工設施:應符合CNS 2857 A1009 所訂施工架、吊重設備等之安全標準規定,且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附屬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2.3.2 就地支撐工法橋梁支撐系統之選用原則
(1) 層次分明:若以主要支撐構件結合次要支撐構件架設而成複合型支撐系統,各主要支撐構件間再以斜撐材、繫材、斜拉桿等連結及補
原頁影像(對照用)
強時,主要與次要支撐系統間之構件配置應層次分明。
(2) 宜單純化:支撐系統之設計宜採應力傳遞路徑最短之單純結構系統,俾利有效傳遞應力,否則構件若繁複將使應力計算之許可差較大,宜避免不同支撐系統或材料之混合採用。
(3) 承載能力:支撐架之主要構件係以承載軸向壓力為主,其斷面設計應檢核壓應力及側向挫屈(Lateral Buckling)等之穩定性。
(4) 斜撐系統:為有效減少垂直桿件發生挫屈之機會,設計時應間隔設置不同方向之斜撐且其斷面及強度應充足,以確保其有效性,且斜撐構件與垂直構件應避免接合於水平桿件間而造成水平桿件形成短梁致易發生剪力破壞。
(5) 適用性:鋼管及鋁合金管支撐系統之斷面勁度較低且接合點較多,若組立高度過高易造成垂直度不足及挫屈長度過長等缺失,不宜作為高橋墩橋梁之支撐塔柱。
(6) 穩定性:若採貨櫃式鋼箱支撐系統,應詳予檢核其連結構件傳遞載重能力及穩定性。
(7) 續接數:構材續接易使其承載力降低及增加支撐系統之不穩定度,故支撐系統構材之續接數應儘量減少,若為配合現地狀況所需續接應予適當補強並於工作圖註明續接位置。
(8) 支撐架主要構件須設置適當之水平或斜撐構件以抵抗水平力作用。
(9) 再利用之鋼梁須詳予計算檢核因銲接、鉚釘、螺栓孔、腹板開孔而使斷面積減少所致承載力不足之不利影響。
2.3.3 場鑄工法橋梁施工所用臨時支撐架之分析及設計所採設計載重及其計算項目、載重組合等規定如下:
(1) 須依下列參考規範及相關規範辦理:
A. 第1.4.4 款所列規範(其中第(3)目規範係其中之耐震設計篇第
3.12 節"Requirements for Temporary Bridges and StagedConstruction"及施工篇Section 3 - Temporary Works)
B. 日本道路公團「設計要領」第二集第六篇[III]第10 章假設構造
原頁影像(對照用)
物
C. 「第03110 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2) 一般規定:
A. 設計載重:應含垂直載重及水平載重。
a. 垂直載重應含靜載重、活載重(含施工活載重及衝擊載重),靜載重及施工活載重之和至少為490 kgf/m2。
b. 水平載重除風力、地震力外,應含因施工機具、施工程序及其它因素引致之水平力,且各支撐構材之最小設計水平力不得小於其所支撐靜載重之2%。
B. 各工法之支撐架或施工設備之設計須能承受因施拉預力所致力量重新分配而增加之載重,混凝土收縮所致二次效應亦應考慮。
C. 支撐架之設計分析須考慮基礎沉陷之效應、支撐系統構件與永久構造物已完成部分之互制效應及因乾縮與靜重變位所致力量重新分配。
(3) 靜載重:應含混凝土自重、施工材料、模板及支撐架等重量,混凝土、鋼筋、預力鋼腱及模板等之組合重量應依實際情形計算,且不得小於2,570 kgf/m3。
(4) 活載重:
A. 施工活載重:須同時考慮施工機具之集中載重、橋面均佈載重(不得少於100 kgf/m2)及橋面翼板邊緣之線載重(不得少於110kgf/m)等三項載重。
B. 衝擊載重:
a. 各構件須考慮因澆置過程中因衝擊效應所致設計靜載重增加,且不得小於澆置混凝土重之30%。
b. 動力升降機及非動力升降機因升降作業所致衝擊載重分別為升降載重(含設備重)之30%及15%。
(5)橋梁臨時支撐架於地震時之設計水平力V 須考量支撐架之施工期間、
工址水平加速度係數及結構韌性折減係數等因素並依表01525-3 所
原頁影像(對照用)
示辦理,其中W 為本款第(2)目所述各類靜載重。
表01525-3 地震水平力係數表施工期間(年)
V(地震甲區)
V(地震乙區)
1
0.047W
0.032W2
0.058W
0.041W3
0.068W
0.047W
(6) 環境載重:
A. 風力:其效應依表01525-4 所示考量風速及承受風壓之支撐架高度等因素,最小設計風力=最小風壓×受風面積。
表01525-4 最小風壓表支撐架高度h(m)
最小風壓(kgf/mh≦9(1.6V-24)×Q9<h≦15(1.6V-16)×Q15<h≦30(1.6V-8)×Qh>30
