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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開發單位自評表與目的事業確認表;原PDF第173–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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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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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檔 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地址: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聯絡人:張盈瑄 電話:02-23117722 #2733 傳真:02-23754262 電子郵件:yhschang@epa.gov.tw 受文者:交通部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10200864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自評表、確認表)(1020086421-0-0.doc、1020086421-0-1.doc) 主旨: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執行,函詢本署開發行為應否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本署將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 開發行為相關事項後再行認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訂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 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 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 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另同法第22條規定:「開發 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 線 即逕行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 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 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6 二、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單位向目的事 第1頁, 共2頁 •2-1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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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內容認定,為利於釐清確認開 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避免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之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 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即核發許可,及避免開發單 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 即逕行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致許可無效或應依 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裁處之情形,宜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先行釐清確認開發行為相關事項,因此未來函詢本 署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本署將請開發 單位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 表」,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上述2表通案格 訂 式如附件,惟本署將依個案需求調整表格內容)後再送本署 ,以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執行。 三、副本抄送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請參酌比照辦理。另 對於所轄個案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如有法規疑 義需函請本署協助,請於來函中一併敘明上述表中所列事 項。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 、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線 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 副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以上均含附件))、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2013/10/07 17:00:12 09 第2頁, 共2頁 •2-2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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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交通部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傳真:(02)2382-6686 聯絡人:陳柏序 聯絡電話:(02)2349-2420 電子郵件:ph_chen@motc.gov.tw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交總字第10200343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1020034385-0-0.doc、1020034385-0-1.doc、1020034385-0-2.PDF)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執行,有關函 詢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該署除請開發 單位自評外,將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開發行為相關事 項後再行認定乙案,請依該署函示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訂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0月7日環署綜字第10200864 21號函辦理。 二、影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正本:部屬各機關 副本: 2013/10/11 09:08:03 線 第1頁, 共1頁 •2-3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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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1.開發單位: 2.開發行為名稱: 3.開發行為基地地號、申請開發面積(規模)及累積開發面積(規模): 4.開發基地及周邊環境現況說明: 5.開發行為內容:(屬申請擴建或以既有設施申請者,應說明原開發行為內 容及本次申請內容) 6.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法令依據: 7.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是否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是,申請日期為___年___月___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已核發許可? □是。 □否。 □ 否。 9.是否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已實施開發行為? □ 是,說明: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已依主管法令查處? □是,說明: □否。 □ 否。 10.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自評:(以旅館為例) 本案屬「旅館」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第 3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自評如下表: 1 •2-4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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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 □位於所列區位。 1 公頃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 是否符合但書? □是 □否 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非位於所列區位。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位於所列區位。 境,或開發基地邊界與保護區、重要棲息環 是否符合但書? □是 □否 境邊界之直線距離 500 公尺(台灣本島以外 □非位於所列區位。 地區為 200 公尺)以下。但申請擴建面積 500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擴建面積 2500 平方公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尺以下,經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3)位於國家重要溼地,或開發基地邊界與濕地 □位於所列區位。 邊界之直線距離 500 公尺(台灣本島以外地 □非位於所列區位。 區為 200 公尺)以下。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 □位於所列區位。 告之自然保護區。 □非位於所列區位。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申請擴建面 □位於所列區位。 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擴建面積 2500 是否符合但書? □是 □否 平方公尺以下,經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主 □非位於所列區位。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限。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位於海拔高度 1500 公尺以上。 □位於所列區位。 □非位於所列區位。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 □位於所列區位。 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 面積是否符合? □是 □否 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 1 公頃以上。 □非位於所列區位。 2 •2-5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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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 □位於所列區位。 