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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定義及適用範圍;原PDF第10–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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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減碳作業指引|原檔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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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 路 工 程 定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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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減碳作業指引 第二章 公路工程定義及適用範圍 公 路 工 程 所 涉 範 疇 廣 泛,爰 此,本 指 引 依 公 路 工 程 施 作 特 性 初 步 區 分 為 「 新 建 工 程 」 與 「 養 護 工 程 」 二 大 類 ; 其 中 新 建 工 程 再 依 工 程 主 體 進 一 步 細 分 為 高 架 道 路 、 橋 梁 、 隧 道 及 道 路 新 建 四 種 類 型 。 彙 整 公 路 工 程 定 義 詳 表 2-1。 表 2-1 公 路 工 程 定 義 工 程 大 類 工 程 類 型 定 義 指 地 面 以 上 以 橋 墩 或 其 他 支 撐 結 構 高 架 道 路 設 置 之 線 型 道 路 設 施,包 括 快 速 道 路 或 一 般 道 路 之 陸 橋 、 高 架 匝 道 等 指 以 橋 墩 或 橋 台 支 撐,上 部 結 構 位 於 橋 梁 地 面 或 水 面 之 上,專 為 跨 越 河 川、溪 溝 、 湖 泊 等 水 域 興 建 之 構 造 物 新 建 工 程 指 在 既 有 之 土 石 結 構 中 挖 出 來 的 通 隧 道 道 , 如 單 孔 、 複 孔 式 隧 道 等 指 除 上 述 高 架 道 路 、橋 梁 及 隧 道 外, 為 開 闢 新 通 行 路 線 而 進 行 道 路 本 體 道 路 新 建 工 程,主 要 涵 蓋 路 堤、路 塹 及 相 關 大 地 工 程 , 用 以 新 增 或 拓 展 道 路 廊 帶 指 對 既 有 公 路 系 統 之 路 面、路 基、橋 梁 或 附 屬 設 施 等,進 行 日 常 維 護、修 養 護 工 程 道 路 維 修 養 護 復 (補 )、 局 部 改 善 、 性 能 恢 復 及 災 害 搶 修 等 之 各 類 工 程 2-1
¶ 公路工程減碳作業指引|原檔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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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定義及適用範圍 依 據 公 路 局 民 國 110 至 112 年 統 計 資 料 , 於 此 期 間 共 計 發 包 工 程 1,339 件,總 金 額 達 830.95 億 元,其 中 高 架 道 路 占 比 22.55%、橋 梁 38.32%、道 路 新 建 1.59%、養 護 工 程 37.55%。雖 隧 道 於 該 期 間 未 有 發 包 工 程,惟 其 在 路 網 建 構 及 長 期 運 輸 服 務 中 仍 屬 關 鍵 工 程 型 態, 具 不 可 或 缺 之 功 能 。 基 於 前 述 工 程 分 布 現 況 及 長 期 需 求,本 指 引 之 適 用 範 圍,即 涵 蓋 高 架 道 路 、 橋 梁 、 隧 道 、 道 路 新 建 及 道 路 維 修 養 護 等 五 工 程 類 型 , 並 以 公 路 工 程 全 生 命 週 期 之 規 劃 、 設 計 、 施 工 及 營 運 管 理 各 階 段 為 核 心 , 作 為 後 續 減 碳 措 施 與 策 略 研 擬 之 依 循 基 礎 。 其 中 , 屬 災 害 搶 修 之 養 護 工 程 雖 納 入 範 疇 , 惟 基 於 工 程 必 要 性 暫 不 列 入 管 制 ; 另 考 量 碳 管 理 制 度 推 動 之 漸 進 性 , 養 護 工 程 之 工 程 預 算 若 為 新 臺 幣 1 千 萬 元 以 下 者 , 暫 不 納 入 管 制 範 疇 , 以 兼 顧 碳 管 理 推 動 效 益 及 執 行 可 行 性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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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減碳作業指引》,115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