1.6V×Q
b. 支撐架之施工期間為1 年、2 年及3 年之風速則依表4 所列分別乘0.78、0.89、0.93。
c. 若支撐架下方設有交通出入口供公眾車輛進出,表4 之最小風壓應再加25 kgf/m2。
B. 水流力=水流壓力×流經支撐架墩柱面積,而水流壓力PW (kgf/m
2)
= 52.5×K×V2。
其中V:水流速(m/sec)
| 施工期間(年) | V(地震甲區) | V(地震乙區) | ||||||
|---|---|---|---|---|---|---|---|---|
| 1 | 0.047W | 0.032W | ||||||
| 2 | 0.058W | 0.041W | ||||||
| 3 | 0.068W | 0.047W | ||||||
| 註:地震分區應參考交通部頒布之「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之規定。 | ||||||||
| 支撐架高度 h(m) | 最小風壓(kgf/m2) | ||||
|---|---|---|---|---|---|
| h≦9 | (1.6V-24)×Q | ||||
| 9<h≦15 | (1.6V-16)×Q | ||||
| 15<h≦30 | (1.6V-8)×Q | ||||
| h>30 | 1.6V×Q | ||||
| V:基本設計風速(m/sec),台灣地區各地之基本設計風速(50 年回歸期)之採 用可參考 85 年 6 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物風力規範條文、解說及示範例 之研訂」第 2.4 節。 Q=0.3+0.2×W≦3m,W 為支撐架沿風力方向之寬度(m)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K:支撐架落柱於水流中支柱之形狀係數,如表01525-5 所示。
表01525-5 支柱之形狀係數表斷面形狀矩形圓柱形尖角形K
1.375
0.67
0.5
(7) 載重組合應依表01525-6 規定辦理。
表01525-6 載重組合表組合編號載重組合容許應力百分比IDL+DP+LL+I+H100%IIDL+DP+PS+H100%IIIDL+DP+LL+I+W+ALL133%IVDL+DP+LL+PS+W+ALL133%VDL+DP+PS+EQ133%
2.3.4 最大載重及變形
(1) 支撐構件承受之載重及其組合以不超過製造廠之建議為原則。
(2) 支撐架各構件承受混凝土自重之變形量δ≦L240 ,其中L 為構件跨徑,且不含構件因拱勢線形所做之調整變位。
| 斷面形狀 | 矩形 | 圓柱形 | 尖角形 | ||||||||
|---|---|---|---|---|---|---|---|---|---|---|---|
| K | 1.375 | 0.67 | 0.5 | ||||||||
| 組合編號 | 載重組合 | 容許應力百分比 | ||||||
|---|---|---|---|---|---|---|---|---|
| I | DL+DP+LL+I+H | 100% | ||||||
| II | DL+DP+PS+H | 100% | ||||||
| III | DL+DP+LL+I+W+ALL | 133% | ||||||
| IV | DL+DP+LL+PS+W+ALL | 133% | ||||||
| V | DL+DP+PS+EQ | 133% | ||||||
| 註: DL:支撐架靜載重 DP:被支撐之永久構造物靜重 LL:施工活載重 I:衝擊載重 H:最小設計水平力 PS:預力影響力 W:風力 ALL:其它可能載重(水流力等) EQ:地震力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3) 所採組裝成型之支撐架除有相似設計條件之試驗可資證明外,未提供工程資料者不得使用,且其工作載重不得超過最大試驗承重之40%。
¶ 2.3.5 安全係數
(1) 垂直支撐系統之構件設計安全係數不得小於2.5,且應由製造廠之目錄或工程資料明確提供。
(2) 千斤頂及各種型式之組裝成型支撐架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該特殊機件之製造標準所訂要求,且至少為2。
2.3.6 橋面板及大梁懸臂板之模板格架支撐系統應視為支撐架並適用於支撐架之設計準則,且混凝土澆置時大梁與橋面模板間不得產生差異沉陷。
