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為交通部部頒現行規範;實案仍須核對官方最新版本、核定設計、契約與營運機構要求。
規範解說 第一、二章;原PDF第34–41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版本狀態:本頁依交通部部頒規範網站於2026年8月31日列示的現行文件與官方附件整理;使用前仍須回查官方頁是否另有修正。
- 文件用途:鐵路設計、建設、鋪軌、車輛、檢查、維護及補強文件各有不同適用範圍;不得只憑文件名稱跨系統套用。
- 本文與解說:規範本文、規範解說、參考說明及修正對照資料分段保留;現行要求仍以修正後規範本文為準。
- 個案適用:實案須併同鐵路法令、核定計畫、契約、營運機構養護規定、主管機關審查及現場條件使用。
- 表圖與公式:表格、公式、圖說及附錄按官方原件保留;可搜尋文字用於定位,符號、單位與配置應對照原版面。
- 引用文件:原文引用的法令、CNS、國際標準及其他規範,應另行確認其現行有效版本。
- 數值與條件:設計參數、檢測門檻、養護標準及性能數值必須連同適用條件、例外及前後文閱讀。
- 授權與署名: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重製;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交通部認可或背書。
頁內索引:第34頁 | 第35頁 | 第36頁 | 第37頁 | 第38頁 | 第39頁 | 第40頁 | 第41頁
¶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原檔第3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一章 總則 C1.1 一般說明 1.本規範旨在提供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作為橋梁結構及影響結 構營運安全相關附屬設施檢測、評估,以及維修與補強作業之依循。 影響鐵路營運安全之相關附屬設施包括擋碴牆、無道碴床、橋面排 水設施、人行道板、欄杆、護牆、避車台、電力桿基座或電纜槽、 號誌架、隔音牆、防護網、維修走道及橋梁防落措施等,鐵路機構 與鐵路養護單位應依橋梁特性及配置,自行檢討納入檢測範圍。 2.大眾捷運法第 53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修建養護規則由營運之 地方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故大眾捷運系統養護 作業之規則訂定依法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各捷運地方主管機關現 皆有訂定其修建養護規則,其中如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 則第 11 條規定:「營運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 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相關評估文件 及檢測紀錄應妥善保存,本府不定期檢查之。營運機構應就前項規 定事項訂定具體規範,報本府備查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各 捷運系統如要引用本規範辦理捷運橋梁檢測作業,可於其修建養護 規則訂定依本規範辦理。 3.本規範所稱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定義如下: 鐵路機構:依鐵路法第二條規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 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 鐵路養護單位:鐵路機構所轄管之橋梁養護實際執行單位。台鐵公 司為各區營運處、各工務段;林鐵為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 理處。鐵路機構自行指定鐵路養護單位者,從其規定。 C1.2 適用範圍 1.本規範適用於鐵路一般性橋梁及特殊結構橋梁之檢測、評估,及維 修補強作業。 C-1
