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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200章 細木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細木作及其相關工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細木作及其相關工作之製作、安裝、施工,無論其為工廠機製木作成品、現場安裝、組合或現場木工製作等細木作工作項目均屬之。
1.2.2 承包商需覓妥精良之細木工負責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附屬於細木作產品或成品上之繫結鐵件、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填縫料、表面塗裝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製材之分等
(4) CNS 445 原木之商用長度
(5) CNS 1349 普通合板
(6) CNS 2215 粒片板
(7)CNS 2232 尿素膠
(8)CNS 2706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9)CNS 2871 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
(10)CNS 3000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11)CNS 4748 原木之分等
(12)CNS 4749 木材之測計(台灣區適用)
(13)CNS 4911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14)CNS 4912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15)CNS 4913 透明噴漆
(16)CNS 4942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17)CNS 4943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18)CNS 4944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19)CNS 8057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20)CNS 8058 特殊合板
(21)CNS 8901 建築用油性填縫材料
(22)CNS 9907 硬質纖維板
(23)CNS 10148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24)CNS 11029 裝修用集成材
(25)CNS 11031 構造用集成材
(26)CNS 11341 板條地板
(27)CNS 11342 複合木質地板
(28)CNS 11668 防焰合板
(29)CNS 11669 耐燃合板
(30)CNS 11724 木材用白色調合底漆
(31) CNS 11818 單板層積材
(32)CNS 12001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33)CNS 13562 防火門用合板
(34)CNS 13563 防火門用合板試驗法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1.3.3 美國建築用木材協會(AWI)
(1) AWI 木材材料分等標準
1.3.4 美國木材防腐協會(AWPA)
(1) AWPI LP-2 加壓防腐處理
(2) AWPI C-2 標準防腐處理
1.3.5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HPMA HP(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硬木板製造者協會硬木與裝飾用合板美國標準)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施工製造圖
1.4.4 廠商資料
1.4.5 樣品
1.5 品質保證
1.5.1 木製品及材料之分等應符合CNS 444 O1003規定;若為進口木材,並應符合美國(西部)木製品協會之分級手冊規定或國際公認之分級標準。
1.5.2 所有細木作木料依室內裝修相關法規之規定,若屬於依法必須使用防焰、耐燃材質部分,均應經化學高壓浸漬防焰處理,並符合CNS 10148 A3185、CNS 11668 O1039、CNS 11669 O1040之防焰、耐燃等規格或美規FR-S類型之延遲燃燒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1.5.3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承包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包商負責。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有已完成之木作部份在工廠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適當措施保護之。
1.6.2 木材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地點,並注意防禦火災產生之可能性。如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除,不得採用。
