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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原PDF第65–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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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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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部分條文 修正總說明 錄影監視系統(或稱閉路電視系統)之設置,為輔助軌道營運單位 監看所轄範圍內之系統營運、行車安全及站務運作等需求使用,亦能有 效發揮預防及嚇阻犯罪之行為,在發生可疑事件或異常狀況時,相關影 像紀錄可供事後查證之參採。有關軌道運輸結合錄影監視系統於現行場 站或列車上已廣泛應用,惟絕多數錄影監視系統係基本錄影監視設備, 僅具備事後調閱功能,尚需耗費人力對於影像紀錄進行分析,才能找出 所需影像跡證。 基於確保軌道運輸安全、塑造安全監控環境,於軌道運輸機構之場 站及列車上全面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實有其必要,爰將該系統納入部頒規 範要求。其中為有效縮短「場站」現場人員緊急狀況處理時間,對於該 系統除需具基本錄影監視功能外,於重要區域(或稱處所)應具有主動偵 測、即時告警等功能,藉以減少人力負擔,並提升現場應變處理效率。 本次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新增「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第3.16.3條。
¶ 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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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部分條文 修正對照表 第三章 各子系統設備基本功能與性能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3.16 通信系統 原規範未訂定。 一、 本條新增。 3.16.3 閉路電視系統 二、 因應本部強化軌道運 通勤電聯車應設置 輸安全措施,對於軌 閉路電視系統設備 道運輸車輛將要求裝 並具錄影功能。 設閉路電視系統。
上一節:參考文獻 |
來源:交通部《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