¶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原檔第3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2.本規範所稱鐵路一般性橋梁係指鋼筋混凝土、預力混凝土、鋼骨鋼 筋混凝土或鋼結構梁橋,包含板梁、I 型梁、T 型梁、U 型梁、箱型 梁與剛架橋等。 3.除一般性橋梁外,皆屬特殊結構橋梁,如吊橋、斜張橋、脊背橋、 桁架橋、拱橋、混合梁橋(如鋼梁與預力混凝土梁接合)、複合梁橋 (如波形鋼腹板複合梁橋)等。 4.特殊結構橋梁因其結構行為較為複雜,須考量其原設計構想之特性 與現地狀況(包含橋址腐蝕環境、沖刷情形、震區條件等),訂定其 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其中應包含檢(監)測項目、檢測位置、執行方 式與頻率、判定標準等,以為後續相關作業辦理之依據。 5.本規範目的在於提供辦理鐵路橋梁檢測、評估與維修補強之相關作 業依據,爲顧及規範完整性,相關作業並應依據「鐵路修建養護規 則」等辦理。 6.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50 條規定:「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 支承等附屬構造物之檢查,應依其結構種類、結構特性與檢查對象, 選擇適當之檢查項目。其項目、檢查方式與判定基準由鐵路機構擬 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當鐵路機構依該條規定擬 定其橋梁檢查項目、檢查方式與判定基準,並報請同意後施行時, 從其作業規定。 C1.3 橋梁紀錄 1.橋梁紀錄應儘可能蒐集建置齊全,新建或改建之橋梁興建單位應於 履勘或聯合檢查前協助鐵路機構完成基本資料建置並將相關資料 提供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保存: (1)橋梁基本資料 包含橋梁竣工圖說(或設計圖說;含鋼結構橋梁興建階段非破壞 檢驗紀錄)、結構計算書,除因橋梁興建年代久遠,資料已不可考 者外,應予以蒐集保存完整。 C-2
¶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原檔第3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2)檢測紀錄 先前之檢測紀錄,記載橋梁過去之構件損傷劣化情形,可供研判 那些構件須特別注意檢測,以及該構件損傷劣化之演變情形。 (3)地質與水文資料 橋墩基礎座落之地質資料,可藉以判斷是否須特別注意橋墩基礎 之沉陷及淘空問題。水文資料記載過去之河道位置、斷面、形狀 及洪水頻率、最高洪水位等資料;可供檢測河道斷面及水位變化, 並研判河道保護設施是否妥適,是否尚需加強。 2.橋梁完工後之維修與補強資料應儘量保持完整,相關紀錄包含以下 項目: (1)維修與補強紀錄 橋梁維修與補強紀錄依時間順序記載橋梁過去之構件維修與補強 情形,包含維修補強日期、工程描述(工法及工程施工內容)、承包 商、經費及契約編號等,以提供判斷未來維修補強方式與範圍之 參考。 (2)檢測與試驗 橋梁因應維修與補強需要,所執行之詳細檢測(局部破壞與非破壞 檢測)作業及試驗成果。 (3)橋梁評估及補強資料 橋梁若曾經辦理承載力與結構安全性評估者,須保留相關評估資 料,若已執行補強工程者,則須保存橋梁結構補強設計圖說與結 構計算書等資料備查。 C-3
¶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原檔第37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二章 檢測一般規定 C2.1 一般說明 橋梁檢測以目視為主,儀器為輔,於特定週期和特別時期,對橋 梁構件進行合宜之檢測,以期發現問題,掌握損傷情況,採取必要之 對策,使橋梁保持於良好狀態。 檢測除須以繪圖或照片記錄劣化或損害部位外,宜評估各構件之 劣化情形,建立橋梁現況資料及紀錄與追蹤,作為規劃檢測計畫及維 修補強之基礎。 良好的橋梁檢測有賴明確的目的、妥適的計畫、技術、工具、設 備及檢測人員。 C2.2 檢測類別 1.定期檢測:定期對橋梁所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確認巡查紀錄之橋 梁異狀、損傷。檢測重點在掌握橋梁結構安全,早期發現構件之劣 化並評估劣化造成對橋梁功能損傷及其原因。 2.特別檢測:當災害或重大事故發生後(如颱風、豪雨、土石流、地 震、海嘯、火災或超高車輛撞損大梁等),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為 瞭解確認損傷程度及防止災害擴大而實施之不定期檢測。檢測時機 係針對災後或事故後或其他目的,重點在探討是否造成橋梁功能損 傷,及是否需維修、補強及決定維修、補強方法。特別檢測之啟動 時機、檢測內容及方法由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訂定。路線之巡 查依照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之需求與規定自行訂定辦理,於巡 查時發現橋梁有異常之特殊狀況,認為橋梁結構有安全之疑慮或危 及營運安全時,可辦理特別檢測。 3.詳細檢測:為瞭解構件材料內部之劣化、沉陷、基礎深度、載重能 力等需辦理詳細檢測,詳細檢測作業主要分為局部破壞檢測及非破 壞檢測,檢測時則根據不同之目的選擇適當的工具、儀器、設備及 C-4
