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碼:02742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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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程中面層及底層之瀝青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係將加熱之粗粒料、細粒料、瀝青膠泥及乾燥之礦物填縫料,按配合設計所定配合比例拌和均勻後,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按本節規範之規定,或依設計圖說之指示,分一層或數層鋪築於已整理完成之底層、基層、路基或經整修後之原有面層上,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而成者。
1.2.2 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1.2.3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4 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3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2260 K5030 地瀝青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692 瀝青舖面混合物粗粒料規範
(2) ASTM D2172 瀝青舖面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法
(3) ASTM D2950 瀝青混凝土工地壓實度核子儀試驗法
1.4.3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1.4.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法源
(1)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4) 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品質計畫書
1.5.3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送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貨車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並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石腊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材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貨車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
(4) 除核可之施工計畫中說明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務必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為限。
(5)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1) 瀝青材料之種類及等級(除另有規定外)
用於瀝青混凝土路面之瀝青材料均為瀝青膠泥,如表1所示,其實際所用種類及等級,應依設計圖之規定。
-
-
-
表1 瀝青混凝土所用瀝青膠泥
瀝青膠泥之
種類及等級
路面分類(面層底層)
公 路
/街道
停車場
街坊、人行步道、腳踏車道
原始黏度等級
AC- 5
AC-10
AC-20
AC-40
V
V
V
V
V
V
V
V
V
V
殘餘黏度等級
AR-4000
AR-8000
V
V
V
V
-
-
(2) 瀝青材料之性質
針入度分類必須符合CNS 2260 K5030之規定。黏度分類必須符合CNS 15073之規定。
2.1.2 粒料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如契約無特別敘明得採用爐碴或再生粒料時,則以天然或碎石級配粒料為限。
(1) 粗粒料:依照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 細粒料:依照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3) 礦物填縫料:依照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4) 防剝劑
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承包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5) 本章再生粒料係指符合1.4.4款規定之營建剩餘土石、廢混凝土塊、廢鑄砂、廢陶瓷及廢磚瓦材料,經碎裂解分選或高爐爐碴、鋼爐碴等軋製而成之粒料。爐碴或再生粒料供應商於工程進行中,應每月會同使用單位進行所供應再生粒料的抽驗,並進行如下試驗工作:
A.再生粒料之幅射劑量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
B.再生粒料使用高爐爐碴時,其應符合CNS 11827之品質要求,其檢驗依CNS 11828之規定辦理。
C.再生粒料使用鋼爐碴時,應符合CNS 14602之品質要求
(6) 再生粒料供應商於工程進行前,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內容陳述該供應再生粒料之品管作業、建議供料稽核方式及相關試驗方法等,經使用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2.1.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底層施築前,應由承包商應依據AI MS-2配合設計方法,於施工前15天提出配合比公式,其試驗值應符合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係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之不同而異,故承包商所提供之粒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級配要求。
(3) 經混合後之粒料,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相鄰篩號之上限,反之亦然,其含砂當量,用於底層者不得少於40,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50。
(4) 瀝青混凝土使用再生粒料時,其與天然粒料之組成比例,須依配合設計決定之,惟再生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全部粒料之20%。
(5)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及其瀝青含量,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2 瀝青拌和廠品質管理
2.2.1 配合設計
(1) 為決定瀝青材料及粒料之用量,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根據所規定之材料種類做配合設計,並經各項試驗選定工地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送請工程司核可。
(2) 未經工程司核可之前,不得開始拌和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3) 根據配合設計所決定之最佳瀝青含量所求得之各項試驗值,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4)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瀝青含量,以不超過經夯壓試驗所得最大單位重時之瀝青含量值範圍之±10%為宜。
2.2.2 瀝青混合料檢驗
(1) 瀝青拌和廠應具備所需一切試驗設備,俾能隨時取樣試驗,以校核瀝青混合料是否均勻及符合所需品質規定。
(2) 瀝青拌和廠應取樣抽驗未經滾壓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其試驗結果與工地拌和公式之許可差除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氣候
(1) 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以上,且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路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2) 霧天及雨天不得施工。。
3.1.2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檢查,並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順利完成工作。
3.1.3 運輸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貨車,其數量應依瀝青拌和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3.1.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滾壓。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噸以上二軸三輪壓路機滾壓。
B. 次壓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
b. 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5.6kgf/c㎡。
C. 終壓
用6~8噸二軸二輪壓路機。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噸,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000rpm為宜。
B. 厚度小於5cm之瀝青路面,不得啟動振動裝置。
C.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1.5 清掃機
清掃機係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3.1.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整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3.2 施工方法
3.2.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以清掃機或竹帚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3.2.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程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章「瀝青透層」及第02747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2.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鋪築機有所依據,而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全部均勻塗刷速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一薄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20℃。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不宜時斷時續。在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如係分層鋪築時,應於鋪築前兩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並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2層間之黏結。
(10)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1)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2.4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6個步驟︰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100℃。
L. 牽引式膠輪壓路機於轉向時,易引起瀝青混合料之位移,故不得使用。
M. 最後以6~8t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3.2.5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3.2.6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cm。
(2)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3.2.7 路肩
如路肩不舖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3.3 檢驗
3.3.1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1) 瀝青混凝土超過2000㎡之工程,瀝青混凝土鋪於路面後滾壓前,每2000㎡應取樣一次,依ASTM
D2726試驗,瀝青含油量與設計含油量
(瀝青量對混合料重量之百分率)
之誤差應在 ±0.4%以內,含油量每超出允許誤差
±0.1%者扣代表該取樣數量之瀝青混凝土料價款之1.5%,如超出未滿
±0.1%時按比例計算,但若超出原設計
±1%以上時則須挖除重鋪或加鋪,其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
瀝青混凝土在2000㎡以下之工程應由承包商取具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3.3.2 壓實度
(1) 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面層及底層應每1000㎡以馬歇爾試驗檢驗壓實度各一點,檢驗結果不得低於室內試驗密度的95%。檢驗結果,若面層之壓實度低於95%但高於93%時,應加鋪厚度2.5cm之瀝青混凝土,低於93%時,則應挖除重鋪;底層壓實度小於95%者,應再灑水滾壓至測試壓實度達95%以上使為合格。
3.3.3 鋪築厚度
(1) 路面完成後,每1,000㎡應鑽取一件樣品,檢測其厚度,檢測位置以隨機方法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
(2) 路面厚度之許可差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許可差
厚度檢測結果,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之90%,其全數之平均不得少於設計厚度。
B.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2.5cm,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
3.4 現場品質管理
使用再生粒料時,如契約規定或工程司認有必要時,則應按本章之3.3檢驗之規定,先試鋪至少150m長之一段路面,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4.1 路面保護
(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在舖面溫度自然冷卻至50℃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及數量計量。
4.1.2 在運送途中如有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合料,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4.2.2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不符之路面及其挖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4.2.3 所有檢測、回填及夯實費用,均應由承包商全部負擔。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10 02742 瀝青混凝土舖面 V2010.6.doc