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且申請 面積是否符合? □是 □否 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 1 公頃以上。 □非位於所列區位。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 5 □位於所列區位。 公頃。 面積是否符合? □是 □否 □非位於所列區位。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 □位於所列區位。 10 公頃。 面積是否符合? □是 □否 □非位於所列區位。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位於既設高爾夫球場。 □位於所列區位。 □非位於所列區位。 □證明文件如附件____。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除上述認定標準,開發行為內容是否可能涉及其他條文規範之開發行為: □是,說明:涉及_____開發行為,依認定標準「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條規定自評如下表……(以下請參照 10.填寫) □否。 12.開發單位自評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2-6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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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判定,理由: 13.本案是否與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定不應開 發之案件相關: □是,說明: □否。 14.其他事項說明: 開發單位: (蓋印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 •2-7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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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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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交通部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傳真:(02)2389-5930 聯絡人:楊瀅臻 聯絡電話:(02)2349-2468 電子郵件:ycyang@motc.gov.tw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交總字第10700176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1070017670-0-0.odt、1070017670-0-1.PDF) 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1份,請依說 明二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訂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6月8日環署綜字第107004569 6號函(影附原函1份)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該署106年12月8日修正發布之「開發 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或 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請開 發單位於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時,檢附前揭 確認表,並預先勾選確認表中符合項目,預填釐清情形、 線 開發行為之政策說明及建議等內容,送本部初審後再轉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 正本:交通部鐵道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交通部觀光局、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 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政府 捷運工程局、金門縣港務處 副本:本部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上皆含附件) 2018/06/12 08:46:17 第1頁, 共1頁 •2-9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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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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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地址: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聯絡人:商維庭 電話:(02)2311-7722 #2744 傳真:(02)2331-2958 電子郵件:wtshang@epa.gov.tw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10700456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70045696-0-0.odt) 主旨:檢送修正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1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 訂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 定:「(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 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下稱評估書初 稿)後,應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並針對 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併同說明書或第二階段 環境影響評估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評估書初稿 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第2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依前 線 8 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退回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初稿。」 二、本署為落實前述規定訂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 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下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確認表),於105年1月13日以環署綜字第10500038 63號函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並於105年8月26 第1頁, 共2頁 •2-11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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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環署綜字第10500069517號函送修正後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確認表在案。 三、本署於106年12月8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準則(下稱作業準則),並自107年6月8日施行,其明確 訂定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 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並針對開發行為基地中應予保 裝 護之範圍及對象,研訂環境保護對策及修正敏感區位地區 調查表,爰依據作業準則之修正內容,據以修正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確認表。 四、請貴單位於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或第13條規定轉送環 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時,併同旨述確認表,送主管 機關審查。如貴單位轉送審查前未依確認表逐項完成釐清 訂 確認並提出說明及建議者,主管機關得依施行細則第11條 之1第2項規定敘明理由退回。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 、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 會、客家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研究 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水 利署、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 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教育部體育署、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線 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 52 員會漁業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交通 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丁國 家公園管理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本署廢棄物管理處 副本: 2018/06/11 10:17:46 第2頁, 共2頁 •2-12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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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確認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6 ※送審書件名稱: ※開發單位名稱: 一、釐清非屬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之爭點 項次 確認項目(以下事項均應確認勾選□) □確認開發單位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所提「環境敏感地區 (一) 調查表」查明結果、相關法令限制與對策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確認本案開發行為 基地有無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以下擇一勾選) (二) ○無 ○有,不得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確認本案開發行為 基地有無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以下擇一勾選) (三) ○無 ○有,確認開發單位已敘明選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且無違反該法 令之限制規定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確認本案開發行為 基地中有無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以下擇一勾選) ○無 ○有,應確認以下事項:(以下事項均應勾選) ( )開發單位已敘明選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 (四) ( )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開發單位已詳予評估並納入 環境保護對策及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與該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有關主管機關釐清確 認,倘有相關主管機關尚有不同意或反對或疑慮意見者,已釐清該爭 點,具體提出機關協商結果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建議 □確認「開發單位送審報告」「書面、網站及公開會議所蒐集意見」「勘察現場紀 錄、公聽會紀錄」或「有關機關意見」等意見,有無涉及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 規之爭點:(以下擇一勾選) ○無 (五) ○有,應確認以下事項:(以下事項均應勾選) ( )開發單位已提出相關意見之處理回應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與該爭點有關主管機關釐清確認,並將該釐清結果 提供主管機關,且盡可能與意見提供者溝通說明 1 •2-13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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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確認項目(以下事項均應確認勾選□) □本案所涉非屬主管機關主管法規爭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情形彙整如下: 涉及法規 主管機關 釐清情形說明 是否釐清 (1) (六) 1. □是 □否 (2) (1) 2. □是 □否 (2) 二、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 項次 確認項目 □確認開發行為內容之合法性與適宜性:(以下事項均應勾選) (一) ○本案符合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 ○本案符合開發行為上位政策 □確認「開發單位送審報告」「書面、網站及公開會議所蒐集意見」「勘察現場紀 錄、公聽會紀錄」或「有關機關意見」等意見,有無涉及開發行為之政策及相關 說明:(以下擇一勾選) (二) ○無 ○有,已將該意見影響開發許可與否之判斷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政策說明及 建議 ※請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 1.開發行為有關政策說明 (1) (三) (2)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議 (1)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用印) 2 •2-14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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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3 •2-15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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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確認表填寫說明 一、釐清非屬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之爭點 項次 確認項目說 1. 法規依據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 基地,依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調查所列之地區,並應檢附有關單位證明、 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等文件;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應敘明選 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核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環說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 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初稿內「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的相關單位證明、圖件 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以作為後續爭點釐清之基礎。 (一) 3. 常見相關單位證明、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之不正確或不完整之案例如下: (1)未依「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之相關法令及劃設依據註明查詢結果及限制 內容,且未附證明文件。 (2)「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所列之地區與相關單位證明文件內容不符。 (3)所應檢附資料漏列:例如開發行為基地含括 5 個地號,但證明文件僅有 3 個 或 4 個地號。 (4)開發單位函詢 A 機關後獲得應詢問 B 機關之建議,但開發單位未進一步函 詢 B 機關以獲得查明結果。 註:上述案例僅為舉例說明,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上述案例,進行確認。 1. 法規依據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之開發 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除依前項規定敘明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發行為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 (二)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認開發行為基地非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 若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退回說明書或評估 書,不得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3. 所稱「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案例如下: 1 •2-16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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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確認項目說 法規名稱 條文內容 第 5 條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 所之興建。 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 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 之物品。 飲用水管理條例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 社區,不在此限。 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 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第 16 條 前條第 1 項第 7 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 下,並依前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一、 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 及研究使用為限。 二、 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 及研究使用為限。 濕地保育法 三、 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 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四、 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五、 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 3 款至第 5 款之 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 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註:上述法規僅為案例說明,未明列所有法規,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上述 法規案例自行查詢其他相關法規。 (三) 1. 法規依據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之開發 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除依前項規定敘明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2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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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確認項目說 一、…(略)二、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 制規定。…」 2. 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認開發單位是否敘明 選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並確認開發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所限制之 規定。 (1)開發行為基地倘非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得轉送主管機關 審查。 (2)開發行為基地倘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確認是否違反該 法令之限制規定,倘於環境影響評估階段應取得有關法令主管機關之同意 文件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時,將該案所取得之同 意文件併送至主管機關,並於本確認表一(六)內敘明釐清情形;倘於環 境影響評估階段尚無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以公函、召開會議等方式,洽詢該爭點有關主管機關釐清,並於本確認表 一(六)內敘明釐清情形。 3. 所稱「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規定」, 於法規中常見用詞為「不得...但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案例如下: 法規名稱 內容 第 6 條 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 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 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 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 森林法 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 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 用地管制者,準用第 2 項之規定。 