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章來源與版本(2筆收錄)
- 本頁:02931 植樹|高雄市・平台V2008.03.01
正文收錄 - 02931 植樹|高雄市・KCG V2.0 2021/03/29
正文收錄
同章資料按來源與原件版次分列;不是新舊有效性的判定,不能互相替代引用。
¶ 1. 02931 植樹 V2008.03.pdf
第 1 頁
第02931 章 植樹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樹所用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平地或邊坡植樹時之樹苗、翻土、清理、包紮、運輸、植穴開挖、種植、施肥、換土、澆水、樹木支撐及保活等相關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905 章--移植 1.3.4 第02920 章--植草 1.3.5 第02933 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2) CNS 3960 N3020 垃圾堆肥 1.4.2 相關法規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02931 02931-1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第02931 章 植樹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樹所用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平地或邊坡植樹時之樹苗、翻土、清理、包紮、運輸、植穴開挖、 種植、施肥、換土、澆水、樹木支撐及保活等相關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905 章--移植 1.3.4 第02920 章--植草 1.3.5 第02933 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2) CNS 3960 N3020 垃圾堆肥 1.4.2 相關法規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 要點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02931 02931-1 KCG V1.0 2008/03
第 2 頁
1.5.2 施工計畫 (1) 植樹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於運送或移動喬木、灌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以原土包好並保持濕潤,自苗圃挖出後運至工地24 小時內應即種妥。 1.7 定義 1.7.1 喬木 喬木係具單一之主幹,且幹與枝可明顯區分,直立生長的樹木。 1.7.2 灌木 灌木係指枝幹成熟後會呈木質纖維化(木材),自然樹形不易有明顯單一主幹,多數分枝自基部產生。 1.7.3 植栽保活期(即保固期):保活工作應於植栽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保固)期滿為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樹苗 無論新植、補植,均應事先將來源以書面函告工程司(附證明文件、苗圃照片)。 (1) 除非另有註明,均應為同一種類(Species)、同一品種(Variety)及同一規格之優良品質植物。 (2) 同種(Species)植物係指植物學上同一屬名、種名及品種名之植物,同種植物有時會有許多不同之栽培品種已列明品種名者,應選同品種之植物,未列明品種名者,概以同「種」植物為準。 02931 02931-2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1.5.2 施工計畫 (1) 植樹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於運送或移動喬木、灌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 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以原土包好並保持濕潤,自苗圃挖出 後運至工地24 小時內應即種妥。 1.7 定義 1.7.1 喬木 喬木係具單一之主幹,且幹與枝可明顯區分,直立生長的樹木。 1.7.2 灌木 灌木係指枝幹成熟後會呈木質纖維化(木材),自然樹形不易有明顯單一 主幹,多數分枝自基部產生。 1.7.3 植栽保活期(即保固期):保活工作應於植栽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保固) 期滿為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樹苗 無論新植、補植,均應事先將來源以書面函告工程司(附證明文件、苗 圃照片)。 (1) 除非另有註明,均應為同一種類(Species)、同一品種(Variety)及 同一規格之優良品質植物。 (2) 同種(Species)植物係指植物學上同一屬名、種名及品種名之植物, 同種植物有時會有許多不同之栽培品種已列明品種名者,應選同品 種之植物,未列明品種名者,概以同「種」植物為準。 02931 02931-2 KCG V1.0 2008/03
第 3 頁
(3) 同一規格係指樹高、冠寬、冠厚、幹徑、根球、枝葉密度...等相同之植物,植株規格均以修除徒長枝以後所量得的尺度為準。 (4) 所有苗木必須合乎設計圖上之規定,包括樹高(或幹高)、冠寬及樹徑。 A. 樹高(H)(自然高)指地面至梢頂之垂直高度。 B. 幹高(H)(裸幹高)指蘇鐵、椰子類、棕橍及朱蕉等棕櫚科植物,由地面至莖尖端生長點之垂直高度。 C. 冠寬(W)(樹冠寬)指樹冠水平方向尺度之平均值之謂。 D. 冠厚(T)(樹冠厚)指樹冠厚度尺度。 E. 樹徑(∮)(米高直徑)指樹幹離地面1 m 處,以卡尺量測直徑之最大及最小值之平均值。 F.根球(Br):指移植前植株根部周圍土球。根球直徑以其平均值計。 G.枝葉密度(Dbl):指植物分枝數或葉之密度。 (5) 所有苗木應為生長茂盛,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至工地前應予消毒),帶有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無脫落、分離等,土球之大小應符合圖說規定。 (6) 使用前應為合格之苗木,不合格者應隨時運離,不得留置現場。合格之苗木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A. 不符合規格尺度者。 B. 有顯著病蟲害、折枝折幹、裂幹、肥害、藥害、老衰、老化及樹皮破傷者。 C. 樹型不端正、幹過於彎曲、樹冠過於稀疏及偏斜及畸型者。 D. 挖取後擱置過久,根部乾涸、葉芽枯萎或掉落者。 E. 整型類植物材料,其形狀不顯著或損壞原型者。 F. 護根土球不夠大、破裂、鬆散不完整,或偏斜者。 G. 高壓苗、扞插苗,未經苗圃培養2 年以上者。 H. 灌木分枝過少,葉枝不茂盛者。 I. 樹幹上附有有害植物者。 02931 02931-3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3) 同一規格係指樹高、冠寬、冠厚、幹徑、根球、枝葉密度...