¶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原檔第3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方法。 C2.3 檢測頻率 1.橋梁為鐵路工程中主要構造物,因橋梁施工期程長,施工中潛在因 素可能會影響橋梁構件品質。 2.新建橋梁應於完工或通車使用後二年內,由鐵路養護單位會同工程 主辦單位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檢驗橋梁在初期使用階段所有構件 之完整性與使用性。 3.對中空式橋梁構件(如箱型梁、中空橋墩、中空橋塔、鋼拱圈等), 已設有檢測人員進出人孔者,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工程主辦 單位宜通盤考量橋址環境的限制與實際需求情況,編列經費設置或 租用進出設備,於第一次定期檢測時併同辦理內部檢測。 4.本規範規定之檢測頻率為最低標準,不同檢測分類項目可依實際需 求及考慮鐵路機構與養護單位之人力,酌予調高檢測頻率。 5.橋梁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若檢測人員對所發現之橋梁損傷劣 化現象無法確定其影響程度,或對可能發生目視無法判斷是否損傷 劣化而有安全疑慮時,例如裂縫之深度、混凝土內部鋼筋或鋼腱銹 蝕狀況、橋墩基礎是否淘空等,可進行詳細檢測。 6.特殊結構橋梁各檢測類別之檢測頻率,應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所 訂頻率辦理。 C2.4 檢測內容 1.定期檢測:對橋梁所有構件實施檢測。橋梁之主要構件係指橋梁結 構系統中主要用以承載靜載重、活載重之構件,或橋梁系統中因構 件本身之斷裂會導致整體結構立即破壞之構件。其他構件則屬次要 構件。檢測內容包括上部結構(含主要構件(大梁)、次要構件(橫 隔梁)、支承/支承墊、防落設施等)、下部結構(含橋台、翼牆/擋土 牆、橋台基礎、橋墩墩體/帽梁、橋墩基礎等)、橋面系統(含橋面 板、伸縮縫等)、相關附屬設施(含引道路堤、欄杆及護牆、橋面排 C-5
¶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原檔第3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水設施、擋碴牆/無道碴床、人行道板、避車台等);跨河橋梁則包 含河道、橋墩/橋基保護設施、橋台/橋台基礎保護設施。對於特殊結 構橋梁,其所需檢測項目除依一般性橋梁之檢測項目外,必須特別 考量特殊結構橋梁結構力學行為及其構件特殊性。 2.特別檢測:依據不同之災害或事故類型及嚴重程度,其檢測之重點 有所不同;主要項目包含整體穩定性、上部結構、支承、防落設施、 伸縮縫、橋墩、橋台、基礎、橋墩保護設施、河道、引道及其他附 屬設施。 3.詳細檢測:檢測內容及範圍依檢測目的及需求而訂,例如可針對某 一墩或一支大梁進行局部破壞檢測或非破壞檢測。中空式橋梁構件, 在有外部結構發生損傷劣化時,為確定箱內情形時,可辦理該橋段 之箱內詳細檢測。 4.對於特殊結構橋梁,應於維護管理作業計畫中訂定檢測項目,除一 般性橋梁之檢測項目外,包含橋塔或立柱、鋼纜系統(包括鋼纜錨 碇裝置、鋼纜保護套管、鋼纜)、吊索、拱肋(拱圈)或立柱等。 5.特殊結構橋梁如斜張橋、脊背橋、拱橋等橋型,其相關檢測重點說 明如下: (1)斜張橋:斜張橋結構行為係由斜張鋼纜提供主梁近似懸吊效益之 向上支撐,故橋塔設計高度較高、鋼纜張力值亦較大,而橋塔處 之鋼纜錨碇設施或塔身結構係以垂直重力方向的承壓能力為主, 且上部結構主梁跨深比大、剛性低,並存在複雜的振動特性。依 其主要構件說明如下: a. 主梁:主梁須注意是否有因風的振動或共振現象而產生較大的 撓度。另因鋼纜錨碇處承受較大之剪力且易有應力集中狀況, 須檢查是否有裂縫產生。主梁為鋼構材質時,鋼纜錨碇部位之 螺栓須檢查是否有鬆動、銹蝕,而局部錨碇構造須檢查是否有 構材裂縫、銲道裂縫、雨水入侵或滯水等現象。支承抗拉拔裝 置或其他特殊構造(如阻尼裝置)須檢查是否均維持正常運作。 b. 橋塔:橋塔鋼纜錨碇部分之檢測重點與大梁部位相同,惟須注 C-6
