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公路局
文件性質:期刊技術摘要;不是施工規範
篇名:台1線員林市建大輪胎路段排水改善案例經驗分享
作者:劉世桐、陳禎康、陳修賢、賴芝亭
頁次:原刊第 2–14 頁;來源 PDF 第 4–16 頁
卷期:《臺灣公路工程》第51卷第3期,民國114年6月
官方原刊:公路局 PDF(48頁) | 期刊下載專區
文件性質:期刊技術摘要;不是施工規範
篇名:台1線員林市建大輪胎路段排水改善案例經驗分享
作者:劉世桐、陳禎康、陳修賢、賴芝亭
頁次:原刊第 2–14 頁;來源 PDF 第 4–16 頁
卷期:《臺灣公路工程》第51卷第3期,民國114年6月
官方原刊:公路局 PDF(48頁) | 期刊下載專區
收錄方式:本頁依官方原刊重新整理工程方法、數據、限制與檢核項目,不重製整篇正文、照片或圖表。數值應回原刊核對;契約與現行規範的效力高於本技術摘要。
工程價值:把公路排水、區域排水與防汛應變拆成短、中、長期措施,並以台1線208K積淹水及376公尺箱涵改善成果說明跨機關治理。
¶ 這篇能解決什麼問題
道路側溝本身符合設計容量,仍可能因鄰近區域排水溢流而淹水。本文的工程價值,在於把「道路設施改善」和「區域排水權責」分開,並建立災前應變、中期工程及長期治理三層作法。
¶ 致災條件與既有限制
- 研究路段為台1線207K+685–208K+100北上車道;110年6月21日豪雨時,淹水面積約3,760 m²、最大積水約30 cm,路面逾14小時才消退。
- 當次時雨量約64 mm。既有1.2 m × 1.2 m箱涵原可負荷5年重現期道路逕流,但鄰近田中央排水能力約2年重現期,區排溢流灌入道路系統後仍超載。
- 高度開發區域涉及私有地與既有建物,區域排水拓寬短期內不易推動,不能只等待長期治理完成。
¶ 短、中、長期處理架構
| 層級 | 主要作法 | 工程判讀 |
|---|---|---|
| 短期 | 預判、部署、預警、應變;預置抽水機、保全與封路器材 | 在工程完成前先降低通行風險 |
| 中期 | 增設排水格柵並把箱涵由1.2 × 1.2 m擴大為2.5 × 1.75 m,全長376 m | 斷面能力約提升3倍,迅速把路面逕流導入員林大排 |
| 長期 | 持續協調區排主管機關辦理田中央排水整體治理 | 道路工程不能取代區域排水治理 |
¶ 可轉用的防汛門檻與流程
- 預報達50 mm/hr且3小時120 mm以上時,原則上啟動抽水機進駐;突發狀況再依即時氣象情資滾動決策。
- 契約廠商接獲通知後3小時內完成進駐,並由工務段檢查、拍照及回傳進駐檢查表。
- 持續監看降雨、積水、潮位與區排狀態;達致災雨量或現地積水時,立即封路、通知警察、發布路況並登錄災情。
- 退水後清掃路面及確認安全再開放,不把「雨停」視為直接解封條件。
¶ 完工成效與限制
376公尺箱涵於112年8月25日完成,112年9月5日強降雨後驗證改善效果;文章回顧至2024年,該路段未再傳出同類災情。這是案例成效,不等於所有降雨情境都不會淹水;作者仍建議區排主管機關推動整體治理。
¶ 工程應用檢核表
- 先分辨道路逕流與外水/區排溢流,避免只放大道路側溝。
- 核對道路排水與區排的設計重現期、匯流位置及下游出口水位。
- 在設計階段同步確認地方政府、水利主管機關、管線單位及用地權責。
- 施工前建立雨量門檻、進駐時間、封路程序、通報鏈與退水後復原標準。
- 完工後以實際降雨事件追蹤,不只做竣工斷面計算。
¶ 來源與引用
資料核對:官方原刊 PDF;摘要整理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