2.3.7 傾覆穩定檢核:支撐架各構件及組成單元承受傾覆力應分別就有無混凝土靜重分析其傾覆穩定性,且抵抗傾覆彎矩之安全因數須大於1.2。
2.3.8 組合應力:支撐架各構件同時承受軸力與彎矩應符合faFa+fbFb≦1.0 規定其中fa、fb 分別為軸應力與撓曲應力,Fa、Fb 分別為容許軸應力與容許撓曲應力。
¶ 2.3.9 構件細長比K×L
r不得超過表01525-7 規定:
表01525-7 構件細長比規定表構件種類主要乘載構件水平及斜撐構件≦240≦300
2.3.10 鋼格梁:鋼梁腹板及翼板承受集中載重作用須符合第1.4.5(1)目規範Chapter K 規定。
¶ 2.3.11 交通通道
(1) 交通通道所緊鄰或其上之支撐架支柱或支撐塔之垂直設計載重須至
| 構件種類 | 主要乘載構件 | 水平及斜撐構件 | ||||||
|---|---|---|---|---|---|---|---|---|
| 承壓構件 | 鋼材≦180 鋁材≦100 | 鋼材≦200 鋼材≦150 | ||||||
| 承拉構件 (拉索、鋼纜線、鋼棒除外) | ≦240 | ≦300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少為設計規定之150%,且每一支柱或支撐塔均須連結至支撐底座或設置側向束制,而底座各方向至少須能承受908kgf 之水平載重,並須連結至支撐架帽頂或縱梁,且各方向至少須能承受454kgf 之水平載重。
(2) 支撐架高度若超過支撐架邊緣至人行道外緣或路肩之淨距,或距鐵道中心線3m 以上,則須設置臨時水平及斜撐構件以抵抗於組立、施工及移除支撐架期間所加載之載重。支撐架工作圖須清楚說明此類構件於組立及移除期間每一步驟之架設位置與使用方式,且設計時須考慮風力效應。
¶ 2.3.12 支撐基礎
(1) 支撐架須立於支承墊板、基礎或基樁上並具有足夠承載力,且不得產生過大變形及不均勻沉陷。
(2) 直接基礎
A. 支撐架基礎之設計須能均勻傳佈載重至承載土層,土壤容許承載力須依基地狀況、基礎地質調查等合適方法決定。若無土壤資料,可參考表01525-8 所列土壤承載力預估值(適用於垂直/水平之坡度比小於1/6 之地面),惟承包商仍應負所採實際設計值之完全責任。
表01525-8 土壤承載力預估值
2)
編號性質2合適之承
A.中度緊密砂層或礫石層
19.5~39.0
| 群組 | 基礎承載土層 | 預估容許土壤承載力 (tf/m 2) | |
|---|---|---|---|
| 編號 | 性質 | 基礎承載土層 | (tf/m 2) |
| 1 | 優良承載 層 | A.硬頁岩及軟弱砂岩 B.軟弱頁岩、黏土岩及極軟砂岩 C.軟弱或破碎石灰岩 D.緊密砂層或礫石層 E.硬至非常堅硬黏土層 | 195.5 58.5~97.5 58.5 39.0 29.5~39.0 |
| 2 | 合適之承 | A.中度緊密砂層或礫石層 | 19.5~39.0 |
原頁影像(對照用)
2)
編號性質載層
B.中度緊密均勻顆粒砂層
B.若基地調查所得土壤資料過少或採樣點間之資料變異性過大,表01525-8 所列土壤承載力應考量地質情況不均勻性及不確定性而乘以折減因數0.75。
C.表01525-8 適用於基礎底下之地下水位深度大於基礎寬度之情況,若基地持續遭受洪泛或下雨將使土層軟化;若基地受水浸泡及地下水位高時,表01525-8 之容許承載力須乘以表01525-9 所列修正係數。
表01525-9 地下水位修正係數表黏性土層非黏性土層岩盤
1.0
0.5
1.0
| 群組 | 基礎承載土層 | 預估容許土壤承載力 (tf/m 2) | ||||||
|---|---|---|---|---|---|---|---|---|
| 編號 | 性質 | 基礎承載土層 | (tf/m 2) | |||||
| 載層 | B.中度緊密均勻顆粒砂層 | 19.5 | ||||||
| C.硬黏土層 | 10.0~24.5 | |||||||
| 3 | 劣等承載 層 | A.鬆散砂土層或鬆散砂礫土層 B.鬆散均勻顆粒砂土層 C.軟弱到中度軟弱黏土層 D.鬆散沉泥層 | 10.0 7.5 5.0 5.0 | |||||
| 4 | 不可接受 之承載層 | A.泥炭土與有機土層 B.極軟弱黏土層 | 須以深基礎設計 | |||||
| 5 | 有潛在問 題之土層 | A.崩積土 B.溼潤飽和土層 C.易凍結土層 D.回填土 | A、B 類土層需注意控制其 含水量。 C 類土層須隔離。 D.類可與群組2、3 土層相 同,視其壓實程度而定。 | |||||
| B.若基地調查所得土壤資料過少或採樣點間之資料變異性過大,表 | ||||||||