第 13 條 於保安林地內進行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應由開發 者提具開採應備之計畫,由該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審核後邀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 保安林經營準則 者專家及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推舉具有代表性之 住民實地勘查,認屬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 營,始得依本法第 9 條指定施工界限及依環境影響評估 法、水土保持法展開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作業。 註:上述法規僅為案例說明,未明列所有法規,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上述 法規案例查詢其他相關法規。 (四) 1. 法規依據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之開發 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除依前項規定敘明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略)三、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 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及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2. 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認開發單位是否敘明 3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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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確認項目說 選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並確認有無所屬環境敏感地區對應之法規所 規定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 (1)開發行為基地無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者,得轉送主管機 關審查。 (2)開發行為基地有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者,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確認開發單位是否敘明法規限制,並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及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應對策。另應邀集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之有 關主管機關討論確認,提出協商結果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建議,並於本確 認表一(六)內敘明釐清情形。 (3)邀集有關主管機關進行討論確認,得以召開會議、公函等形式辦理。 3. 所稱「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係指「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中勾選「是」項 目中,排除本確認表(二)及(三)勾選釐清對象以外之全部項目。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認「開發單位送審報告」「書面、網站及公開會議所蒐集 意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或「有關機關意見」,有無涉及非屬主管 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說明如下: (1)開發單位送審報告:指環說書或報告書初稿內容。 (2)書面、網站及公開會議所蒐集意見: A. 「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件「第六章 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 及環境現況」之「社會經濟」之「居民關切事項」等章節內容,記載「開 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9 條及第 15 條之執行情形。 B.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案件「第六章 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 之主要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之「社會經濟」及「第十二章 對當地 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等章節內容,記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第 9 (五)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辦理過程之書面、網站及公開會議有關內容。 (3)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之現場勘察及公聽會紀錄。 (4)有關機關意見:依「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相關證明資料、文件內容確認 有關機關意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案件「第十一章對有關機關 意見之處理情形」。 2.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中常見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 法、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地質法、水利法、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 點、礦業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農業發展條例、漁業法、 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國有財產法、發展觀光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 保存法等。 1. 針對本確認表一(一)至(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再次檢視及確認本案涉及 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是否已逐一釐清。 2. 請填表綜整本確認表一(一)至(五)之該案「涉及法規」「主管機關」「釐清 (六) 情形說明」及「是否釐清」等 4 項確認結果,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該爭點主 管機關未能獲致釐清結果之情形,仍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達審查建議意見。 3.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 二、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 項次 確認項目說明 (一)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認本案是否符合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 4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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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位政策後,並應於本確認表二(三)敘明本案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 法規名稱、內容及上位政策。 2. 開發行為如不符合所依據設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或其上位政策者,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退回本案。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認「開發單位送審報告」「書面、網站及公開會議所蒐集 意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或「有關政府機關意見」等,有無涉及開 發行為之政策,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協助回應及處理涉及開發行為政策之意 (二) 見。 2.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中常見涉及開發行為政策之疑義,包括開發行為之必要 性、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情形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說明涉及本案之政 策,並於本確認表二(三)敘明該意見是否影響開發許可准駁之判斷情形。 1. 針對本確認表二(一)開發行為內容之合法性與適宜性之確認結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於本確認表二(三)中敘明本案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名稱、 內容及上位政策。 (三) 2. 針對本確認表二(二)相關意見倘涉及開發行為之政策及相關說明,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於本確認表二(三)敘明該意見是否影響開發許可准駁之判斷情形。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表達支持本案之建議與理由, 俾供後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參酌。 其他注意事項 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 發單位所提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後,應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 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併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評估書初稿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第 2 項)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退回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 稿」。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或第 13 條轉送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時,應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檢附本確認表送主管機關審 查。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審查前未依本確認表填寫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退回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 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實填寫本確認表,並確認各項確認項目均已勾選及說明,且相關 說明事項均已完整填寫,並於確認表最下方用印後,儘速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倘未確實執行,而遭主管機關一再退回,將嚴重影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評估調 查資訊之時效性,進而延宕整體審查時效,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務必確實辦理。 5. 