1.6.3 安裝後易於受損之木料表面應妥善加以保護,如因施工不慎損及已完成之木作及其他工作時,承包商應負責修復。
1.6.4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6.5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改良。
2. 產品
2.1 材料
本工作所用木料供下列用途者,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
(1) 室內建材、傢俱、戶內外桌椅。
(2) 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
(3) 其他與皮膚直接接觸者。
2.1.1 實木材料
(1)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本地或進口木材均應符合CNS 442 O1001、CNS 443 O1002、CNS 444 O1003、CNS 445 O1004、CNS 446 O1005、CNS 447 O1006之規定。
(2) 木材種類露明部分均採用木料上材,隱蔽部分可使用木料中材或杉木。並符合CNS 444 O1003製材之分等規定,其最高含水量不得高於15%,並經符合CNS 3000 O1018防腐處理者。
(3) 花梨木以緬甸、寮國、高棉地區出產之品質為主。
(4) 本章工作如使用其他特殊木材時,品質標準另行規定。
2.1.2 合板
(1) 本章工作所使用之合板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並依本章第2.1.6款之規定經防焰、耐燃處理,及具備出廠證明文件正本。
(2)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須符合CNS 2232 K3010、CNS 2706 K3017、CNS 12001 K3090規定之標準,且無分層脫離浮脹現象。
(3)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之規定,並通過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核發證明文件者。CNS 11668之規定,並通過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核發證明文件者。
2.1.3 繫結構件
(1) 凡繫結木料所需之螺釘、螺栓、馬釘、木螺絲、鐵釘及其他補強繫結鐵件均須為鋼或鐵製材質,其式樣、品質須符合相關規定之標準且須準確精良。
(2) 除貫穿相同厚度之板材外,其他時機使用之鐵釘長度須為其貫穿部份之2.5倍以上。
(3) 各項需埋入混凝土及圬工內之鐵件應確保其位置準確。
(4) 繫結鐵件於使用前應加除銹及防銹處理。
2.1.4 表面防腐處理
(1) 所有室外木料均須符合CNS 3000之規定。
(2) 若與水岸接觸者,凡室外或半室外部分應符合CNS 3000表1附註6之特別規定。
(3) 對於完成之外露表面,不得使用會不利於外露部分之含有色素或滲出之化學配方塗料。
2.1.5 防蟻處理
(1) 若與泥土接觸者,接觸面另應確實滿塗白蟻油,待其乾燥後方得使用。
(2) 所有細木作木料若有特殊規定時須做好防蟻處理並負責保固。
2.1.6 防焰及耐燃
(1) 凡圖示為結構木料,或特別指定為必須使用防焰及耐燃材質者,應符合CNS 11668、CNS 11669、ASTM E84相關規定之標準。
(2) 對於完成之外露表面,不得使用會不利於外露部分之含有色素或滲出之防焰及耐燃化學配方塗料。
2.1.7 標示尺寸
(1) 設計圖所示木材之尺寸,凡為露面刨光材料者,均係指各該部份完成之淨尺寸。隱蔽之結構料仍係指製材之毛料尺寸。
(2) 使用圓料者,其最小之直徑不得小於圖示尺寸,其許可差為2mm。
3. 施工
3.1 製作
各部份尺寸,除特別規定者外,承包商應派員至現場實際丈量,不得只靠圖示尺寸為準,以防施工許可差;如有尺寸、大小不符情形,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工程司請示處理方法。
3.1.1 木料結合及搭接
木料之結接應按設計詳圖或本規範規定辦理,如承包商對圖說有不了解之處,應請工程司指示施工要求,否則發生施工不當時,承包商應負改善之完全責任。
3.1.2 木門窗
(1) 一切木門窗樘子之線腳(板)、結構式樣及尺寸承包商均須嚴格依照設計圖規定,先將足尺大樣放出後方准施工。
(2) 各部材之接合均須作榫,並以楔打緊,頂端隅角且須作成斜交,外露部分均應刨光,裝用前如發現木料走動、變形,均應適時調整或調換新料。
3.1.3 天花板
(1) 除另有註明並經核可外,天花板所使用木料須符合CNS及相關主管單位有關室內裝修防火材料之規範,其懸吊系統並須採用金屬套件。
(2) 一般木製天花板其平頂吊筋格柵依圖示之木料尺寸釘牢。
(3) 混凝土樓板下之平頂吊筋應預置平頂吊筋鍍鋅卡簧盒。木格柵與平頂板相接之一面應刨平,釘裝時應自室內之中心開始釘向四邊,一律使用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打扁釘入,如規定有平頂維修口或出入口,應用銅螺絲或不銹鋼螺絲固定之。
(4) 立體印花板或吸音板裝釘時須帶手套,不可將板面染污。
(5) 天花板釘好後,須再校正水平,如有碰損應予修復或更換。
3.1.4 裝修飾面板平頂及護壁
(1) 包括麗光板、美耐板、金屬板等裝修飾面板及木皮貼面處理。
(2) 構造自成一單元或整體單元者得在工廠內製作完成後,運到工地現場安裝及組合。
3.1.5 表面裝修材料
(1) 平頂、牆面及地板面或固定家具之一切表面裝修材料均須於事先提出樣品,經工程司認可後採用。