| 01525-8 所列土壤承載力應考量地質情況不均勻性及不確定性而 | ||||||||
| 乘以折減因數0.75。 | ||||||||
| C.表01525-8 適用於基礎底下之地下水位深度大於基礎寬度之情況, | ||||||||
| 若基地持續遭受洪泛或下雨將使土層軟化;若基地受水浸泡及地 | ||||||||
| 下水位高時,表01525-8 之容許承載力須乘以表01525-9 所列修 | ||||||||
| 正係數。 | ||||||||
| 表01525-9 地下水位修正係數表 | ||||||||
| 修正係數 | ||||||||
| 適用條件 | ||||||||
| 黏性土層 非黏性土層 岩盤 | ||||||||
| 地下水位於基礎底下之 | ||||||||
| 1.0 0.5 1.0 | ||||||||
| 深度小於基礎寬度時 | ||||||||
| 適用條件 | 修正係數 | ||||||||
|---|---|---|---|---|---|---|---|---|---|
| 黏性土層 | 非黏性土層 | 岩盤 | |||||||
| 地下水位於基礎底下之 深度小於基礎寬度時 | 1.0 | 0.5 | 1.0 | ||||||
黏性土層非黏性土層岩盤易受洪泛之基地
0.67
0.5
1.0
D. 直接基礎若承受偏心載重,其設計不得產生上揚拉應力;基礎若受到側向力作用,其抗滑動之安全係數為1.5。
(3) 樁基礎
A. 若使用鋼樁且視為短柱分析時,基礎內任一基樁於任一載重條件作用下不得超過其承載力。
B. 若基樁超出地表面時,單樁及群樁之承載力須評估於水平及垂直設計載重之組合效應下是否足夠。
(4) 重型支撐系統之基礎:以鋼架支撐塔設計且柱腳最大載重超過13,600 kgf 之基礎於各種載重條件作用下,設計及施工時須檢核支撐塔之所有柱腳之沉陷量皆均勻。
¶ 3 執行
¶ 3.1 施工方法
¶ 3.1.1 一般規定
(1) 橋梁臨時支撐架之施工須符合「第03110 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規定,且其架設施工須與工作圖相符,所用材料之品質須經設計應力之檢核確認,施工人員亦須熟練支撐架之架設,並不得超過工作圖所示容許沉陷量或間隙要求。
(2) 支撐架之組裝架設、橋梁上部結構第一跨之施工及支撐架前移或推移至第二跨均應由專業技師於現場全程指揮督導。
(3) 承包商需確實依核定之施工計畫、工作圖及相關施工檢查紀錄表、
作業標準程序施作。
| 適用條件 | 修正係數 | ||||||||
|---|---|---|---|---|---|---|---|---|---|
| 黏性土層 | 非黏性土層 | 岩盤 | |||||||
| 易受洪泛之基地 | 0.67 | 0.5 | 1.0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 3.1.2 構件施工
(1) 支撐架內之交通通道於護欄內緣淨寬須大於銜接道路寬度1.5m 以上,其最小垂直淨高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支撐架四周須用臨時性混凝土護欄保護,且護欄與支撐架基礎之間須保持至少8cm之淨距,護欄與其他支撐架構件之間須保持至少30cm 之淨距。
(2) 組件校正
A. 楔形墊塊除於斜面得使用單塊外,餘均須以兩塊一組調整。墊塊高度不得超過其長度之1/3;墊塊組安裝時至少須有一半之斜面面積相接觸。
B. 各型千斤頂之使用注意事項
a. 螺旋型千斤頂(Screw Jacks):其衝程不得超出製造廠所提限制範圍。
b. 油壓千斤頂(Hydraulic Jacks):其承受之載重須由校正循環之端部傳遞至永久支承構件而無額外之沉陷與扭曲變形。
c. 千斤頂之安裝與固定,應考慮溫度、荷重等其他因素,所引起之變形。
(3) 工程司得視需要要求加設調整拱勢用之鋼條以調整鋼梁變形、垂直線形及預期之結構變形。
(4) 混凝土澆置之速率及程序須予控制,俾儘量降低不平衡載重,且混凝土卸置於模板時應防止局部超載發生,必要時工程司得視需要要求承包商提供混凝土澆置計畫。
¶ 3.1.3 支撐架組裝
(1) 調整底座之架設
A. 支柱底部應設置高低調整器或千斤頂式基板,俾調整並維持基礎面水平,視基礎面強度做適當之補強。
B. 基座托架與支撐架基礎接合面須完全密接。
C. 基座托架與千斤頂結合面、千斤頂與支撐架支柱結合面均應緊密鎖固以防滑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