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主管(辦)人員出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會議,負責說明「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釐清處理情形,必要時協助或輔導 開發單位邀有關機關釐清協調相關事宜。 6. 倘有填表疑問,請電洽本署綜合計畫處第 4 科,連絡電話: 02-23117722 分機 2740~ 2748。 5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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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交通部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傳真:(02)2389-5930 聯絡人:楊瀅臻 聯絡電話:(02)2349-2468 電子郵件:ycyang@motc.gov.tw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交總字第10700117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70011765-0-0.docx、1070011765-0-1.docx、1070011765-0-2.PDF) 主旨: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 正發布,檢附「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 請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訂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107年4月19日 2 環署綜字第1070030161號函(影附原函暨其附件各1份) 辦理。 二、環保署配合本次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修正 「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備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 線 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變更內容對照表)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確認表」,請開發單位後續以備查或變更內容對照 表變更環評書件原申請內容時,請檢附前揭確認表,並預 先勾選確認表後,併同環評書件(申辦備查案請檢附1式2 份,申辦變更內容對照表案請檢附1式4份),送本部初審 後核轉環保署審查。 第1頁, 共2頁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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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部屬各機關 副本: 2018/04/20 11:05:23 裝 訂 03 線 第2頁, 共2頁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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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地址: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聯絡人:賀志殷 電話:(02)2311-7722 #2731 電子郵件:cyho@epa.gov.tw 受文者:交通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裝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10700301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備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變更內容對照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1 070030161-0-0.docx、1070030161-0-1.docx) 主旨:為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 發布,檢附「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 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訂 說明: 一、本署前於104年8月14日以環署綜字第1040066484號函,檢 附「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以符合環評法之規定,並簡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負荷,減少要求開發單位補正公文往 返之時間,先予敘明。 6 二、依據環評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 線 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變更原申請內容。」因此必須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協力完成環評變更程序之審查。 三、本署於本(10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環評法施行細則」 ,其中第36條第2項第1款至第7款屬備查之規定,第37條 但書第1款至第5款屬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辦理之規定,除 第1頁, 共2頁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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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外變更內容均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另外, 若符合第38條第1項各款規定,變更部分應重新辦理環評。 四、配合本次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內容,檢附修正之「已通過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備查)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變更原申請內容(變更內容對照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 裝 認表」,後續開發單位辦理變更環評書件原申請內容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依環評法施行細則規定,勾選確認表 後,併同開發單位來函影本及環評書件送本署。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 、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 副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含附件)、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含附件) 2018/04/19 11:12:58 訂 11 線 第2頁, 共2頁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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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備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 107 年 4 月 辦理變更環 目的事業主 境影響評估 法規依據 管機關初審 書件內容 意見 備查 □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 □建議主管 各款情形之一(可複選): 機 關 予 以 □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備查。 □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屬災害復原 □建議主管 重建。 機 關 不 予 □其他法規容許誤差範圍內之變更。 備查。 □依據環境保護法規之修正,執行公告之檢驗 理由: 或監測方法。 □在原有開發基地範圍內,計畫產能或規模降 低。 □提升環境保護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 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 □不符合。 備註: 1. 本表格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 第 2 項規定辦理。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結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再進行確認,並作成行 政處分。 3. 開發單位所送資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無法判定適用法規依據時,請先 退回開發單位要求補充後,再行送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用印)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1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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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變更內容對照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 107 年 4 月 辦理變更環 目的事業主管 境影響評估 法規依據 機關初審意見 書件內容 變更內容 □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但書 □ 目 的 事 業 主 對照表 各款情形之一(可複選): 管 機 關 核 准 □開發基地內環境保護設施調整位置或功 並 建 議 主 管 能。但不涉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級 機 關 予 以 核 效率。 准。 □既有設備改變製程、汰舊換新或更換低 □ 目 的 事 業 主 能耗、低污染排放量設備,而產能不變 管 機 關 不 同 或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 意核准。 未增加。 理由: □環境監測計畫變更。 □因開發行為規模降低、環境敏感區位劃 定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法令 之修正,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而須變更原審查結論。 □其他對環境影響輕微。 □不符合。 備註: 1. 本表格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 但書規定辦理。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結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再進行確認,並作成行 政處分。 3. 開發單位所送資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無法判定適用法規依據時,請先 退回開發單位要求補充後,再行送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用印)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1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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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節:附錄一 環評委託服務工作補充說明 | 下一節:附錄三 環境敏感地區(1/9)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