等相同 之植物,植株規格均以修除徒長枝以後所量得的尺度為準。 (4) 所有苗木必須合乎設計圖上之規定,包括樹高(或幹高)、冠寬及 樹徑。 A. 樹高(H)(自然高)指地面至梢頂之垂直高度。 B. 幹高(H)(裸幹高)指蘇鐵、椰子類、棕橍及朱蕉等棕櫚科植物, 由地面至莖尖端生長點之垂直高度。 C. 冠寬(W)(樹冠寬)指樹冠水平方向尺度之平均值之謂。 D. 冠厚(T)(樹冠厚)指樹冠厚度尺度。 E. 樹徑(∮)(米高直徑)指樹幹離地面1 m 處,以卡尺量測直徑之 最大及最小值之平均值。 F.根球(Br):指移植前植株根部周圍土球。根球直徑以其平均值計。 G.枝葉密度(Dbl):指植物分枝數或葉之密度。 (5) 所有苗木應為生長茂盛,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至工地 前應予消毒),帶有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無脫落、分離 等,土球之大小應符合圖說規定。 (6) 使用前應為合格之苗木,不合格者應隨時運離,不得留置現場。合 格之苗木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A. 不符合規格尺度者。 B. 有顯著病蟲害、折枝折幹、裂幹、肥害、藥害、老衰、老化及樹 皮破傷者。 C. 樹型不端正、幹過於彎曲、樹冠過於稀疏及偏斜及畸型者。 D. 挖取後擱置過久,根部乾涸、葉芽枯萎或掉落者。 E. 整型類植物材料,其形狀不顯著或損壞原型者。 F. 護根土球不夠大、破裂、鬆散不完整,或偏斜者。 G. 高壓苗、扞插苗,未經苗圃培養2 年以上者。 H. 灌木分枝過少,葉枝不茂盛者。 I. 樹幹上附有有害植物者。 02931 02931-3 KCG V1.0 2008/03
第 4 頁
J 針葉樹類失去原有端正形態、斷枝斷梢者。 2.1.2 土壤 (1) 契約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肥沃且排水良好之壤土,且不含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承包商自行辦理,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陷壓實後,不得小於契約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覆蓋物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3 土壤改良物:包括泥炭土、蛇木屑、珍珠石或蛭石等。 2.1.4 肥料 (1) 肥料種類 A. 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無臭味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CNS 3076 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契約圖說規定。 2.1.5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菌)劑及其他農藥。 2.1.6 支架 (1) 支架之支數、直徑、尺度及固定方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支架應為無裂縫,並應經防腐處理之木柱。防風支架詳圖02931-1。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承包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木受傷。 (3)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2.1.7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02931 02931-4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J 針葉樹類失去原有端正形態、斷枝斷梢者。 2.1.2 土壤 (1) 契約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肥沃且排 水良好之壤土,且不含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 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承包商自行辦理,該客土施 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陷壓實後,不得小於契約圖說所示之深 度,當地面有覆蓋物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3 土壤改良物:包括泥炭土、蛇木屑、珍珠石或蛭石等。 2.1.4 肥料 (1) 肥料種類 A. 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無臭味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 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 CNS 3076 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契約圖說規定。 2.1.5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菌)劑及其他農藥。 2.1.6 支架 (1) 支架之支數、直徑、尺度及固定方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外,支架應為無裂縫,並應經防腐處理之木柱。防風支 架詳圖02931-1。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承包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 保護作用之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 木受傷。 (3)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 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2.1.7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 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02931 02931-4 KCG V1.0 2008/03
第 5 頁