(2) 施工要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或由材料生產、供應廠商於事前提請工程司核准。
3.2 施工要求
3.2.1 木料接合
(1) 木製品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標準接榫,並隱蔽可能發生之伸縮及其牆面、樑底面之不平整。
(2) 木料接合若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或必要時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榫處理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後方得施工。
(3) 必要時設計圖雖未規定,承包商仍須加裝木製蓋板或工程司同意之方式予以適當收頭處理。
(4) 露面裝修料之釘合,以使用截頭銅釘,或視情形之需要按照工程司之指示,使用不銹鋼螺絲釘或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5) 線腳之轉角均須用斜角接合。
3.2.2 五金安裝
(1) 凡使設計之功能運作正常所需之五金配件(除圖面另有標示外)均屬本章工作項目之內容。
(2) 承包商除需按設計圖示要求設備五金外,其他未註明者,均須於施作前提出樣品,送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方得施作。
(3) 承包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整,五金裝置後須經仔細檢試,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聲響。
(4) 五金材料須妥善搬運,安裝後表面須無擦痕、凹痕等傷害,並須包護至油漆完成後為止。
3.2.3 細木工作
(1) 凡作掛畫線、鏡線、踢腳板、窗簾箱及門頭線、門頭板、窗台板、窗台線等均照設計圖示尺寸及材料做成企口以暗釘釘牢,不得隨意接續,所有接頭均須在轉角扣搭之處。
(2) 櫥櫃之木結構、尺寸及露面部分之材料做法均依照設計圖規定辦理,如設計圖上未註明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不得擅自決定,否則於完工後若認為與設計原意不合,得令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承包商負全責。
3.2.4 表面裝修
(1) 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2) 釘結時不得損及裝修材料或其他工作之表面裝修,否則因而導致之損失由承包商負全責。
(3) 若須水泥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時,其污漬應及時除去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4) 若無特殊規定時,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面,均應以填縫料加以處理。
3.3 現場安裝、組合
3.3.1 木門窗
(1) 安裝時,以適當材料包護,務使邊角整齊無損。
(2) 木門窗樘砌入牆內部份及與磚牆相接處須滿塗熱柏油兩度,並按設計詳圖所示尺寸、式樣做壓縫。
(3) 木門窗樘上所有線板均以暗釘釘牢,樘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裝配Z形鐵馬每邊三個(高度1.2m以下者兩個)伸入牆內,鐵馬寬2.5cm、厚3mm,長11cm、兩端向上彎2.5cm,並以木螺栓兩只栓牢於樘木上。
(4) 除經工程司許可外,門框之接頭、週圍四支榫、其他二支榫、窗框上下二支榫及窗心一支榫,均用冷膠抹後再用木楔打緊。
(5) 豎立樘子時應用斜撐撐牢勿使樘子變樣或偏斜,但不得釘於露面木料,俟牆壁完竣後始可拆去支撐。
(6) 所有製作木門窗之實木材,必須符合本章第2.1.1款(2)之規定。
3.3.2 天花板
(1) 格柵須四周水平,中間略向上高,其差度以目視不覺為準。
(2) 天花板之施工應與空氣調節及其他設備配管,配線之施工密切配合,在現場施工前應整合所有相關資訊、套圖,俾便協調妥善後,各自繪製施工製造圖,在相互善意配合下據以施作。
(3) 凡天花板留設照明、消防、空調及音響等所必須之開口,其位置、型式、尺寸,悉依設計圖或經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所示辦理。
3.3.3 麗光板、美耐板平頂及護壁
(1) 木筋之尺寸間距等依設計詳圖所示,各木角材接觸飾板之一面應刨平,並互成一平面。
(2) 飾面板應用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黏貼在木筋上,不得用釘子釘裝,飾面板表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膠漬附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細木作工作依設計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數量,以式、平方公尺、立方公尺、公尺或座等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繫結鐵件、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表面塗裝、清理及本章第1.2.3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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