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公路局
文件性質:期刊技術摘要;不是施工規範
篇名:台2線金馬橋、竹安橋改建及路基拓寬工程工期展延爭議案例分享
作者:林奕雯、林振生
頁次:原刊第 49–56 頁;來源PDF第 51–58 頁
卷期:《臺灣公路工程》第50卷第3期,民國113年6月15日
官方原刊:公路局PDF(60頁) | 期刊下載專區
網站上架:民國113年10月29日
文件性質:期刊技術摘要;不是施工規範
篇名:台2線金馬橋、竹安橋改建及路基拓寬工程工期展延爭議案例分享
作者:林奕雯、林振生
頁次:原刊第 49–56 頁;來源PDF第 51–58 頁
卷期:《臺灣公路工程》第50卷第3期,民國113年6月15日
官方原刊:公路局PDF(60頁) | 期刊下載專區
網站上架:民國113年10月29日
收錄方式:本頁依官方原刊整理工程方法、數據、限制與檢核項目,不重製整篇正文、照片或圖表。案例值與研究結果不能直接當作通用規範;正式採用前應回原刊、現行規範與個案契約核對。
工程價值:以五類調解請求拆解事件期間、要徑影響、時程浮時、材料風險及既有協議效力,供工程展延審查與網圖管理參考。
¶ 這篇能解決什麼問題
文章以台2線金馬橋、竹安橋改建工程的履約爭議,說明工期展延不能只計算事件持續天數,還要證明非可歸責於承包商、實際影響要徑、依約通知及提出證據。這是個案調解經驗,且含疫情期間的特殊函釋,不構成法律意見。
¶ 案件概況
| 項目 | 原刊資料 |
|---|---|
| 契約金額 | 649,623,076元 |
| 原工期 | 910日曆天;原完工日110年3月2日 |
| 申請與核定 | 共7次展延申請,機關原核155.5日;實際於110年12月11日完工,初算逾期128.5日 |
| 程序條件 | 契約要求事件發生後7日內通知,並在約定45日內提出書面佐證;實際案件仍應查當時及現行契約條款 |
¶ 五項調解請求的判讀
| 爭議 | 請求 | 調解結果與理由 |
|---|---|---|
| 電信人孔、農路箱涵 | 234日 | 加給22日;先扣除24日非要徑浮時,再認列後續44日關鍵工作影響,合計判讀基礎為68日 |
| 新增北上AC刨鋪 | 9日 | 原給2日,再加7日;考量半半施工及交通維持對施工效率的實際干擾 |
| 19 m鋼板樁缺料 | 21日 | 不認列;19 m是承包商替代原23 m材料的提案,採購風險仍由承包商負擔 |
| COVID-19 | 90.5日 | 僅加2日,對應宜蘭提前4日的類三級管制;其他期間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要徑影響的資料 |
| 管線遷移 | 恢復先前協議 | 原協議82日後被減為36日;調解認原協議具契約效力,再加46日 |
調解合計再增加77日,逾期由128.5日降為51.5日;違約金由86,152,333元降為34,527,978元。
¶ 可直接採用的管理原則
- 事件發生時先保存通知、施工日誌、照片、管線協調、材料詢價及人機待命等同期證據。
- 區分「事件發生多久」與「要徑實際延後多久」,並揭露非要徑工作的浮時。
- 當施工順序、平行工作或交維方式改變時,立即由雙方確認修正版網圖,不只在月會報告進度百分比。
- 承包商自行提出的替代材料,其供應與採購風險原則上不會因缺料自動轉由機關承擔。
- 已有會議紀錄、協議或核定日數時,變更或撤回前應確認其契約效力與授權程序。
¶ 適用限制
本文反映特定舊契約條款、疫情函釋與調解判斷;展延通知期限、舉證義務、違約金及調解效果都應以個案契約、當時法規與最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準。摘要僅供工程管理,不取代法律審查。
¶ 來源與引用
資料核對:官方原刊PDF;摘要整理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