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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45章 瀝青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程之瀝青透層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級配料上均勻澆置一層瀝青透層材料,以備鋪築瀝青混凝土或瀝青處理底層。
1.2.2 中凝油溶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1.2.3 乳化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14章--瀝青處理底層
1.3.2 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3.5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6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瀝青透層係依設計圖、本章規範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將瀝青透層材料均勻澆置於已整理滾壓並經檢驗合格之路基、級配粒料基層或底層面上,以備鋪設瀝青底層或面層。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
(1) 中凝(Medium Curing)油溶瀝青以MC表示(瀝青透層材料有MC-70、MC-250等,常用者為MC-70,其實際所使用之種類及規格,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2)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惟其實際使用溫度應依設計圖說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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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 70 |
50°C以上 |
|
MC 250 |
75°C以上 |
(3) 瀝青透層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Fogging)時之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2.1.2 乳化瀝青
(1) 以水稀釋之乳化瀝青,其最普遍者為SS-1h、CSS-1及CSS-1h其實際所用瀝青材料之種類、等級及規格等,應符合設計圖及CNS 1304 K5016之規定。
(2) 瀝青材料之澆置溫度:SS-1h、CSS-1及CSS-1h為24~55°C。
2.1.3 瀝青材料實際使用溫度應依設計圖說指示辦理。
2.1.4 砂
(1) 撒蓋瀝青透層上之砂料,須全部通過4.75mm(4號)篩及潔淨而不含有機物或其他雜物者,其通過0.075mm(200號)篩部分不得超過15%,含水量不得超過4%。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
於澆置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灑水
(1) 澆置瀝青材料之前,路基、基層或底層應含有適當之水份以利瀝青材料之均勻擴散。
(2) 如路基、基層或底層過份乾燥而呈現灰砂時,應稍微灑水,使其略呈濕潤,惟其表面不得有多餘之水份。
3.1.3 施工氣候
瀝青透層應於天晴風和時施工,霧天、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3.1.4 表面整理
(1) 在澆置透層之前,如路基、基層或底層表面有坑洞、車轍、凹凸不平或不規則之處,應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或刮除隆起部分,並予滾壓堅實,使符合設計圖所示之高程、斷面及厚度。然後以清掃機或竹掃帚將表面浮鬆塵土及樹葉、稻草或其他雜物清除乾淨。
(2) 清掃時應注意,不得損及已壓實之路基、基層或底層,如路旁堆有蓋面用之砂料時,勿使附著塵土,必要時應將其移置。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澆置透層材料時,路基、基層或底層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澆置瀝青材料。
3.2 施工方法
3.2.1 機具
(1) 承包商所使用之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檢查認可。
(2) 撒佈機具可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佈於4.5m寬之範圍內,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L/m2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佈量者,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L/m2之許可差內。
(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俾作業手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使能依規定均勻澆置瀝青材料。
3.2.2 瀝青加熱
(1) 透層所用瀝青材料,無論在機內或機外加熱,均應特別注意。其另行設灶加熱者,其地點應選擇空曠處所,且附近無建築物之處,並應遵照環境保護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瀝青材料之放置位置,應與加熱地點有相當之間隔,隨用隨搬,以免引起火災。
3.2.3 瀝青澆置
(1) 路基、基層或底層整理完妥後,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將已達到規定澆置溫度之瀝青材料,均勻澆置於路基、基層或底層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 中凝油溶瀝青為0.9~2.3L/m2。
B. 以水稀釋後之SS-1h、CSS-1及CSS-1h為0.3~0.9L/m2(稀釋比例為1:1)。
C. 其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之規定辦理,並視路基、基層或底層實際緊實情況,得分一次或兩次澆置,以防瀝青材料溢流路側。
(3) 如發現瀝青材料滲透不良,而呈現凝聚成珠之狀態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4) 如發現乳化瀝青有還原不良之現象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5) 分段或分道澆置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鋪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之厚紙,使開始澆置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而免用量過多。
(6) 如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應自澆置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澆置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澆置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7)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澆置不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8) 如以手壓瀝青撒佈器澆置時,應先檢查氣泵是否靈活,油箱是否不漏及與加熱爐完全隔離等。
(9) 連繫撒佈器及噴桿所用之橡皮管必須為耐高壓及高熱者,整條橡皮管應以適當材料包紮緊密,以防傳熱及管破傷人。
(10) 透層澆置後,至少在24小時內,應嚴禁車輛及人畜通行,使瀝青材料能充分透入固結。
3.2.4 蓋砂
(1) 如遇天雨,則應封鎖交通至天晴表面乾燥時為止。倘因情況特殊,路線無法封鎖而急於通車時,或封鎖交通後於開放通車前仍有多餘之瀝青浮於路基、基層或底層面上時,應即加鋪砂料一薄層並予掃勻。其數量,以能吸收多餘之瀝青材料,以免瀝青材料黏著,車輪而被掀起為度。
(2) 在繼續鋪築瀝青底層或面層之前,應將過量而鬆散之砂料掃除乾淨。
3.3 保護
透層澆置完成後,在鋪築瀝青底層或面層之前,應注意經常保護,如發生坑洞應即修補,以防損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方法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及數量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1 FILENAME 02745 瀝青透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