2.1.8 其他材料: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圖02931-1 防風支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於移植前應配合樹型做適當之修剪及斷根處理。 (1) 樹冠修剪: A. 所有枯萎枝、病蟲害枝均應剪除。 B. 闊葉樹主幹高度應全部保留,主幹分支應至少保留1/3 長度,其餘之細分枝依實際情況而定,以保持該樹種良好樹型為原則。 C. 針葉樹枝樹冠應全部保留。 D. 棕櫚科葉片樹最多剪除1/2,其餘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1/2。 E. 如因考慮搬運須進一步修剪,應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02931 02931-5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2.1.8 其他材料: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 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圖02931-1 防風支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於移植前應配合樹型做適當之修剪及斷根處理。 (1) 樹冠修剪: A. 所有枯萎枝、病蟲害枝均應剪除。 B. 闊葉樹主幹高度應全部保留,主幹分支應至少保留1/3 長度,其 餘之細分枝依實際情況而定,以保持該樹種良好樹型為原則。 C. 針葉樹枝樹冠應全部保留。 D. 棕櫚科葉片樹最多剪除1/2,其餘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 1/2。 E. 如因考慮搬運須進一步修剪,應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02931 02931-5 KCG V1.0 2008/03
第 6 頁
F. 灌木之修剪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契約圖說中所列之規格。 G. 修剪後之廢棄枝葉應運離現場。 (2) 斷根處理: A.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做彈性調整,原則上樹徑10~29 cm 者斷根1 次,29 cm 以上者分2 次進行,第2 次斷根須在第1 次斷根後30 日以上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30 日以上。 B. 斷根前須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1 次及第2 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1 條約20 cm 以上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80 cm。 C. 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在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優良而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逾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3)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應使用藥劑處理,應依工程司核及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施用。 (4)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植株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5) 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 3.1.2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之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 cm 深,若為邊坡其坡度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適用平地及邊坡) (1) 依契約圖說所示,於現場標示預定種植位置,經工程司認可後挖掘植穴。 (2) 植穴之大小依契約圖說規定。若設計圖未規定,則以根球直徑大小的2 倍為宜,深度為根球直徑加20 cm 以上。穴內掘出之石礫及混凝土塊與其他有礙生長之雜物均應運離現場。 02931 02931-6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F. 灌木之修剪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契約圖說中所列之規格。 G. 修剪後之廢棄枝葉應運離現場。 (2) 斷根處理: A.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做彈性調整,原則上樹徑10~29 cm 者斷 根1 次,29 cm 以上者分2 次進行,第2 次斷根須在第1 次斷根 後30 日以上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30 日以上。 B. 斷根前須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 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1 次及第2 次斷根部位, 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1 條約20 cm 以上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 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80 cm。 C. 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 具切斷,在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優良而鋒利,務 使其傷口平滑,以助逾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3)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應使用藥劑處理,應依工程司核及產品之使用說 明書施用。 (4)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 植株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5) 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 優良成長。 3.1.2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之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 cm 深, 若為邊坡其坡度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適用平地及邊坡) (1) 依契約圖說所示,於現場標示預定種植位置,經工程司認可後挖掘 植穴。 (2) 植穴之大小依契約圖說規定。若設計圖未規定,則以根球直徑大小 的2 倍為宜,深度為根球直徑加20 cm 以上。穴內掘出之石礫及混 凝土塊與其他有礙生長之雜物均應運離現場。 02931 02931-6 KCG V1.0 2008/03
第 7 頁