¶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原檔第40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意橋塔是否可能或曾經遭到撞擊而危及橋塔結構安全。 c. 鋼纜及錨碇裝置:斜張橋最常發生損傷之位置為鋼纜系統,其 疲勞、振動、材質老化及銹蝕均為檢查重點,而鋼纜錨碇裝置 因雨水入侵或滯水等滲漏現象與局部銹蝕情形亦為檢查要項。 (2)脊背橋:脊背橋結構行為近似具有大偏心外置預力系統之預力梁 橋,同時配置內置與外置預力系統,橋塔較斜張橋低、跨徑亦較 短,因其主梁剛性較大,一般無需考量橋面振動(共振)問題。其主 梁、橋塔、鋼纜及錨碇裝置等主要構件之檢測重點除與斜張橋大 致相同外,亦須符合一般預力梁橋之檢測要求。 (3)拱橋:拱橋之拱肋(拱圈)須檢查是否發生裂縫、腐蝕及拱橋基礎 是否有發生沉陷等現象。主梁與橫梁、垂直桿、拱肋等接合部須 檢查是否發生裂縫、腐蝕及剝落等損傷。鋼纜(吊索)及錨碇裝置 則須檢查是否發生材質老化及銹蝕等現象。 C2.5 檢測準備作業 橋梁檢測前應先研讀橋梁紀錄,並依不同檢測類別,鐵路機構與 鐵路養護單位可視其需要擬訂檢測工作計畫,準備檢測表格與必要之 工具及設備,並檢查必要之安全措施。橋梁資料表由各鐵路養護單位 視其需要自行擬訂。 1.為避免現場遺漏檢測構件及減少檢測現場不必要之重複作業,檢測 應先準備必要之檢測表格及橋梁簡圖。檢測表格與報告應予以系統 化並宜包含簡圖與空白頁以利隨時做筆記,報告之書寫宜清楚且詳 細,以利他日之解讀。 2.橋梁資料表包含(1)橋梁基本資料;(2)橋梁結構資料;(3)檢測、維修 及擴建紀錄;(4)橋梁平立面與照片或示意圖。第一次定期檢測前, 須完成橋梁基本資料與結構資料之填寫,而後於每次辦理橋梁檢測、 維修或擴建後,均需填寫檢測、維修及擴建紀錄,增添對應之橋梁 照片或示意圖。 3.依檢測類別不同,採用不同檢測表格。 C-7
¶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原檔第41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4.檢測時應攜帶適當之儀器以得到有效之成果。為免遺漏,可自行制 定「攜帶工具及設備檢視表」,或詳表 C2.5.1,供行前逐項檢視。檢 測者可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例如,若需進入箱型梁內部檢測頂 板、底板、腹板及預力錨碇塊等,則需特別考量通風設備及照明之 充足。 5.執行檢測作業時可配合現地需要,採用檢測車、維修作業車等設備。 6.進行橋梁檢測時,檢測員經常因需攀爬結構物或通行於狀況不佳之 通道,致處於危險環境,故檢測前應確實檢查所需之安全措施。安 全措施包括檢測員個人之保護設備,以及檢測現場之安全設施。檢 測員個人之保護設備,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索(帶)、救生 衣、無線電對講機、交通管制用具等,應於檢測出發前,檢查是否 符合規定,功能是否正常。 7.檢測前應先檢查檢測現場之安全設施,例如進入箱型梁等密閉空間 檢測前,除攜帶手電筒外,應先檢查箱型梁內是否存有毒氣及含氧 量,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進入。檢測現場之電線,亦應先予切斷電 源,以免觸電發生危險;檢測跨水橋時,若使用船隻檢測,應先檢 查所乘船隻是否安全;使用橋梁檢測車檢測時,應先檢查橋梁檢測 車功能是否正常;進行水下檢測時,相關潛水用具、安全繩索和扣 環等設備,亦須一併備妥並確保所有配備功能正常。 8.檢測作業及相關人員配置必須遵守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所制 訂之行車管制、工作守則、檢測手冊或作業要點及注意事項等之相 關規定,若需交通維持時,須經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與交通主 管機關同意後再行檢測。 C-8
上一節:規範本文 第六、七章安全評估、維修與補強 | 下一節:規範解說 第三至五章檢測(1/2)
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114年9月24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