(3) 植穴挖好後,依設計圖所示在穴底鋪置腐熟堆肥或其他適用之肥料與土壤之拌和物。 (4) 植物種植完成後,植穴所掘出之剩餘棄土量應運離工地。 3.2.2 種植(適用平地及邊坡) (1)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裏物解除。 (2)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夯實時應注意避免傷及根部及護根土球。 (3) 回填土壤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夯實。使苗木保持挺立,填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地形。植穴表面應形成一淺凹之窪地,以3 至5 cm 深之腐熟堆肥覆蓋。若發現周圍土壤有分裂現象時,應以沃土回填至地面之高度。 (4) 苗木種植後,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設立支架保護並立即澆水。 3.2.3 邊坡種植注意事項 若於邊坡施工,於栽植時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並應配合水土保持工作,視實際情形由高處往低處分階段處理。 3.3 養護及保活 3.3.1 澆水 苗木定植後應立即澆水,澆水量為喬木每株15~20 L/次,灌木每株約5~10 L/次。澆水時間以早晨或傍晚為佳,盛夏中午高溫達30 °C以上不宜澆水。承包商應視植栽生長需求及天候狀況經常澆水以維成活良好。 3.3.2 苗木栽植妥當後,為減少植物因蒸散作用喪失水分,承包商可於查驗前徵得工程司之同意,酌予修剪枝葉,但保活期滿檢驗時,植株不得小於規定之規格。 3.3.3 保活期應視天候狀況情形澆水,於保活期開始後每2 個月全面施肥1 次,肥料種類及用量如契約圖說所示。 3.3.4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之殺蟲(菌)劑或殺草劑,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使用農藥時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效果。若為喬木高大不易噴藥,可採用具有移行性之殺蟲(菌)02931 02931-7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3) 植穴挖好後,依設計圖所示在穴底鋪置腐熟堆肥或其他適用之肥料 與土壤之拌和物。 (4) 植物種植完成後,植穴所掘出之剩餘棄土量應運離工地。 3.2.2 種植(適用平地及邊坡) (1)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裏物解除。 (2)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夯實時應注意避免傷及根部及護根土球。 (3) 回填土壤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夯實。使苗木保 持挺立,填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地形。植 穴表面應形成一淺凹之窪地,以3 至5 cm 深之腐熟堆肥覆蓋。若 發現周圍土壤有分裂現象時,應以沃土回填至地面之高度。 (4) 苗木種植後,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設立支架保護並立即澆水。 3.2.3 邊坡種植注意事項 若於邊坡施工,於栽植時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 並應配合水土保持工作,視實際情形由高處往低處分階段處理。 3.3 養護及保活 3.3.1 澆水 苗木定植後應立即澆水,澆水量為喬木每株15~20 L/次,灌木每株約5 ~10 L/次。澆水時間以早晨或傍晚為佳,盛夏中午高溫達30 °C以上不 宜澆水。承包商應視植栽生長需求及天候狀況經常澆水以維成活良好。 3.3.2 苗木栽植妥當後,為減少植物因蒸散作用喪失水分,承包商可於查驗前 徵得工程司之同意,酌予修剪枝葉,但保活期滿檢驗時,植株不得小於 規定之規格。 3.3.3 保活期應視天候狀況情形澆水,於保活期開始後每2 個月全面施肥1 次, 肥料種類及用量如契約圖說所示。 3.3.4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 所使用之殺蟲(菌)劑或殺草劑,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經工程 司同意後辦理。使用農藥時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 降低防治效果。若為喬木高大不易噴藥,可採用具有移行性之殺蟲(菌) 02931 02931-7 KCG V1.0 2008/03
第 8 頁
劑放在土壤,由根部吸收殺蟲(菌)較為方便。 3.3.5 承包商應以數位相機於施工地點拍攝工程數位照片至少3 組以上,其中每組均含:a.施工前、b.施工中、c.施工後之對照照片,並於栽植工程完成時,將照片列印及照片電子檔提交工程司,方得驗收。 3.3.6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樹應依規定填寫查驗表及查驗紀錄,查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查驗項目 查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保活期間每月查驗1次,直至保活期滿為止;若保活期間發現品質不目視 植樹佳時,以區塊為單位,由 缺株補植 符合契約規定 規格 符合契約規定 數量 符合契約規定 雜草、藤蔓及枯枝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工程司不定期進行查驗。修剪情形 依契約圖說規定 3.3.7 種植後承包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狀況,保持其茂盛的樹勢,如發現植物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死亡者,承包商應無條件配合隨時換植補種,以利市容美觀及查驗處理。 3.3.8 植栽工作於全部完成,申請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正式驗收前應將雜草割除且全部植栽應100%存活。驗收合格次日起保活12 個月。 3.3.9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栽完工後,經申請驗收合格後,付清植栽綠化工程款,並由承包商出具切結書,自綠化植栽工程款內計扣繳40%(不含營業稅及工程保險費、承包商利潤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性品管費等之比例費用),做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並按期報請業主檢驗,檢驗合格後依保活期數比例退還保活保證金。 3.3.10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保活期間(12 個月),須負責工程範圍之植栽養護,且有2 次以上剪修作業、割草、除雜草及病蟲害防治,並每2 月為1 期1 次報請業主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分6 次退還保活保證金,前5 次各退保活保證金之15%,末次退保活保證金之25%。如檢驗不合格經由業主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而承包商未能改善時,業主得暫停發還02931 02931-8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劑放在土壤,由根部吸收殺蟲(菌)較為方便。 3.3.5 承包商應以數位相機於施工地點拍攝工程數位照片至少3 組以上,其中 每組均含:a.施工前、b.施工中、c.施工後之對照照片,並於栽植工 程完成時,將照片列印及照片電子檔提交工程司,方得驗收。 3.3.6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樹應依規定填寫查驗表及查驗紀錄,查驗項目如 下表: 名稱 查驗項目 查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保活期間每月查驗1 次,直至保活期滿為止; 若保活期間發現品質不 目視 植 樹 佳時,以區塊為單位,由 缺株補植 符合契約規定 規格 符合契約規定 數量 符合契約規定 雜草、藤蔓及枯枝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工程司不定期進行查驗。 修剪情形 依契約圖說規定 3.3.7 種植後承包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狀況,保持其茂盛的樹勢,如發現植 物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 死亡者,承包商應無條件配合隨時換植補種,以利市容美觀及查驗處理。 3.3.8 植栽工作於全部完成,申請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正式驗收前應將雜草割除且全部植栽應100%存活。驗收合格次日起保活 12 個月。 3.3.9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栽完工後,經申請驗收合格後,付清植栽綠化工 程款,並由承包商出具切結書,自綠化植栽工程款內計扣繳40%(不含營 業稅及工程保險費、承包商利潤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性品管 費等之比例費用),做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並按期報請業主檢驗,檢驗 合格後依保活期數比例退還保活保證金。 3.3.10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保活期間(12 個月),須負責工程範圍之 植栽養護,且有2 次以上剪修作業、割草、除雜草及病蟲害防治,並每 2 月為1 期1 次報請業主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分6 次退還保活保證金, 前5 次各退保活保證金之15%,末次退保活保證金之25%。如檢驗不合格 經由業主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而承包商未能改善時,業主得暫停發還 02931 02931-8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稱 | 查驗項目 | 查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植樹 | 缺株補植 | 目視 | 符合契約規定 | 保活期間每月查驗 1 次,直至保活期滿為止; 若保活期間發現品質不 佳時,以區塊為單位,由 工程司不定期進行查驗。 |
| 規格 | 符合契約規定 | |||
| 數量 | 符合契約規定 | |||
| 雜草、藤蔓及枯枝 | 應清除 | |||
| 雜物 | 應清理 | |||
| 修剪情形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第 9 頁
保活保證金至檢驗合格後再行發還,承包商不得異議。 3.3.11 在保活期內,承包商每日應派員巡視,就其需要予以灌溉苗木,防治病蟲害,整理植樹坑位,整修扶正,保護支架設施,維護工地清潔,修剪過長不良枝葉,剪除清理雜草。發現枯萎、折損花木須立即依照原規格補植之。承包商於保活期滿,報請業主辦理保活期滿檢驗,植樹存活率應為100%,對於上述工作承包商如有未依契約規定執行,於末期保活結束檢驗不合格,其未成活株數應全數補植,並繳交業主相同數量、規格之苗木,其栽植地點由業主指定,如無法繳足之苗木由保活保證金扣款該苗木之材料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灌木及喬木依契約圖說,分別以「株」計量。 4.2 計價 4.2.1 灌木及喬木依契約圖說,分別以株計價。其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植物、材料、表土、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種植、支架保護設施、澆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棄土、撤除等及為完成種樹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運搬等。 4.2.2 承包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灌木(註明類別) 株 喬木(註明類別) 株 〈本章結束〉 02931 02931-9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保活保證金至檢驗合格後再行發還,承包商不得異議。 3.3.11 在保活期內,承包商每日應派員巡視,就其需要予以灌溉苗木,防治病 蟲害,整理植樹坑位,整修扶正,保護支架設施,維護工地清潔,修剪 過長不良枝葉,剪除清理雜草。發現枯萎、折損花木須立即依照原規格 補植之。承包商於保活期滿,報請業主辦理保活期滿檢驗,植樹存活率 應為100%,對於上述工作承包商如有未依契約規定執行,於末期保活結 束檢驗不合格,其未成活株數應全數補植,並繳交業主相同數量、規格 之苗木,其栽植地點由業主指定,如無法繳足之苗木由保活保證金扣款 該苗木之材料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灌木及喬木依契約圖說,分別以「株」計量。 4.2 計價 4.2.1 灌木及喬木依契約圖說,分別以株計價。其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植物、材 料、表土、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種植、支架保護設施、澆 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棄土、撤除等及為完 成種樹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運搬等。 4.2.2 承包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 內,不另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灌木(註明類別) 株 喬木(註明類別) 株 〈本章結束〉 02931 02931-9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